在生意场上,一不留神就可能被对方钻空子,蒙受损失,因此要步步为慎。
我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客户D先生签下一宗合同,我方向D先生供应600万米涤棉坯布,总计金额150万美元。双方商定:交货期自1月起至6月底止,供方每月装运100万米,买方凭提货单收货,并于60天内付款。
合同开始履行后,D先生准时开来信用证。该证载明的货品、规格、单价、总量、总金额皆与合同条款一致,只是“装运条件”一栏却笼统地要求道:“分批装出,最迟至6月30日截止。”与合同条款详细要求的“每月等量装运100万米”有了明显的出入。何以至此?中方不得而知,也未预以深究。
纺织进出口公司原想按合同规定,于1月运出100万米涤棉坯布,后来看到信用证上没有写明按月等量运出,就想“早出口,早创汇”,便把合同规定放在一边,在1月将300万米坯布装船运出,2月底又将300万米坯布装船运出。
D先生收到装船通知,发现装运时间、批量都与合同条款相悖,当即向我驻该国商务机构提出异议,并预先申明:因货物涌到,造成仓储费用及银行利息增加,将向我外贸公司提请索赔。其实这600万米涤棉布先后于2月底、4月底抵港,因是走俏商品,D先生没费多大力气便销售一空。但他还是以中方违约为由,要求我方赔偿损失,标的为货值的20%,计30万美元,于是双方就此展开了一场激烈的谈判。
谈判一开始,D先生就提出了中方的违约问题。
“我公司只是按照信用证上所列内容办事,不应承担额外的损失。”中方代表坚持道。
“照信用证收取货款没有什么不对,但是,如果在对其处理上与合同条款相矛盾,将被视作违约行为,必须承担责任。D先生揪住合同条款不放。
“D先生,不管怎么说,信用证上的货运方式是你自己写的,对此你应作出合理的解释。”中方代表也抓住对方不放。
“分批装出,6月30日截止,是我亲笔写的。但这不是合同条款的内容,贵公司也不能任意作出解释,更不能把它看作对合同规定的改变。”D先生死死围住中方的违约说道。
“如果说我方违约,那么起源还在于你把信用证内容写错了,对此我方不应该承担完全责任。”中方代表力争脱围地说。
“即使信用证写错了,因为,国际商法有明确规定:合同的一方明知另一方弄错,而有意利用这个差错,当被看作‘非善意行为’,也须承担相应责任。”D先生滴水不漏地说。
中方代表到这时已经清楚地意识到,对手早有充分准备,理由充足地要求索赔,我方再无端与之争执也无济于事,反而会招致不良影响,还是力争少赔一点吧。
此后,双方经过反复协商,最后我外贸公司接受对方意见,同意将两批货款分别推迟4个月结清。若按当时国际市场的利率计算,我方蒙受了全部货值15%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