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中将集群行为定义为“在相对自发的、不可预料的、无组织的以及不稳定的情况下,对某一共同影响或刺激产生反应的行为”(乐国安,薛婷,2011)。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21世纪,人们对某一事件的集中关切以及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线下活动,人们对问题的看法、议论已经悄然转移到网络平台。例如,2010年中日钓鱼岛撞船事件发生后,国内网民在互联网上利用留言、评论、转发等各种方式谴责日本对我国主权的侵犯行为。这一现象往往被称为“网络集群行为”,近年来随着类似现象的增多,学术界对其的关注度也不断提高。
一、网络集群行为的概述
(一)网络集群行为的概念与特点
如上文所述的中日撞船事件后的网民谴责行为,有学者将其称为“网络集群行为”,也有人称之为“网络群体性事件”。鉴于对这两个术语界定模糊的现象,我国学者乐国安对这两个术语的内涵与外延进行深入辨析后,将网络集群行为定义为“一定数量的、相对无组织的网民针对某一共同影响或刺激,在网络环境中或受网络传播影响的群体性努力”。网络集群行为既包括网络上的言语或行为表达,同时也包含涉及现实行为的群体活动,并将后者统称为“网络群体性事件”。网络群体性事件包括因网络传播引发、发展或恶化,或是通过网络传播动员或组织起来的现实集群行为。乐国安认为网络群体性事件可以作为网络集群行为整体框架中的一个影响或发展程度较高的子类。
基于对传统集群行为的研究和对网络集群行为特点的分析,乐国安等人(2010)认为网络集群行为具有三个关键特征:共同关注点、共同信念和共同行为,三者呈逐层递进的关系。此外,揭萍和熊美保(2007)还认为网络集群行为具有虚拟性、广域性、变异超长性、身份不确定性、虚实互动性和法规滞后性六个特征。虚拟性指个体在网络上可以虚拟出一个不同于现实中的身份与特征,因此网络集群行为也就有了虚拟性,但其社会效应却真实存在。广域性指网络集群行为影响范围广泛。变异超长性指参与网络集群行为的个体难以受到现实行为规范和约束,表现出超出正常范围的行为。身份不确定性难以确定指网络集群行为中个体的真实身份。虚实互动性指网络集群行为与线下行为往往存在交集。法规滞后性指目前国内有关网络集群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
(二)网络集群行为的类型
首先,关于网络集群行为的类型划分,乐国安等人(2010)基于上述三个关键特征对网络集群行为进行分类,具体来说,他们将网络集群行为分为基于共同关注点的网络集群行为、基于共同信念的网络集群行为和基于共同行动目标的网络集群行为。
基于共同关注点的网络集群行为的主要特点是,网民针对一定事件刺激形成各自的潜在态度、意见或说法。这种网络集群行为既可以看成是一个单独的类型,也可以看成是网络集群行为发展的初期阶段。该类型的典型例子是各种网络流言、谣言和网络舆情。
基于共同信念的网络集群行为的主要特点是,网民群体针对特定事件或关注点达成一定的共识,但只限于形成统一的信念或语言表达,并没有涉及实际的行动(主要表现为现实行动)。如网络舆论、网络舆论暴力和网络审判都是该类的典型事例。
基于共同行动目标的网络集群行为可以进一步分为仅限于网络上的行动和涉及现实行为的行动,后者也称为“网络群体性事件”。
仅限于网络上的行为的特点是具有较为明确的行动目标和实际行动,行动多是自发的、无组织性的,并且最初只限于网上,但却可能引发各种形式的现实集群行为。这类行动包括“人肉搜索”、网络恶搞、“网络追杀令” 和网络集会等。
涉及现实行为的行动又可以进一步分为由网络传播引发现实集群行为、因网络传播而进一步发展的或恶化的现实集群行为和利用网络传播动员或组织的现实集群行为。前两个子类的特点是有明确的行动目标,并且行动延伸到现实生活中,但相对来说,仍以自发性和无组织性为主要特征,维持时间短。最后一类利用网络传播动员或组织的现实集群行为的特点是有明确的行动目标,相对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并且具有有意识的资源动员特征。
其次,尹慧(2011)从网络集群行为的生成、抗争关系中的主客体和网络的社会动员性三个角度对网络集群行为的类型进行划分。
从网络集群行为生成的角度可以分成四类。一是由网络舆论引发的,由大量网民在网络平台上就当前社会政治等焦点问题发表个人意见,利用网络传播信息,进行策划、组织、传播集结信息而引发群体性事件。二是在群体性事件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致使信息公开程度和透明度不够,网络媒介没有发挥正面的疏导和化解作用,就会使网络中谣言、偏**绪性言语等不适当信息泛滥。更严重的是在谣言和传言的误导下,一些不明真相的个体可能会参与到支持受害者的实际行动中,使本来可控的群体性事件在短时间内恶化或失控。三是由于利益受损群体利用网络发动的,部分利益受损群体或个人在正常渠道维护自身利益受挫后,便通过网络、论坛、博客、短信等方式传播、号召和鼓动相同境遇的人集聚,从而引发网络群体事件。四是由于国内外敌对势力利用网络酝酿、发起的网络集群行为。
从抗争的主客体关系的角度也可以分为四类:群体舆论对个体抗争,一个群体对另一群体,网民对政策和网络文化阵营对现有文化权利体系。
