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坚持党内监督 和外部监督相结合_三、支持和保证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1 / 1)

三、支持和保证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审计是国民经济运行的卫士,也是领导决策和民众的眼睛,审计监督发挥作用的大小,直接关系到政党建设和国家政治经济发展的大局。因此,加强党的外部监督,审计机关具有神圣的使命。

我国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一百零九条指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这是从国家根本大法的角度明确了审计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地位,而长期以来对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审计监督的丰富经验,也为审计机关履行外部监督职能奠定了基础。同时,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凸显了审计机关实行监督权的重要优势。

近年来,审计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围绕审计中心工作,有效推动了审计监督工作的发展,但是目前依然存在不科学不适应的地方,主要体现在:一是审计事项繁多、涉及面广,而审计人员与审计技术难以满足需求;二是在保

证真实、合法、效益方面问责范围不明确,审计监督覆盖面窄;三是审计问责方式缺乏刚性要求,易导致部分审计机关在实行审计监督时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审计机关要依法履行强化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神圣职责,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审计机关有权对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的经济责任审计,审计机关应科学有效地针对监督对象的经济业务和财务行为进行严肃的审计监督,提前预防、及时纠正财务和经济活动中存在的弊端和违法行为。通过审计监督,维护公共财经秩序,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随着审计监督的社会影响力越来越大,人民群众对于加强党的审计监督赋予了更高的期望,审计机关务必以客观公正的态度,认真对待审计监督。在审计监督的过程中重点把握以下原则:一是依法监督。宪法对于审计监督有明确规定,《审计法》对审计监督提出了明确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审计监督提出了原则和定位,审计机关履行对党进行外部监督的职能,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证审计监督合法有效地进行。二是突出重点。审计机关对于专项资金审计、重大项目资金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重点领域,以及重点部门、重点项目要着重进行严格

审计,防止权力的滥用。对于重大经济犯罪案件要绝不手软,一查到底。三是加强沟通。《监督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指出:“审计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应当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按照规定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关纪律检查机关处理。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涉及党的领导干部案件,应当向同级党委、纪委通报;该干部所在党组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中止其相关党员权利;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者虽不构成犯罪但涉嫌违纪的,应当移送纪委依纪处理。”因此,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要加强与党组织和纪检机关的沟通联系,保持与监察、司法、组织人事等部门密切协作,形成 监督合力。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进一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紧迫性,审计机关要紧扣中央经济社会发展的总基调,以揭示、防范经济财务风险为着力点,关注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的落实情况,保证中央的政令畅通,杜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真正避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强化专项资金审计,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家的长 治久安。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