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建构一种反思型阐释学思路(1 / 1)

至此,我们对三种形态的文学意义阐释学进行了简要的梳理。应该说,这三种形态的阐释学都是有存在的合法性的。但关键是,我们能否以此做出一种价值判断呢?

我们认为,这是有必要的,虽然对于后现代阐释学来说绝无必要。然而,吊诡的是,后现代其实也陷入了一种悖论[8],因为它其实也是在表达什么。这种表达如果无须进入沟通对话领域的话,那就只能沉默了。但事实上,沉默是一种行动,它不代表一种理论的论证,因此,沉默是无效的。一如有学人在评价德里达对伽达默尔保持沉默时所言:“德里达的最大误区在于,他退出对话的行动并不能在理论上达到对善良愿望的批判。理论的东西只能用理论来批判,而不是行动,而且退出对话并不能回击善良愿望的存在,它只是表明了一种非善良的态度——我不参加对话,因此我反对善良愿望。但善良愿望恰恰有一个界限,它只在对话中存在,它不要求对话之外的权力。”[9]这样说来,我们就有必要进行简单的沟通对话了,并且,我们期望在沟通对话中达成一种共识,从而对阐释学问题的解决有所助益。

的确,相较于传统阐释学的封闭、作者特权、意义单一,现代阐释学、后现代阐释学具有开放性、平等性、个体性甚至平民化等“意义生产市场化”的优点,这很契合于人文学科后形而上学化的大语境。因此,我们认为,现代阐释学、后现代阐释学比传统阐释学更具当下的合理性。

但是,现代阐释学与后现代阐释学也存在以下两个问题。其一,如何保证这两种阐释学不会走向知识/真理论的主观主义与相对主义?其二,这两种阐释学,尤其是后现代阐释学是否会带来价值观上的犬儒主义与虚无主义?这两个问题的确是它们最遭人诟病的地方。甚至也可以说,这是现代阐释学与后现代阐释学无法绕过传统阐释学的地方。因为传统阐释学能提供一种难能可贵的确定性知识与价值,只是这种确定性在当下显得不合时宜罢了。因此,我们认为,应该对上述三种阐释学进行整体性的超越,取其优点,融合成新。

这里,我们尝试根据布迪厄的反思性社会学研究旨趣建构一种反思型的阐释学。

布迪厄反思性社会学是一种科学,这种科学当然不是自然科学。毋宁说,它是一种人文社会科学,是要增加人文社会科学的科学性的科学,用布迪厄的话来说,就是要建构一种“社会学的社会学”[10],也就是要通过反思使人文社会学科的知识生产获得一种科学性。那么如何达到这个目的呢?

首先,通过反思努力保证知识生产的科学性。

反思性社会学认为,要保证知识生产的科学性,至少应该做到两点。一是反思知识对象,甚至做到认识论断裂。正如布迪厄所说:“应当优先处理的,首当其冲、至关重要的问题,就是将社会上预先建构的对象的社会构建过程本身当作研究的对象。这正是真正的科学断裂的关键所在。”[11]也就是说,要自觉到研究对象是建构的、历史的、地方的、移动着的,它是一社会事件,一场域中资本较量的问题;而不是先验的、实体化的、铁板一块的、毫无利益的,所以不能习以为常地将它自然而然地正当化。二是对研究主体自身展开反思,对所有生产知识的知识生产主体进行反思,去发现知识的场域痕迹与利益逻辑,甚至不惜与学术共同体发生一定的断裂。这种自身反思是很有必要的,因为研究主体不是与对象之间毫无关联的,恰恰相反,研究主体与其所要研究的社会世界本身之间就是一种契合关系。正如布迪厄所说:“社会世界的结构已被它内在化了,这样它在这社会世界里就会有‘如鱼得水’的自在感觉。”[12]反思者自身当然也应该处于被反思之中,应该接受彻底的质疑,只有这样才有可能生产出科学的知识。

这种反思性思想与上述现代阐释学与后现代阐释学的思想是相通的,都是对知识生产主体或阐释主体的有限性有清醒的认识。只是反思性社会学更注重从社会场域真实体验与科学分析这种研究主体的有限性及其带来的知识有限性,而现代阐释学与后现代阐释学往往从哲学现象学与美学的思辨层面体验研究主体的有限性及其所带来的知识有限性。

回到文学阐释问题,反思型文学阐释学认为文学文本没有一个天然正当的原意。所谓“原意”,不过是一种阐释,是历史的建构,难免烙上主体的有限性痕迹。也就是说,“一千个读者有一千个哈姆莱特”。因此,文学阐释一方面要阐释出一种文本意义,另一方面要分析包括自身阐释出来的文本意义在内的所有文本意义的生产逻辑,厘定每一种文本意义的场域关系,从而避免符号暴力的侵犯。同时,要维护科学的自主性,避免文本意义的直接权力场域化、社会场域化、经济场域化。也就是说,文本意义生产的场域要有自身的运行逻辑和交往机制,要保持文本意义生产场域的公平、公正、公开,并为之提供切实的制度化保障。当然,这是反思型文学阐释存在的一个重要前提,毋宁说,走向科学反思的文学阐释学是一个现代事件。

其次,因反思而努力捍卫理性的政治,从而保障科学的行动。

反思型社会学是讲科学的,但它并非像自然科学那样研究人文社会现象,也并不是没有独立批判性,没有人文价值的诉求,更不是要否认社会责任,否定“为什么需要阐释”这样一个具有文化政治性的重要问题。只是,它主张:“社会科学的政治任务在于既反对不切实际、不负责任的唯意志论,也反对听天由命的唯科学主义,要通过了解有充分依据、可能实现的各种情况,运用相关的知识,使可能性成为现实,从而有助于确定一种理性的乌托邦思想。”[13]也就是说,它是要以一种负责任的方式,科学地参与到公共领域中,从而真实地阐释甚至改变、创造现实。

