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理性及理性的能力,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宽泛而言,在形式的层面,理性以逻辑思维为主要形态,当康德将知性(understanding)理解为“思维”的能力以及“概念的能力”时,侧重的也是这一面[13]。从实质的方面看,理性则以真与善为指向。作为以上二者的统一,理性能力既体现于意识(精神)活动,也作用于实践过程。
从逻辑思维的层面看,理性的要求首先体现在思维过程应始终保持思想的自我同一。具体而言,思维过程中的概念、论题和语境,都应前后一致、同一,无论是概念抑或论题和语境,若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前后不同一或不一致,则将导致思维的混乱,从而难以引出合理的结论。与思想的同一相联系的是思想的无矛盾,这里的矛盾是就形式逻辑的意义而言,其基本要求包括:对两个相互矛盾的命题,既不能同时加以肯定,也不能同时加以否定(二者不能同真,亦不能同假)。如果不承认以上原则,则思维过程势必前后相左、彼此牴牾,从而无法形成正确的思想。在这里,理性的能力具体表现为在思维过程中保持思想的同一,避免逻辑的矛盾。
理性在形式层面的另一基本要求在于:形成或接受某种观念,都必须有根据或理由。毫无根据的判断,往往仅仅是情感的表达,而难以视为理性的活动;没有理由的确信,则常常表现为盲从,从而同样缺乏理性的品格。无论是无根据的引出某种结论,抑或无理由的相信或肯定某种观念,都与理性的原则相冲突。从正面看,基于一定的根据或理由而引出、接受某种观念,同时表现为一个正确性或正当性的论证(justification)过程,而根据以上原则及程序进行思维,则从另一方面展示了理性的能力。[14]
在实质的层面,理性的能力进一步体现于认知、评价、实践的各个环节。就认知过程而言,对实然的把握构成了理性的重要向度,后者具体地展开为真实地认识世界与人自身。作为成物与成己的内在条件,理性的能力在这里表现为通过分析与综合、归纳与演绎、逻辑推论与辩证思维等的统一,逐渐提供世界的真实图景。与得其真相应的,是求其善,后者首先体现于评价过程。以人的合理需要为关注之点,评价意味着基于利与害、善与恶的判定,以确认、选择广义的价值形态(the good)。尽管利与害、善与恶的内涵有其历史性和相对性,但在接受和肯定一定评判原则的前提下,唯有择善而去恶,才可视为理性的行为;反之,知其有害或不善而依然执意加以选择,则具有非理性的性质。诺齐克已注意到这一点,在谈到理性的本质时,他特别将其与利益期待联系起来。[15]不难看到,认知意义上的得其真与评价意义上的求其善,构成了同一理性的两个方面,理性的能力则具体表现为在得其实然(真)的同时,又求其应然(善)。
以上两个方面的统一,在实践的层面进一步指向目的与手段(包括方式、程序等)的关系。作为实践过程的基本环节,目的与手段都存在合理与否的问题,当然,二者所涉及的合理或合理性又有不同的内涵。目的的形成,以人的需要、欲求以及现实所提供的可能为根据,是否把握、体现人的合理需要和欲求,直接制约着目的的正当性。从实质的层面看,唯有合乎人走向自由的存在形态这一历史趋向,需要和欲求才具有合理的性质,后者同时为目的的正当性提供了担保。不难注意到,在此,目的的合理性取得了正当性的形式。相对于此,手段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如何实现目的,其合理性则相应地表现为如何以有效的方式,保证目的的实现。[16]质言之,手段的合理性首先在于其有效性。如果说,正当性首先表现为善的追求,那么,有效性则以相关背景、关系的正确把握(得其真)为前提,以目的的正当性与手段的有效性为指向,理性进一步展示了真与善的统一。
作为实践过程中相互关联的环节,手段的合理性(有效性)与目的的合理性(正当性)表现为同一理性的两个方面。由此,我们亦可看到,所谓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之分,只具有相对的意义。诚然,理性可以从工具或目的等不同的维度加以分析和理解,但如果将二者视为彼此并行或相互分离的方面,则在逻辑上将导致肢解统一的理性,在实践上则将引向分裂的存在形态,后者(存在的分裂)具体表现为:或者执着抽象的目的王国,或者以过程(手段)为全部内容(过程或手段就是一切)。在近代以来的人本主义和科学主义那里,我们多少可以看到以上二重偏向。理性的完整形态,与认知与评价的统一(广义的认识过程)具有一致性:如前所述,目的的正当性与手段的有效性,本身与得其真的认知过程和求其善的评价过程难以分离。理性的能力则体现在:基于认知与评价的统一,为双重意义上的合理性(目的的正当性与手段的有效性)提供担保。
从哲学史上看,不同背景的哲学家或哲学系统,往往主要突出了理性的某一方面。以中国古典哲学中的理学而言,通过区分德性之知与见闻之知,理学的主流常常更多地关注于目的层面的合理性:德性之知以价值意义上的内圣与外王为指向。对理学而言,成物与成己首先就在于确认以上价值目的。与疏离见闻之知相应,在肯定和强调目的之维的合理性与正当性的同时,理学对如何通过经世治国的具体实践过程达到以上价值目的每每未能给予充分的注意和考察。相对于理学的以上视域,休谟表现出另一重趋向。从经验论的立场出发,休谟着重将理性与情感区分开来,在他看来,较之情感,理性总是处于从属的地位:“理性是完全没有主动力的,永远不能阻止或产生任何行为或情感。”[17]由此,休谟进而视理性为情感的附庸:“理性是并应该是情感的奴隶。”[18]按其本义,奴隶具有工具、手段的意义,其作用仅仅在于供人使用、驱使,以理性为情感的奴隶,相应地意味着主要将理性与手段联系起来。在理学家与休谟的以上理解中,理性或囿于目的之域,或被等同于手段,近代以来所谓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分离,在某种意义上以更普遍的形态显现了这种对峙。
以逻辑思维为表现形态,以实然与应然、真与善的统一为实质的指向,理性的作用体现于成己与成物的整个过程。对实然(真)的认知、对应然(善)的评价,同时又与目的合理性(正当性)的确认以及手段合理性(有效性)的把握彼此相关。这一过程既以知识的形成为内容,也以智慧的凝集、提升为题中之义。无论是真实世界的敞开,抑或当然之域的生成,都展示了理性能力的深沉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