从网络的社会动员性的角度可以分成四类。一是焦点型动员模式,是指网络群体事件是由一件或系列焦点事件引发和导致。二是诱发型动员模式,指并不显著的事件或问题通过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影响范围和人数迅速扩大,逐渐演变为网络群体事件。三是泄愤型动员模式,指动员者或参与者宣扬正义感或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通过互联网等进行广泛的宣泄、谴责而引起的网络群体事件。四是公关型动员模式,特定组织或机构为了谋取自身利益,通过专业机构或利用网络舆论领袖发布议题从而引起广泛关注,引起网络群体事件。
二、网络集群行为的演化机制
在传统集群行为的研究中,价值累加理论(Smelser,1962)认为导致和促进集群行为有6个必要非充分条件。①结构性紧张——使人们感到压抑、紧张的社会结构或背景。②环境条件——有利于产生集群行为的周围环境。③诱发因素——集群行为产生的导火索。④普遍情绪或共同信念——人们对自己的处境形成的某种共同的集体信念。⑤行动动员——领头人物的出现并鼓励他人采取行动。⑥社会控制机制——社会控制机制的软弱无力或失败,以致无法阻止集群行为的发生。乐国安和薛婷(2011)基于价值累加理论提出了网络集群行为的理论解释模型(图12-3)。
图12-3 网络集群行为理论解释模型
注:箭头表示事件发展趋势、各元素相互间的关系和各个阶段可能涉及的机制和理论。其中虚线箭头反映了网民的主体作用,这是网络集群行为和传播的一个主要特点。
(一)结构性紧张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诸多问题导致社会矛盾激化,使得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大众产生对现实的不满和对各类强势群体的敌对仇视心态。大众在现实社会中的各种不平衡感和被剥夺感会促使其产生各种外显或内隐的需求和动机,这是大众进入网络和参与网络群体事件的根本原因。网络的各种特征又为满足人们宣泄的欲望和缓解紧张的要求提供了理想的工具和渠道。
(二)环境条件
此处的环境条件包括宏观的网络环境和中观的网络群体环境,这是特定类型的网络集群事件发生发展的重要决定或影响因素。
其中宏观网络环境指网络环境所具有的各种特征,通过强化、满足人们的某种心理或需求而为网络集群行为的产生创造条件,如网络的匿名性和社会线索缺失的特点。如研究发现在线讨论的程度在政治认同、愤怒、集体效能感、道德水平与集群行为倾向的关系中起调节作用(Alberici & Milesi,2013)。而中观的网络群体环境指的是人们对孤独感的本能恐惧和对社会归属的共同需求决定了群体环境会对个体言行产生影响。
(三)诱发因素
诱发因素主要是指能够引起普遍关注或是引发公共舆论或共同行为的网上及现实中的事件或议题。网络技术的“分权”、网络把关的弱化以及网络强大的传播力,促进了网民自我议程设置和网络议程的环形流动模式的出现,这在彰显网民主体性的同时也容易对网络流言、网络暴力等网络集群现象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四)普遍情绪或共同信念
网络集群行为涉及的普遍情绪或共同信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意义。一方面是网民在现实环境、网络环境和群体环境的影响下形成的某些共同的态度、情感或心理特征,这是微观、中观和宏观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也是网络集群行为发生的重要前因变量(乐国安,薛婷,2011)。研究表明,在网络讨论程度高的情况下,政治认同越强、集体效能感越高越容易产生集群事件的行为倾向(Alberici & Milesi,2013)。此外,研究者对脸谱网中信息传播的研究中还指出,社交网站中信息传播的有效性更多是受到不同背景人的共同关注(Ugander,Backstrom,Marlow,& Kleinberg,2012)。另一方面,网民具有的共同信念和情绪也是一种典型的网络集群行为,或是网络集群行为发展过程的一个重要阶段。它既是网民与环境交互作用的结果,同时也是联系着由对问题的共同关注到采取共同行为的重要过渡阶段。如受群体互动、外部干预和事件发展等因素的影响,网络舆论可能升级为人肉搜索,甚至各类现实集群行为(东国安,薛婷,2011)。
(五)行动动员
网络环境中的领头人物的影响作用主要指的是众多“意见领袖”对网络舆情、网络舆论甚至人肉搜索等各类网络集群行为及其发展各阶段的影响。一方面,“意见领袖”的观点被少数活跃分子接受,并通过网络进一步传播,而网络的重新赋权也给予普通网民更多的舆论引导能力。另一方面,网络的复杂性也使得意见领袖的影响程度不但取决于其人格特征、知识阅历、文字表达能力、活跃程度和良好声誉等自身特征,同时也取决于特定的社区和群体环境、网络环境,甚至是现实的社会环境等。
(六)社会控制机制
网络集群行为相较于传统线下集群行为更多地受到舆论和传播的影响,媒体的控制作用也就更为突出。网络传播的广泛性、开放性、匿名性也给网络集群行为的社会控制增加了难度和挑战。
三、网络集群行为的社会功能与问题
