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超越市民社会:全面发展的个人与自由人联合体(1 / 1)

资本论的哲学 仰海峰 1978 字 1个月前

对于现代市民社会的这种异己性,人们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批评与解决方案。在本书的语境中,马克思提到了三种:一是想回到前市民社会的生活状态。“在发展的早期阶段,单个人显得比较全面,那正是因为他还没有造成自己丰富的关系,并且还没有使这种关系作为独立于他自身之外的社会权力和社会关系同他自己相对立。留恋那种原始的丰富,是可笑的,相信必须停留在那种完全的空虚化之中,也是可笑的。”[42]这是一种空洞的浪漫主义。二是看不到现代市民社会的内在矛盾及其发展所造成的可能性变化空间,以蛮干的方式来炸毁它,这是一种唐·吉诃德式的荒唐行为。三是蒲鲁东主义者的解决方式,把交换从整个社会体系中分离出来,以解决交换本身的难题,这同样是一种空想。在马克思看来,能够取代现代市民社会或资产阶级社会的,将是个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在这个新的历史阶段,以社会性为前提的自由人联合体将成为新的社会组织形式。这是不同于市民社会的新社会,是人类历史发展的第三形态。

全面发展的个人对应于市民社会中异己性存在的个人。在市民社会或资产阶级社会中,劳动分工体系使人从过去的依赖关系中解放出来,并在劳动过程中发展自己的能力和相互间的联系,这种能力和联系是在异己的、物化的意义上存在的,个人受到外在于自己的关系的制约,而这种关系又以物的形式表现出来。这时,人的生产与生活的关系都处于自己的控制之外。相反,全面发展的个人都摆脱了异己性存在的个人的特征。这种个人存在的前提是:其能力发展要达到一定的程度和全面性,这一点正是由现代市民社会得以保证的。“这正是以建立在交换价值基础上的生产为前提的,这种生产才在产生出个人同自己和同别人相异化的普遍性的同时,也产生出个人关系和个人能力的普遍性和全面性。”[43]这种个人的主要特征在于:他们的社会关系不再表现为外在于他们自身的关系,而是作为他们自己的共同的关系服从于他们自己的共同的控制。这种关系似乎与前资本主义社会的共同体时代的人的关系相似,但两者有着根本的差别:在共同体中,虽然个人之间的关系表现为明显的人与人的关系,但这种关系是以作为特殊规定的个人为纽带而发生关系的,正是借助于现代货币关系,才能瓦解共同体中的个人依赖关系,才可能为个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可能性。在共同体中,个人是受他人限制的;在市民社会中,个人受不以他为转移并独立存在的关系的限制;在未来社会中,个人的关系受他本身控制。从生产行为来考察,在资产阶级社会,单个人的生产要想成为社会生产的一部分,他必须以交换价值或货币为中介,“在交换价值的基础上,劳动只有通过交换才能被设定为一般劳动。”而在未来社会中,当劳动转变为共同劳动时,劳动在交换以前就会被设定为一般劳动,单个人的劳动一开始就被设定为社会劳动。

在第一种情况下,生产的社会性,只是由于产品变成交换价值和这些交换价值的交换,才在事后成立。在第二种情况下,生产的社会性是前提,并且参与产品界,参与消费,并不是以互相独立的劳动或劳动产品之间的交换为中介。它是以个人在其中活动的社会生产条件为中介的。[44]

因此,在未来社会中,不是交换最先赋予单个人的劳动以一般社会劳动的性质,而是单个人的劳动预先具有的共同性决定了其对产品的参与。生产的共同性一开始就使产品成为共同的、一般的产品。这种共同性的劳动组织形式及其相应的社会,马克思称之为自由人“联合体”。在自由人的联合体中,“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45]“只有当社会生活过程即物质生产过程的形态,作为自由联合的人的产物,处于人的有意识有计划的控制之下的时候,它才会把自己的神秘的纱幕揭掉。”[46]也只有在这种联合体中,自由个性与人的全面发展才是可能的。

[1]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12—121页。

[2]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5—124页。

[3]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页。

[4]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70页。

[5]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71页。

[6]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71页。

[7]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75页。

[8]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83—84页。

[9]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03页。

[10]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04页。

[11]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39页。

[12]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53页。

[13] 参见[日]望月清司:《马克思历史理论的研究》,韩立新译,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0—19页。

[14]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4页。

[1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0页。

[1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62—63页。

[1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2页。

[18] 望月清司对马克思在这一时期没有使用“市民社会”一词的解释是:“这一奇妙的现象并不意味着马克思暂时——当时也许是永远——放弃了‘市民社会’概念,正好相反,它表明了马克思那一不寻常的决心:要从一个对自己而言全新的角度,即‘国家经济学’——英国政治经济学——来重新获得自己早已在批判黑格尔时习惯了的那一‘市民社会’概念。……毫无疑问,留给马克思的艰巨任务是放弃沾有黑格尔体臭的‘市民社会’(die 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彻底解读英国经济学所表象的‘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参见[日]望月清司:《马克思历史理论的研究》,韩立新译,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7页。

[1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53页。

[20]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97页。

[2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5页。

[2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28页。

[2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06页。

[2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10页。

[2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97页。

[2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30—131页。

[27] 关于这一问题,我认为望月清司对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解的分析是有问题的。望月清司从分工出发来理解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从《德意志意识形态》来看,这个分析是对的。但如果从《资本论》出发,我们就可以看出,马克思不再从“分工”出发,而是从“协作”出发,并认为协作是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起点,分工被置于协作之后。

[2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5页。

[2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6页。

[30]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97页。

[3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6页。

[3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6页。

[33]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07页。

[3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6页。

[35]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50页。

[3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7页。

[3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4页。

[3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5页。

[3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9页。

[4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7页。

[4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1页。

[4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2页。

[4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2页。

[4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22页。

[4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96页。

[4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9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