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党的地方委员会的任期和换届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任期均为五年。《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换届时,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由全会选举产生,并报上一级党委审批。新当选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一般应当任满一届。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动、任免下级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其数额在任期内一般不得超过常委会委员职数的二分之一。”在换届过程中,党的地方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产生,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不少于10%)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第一,党的地方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任期和换届。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任期为五年。在换届过程中,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一般应分别选举,先选举委员,再选举候补委员;委员候选人落选后,可以做候补委员候选人。也可以实行委员、候补委员一并选举,在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先取足委员,再取足候补委员。地方党委要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始终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将党内民主贯穿于整个换届选举过程,充分听取各方面的声音和意见,坚持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和请示报告制度,并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八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换届选举应遵循下列程序:(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下届委员会组成的原则;(二)常务委员会负责组织同级党政机关、群众组织和下一级党政机关中的党员领导干部酝酿推荐,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三)党委组织部对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四)常务委员会根据考察情况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的委员会审批;(五)大会主席团审议候选人预备人选,提请各代表团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由大会进行选举。
第二,党的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的任期和换届。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的任期与地方党委的任期一致,都为五年。换届选举通常先采用差额选举(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的办法,选举常委会委员,再通过等额选举,从当选的常委会委员中选举书记、副书记。与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换届选举所不同的是,常委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的选举一般不进行预选。换届前应充分酝酿,做好工作,换届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尊重选举人的意志。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的换届选举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常务委员会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的委员会审批;(二)新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三)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时,先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再选举书记、副书记。按照规定,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由新一届地方党委的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也就是说,常务委员会委员必须从新当选的委员会委员中产生。在此过程中,如果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在常委选举时落选,应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