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坚持党内监督 和外部监督相结合_二、支持和保证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1 / 1)

二、支持和保证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长期实行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政治体制中特有的一种社会主义民主监督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一章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以民主监督作为三大主要职能之一的政协,在加强外部监督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优势。一是从组成来看,其人员包括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人员结构的多样性使监督能够从不同的层面,多角度展开,从而提高了监督的实效性。二是从监督性质来看,政协的民主监督属于异体监督,从全国委员会到各级地方委员会都有相对严密的组织体系,多年来一直履行民主监督的职能,具有规范性和相对独立性,并且能够有效弥补党内监督具有的局限性,从根本上来说,能进一步促进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从目前来看,政协开展民主监督主要有组织检查、进行调研、开展批评和建议等方式,多年来在民主监督方面取得了一定实效,但是党内依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些部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观念淡漠,理想信念缺失,滥用权力、违法乱纪等现象滋生蔓延。在实践过程中,政协监督依然存在一些困难

和问题:一是民主监督的认识不到位,从监督主体来看,一部分政协委员和政协工作者忽视民主政协所能发挥的作用,认为开展政协的民主监督必定受到阻碍,也难以取得实际效果,因而缺乏监督的热情,一部分政协委员和政协工作者对政协民主的监督作用期望值过高,超出了实际情况,急于求成,缺乏长期监督的耐心和恒心;从监督对象来看,部分党员和党员干部对政协监督的性质、特点、作用和地位认识不到位,认为政协的民主监督可有可无,在思想认识方面缺乏系统性和全面性,导致民主监督的氛围淡薄。二是民主监督的体制机制有待加强。我国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民主监督也在随着民主政治的建设不断加强,但这不是一蹴而就的过程,从目前来看,政协的民主监督缺乏一定的保障机制,相应的权力机制和法律机制没有建立完善,民主监督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相关的体制机制相对薄弱,直接影响了政协监督的实践 效果。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强调,各级党委要支持和保证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有效发挥人民政协的监督作用需要从问题着手,有针对性地提高其监督效能。一是加强政协民主监督的宣传教育,使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凝聚共识,正确认识政协进行民主监督的性质和作用,以及民主监督在监督体系建设中的重要性,保证民主监督落到实处。二是拓宽监督渠道,充分应用

专题调研、政协委员视察、提案、会议,以及网络化、信息化监督等方式,探索民主监督的新途径。三是健全政协民主监督的保障机制,确立完整的工作程序,提高民主监督的可操作性,积极开展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保证各个监督环节畅通无阻。

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专门用一个章节(第六章)的篇幅,论述“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事实上,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两者互为补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有机统一于加强党的建设的现实需求,共同构成党的监督的系统整体。从实践来看,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都有存在的现实必要性。一方面,党内监督体现的是自律,是我们党自我净化的手段。执政党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党内监督更加直接果断,监督成本更低,特别是对党内存在的思想性、苗头性问题,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但是离开了外部监督,内部监督容易流于形式,这点不容忽视。另一方面,党外监督体现的是他律,更加客观公正,并且具有监督主体广泛、监督形式灵活多样等优势,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缺一不可。

——参考周忠高《准确理解〈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大众日报》2016年11月24日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