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异化劳动第四规定的问题(1 / 1)

这一方法论缺陷的直接后果是无法对异化劳动第四个规定作出说明。细心的读者可能已经注意到,到目前为止我们讨论异化劳动时都只涉及前三个规定,而没有涉及第四个规定,这是为什么呢?因为第四个规定与前三个异化规定相比完全是另类。关于异化劳动的第四个规定,马克思这样写道:“人同自己的劳动产品、自己的生命活动、自己的类本质相异化的直接结果就是人同人相异化。”[8]

“人同自己的劳动产品、自己的生命活动、自己的类本质相异化”显然是指异化的前三个规定,而这三个异化规定的结果就是“人同人相异化”。为什么能够得出这样的结论?这里的“人”究竟指的是谁?是雇佣工人,是资本家,还是普通的市民?“人同人相异化”,是指雇佣工人和雇佣工人、雇佣工人和资本家、资本家和资本家,还是指市民和市民?马克思对这些疑问没有作出明确的解答,却只是重复着一个简单的类推,即“当人同自身相对立的时候,他也同他人相对立。凡是适用于人对自己的劳动、对自己的劳动产品和对自身的关系的东西,也都适用于人对他人、对他人的劳动和劳动对象的关系”[9]。实事求是地讲,这很难说是严格的内容规定,同前三个规定相比,第四个规定显得太过简短,甚至可以说没作规定。马克思为什么会这样对待第四个规定?前面说过,这是异化劳动理论的方法论缺陷所致。自我异化逻辑虽然可以很好地说明“人同自己的劳动产品、自己的生命活动、自己的类本质相异化”,但是,“人同人相异化”则显然不适应自我异化逻辑,因为它超出了“孤立人”的范围,至少需要两个对等的、独立的个人,否则构不成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当然也就无所谓“人同人相异化”了。如果说“孤立人”的逻辑属于单纯的主客逻辑的话,而“人同人相异化”则属于复杂的主体与主体、主体与客体的关系逻辑。对这样一种复杂的逻辑,恐怕只能依据一个商品生产和交换的体系即市民社会来说明。总之,在我看来,马克思之所以没有对第四个异化规定作出说明只是因为他无法作出说明[10],因为在《第一手稿》中他还受制于自我异化的逻辑结构。

到异化劳动片断的结尾,马克思终于意识到了异化劳动理论的缺陷,并开始尝试引入与他人的关系。“人同自身以及同自然界的任何自我异化,都表现在他使自身、使自然界跟另一些与他不同的人所发生的关系上。……在实践的、现实的世界中,自我异化只有通过对他人的实践的、现实的关系才能表现出来。”[11]在这段引文的前后,马克思好像是要把“人与他人的关系”解释为孤立的雇佣工人与前面未曾露面的资本家之间的关系,但是,雇佣工人与资本家的关系是一种不对等的隶属关系,在逻辑上无法适用于“人同人相异化”,只有独立的、对等的主体,譬如市民与市民或者私有者与私有者这样的关系才能够适用于“人同人相异化”。可能也正是认识到了这一点,在异化劳动片断行将结束之时,马克思提出要研究“买卖、竞争、资本、货币”等国民经济学的范畴,而这些范畴显然是以独立的、对等的主体之间的关系为前提的,并提出要在考察这些范畴的形成之前,解决两个任务,其中之一就是“(1)从私人所有对真正人的和社会的所有的关系来规定作为异化劳动的结果的私人所有的普遍本质”[12]。这是一句非常难解的话,仅从这句话出发,我们很难推断这句话的真意,幸运的是,马克思在后面对此作了补充说明。

“补入(1)私人所有的普遍本质以及私人所有对真正人的所有的关系。……占有(A)表现为异化(A)、外化(A),而外化(B)表现为占有(B),异化(C)表现为真正得到(占有C)公民权。”[13]

关于这段话,日本的望月清司曾作过一个解释:“人把对象当作为我之物的自我实现活动(占有A)带来了自然以及事物的异化(异化A和外化A),而对象化的完成及产品的完成(外化B),一方面作为产品向生产者的复归→占有→享受(占有B),另一方面被转让为人的=社会的财产(Eigentum=所有),作为产品脱离生产者(异化C)的代价,生产者被允许参加‘人的社会’(获得Einbürgerung公民权)(占有C)。”[14]我基本上同意望月的解释。对本书而言,这一解释的最后部分,即生产者把自己的劳动产品外化=转让给了他人,通过这一活动生产者获得了公民权,换句话说就是成为社会(Gesellschaft)的一员颇为重要。也就是说,私有者通过转让自己的所有物,使私人所有获得了“普遍本质”,私人所有因此而成为“人的和社会的所有”。这是马克思为第一个任务所准备的答案。从这一预备性答案来看,马克思已经决心要突破异化劳动的限制,尝试将异化逻辑推广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层面,这也预示着马克思将在私有者之间的关系层面上来解释异化劳动的第四个规定。

总之,到异化劳动片断的最后关头,马克思终于发现,他需要从人的“自我异化”转向人的“相互异化”,从对劳动异化的分析转向对人与人关系异化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