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民社会的三原理(1 / 1)

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将概念本身的内在差别分为三个环节:“抽象法”、“道德”、“人伦”(die Sittlichkeit),而“人伦”作为前两个环节的统一,本身又分为三个阶段:“家庭”(die Familie)、“市民社会”(die 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国家”(der Staat)。关于这三个阶段的关系,黑格尔是这样规定的:“这一理念的概念只能作为精神,作为认识自己的东西和现实的东西而存在,因为精神是它本身的客观化,是通过它的各个环节的形式的一种运动。因此它是:第一,直接的或自然的人伦精神——家庭。这种实体性会向其统一性的丧失形态、分裂形态,以及其相关立场进行推移,于是就成为,第二,市民社会,这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因而也就是在形式普遍性(formelle Allgemeinheit)中的联合,这种联合是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法律制度,和通过维护他们的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这个外部国家,第三,在实体性的普遍物中,在致力于这种普遍物的公共生活所具有的目的和现实性中,即在国家制度中,返回于自身,并在其中统一起来。”[15]

也就是说,家庭作为“直接的或自然的人伦精神”是“人伦”的第一个阶段,在这一阶段,主体性(Subjektivit?t)和客体性(Objektivit?t)、特殊性(Besonderheit)和普遍性(Allgemeinheit)还处于“实体的统一性”(substantielle Einheit)当中。而到了“人伦”的第二个阶段,即在市民社会中这一统一性开始发生分裂,个人从“家庭”这种共同体中分离出来,像原子那样成为一个自立的特殊性。但是,由于单纯依赖特殊性个人无法自足,个人为了生存不得不与他人联合起来,结果社会生活又呈现出互相联系和互相依赖的普遍性。不过,这种普遍性是以个人的利己需要为目的、靠外部的法律体系予以保障的联合,因此在本质上仍然是特殊性,或者说充其量是“形式的普遍性”。因此,要实现人伦向更高层次的统一性的回归,还必须设定一个“实体性的普遍物”阶段,即“国家”[16]。在“国家”中,主体性和客体性、特殊性和普遍性才能真正实现统一。

显然,这三个阶段的关系是按照黑格尔特有的三段论法,譬如“直接性——中介性——直接性的恢复”或者“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逻辑建构起来的。在这种结构中,一方面,“市民社会”位于“家庭”和“国家”之间,作为近代个人和近代国家得以形成的基础,它是人伦发展的必经阶段,因此它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中介作用;另一方面,同人伦发展的最高阶段“国家”相比,它毕竟还属于人伦的分裂形态,低于国家且最终要被国家所扬弃。这是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基本定位,这一定位决定了黑格尔对市民社会和国家的态度,即轻市民社会而重政治国家,也决定了黑格尔解决市民社会矛盾的基本思路,即最终要靠国家来统摄市民社会,扬弃市民社会。

关于市民社会的具体内容,黑格尔曾在《法哲学原理》的第182节及其以后作过详细的讨论,这里只想考察一下他对市民社会所作的核心规定,即所谓的市民社会三原理:

“具体的人格作为特殊的人格本身就是目的;作为各种需要的整体以及自然必然性与任性的混合体来说,他是市民社会的一个原理。但是特殊的人格在本质上是同另一些他人的这种特殊性相关的,所以每一个特殊的人格都是通过他人的中介,同时也无条件地通过普遍性的形式的中介,而肯定自己并得到满足。这一普遍性的形式是市民社会的另一个原理。”[17]

按照这里的规定,第一个原理是“特殊性原理”(Prinzip der Besonderheit),即“具体的人格作为特殊的人格本身就是目的”,他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将其他人看成是达到自己目的的手段。但是,个人的需要是要通过劳动产品来满足的,需要越多,个人的劳动产品就会越显得单一、贫乏,就越需要他人的劳动产品予以补充。因此,个人虽然以自己为目的,“但是如果他不同别人发生关系,他就不能达到他的全部目的”[18]。在这个意义上,具体的个人又只有通过与他人的联系才能生存。因此,市民社会又呈现出个人相互依赖、相互补充的联系状态,黑格尔把这一特性概括为“需要的体系”(System der Bedürfnissen)[19],这就是市民社会的第二个原理,亦可称“普遍性的形式” [20]原理,简称“普遍性原理”(Prinzip der Allgemeinheit)。之所以称其为“普遍性的形式”,是因为这种社会联系仍然是建立在利己目的的基础上的,而非普遍性的“实体”。在这个意义上,真正的普遍性原理和特殊性原理是相互分离的,甚至是彼此对立的。

正是因为两者处于分裂状态,市民社会还需要第三个原理,即“必然性”(Notwendigkeit)和“陶冶”(Bildung)的原理。黑格尔说道:“但是特殊性的原理,正是随着它自为地发展为整体而推移到普遍性,并且只有在普遍性中才达到它的真理以及它的肯定现实性所应有的权利。由于上述两种原理是各自独立的,所以从分解的观点看(第184节),这种统一不是人伦的统一,正因为如此,它不是作为自由,而是作为必然性而存在的,因为特殊的东西必然要把自己提高到普遍性的形式,并在这种形式中寻找而获得它的生存。”[21]