回到文学问题。反思型文学阐释学认为,文学阐释难免是一种价值阐释,只是它有更自觉的科学意识,不想在意识形态的屏蔽中仅仅对一种文艺审美现象与问题做一种简单的意识形态式的分析,提出一点或赞成或反对的口号式的立场,甚至借助学术场域之内或之外的权威力量来让其他人认同这种立场,以为这样就把问题解决了。反思型文学阐释学认为这不但会破坏文学研究的自主场域,而且很可能会屏蔽实际问题,让文学阐释陷入误识的囚牢中。为此,反思型文学阐释学认为,要得出一种科学的文学意义,就要具体地分析作为阐释对象的文学文本的场域位置,并且具体地反思阐释者自身的场域位置,然后在此基础上生产出一种文学意义,并借此科学地行动,最终理性地解决问题。因此,虽然说“一千个读者有一千个哈姆莱特”,但是这一千个哈姆莱特有科学与不科学之分。有些“哈姆莱特”也许是一种“意识形态”的符码,一种“他律”的“任意性”符码,而我们要做到的是“一千个哈姆莱特毕竟是哈姆莱特”这一点。因此,反思型文学阐释学认为,要避免过度阐释,要引入科学评价机制。

最后,反思型文学阐释学力求建构一种文学意义的评价机制。

文学文本的意义虽然是一种研究主体的个体阐释行为,但是这种意义的生产也是不可能离开社会的,这已然是公共领域的问题。因为个体是在世界中存在的,是与社会结构同源的,“个体性即社会性”,所以虽然意义可以由个体阐释,但是意义不能是没有一点善良意志,没有一点可交流性的任意阐释。换言之,既然阐释者决然没有上帝式的纯粹性,那么怎么来保证这种阐释的科学性呢?

反思型文学阐释学认为,虽然我们要去反思、追问、分析文本阐释的主体有限性、知识局限性,但不是鼓励文本意义生产的无序化、任意化、狂欢化,从而走上相对主义、主观主义的道路。也就是说,“认识反思性根本不鼓励自恋症和唯我主义,相反,它邀请或导引知识分子去认识某些支配了他们那些深入骨髓的思想的特定的决定机制(determinisms),而且它也敦促知识分子有所作为,以使这些决定机制丧失效力;同时,他对认识反思性的关注也力图推广一些研究技艺的观念,这种观念旨在强化那些支撑新的研究技艺的认识论基础”[14]。与此一致,反思型文学阐释学也认为,反思本身不是目的,目的是有所发现,发现知识生产的机制,从而建构一种更为有效的知识,去保持有效的意义阐释。为此,我们就有必要建立一种意义评价机制。

那么,我们该如何展开这种略具规范性的建构工作呢?反思型文学阐释学认为,要引入评价商谈机制与公共领域。如此,大致要满足三方面的要求。其一,商谈过程要做到程序合法、形式平等。例如,文学意义生产的过程要自主,意义生产之后的传播和接受要自主。其二,那种在公共领域中达成的价值可以充当一定时期的稳定性选择。这种稳定性的价值形态一经形成就可以满足心性需要,同时影响行动者的实践,可以给心灵一种依托与追求。这样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价值犬儒主义与虚无主义。其三,那种在公共领域中被淘汰的意义阐释可以退出公共领域,但不妨在私人领域中存在。因为,那种私人形而上学的、不属于公共领域的问题在私人领域中解决是合理的,也是有必要的。

当然,这里有必要说明两点。一是我们较为赞同陶东风的观点,即知识建构要以规范性程序为基础,而且凭着这种规范性原则达成的共识有可能就是实质正义,这已是目前较为优化的选择了。[15]在陶东风的启发下,我们认为,文学意义生产也要做到程序规范。只有在此基础上,公共评价机制才有可能建设好,甚至达到实质正义。这是目前文学意义生产的确定性问题较为优化的解决方法。二是我们不认为,意义的问题是个体的私人领域的问题,那种被退出公共领域的意义至少在目前还不是一种意义,而是一种欠交流的个体的幻象式理解。只要它不进入公共领域,我们当然不能干涉这种理解。关于这一点,我们很认同阿伦特。也正因此,我们认为,关于价值阐释的问题可以引入评价机制。为此,有必要对阿伦特的思想做简要说明。

在阿伦特看来,“公共领域中各部分的所有活动的目标,无论是文化的还是政治的,都不是满足人的需求,而是赋予人类生活以意义”[16]。也就是说,价值、意义不是私人的、个体的,个体的人是没有所谓的意义、价值问题的。阿伦特认为,人的活动有三种形式,即劳动、制作、行动。人为物、为利而存在的时候并不是人的存在,只有当人在公共领域中,真诚地生活在人与人的世界中时,人生才有意义。也就是说,意义是一个公共性的问题,一个与政治有关的问题。阿伦特要追寻的不是柏拉图以来至中世纪的那种在沉思理念与上帝中体验的意义,而是在实际公共生活中真实经验的意义,或在哲学、神学般的沉思中思考与表达公共问题时所生成的意义。简言之,意义问题已经是公共性的问题。[17]所以我们认为,有必要引入关于意义的公共评价机制。这与上述反思型文学阐释学之将反思引入社会世界是一致的。当然,我们认为这种公共评价机制不是一种人为的甚至是政治的活动,而是一种科学自主性的存在。只有有了这种公共评价机制,文学阐释活动才会有自己独立的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