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党的地方委员会的监督和追责
没有监督和追责,就没有正确作为。《条例》第六章中明确提出了党的地方委员会要自觉接受监督,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严格追究责任等要求,为党的地方委员会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的制度,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作,预防和消除腐败,有效实现党的执政目标,提供了重要保障。
一、党的地方委员会要自觉接受监督
习近平指出:“各级党组织必须明白,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干部的监督,是对干部的爱护。放弃了这方面责任,就是对党和人民、对干部的极大不负责任。党教育培养一名领导干部不容易,一旦在廉政方面出了问题,党组织多年的培养和本人以前的一切努力就毁于一旦。各级党组织一定要负起责任,敦促教育干部廉洁自律,不能放弃责任。”这表明了党中央对监督的重大意义、监督做不好的重大损失和对做好监督的高度重视。
第一,监督的内涵。
所谓监督,《辞海》中的解释是“察看并督促”。从字面就可以看出,“监”和“督”各具不同的含义:监是监察,督是督促,“监”和“督”的目的,是为了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并发挥震慑作用。
监督并不是一个新课题,而是一个与权力相生相伴的、古老且永恒的话题。古今中外都十分重视对权力的监督。西方社会从“权力恶”的理念出发,强调对权力的监督,并逐步发展出了一套监督机制。中国古代随着制度的发展,也有着一套专门的权力监督制度,例如,西周的作诗、诵诗的舆论监督以及“三监”制度,是秦汉时的监察御史和刺史制度的渊源。西汉中期开始建立多重监察制度。如御史的监察、丞相司直的监察、司隶校尉的监察等。在此基础上,后世历代直至清朝的监督制度都有不同程度发展,对今天我国的权力和政党监督也有着一定的启示意义。
《条例》对党的地方委员会监督进行了清晰的界定。《条例》指出, (对党的地方委员会的)监督就是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委领导和工作监督,并接受上级和同级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接受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接受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同时,党的地方委员会还应积极主动地邀请监督主体进行监督,即“应当有计划地邀请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等重要会议,适当增加列席的人员数量和频次。定期组织党代表大会代表进行专题调研,组织党代表大会代表开展提案提议,充分听取意见建议”。确保监督做到“常”与“长”,确保监督的质量和效益。
同时,对党的地方委员会的监督,必须充分注重时代发展的特点。面对当今复杂的政治态势,必须加强对党的地方委员会的政治监督,确保其方向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习近平指出:“党的各级组织要自觉担负起执行和维护
政治纪律的责任,加强对党员遵守政治纪律的教育。对大是大非问题要有坚定立场,对背离党性的言行要有鲜明态度,不能听之任之、置身事外。发现违反政治纪律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提醒和纠正,对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首位,加强对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针对当前复杂的市场经济条件,应重视经济监督。此外,应注重运用公民监督、权力机关的监督、舆论监督等多种形式做好、做实监督。
第二,监督的意义。
监督权力本身就是一种权力。在不同的社会权力制度中,监督权的来源不同。在封建专制社会中,监督权来自至高无上的神权或者是皇权。但是,在现代民主社会中,监督权最终源于人民的授权。那么,权力为什么需要监督呢?所谓权力,必然伴随着资源,无论是精神资源还是物质资源,而在历史上曾经有的社会形态中,资源总是相对稀缺,因此,就存在着权力滥用的动力和动机,而监督就成为必然和必要。
监督的存在,可以使得权力持续发挥其在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为人类谋取集体福利和福祉,推进整个社会的发展、进步。监督的存在,可以抑制行使权力者滥用权力而损害集体利益,造成危害。当然,权力本身并无好坏,关键在于掌握权力的人本身如何运用权力。一方面,掌握权力的人可能将权力据为己有,运用公权为私人目标服务,必然会使权力运行背离公共目标和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受各种复杂环境和权力行使者自身条件和素质的影响,环境风险和个人因素都可能渗透到权力行使过程,从而造成权力运行风险,给公共目标和公共利益造成巨大损失。因此,自权力产生之日起,如何有效地对权力进行监督就一直是重大课题。
监督是权力的伴生品,有了权力,就有了监督的出现。监督的核心意义,就是防止权力的滥用。元世祖忽必烈曾说:“中书省是我的左手,枢密院是我的右手,御史台是我用来医治左右手的。”元朝专设御史台主管监察。御史台设立时,忽必烈诏谕说:“台官职在直言,朕或有未当,其极言无 隐。”御史台不仅“纠察百官善恶”,也有指陈“政治得失”的职责。这种封建社会中的监督,本质上是皇权的派生品,但是,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封建官僚体系的健康运转是有着重大意义的。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监督更是取得了形势上的民主形式,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资本主义从内涵和表现上不断地扩充和丰富了监督,并推动了监督的发展。
今天在我们社会主义社会国家的政治生活中,监督仍然是必要的。因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一切权力必须为人民所用。为了保证这一目标的实现,同时,为了将公权行使者滥用权力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社会主义社会从本质上不断地推动了社会主义监督的发展。社会主义监督,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范畴。作为伟大的社会主义事业的
坚强领导核心,我们党依照党的法律、法规不断建设和完善党的监督,完善对党的地方委员会的监督,党的地方委员会自觉接受监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也是重大的历史使命和任务。
第三,党的监督的运行。
对政党进行监督,是当代政党的普遍做法。西方政党由于其发展的时间较长,在对党进行监督方面,有一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如“监督主体思维上的自觉意识和监督方式上的权力制衡模式;监督程序上遵循‘法律高于一切’原则和监督过程上坚持‘阳光透明’原则;监督范围上实施全方位覆盖”等。即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的权力也必须要接受监督。
为保障党的监督的科学运行,必须坚持依法治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仅要求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而且还要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依法治党具有两层重要含义,一方面,要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另一方面,我们党必须加强自身的制度建设和法规建设,用完备的制度实现党内生活的民主化、法治化。
为保障党的监督的科学运行,必须坚持管住关键的少数。就是要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对权力的民主化、程序化监督,特别是对“一把手”的监督,扩展监督渠道,发挥社会与舆论监督的作用,探讨以“权力三分”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同时,党员干部要自觉接受监督,必须带头遵纪守法,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法治理念落实到立法、行政和监督的实际工作中来。可以说,完善执政党权力监督,是我党长期执政的经验总结,也是克服复杂条件下权力滥用而引发各种问题的需要。
党的地方委员会作为执行党和国家政策的重要支点,其掌握的权力非常大,而附着在权力上的资源也异常丰富,无论是权力还是资源都异常的吸引人,引发滥用权力的可能和冲动始终存在,其风险也巨大。历史和现实都可以充分地验证这一点。因此,对党的地方委员会进行依法监督,党的地方委员会自觉接受监督,有利于保障党组织的肌体健康;对党的地方委员会中的关键少数进行依法监督,党的地方委员会中的关键少数自觉接受监督,有利于党组织的自我净化。做好党的地方委员会的监督工作,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
党的地方委员会接受监督的类型
党的地方委员会向同级党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接受上级党委领导和工作监督
接受上级和同级纪律检查机关监督
接受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接受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