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抽象劳动与商品世界的形式化(1 / 1)

资本论的哲学 仰海峰 2686 字 1个月前

抽象的一般劳动是抽离了质的劳动,劳动的具体形式不见了,只有劳动本身。这种抽象的劳动如何表现自己的存在呢?马克思认为:“正如运动的量的存在是时间一样,劳动的量的存在是劳动时间。假定劳动的质已定,劳动本身的持续时间的长短就是劳动所能具有的唯一差别。”当劳动的质被抽离时,劳动的量获得了统摄性的地位,劳动本身的持续时间的长短就成为衡量劳动的唯一标准,劳动间的差别也就成为时间长短上的差别,劳动用时、日、周就成为劳动的尺度。“劳动时间是劳动的活的存在,与劳动的形式、内容和个性无关;它是作为量的存在的劳动的活的存在,同时带有这种存在的内在尺度。”[25]劳动被简化为质相同但有量的差异的劳动。

马克思指出,这种简化是一种抽象,“然而这是社会生产过程中每天都在进行的抽象。把一切商品化为劳动时间同把一切有机体化为气体相比,并不是更大的抽象,同时也不是更不现实的现象”[26]。当人们的生产只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时,这种抽象并不会发生,“谁用自己的产品来满足自己的需要,他生产的虽然是使用价值,但不是商品”[27]。只有当他不仅为自己生产使用价值,而且为别人生产使用价值时,才是生产商品。当商品生产普遍化时,整个社会的劳动都被抽象为同质化的劳动。这时,劳动与主体的关系发生了倒转。在生产满足自己需要的产品时,主体支配劳动,劳动也有其特定的形式。当劳动被抽象化为同质的并被劳动时间所规定的劳动时,它不再表现为不同主体的劳动,而是人的筋肉、神经、脑等的一定的生产消耗,主体成为劳动的简单器官。只有在这种抽象与简化中,不同劳动之间才能够比较,才能够按照劳动时间的长短来进行交换。这种交换的标准就是生产该商品所需要的必要劳动时间。个体的劳动时间直接表现为一般劳动时间,个别劳动的这种一般性,就直接表现为个别劳动的社会性。因此,规定劳动的,不是其特定的劳动形式,而是其抽象的形式,这种抽象的形式是由社会规定的。这种社会并不是一般的社会,

这是一种特有的社会性。首先,劳动的无差别的简单性是不同于个人的劳动的相同性,是他们的劳动彼此作为相同的劳动的相互关系,当然,这是通过事实上把一切劳动化为同种劳动。每一个个人的劳动,只要表现为交换价值,就有相同性这种社会性,而且也只有作为相同的劳动同所有其他个人的劳动发生关系,才表现为交换价值。[28]

因此,在生产商品的劳动中,存在着劳动的二重性:一是生产使用价值的具体劳动。比如生产上衣,就是进行特定种类的生产活动,有其特殊的目的、操作方法、对象、手段和结果,生产出来的是满足特殊需要的有用物。这是一种有用劳动。这种劳动“是不以一切社会形式为转移的人类生存条件,是人和自然之间物质变换即人类生活得以实现的永恒的自然必然性”[29]。马克思的这个讨论,是对《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人类学意义上的生产逻辑的进一步表述。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指出,人类历史存在的第一个前提就是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与再生产。马克思当时就是以此为基础来建构自己关于历史的学说的。但这种劳动只有在能够被抽象为一般的人类劳动时,才能成为生产商品的劳动。当商品生产普遍化时,上述的具体劳动虽然还有其人类学的意义,但在商品普遍化的社会,这种劳动并不处于主导性的地位。人类需要的满足并不是通过自身的劳动来直接实现的,而是通过商品之间的交换来实现的,有用性的劳动必须要转化为抽象的劳动。这时,具有质性规定的具体劳动,被量所规定的抽象劳动所取代。问题不再是生产什么、怎样生产的问题,而是生产多少、劳动时间多长的问题。这种无差别的抽象劳动成为具有不同使用价值的商品的实体,劳动的时间则成为这种实体现实化的尺度。生产棉纱的工人的劳动与生产棉布的工人的劳动的现实性,并不在于其具体劳动过程,而在于他们的劳动能够转换为抽象的社会劳动,这正是劳动二重性的第二个方面:抽象劳动。在商品生产社会,只有抽象劳动才具有社会性的意义。抽象劳动统摄具体劳动。具体劳动只有采用与自身相对立的形式,即抽象一般性的形式时,才能变成社会劳动。

一切劳动,一方面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就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这个属性来说,它形成商品价值。一切劳动,另一方面是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就具体的有用的劳动这个属性来说,它生产使用价值。[30]

如果说生产使用价值的具体劳动是“多”的话,那么生产交换价值的抽象劳动则是“一”。“一”规制了“多”,但“多”表现了“一”。“一”成为“多”的本质规定,成为“多”的真理。当“多”被“一”所规定时,作为“多”的直接性被扬弃了,商品的有用性被其抽象的价值所取代,这正是从质向量的过渡。正是社会生活的这种全面过渡,商品才能将自己确立为社会的细胞,而劳动的这种从质向量的过渡,构成了商品社会的存在基础。