网络集群行为的社会功能主要体现在其话语的作用上。网络创造了一个不同阶层、不同职业、不同文化程度、不同社会背景的公民共同参与的空间,真正成为多元话语的集散地,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公民意识的觉醒、公民身份的认同、公民参与的逐步实现,这是集群行为社会功能的重要体现(路俊卫,秦志希,2011)。
具体而言,路俊卫和秦志希[1](2011)认为网络集群行为的社会功能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就公众话语权来看,网络话语传播的开放性和多元性打破了传统媒体话语资源垄断的局面,成为普通民众自我赋权的重要途径,公民获得信息的成本大大降低,对于社会事务的知情能力大大提高,同时公民通过直接介入信息的生产,进行意见的诉求和情感的表达,甚至主动设置公共议题议程,实现着话语的表达权。第二,网络构筑了公民对公共问题展开讨论的公共领域。第三,网络集群行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满足,促使公众公民素养和公民意识的提高。从更为宏观的角度,网络对公民话语权和知情权的赋予促进了我国民主化的进程,如对一些重大活动或重要案件公开审判进行微博直播等。
我们在推进网络集群行为对社会的积极功能的同时,也要警惕和避免网络集群行为的消极行为,如“多数人的暴政”“街头政治”和“网络大字报”等现象的发生(胡正荣,2012)。也有研究者指出,网络集群行为中滥用个人信息和威胁个人隐私等现象也经常发生(周松青,2013),如典型的“人肉搜索”。这些现象往往打着推进民主的旗号,但是在实际行动中却表现出对社会正常秩序和民主进程的严重破坏,甚至更为严重的是一旦被不法分子或敌对势力利用,会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对个人信息的滥用和个人隐私的泄露对当事人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公民在辨析和参与网络活动之前要对该活动有一个理性的分析,在参与的过程中要合理合法,将活动的程度和范围控制在一定的“度”中。
综上,我们不难发现,互联网的“双刃剑”作用在网络群体性事件中体现得淋漓尽致。唐太宗曾不止一次提到“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道理。在当今信息化高度发达的社会,在互联网的大潮中,如何有效地利用其推进社会的进步、个人的发展,并同时预防其对正常社会秩序的冲击,这需要法律的完善、制度的健全,更重要的是需要卷入这场大潮中的每一个个体都拥有理性的头脑。
拓展阅读
社交网络与突尼斯革命
现代的政治运动与公民互联网的使用有着密切的联系,正如2010年年底至2011年年初爆发的突尼斯革命,脸谱网在这场革命中所起的催化剂作用不可忽视。
突尼斯革命的起因是一名长期遭受不公正对待的突尼斯无业青年的自焚事件。2010年12月,一个名叫穆罕穆德·布亚齐兹的突尼斯青年在一次与政府执法人员的交涉中发生了冲突,由于布亚齐兹经营的店铺没有得到政府的经营执照,政府执法人员采用强暴的方式没收布亚齐兹的经营器材。由于布亚齐兹生活贫困,且长期遭受政府执法人员的强行索贿要求,并且多次申诉无果,于是,在这一次冲突后,布亚齐兹选择了在政府办公大楼前自焚以示抗议。在自焚事件发生后,有关布亚齐兹自焚的视频、图片等信息被迅速曝光于互联网,并且被大规模转发。事件发生后的第二天,突尼斯的西迪布济德市就爆发了抗议高物价和高失业率的大规模游行,并且市民与警察发生冲突,十多人被捕,事件持续几天后才逐渐平息。
一项研究分析了互联网在这次事件中的具体作用(Marzouki,Skandrani-Marzouki,Béjaoui,Hammoudi,& Bellaj,2012)。该研究采用网络调查的方式,对333名网民在突尼斯事件发生后的互联网使用进行了调查。通过本文分析发现“脸谱网”等17个词汇在突尼斯事件发生后成为网络热点词汇。研究者进一步对这17个词汇采用聚类分析的方法,得出脸谱网在这次事件中承担的功能。聚类分析共得到三类结果:政治功能(角色、重要、突尼斯、事件),该功能主要是指脸谱网在这次事件中扮演的政治操作的作用,如有调查者称“脸谱网在政治事件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信息功能(沟通、允许、手段、突尼斯、突尼斯人、播放、传播、帮助),这一功能主要指脸谱网在这次事件中对于事件信息的传播速度远胜于其他媒体;媒体平台功能(媒体、人们、视频),这一功能指脸谱网对事件真实性的还原,并且使人们相信事件的真实性,最终推动人们参与到政治革命之中。
研究者进一步对三种功能的交互动态作用的分析后指出,在整个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过程中脸谱网融合了政治功能、信息功能和媒体平台功能的作用,成了这场政治运动中不可忽视的推动力量。
[1] 原文是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功能。本章根据前文乐国安等人的对网络群体性事件和网络集群行为的界定,认为网络群体性事件是网络集群行为的一个子集。因此在这里我们使用高级概念“网络集群行为”以便做到全章统一。全章其他类似地方也做相同处理,不一一标注。——笔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