这段话几乎不需要解释。由于市民社会本身是人伦的分裂形态,特殊性和普遍性这种统一“不是作为自由、而是作为必然性而存在的”[22],即只能是受外在的必然性限制的“必然性的统一”,特殊之目的的实现必须借助于形式普遍之手段。但是,由于“理念赋予普遍性以证明自己既是特殊性的基础和必要形式、又是特殊性的控制力量和最后目的的权利”,那么特殊性就需要通过外在控制实现向普遍性的内在发展。这里包含着黑格尔一流的辩证法,即个体在追逐自己的特殊性的过程中,由于会受到诸如竞争这样的外在必然性的控制,必然会产生进入更高一层的普遍性的动力,去追求实现“人伦的统一”。

那么,个人通过什么途径才能够上升为普遍性呢?黑格尔说道:“个别的人,作为这种国家的市民来说,就是私人,他们都把本身利益作为自己的目的。由于这个目的是以普遍物为中介的,从而在他们看来普遍物是一种手段,所以,如果他们要达到这个目的,就只能按普遍方式来规定他们的知识、意志和活动,并使自己成为社会联系的锁链中的一个环节。在这种情况下,理念的利益——这是市民社会的这些成员本身所意识不到的——就存在于把他们的单一性和自然性通过自然必然性和需要的任性提高到知识和意志的形式的自由和形式的普遍性的这一过程中,存在于把特殊性陶冶(Bilden,Bildung)成为主观性的这一过程中。”[23]

也就是说,个人需要借助“陶冶”上升为普遍性。由于在市民社会中私人目的只有借助“普遍的形式”,譬如经济规律和法律规定才能实现,这就要求每一个个人都要尽量使自己的知识、意志和行动符合经济规律和法律规定,否则永远也无法实现自己的目的;同时,个人在市民社会中通过学习、劳动、交换、契约等“陶冶”行为,会自觉地逐渐萌发出社会意识和共同体意识,在自己的内部为进入到最高的共同体即国家做好思想准备,即所谓的“把特殊性陶冶成为主观性”,这是实现“人伦性的统一”的内在基础。因此,陶冶是内因和外因的结合。

市民社会的三个原理是相互联系的。特殊性原理和普遍性原理构成了市民社会矛盾的两个基本方面,而“必然性”和“陶冶”原理则要消解特殊性和普遍性的对立,肩负着使二者达到统一的使命。从黑格尔对市民社会三原理的设定来看,他对以特殊性为基本原理的市民社会评价不高,其根本目的是要让特殊性上升为普遍性。这种倾向还直接地反映在他为市民社会所设定的三个环节中:第一,市民社会是一个“通过个人的劳动以及通过其他一切人的劳动”使彼此的需要得到满足的“需要的体系”;第二,要想使这一体系安全运转,需要建立一个保护人格和所有(Eigentum)的“司法”(Rechtspflege)制度;第三,为将利己的个人最终纳入国家的人伦秩序需要建立“福利行政”(Polizei)和“同业公会”(Korporation)[24]。如果说“需要的体系”是一个特殊性的世界的话,那么“司法”则显然具有了相对的普遍性,其目的是要保护超越特定个体的普遍的所有权;而“Polizei”虽然在中译本中被译为“警察”,但其含义远比警察的范围广,它实际上是指地方自治体的公共政策和福利行政等;“同业公会”则是指特殊群体的整体利益,即“共同的特殊利益”。在“同业公会”中,市民会萌发出“同业公会的精神”,为最终成为国家公民做好准备。总之,通过这样一个由低到高的三个环节,市民社会最终会自动地上升为国家。

尽管如此,黑格尔对市民社会并没有采取彻底否定的态度,而是以他特有的辩证法,即从两个相反的角度把握市民社会:一个是把市民社会看作是完全由特殊性原理贯彻的世界,在这一世界中,个人追逐自己的私人利益,整个市民社会呈现出“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原子论的体系”这样的非人状态,或者用黑格尔的话说就是“人伦的分裂形态”,这显然是从否定的角度来理解市民社会的;另一个是把市民社会看作是普遍性原理贯彻的世界,在这一世界中人们的人格得到陶冶,权利得到承认,并在分工和交换的基础上建立起了一个相互补充和相互依赖的社会体系,为共同体的形成和普遍性的实现奠定了基础,这是从肯定的角度来理解市民社会的。关于这两个角度的关系,如果用笔者曾说过的一句话来概括,就是“特殊性原理是‘正题’,普遍性原理是‘反题’,而两者的统一就是‘合题’。这一合题是黑格尔市民社会概念的原型”[25]。总之,黑格尔是从特殊性和普遍性对立统一的角度来把握市民社会的,这一把握包含着深刻的历史辩证法,是他那个时代最杰出的社会认识和历史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