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的这种颠倒,不仅是劳动属性上的颠倒,而且也是社会存在论上的颠倒。从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来说,具体劳动才是社会存在的本质规定,但对商品生产的社会来说,抽象劳动才是社会存在的关键。抽象劳动有其社会性规定,体现了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但这种关系只有在商品与商品的交换中才能体现出来,而商品在其直接的形式上,则体现为一种有用物。对于这一格局,马克思这样描述道:“人和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可以说是颠倒地表现出来的,就是说,表现为物与物之间的社会关系。只有在一个使用价值作为交换价值同别的使用价值发生关系时,不同个人的劳动才作为相同的一般的劳动相互发生关系。”[31]这正是商品生产所构建的物化存在。这种物化发生于社会存在的自身抽象过程中:在个体的意义上,作为主体的劳动被抽象为人类的劳动,主体成为抽象劳动的器官;在社会的意义上,由于抽象劳动的普遍化,社会被抽象还原为物的关系结构。社会存在的物化在商品生产的二重性中得到揭示。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曾说:“商品中包含的劳动的这种二重性……是理解政治经济学的枢纽……”[32]在1867年8月24日致恩格斯的信中,马克思又说:“我的书最好的地方是:(1)在第一章就着重指出了按不同情况表现为使用价值或交换价值的劳动的二重性(这是对事实的全部理解的基础)。”[33]对于马克思的这一指认,传统的研究不能不说很关注,但主要还是停留在如何理解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概念这个层面,没有理解这个表述的哲学意义。实际上,如果将《资本论》看作是生产逻辑意义上的历史唯物主义的运用,的确无法理解劳动二重性的社会历史意义。

马克思从商品进展到劳动,这是从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现象界进入本质界;从商品的二重性到劳动的二重性,这是从历史唯物主义双重逻辑的人类学意义上的生产逻辑进入资本逻辑,虽然此时的资本逻辑还隐而不现,但它时刻在发生着作用。商品的二重性,最终表现为商品的交换价值支配使用价值,劳动的二重性最终表现抽象劳动支配具体劳动,这表明: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双重逻辑上,资本逻辑支配了生产逻辑,这正是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本质规定。当我们停留于生产逻辑时,商品的使用价值才是社会生产的目的,而在资本主义社会,商品的有用性被价值所取代,交换价值才是生产的目的。因此,价值不是具体的“物”,也不能简化为“物”。把价值理解为物,在斯密、李嘉图那里仍然存在。在1868年1月8日致恩格斯的信中,马克思指出:“经济学家们毫无例外地都忽略了这样一个简单的事实:既然商品有二重性——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那末,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也必然具有二重性,而像斯密、李嘉图等人那样只是单纯分析劳动,就必然处处都碰到不能解释的现象。实际上,这就是批判地理解问题的全部秘密。”[34]因为只是单纯的分析劳动,就易将劳动还原为具体劳动,在这种视野中,商品就会被还原为物。到这个层面时,作为古典政治经济学基础的需要的设定也就顺理成章了。

通过对劳动二重性的讨论,我们可以看到,在商品从质到量的转变中,存在着一个抽象的形式化过程,这种形式化构成了质到量的中介,这种形式化就是抽象的人类劳动及其普遍化,这种普遍化成为商品存在以及商品交换关系的根据。这样,商品之间的关系,首先表现为交换价值间的数量关系,其次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抽象劳动关系,商品的世界实际上是一个形式化的世界,在这个形式化的世界中,物的有用性这一“质”的规定,只是商品世界的一个借口,一种多余的存在。商品交换的过程,就意味着进入形式化的世界中,不管是商品持有者还是购买者,都成为形式化世界的表演者。这表明,资本主义的社会存在,是一种形式化的存在。这个形式化的社会存在如何展开,根据马克思后来的讨论,实际上表现为一个结构化的过程。

商品的形式化在两个层面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一是直接推动了货币的产生;二是在社会行动层面催生与建构出拜物教实践和拜物教思想。这些过程的展开又内含于商品的本性之中,但对其展开环节的讨论,又需要借助于政治经济学批判。这也表明,对商品的分析,需要在哲学—经济学的层面才能得到真正理解。可以说,对《资本论》的研究,重要的是如何揭示其内在的哲学理念以及由这种理念出发所批判的现代社会及其意识形态。这些主题需要一点点地展开。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7页。

[2] 参见《海德格尔选集》(上),孙周兴编,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383页。

[3] 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书信集》,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第121页。

[4] 列宁:《哲学笔记》,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0年版,第200页。

[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7页。

[6] 《海德格尔选集》(下),孙周兴编,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847—848页。

[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20页。

[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20页。

[9] [德]黑格尔:《逻辑学》上卷,杨一之译,商务印书馆1966年版,第53页。

[1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43页。

[1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63页。

[12] 参见“赫拉克利特著作残篇”,见《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21页。

[13] [英]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15页。

[14] [英]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14页。

[15] [德]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02页。

[1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9页。

[17] 根据马克思自己的注释,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中的“价值”一词,在英语中有不同的表达,与前者对应的是“worth”,与后者对应的是“value”。前一种价值意味着物直接拥有的东西,后一种价值则表示被反映的东西。根据恩格斯的注释,创造使用价值与在质上得到规定性的劳动叫作“work”,创造价值并且只在量上被计算的劳动叫作“labour”。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8、61页。

[18] [德]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02页。

[1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0页。

[2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21页。

[2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0页。

[2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21页。

[2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21页。

[2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1页。

[2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22页。

[2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23页。

[2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4页。

[2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24页。

[2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6页。

[3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60页。

[3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26页。

[3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4—55页。

[33] 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书信集》,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第225页。

[34] 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书信集》,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第25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