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党的地方委员会的成员配备
党的地方委员会由委员、候补委员组成,党的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由党的地方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组成。根据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委员都必须经由选举产生。在委员会内部,所有委员都是平等的同志关系,在讨论决定问题时都享有同等的一票。候补委员指在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委员会委员的实际人数少于规定名额)时,能递增为委员的人员。候补委员在全体委员会具有发言权,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一,党的地方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配备。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配备应当具有代表性,符合党龄、年龄、性别、专业等方面要求。人选应当包括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一般还应当包括同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协、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 人,同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同级工会、共青团、妇联主要负责人,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适当比例的基层党员。”这不仅规范了地方党委的成员配备,而且更加注重党委结构的代表性,使各阶层、各领域的意见和建议都能得到反映,有助于提升党委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1)党的地方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党龄和名额
根据党章,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党内的相关条例、章程没有对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名额作具体规定,主要是因为名额的确定主要依据具体任务和发展形势,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而《条例》具有规范性和稳定性。但在具体工作中,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名额的确定仍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必须经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确定,报上一级党委批准;二是必须根据工作需要,从实际出发,不搞照顾性安排;三是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候补委员一般不少于委员、候补委员总数的百分之十五。
(2)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的提名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的提名,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的胸怀,全面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注意改善地方各级党委的结构,提高全体党委成员的素质,进一步发挥地方各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因此,在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的提名过程中,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搞好宣传教育,公开候选信息和候选人条件,使参与民主推荐的人员了解提名原则、基本要求等。二是根据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名额和规定的差额比例进行定向推荐提名,对现任领导班子成员进行民主测评、对新提名的人选进行差额考察。按照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百分之十。三是科学分析推荐测评结果,结合岗位需求和干部近年考核评价情况,根据干部的工作实绩、发展潜力等因素,科学运用测评结果,做到既尊重民意,又防止简单以票取人。
(3)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的初步人选的酝酿
在党的地方各
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的初步人选的酝酿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四个问题:一是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要根据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对初步人选的数量、条件、构成原则及推荐时间、方法和应注意的问题等提出明确要求,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能够了解上级党组织的意图,掌握推荐人选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二是广泛发扬民主,充分走群众路线。要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和实际情况,组织党员领导干部或所属党组织酝酿推荐候选人初步人选,使推荐的初步人选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三是要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对候选人初步人选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四是确定委员会候选人初步人选要坚持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不能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要加强同上级党组织有关部门的练习,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汇报。
(4)党的地方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辞职和资格的自动终止
实践中,有的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因调离本地区、辞去公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候补委员,退出机制的缺乏使其资格依旧得以保留;有的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死亡、丧失国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停止党籍、受到留党察看以上的党纪处分后,因缺乏自动终止程序,资格却依然保留。针对这一问题,《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因调离本地区、辞去公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应当辞去或者由所在的党的地方委员会按程序免去其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死亡、丧失国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停止党籍、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的,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动终止。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的,应当报上一级党委备案。确有必要时,上一级党委可以任免下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
(5)党的地方委员会委员的增补
党的地方委员会委员的增补是指,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增补或补选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递补为委员。《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缺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递补后仍有空缺的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补选。”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候补委员出现缺额时,一般不进行补选。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必须调整和增选部分成员的,应召开党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其调整和增选党的地方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数据不得超过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出的委员、候补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候补委员递补为委员的,要先起草决定(草案),再经由常委会讨论,最后提交全委会表决通过。召开党代表大会调整或增选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要向上一级党组织呈报召开党代会的请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推荐和提名,并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最后通过召开党代表会议以差额选举办法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备案)。
第二,党的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和副书记的配备。
党的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是地方党委的核心决策层,常委会委员是地方党委发挥其领导核心作用的“关键少数”。因此,地方党委常委会成员的配备结构是否合理、职数是否恰当,直接关系着地方党委领导作用的发挥、关系着党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提高。结构合理是指领导班子的职位设置、职务分工和领导班子成员的年龄、知识、气质等
要素的最佳组合。职数恰当是指地方党委常委会成员职数的确定,既符合中央和上级党委的规定,又兼顾精干高效的原则。
(1)党的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和副书记的职数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常委会委员配备,由上级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利于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提高议事决策水平的原则决定。常委会委员名额,省级为11至13人,市、县两级为9至11人,个别地方需要适当增减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党的地方委员会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个别民族自治地方需要适当增加副书记职数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在这里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民族自治地方即指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二是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委会委员由同级党委会以差额选举的方式产生。《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地方各级党委的常委会委员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一至二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到底是多一人还是多二人,应由地方党委从本地实际出发,提出意见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2)党的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和副书记候选人初步人选的酝酿
在党的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和副书记候选人初步人选的酝酿过程中,要把握好几下几点:一是要严格依据《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办事,做到依法依规酝酿。二是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相关要求、步骤和方法,遵循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的用人胸怀,进行民主推荐。三是注重优化班子结构,使班子成员在年龄、经历、专长、性格等方面优势互补,尽可能实现年龄形成梯次、专业知识配套、气质性格相容的合理结构。既注重选拔熟悉党务、意识形态、纪检、政法等工作的干部,也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要求,充实熟悉经济发展、社会治理、生态保护、群众工作的干部。四是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既要听取同级党组织的意见,又不能忽略下级党组织的意见,还要虚心接受离休干部、党外人士的建议,真正做到集思广益。
(3)党的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和副书记的增补
党的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和副书记的增补是指,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增补或补选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出现缺额时,可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补选,也可由上级党组织指派。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补选常务委员会委员或书记或副书记的,主要做法:一是党的委员会向上一级党组织呈报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补选常务委员会委员或书记或副书记的请示;二是按照《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推荐、提名和确定拟补选的常务委员会委员或书记或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不是党的委员会委员的,应先增补为委员;书记或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不是常委的,应同时提名为常委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三是将拟补选的常务委员会委员或书记或副书记候选人预备名单提交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酝酿讨论,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并印制选票,提交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应采用差额选举办法)。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常组织审批(备案)。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