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党员的监督职责
民主监督是党员的权利,也是党员的义务,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基础。党员的民主监督能否落到实处,直接决定着党委(党组)的全面监督、纪律检察机关的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的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的日常监督能否实现。《监督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要求,党员应当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下列监督义务: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
第一,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内容,是防止不正之风和腐败产生的关键之举。之所以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主要是基于领导干部这个群体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所处的地位。其一,领导干部对党风的影响非常重要。风成于上,俗形于下,领导干部的言行举止对社会具有上行下效的示范功能,领导干部的作风如何,往往决定着一个地方、一个单位、一个部门的风气如何。其二,领导干部手握权力,位高权重。权力具有扩张性,没有监督,权力就很有可能越界,侵害到党和国家以及人民的利益,其影响也比一般党员违纪所造成的后果 更严重。
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一方面要求党员认真履行监督义务,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态度,对党的领导干部身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通过组织生活会咬咬耳朵、扯扯袖子。如果已经明显违纪甚至违法,就应当及时向上级组织检举揭发。另一方面,对领导干部而言,要自觉接受群众的批评和监督,要明白监督是组织和同志对自己的爱护,接受监督是干部应尽的义务,要习惯在“聚光灯”下行使权力,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和群众监督,真诚欢迎和倾听各方面的意见与批评。
第二,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在努力完成党交给的任务的同时,自觉地、经常地开展群众工作,是党员必须履行的一项基本义务。密切联系群众是我们党的三大作风之一,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人民群众是我们党的力量源泉和胜利之本。能否始终保持和发展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盛衰兴亡。党在长期的斗争中创造了“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形成了密切联系群众 的作风。
党员的监督义务
(一)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
(二)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
(三)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
(四)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
共产党员密切联系群众,一是要自觉地向群
众宣传解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自己的模范行动和深入细致的宣传解释与思想政治工作,把党的主张变成群众的自觉行动,化为改造世界的伟大力量,团结带领广大群众完成党的任务;二是严格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一刻也不脱离群众,关心群众的疾苦,真诚地听取群众对党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三是自觉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坚决同侵犯群众权益的错误倾向作斗争;四是做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虚心听取并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诉求。
第三,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党员在党内监督工作中,有责任和有权利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和问题。
批评和自我批评是我们党的三大作风之一。它是我们党在长期革命斗争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党在政治生活中正确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原则问题上进行思想斗争,是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弄清思想,团结同志,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抵御各种非无产阶级思想的影响和侵蚀,保持党的纯洁性和提高党的战斗力的有力武器,是我们取得革命和建设事业胜利的保证。所以,共产党员要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敢于同各种错误言行作斗争。对那些说假话、大话、空话的人;对那些在工作中报喜不报忧、夸大成绩、掩盖错误、骗取荣誉的人;对那些屈从权势、拿党的原则做交易的人;对那些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的人;对那些腐化堕落分子,共产党员要进行揭露,并进行必要的斗争。
同时也要注意,党员在行使这项权利的时候,必须实事求是,明确列举事实根据,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准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既要坚持原则,又要讲究批评方法,要做到实事求是,与人为善,以理服人,真正达到既弄清思想,又团结同志的目的。
第四,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依照党章和《监督条例》,每一位党员都拥有评议党员领导干部的权利。在党内监督工作和党的政治生活、组织生活中,党员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发表意见。从过去的发展情况和未来的发展趋势分析,定期评议党员领导干部,会越来越走向制度化、法制化。因此,每一位共产党员,一定要认真行使自己的党员权利,从党和国家事业的高度,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根本利益的高度,认真做好评议党员领导干部的工作。对好干部给予表扬,对存有各种缺点和错误的干部,进行认真严肃的民主评议,促使其认真地改正自己的缺点和错误,对不称职的领导干部,坚决不投信任票 。
第五,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从革命党到执政党的转变,从局部执政到全面执政再到长期执政,从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执政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执政,环境的改变使得党内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层出不穷,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苍蝇性质的腐败屡禁不绝。党内不正之风和消极腐败现象,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问题。如果这些问题不解决,就会愈演愈烈,就会像一道无形的墙把我们党和人民群众隔开,不仅实践党的宗旨成了一句空话,党的性质也会变化,生死存亡的问题自然出现 。因此,我们党要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要解决长期执政问题,必须动员每个党员切实负起党内监督的
责任来,同消极腐败现象作坚决的斗争,不断取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胜利。
党员的揭发检举权是党员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手段。党章规定:“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党员有权行使批评权,行使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违纪事实的权利,行使要求党组织处分违法违纪党员的权利,行使对不称职的党员领导干部提出罢免或者撤换的权利。同时还规定,党员在行使以上权利时,要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意扩散、传播,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这些规定,对党章的有关规定作了进一步的细化,使党员更加明确应当如何正确行使这些权利。广大党员要以对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规定行使好这些权利。
为了切实保障党员享有的上述权利能够落到实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九条还规定:“党组织应当鼓励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持和保护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对于党员的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的有关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党组织要建立健全保护揭发、检举人权益的制度。对揭发、检举人以及揭发、检举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被控告的组织和人员;严禁对揭发、检举人和控告人歧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党组织对于署真实姓名的揭发、检举人,应以适当方式回访或者回函并告知其处理结果;对揭发、检举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党组织对于不负责地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于受到错告或者诬告的党员,应当澄清事实,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这就对党员的检举权、检举信息的处理、检举者的权益保障、检举者的义务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六,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党的团结统一是党的生命,是党的力量所在,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保证。只有全党团结一致,统一目标,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才能肩负起领导全党和全国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使命,才能带领全国人民不断夺取新的胜利。党的各级组织和每个共产党员,都必须紧密团结在党中央周围,坚决做到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行动一致。
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在党内妨碍党的团结和统一,破坏党的纪律,严重涣散党的组织,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的战斗力,严重影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贯彻执行;在党外则破坏党群关系,使党脱离群众 。我们党是一个拥有8800多万党员的大党,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领导核心,全党同志只有在党中央的领导下,高度团结统一,维护党中央的权威,才能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才能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每个党员都应该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