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是指人获得关于世界的知识的活动及其成果的过程,由此而实现主体对客体的观念把握。认识的发生是由诸多复杂原因共同促成的,其中既有生物进化和心理发生的因素,也有社会的因素。马克思主义哲学将认识发生的自然史因素和社会因素辩证地结合起来,从劳动实践活动出发,指出认识的起源和发生同人类劳动实践活动的起源和发生,二者是一个统一的过程。实践既造成了认识主体和认识客体的分化,同时也推动着它们不断实现统一。因此,认识理论是从实践中生成的,实践在认识的发生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从实践中生成观念,这是认识辩证发展的第一阶段。在这一时期,认识采取了初级的感性认识和高级的理性认识这两种基本形式。感性认识是主体在实践中通过与客体的直接相互作用而形成的对于客体的直观性认识,以感觉经验的形式表现出来,是认识的初级阶段。感性认识的形成依赖于几个基本的条件:从客体的角度看是现象的感性存在、外部联系和表层特征,具有可感性和可知性;从主体的角度看离不开眼、耳、鼻、舌、身等一系列的感觉器官系统,具有足够的感觉能力;从活动的角度看是主体在实践和认识活动中与客体的直接相互作用,尽管这种相互作用往往也要借助于一定的中介性工具而实际地展开。感性认识包含着感觉、知觉和表象等基本的心理反映形式。
感觉是通过各种感觉器官对事物的表面的个别的属性和特性的反映,是意识和外部世界的直接联系。人们通过感觉器官搜集来自客观世界的各种信息,并将这些信息通过感觉神经传达到大脑皮质中感觉分析器中枢部分,于是产生各种感觉。在感觉和物体之间没有中间环节,它是感性认识从而也是整个认识过程的起始环节。感觉的产生及其性质,既依赖于客体刺激的形式和强度,也依赖于主体感觉器官的结构和功能。不同的主体对不同的刺激会有不同的甚至完全相反的感觉。但是我们不能由此认为感觉是在主体头脑中主观自生的,客观实在是人的感觉的唯一来源,感觉是外部刺激向意识事实的最初转化。
知觉是在大脑中把有关事物的感觉组合在一起而形成的整体性的感性形象。它是在各种感觉活动的基础上形成的,是感觉的集合,但并不是感觉的简单相加或堆积。与感觉一样,知觉也是对客观事物的具体形象的直接反映,只不过知觉的反映具有整体性的特征,因而知觉仍然属于感性认识的反映形式。
表象是大脑对过去的感觉和知觉的回忆和再现,是对曾经作用于感官的那些客观对象的形象的再现和重组。当感觉和知觉所反映的客观对象离开后,感觉映像并不随之消失,而是可以暂时的或比较持久的留在记忆中,这种保存在记忆中的感性映像通过回忆再现出来,就是表象。通过表象,人们可以在特定客体的直接刺激消失以后继续保留其在意识中的存在,并且能够对客体形象进行直观的分解和重组。从感觉经过知觉到表象的发展,是人的认识由直接到间接、由个别到普遍、由部分到全体的发展过程。通过感性认识,人们获得关于特定对象的直观的感性的知识,并为认识的进一步发展奠定基础。
理性认识是主体借助于抽象的思维对感性认识进行加工、整理、概括而形成的对于客体的内在本质、整体结构和运动规律的认识,往往以思想观念或理论体系的形式而存在,是认识的高级阶段。理性认识是对感性认识的提升与超越。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从客体的方面看它意味着由现象进入到本质、结构和规律,是对客体的更加深层的、内在的和动态的方面的认识;从主体方面看意味着从形象到抽象,离不开抽象的思维、深度的分析、高度的综合,需要足够的抽象思维能力;从活动的角度来看意味着由直接的感性接触到间接的理性抽象,必须借助于非常复杂的语言符号系统和概念范畴体系,离不开主体的自觉的能动的思维操作活动。理性认识常常是借助于概念、判断和推理等思维的具体形式来进行和表达的。
概念是对于同类事物的共同的一般特性和本质属性的反映。概念是思维的细胞,是最基本的思维形式。人们在实践中,获得大量的感性认识,然后通过分析、综合、抽象、概括等逻辑思维方法,对感性材料进行加工制作,把那些偶然的、个别的、非本质的东西舍弃,把那些必然的、稳定的、普遍的本质的东西集中起来,用语词表示出来,这就是概念。概念是构成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的基本要素,也是人们认识和掌握自然现象之网的网上纽结。
判断是对事物之间的联系或关系的反映,是人们认识客观事物是否具有某种属性的判明或断定。判断是在概念的基础上形成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概念构成,没有概念就没有判断。同时,概念所包含的内容需要靠判断加以揭示。判断的发展过程同人类科学认识发展的一般过程是相一致的,即以个别判断经由特殊判断而过渡到普遍判断。
推理是从事物的联系或关系中由已知合乎规律地推出未知的反映形式。在逻辑形式上,推理表现为判断之间的一定的联系或关系。这种逻辑形式既可以从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推导出个别联系,也可以从个别联系中推导出一般联系,可以使人们对客观世界的认识从已知领域向未知领域不断拓展。推理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经常运用的有类比推理、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等。正确的推理要符合逻辑,这里的逻辑既有形式逻辑对于推理的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之间关系的具体要求,也有辩证逻辑的各种要求。推理所依据的逻辑关系,本质上是事物之间的内在联系。概念、判断和推理之间既有由低级到高级的区别和先后次序,又是任何完整的理性认识中必然同时包含和同时并存的。它们共同构成了具有一定内部形式结构和具体内容的理论体系。
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各有其与认识客体的不同层次与方面的具体的对象性关系,有自己的存在方式和表现形式,代表着认识发展的两个不同发展阶段。相对而言,感性认识是形象的、直接的、生动的、多样的、具体的、个别的、易逝的,而理性认识则是抽象的、间接的、单调的、简单的、普遍的、稳定的。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是认识发展的必然趋势。这种“飞跃”的实现有其多方面的依据和条件。从客体的角度看,事物的现象与本质之间在存在方式和表现形式上尽管有所不同,有时本质还会以假象的方式表现出来,但从根本上说他们具有内在统一性。一旦我们正确地把握了事物的感性现象,获得了足够充分和正确的感性知识,就有可能通过思维的力量进入到事物的内部结构,把握其本质规定。从主体的角度看,一方面是自觉的实践要求人们把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另一方面在于人类恰恰发展出来透过现象把握本质所必需的足够的理性思维能力。从认识中介的角度来看,各种形式的语言符号系统和概念范畴体系恰恰为理性的思维提供了必不可少的中介系统。
由感性认识向理性认识的飞跃是通过科学的研究和思维的操作而实现的。毛泽东指出:“要完全地反映整个的事物,反映事物的本质,反映事物的内部规律性,就必须经过思考作用,将丰富的感觉材料加以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改造制作工夫,造成概念和理论的系统,就必须从感性认识跃进到理性认识。”[2] 人们在实践中获得的大量的未经过处理的感性材料,常常是粗精混杂、真伪并存、彼此隔离、表里莫辨的,混淆着人们的眼界和视野。要达到对于客体的正确认识,就必须使人们的认识逐渐离开生动直观的客体,扬弃丰富生动的感性现象而达到对客体的本质和规律性把握。
由此可见,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之间并不是决然对立的和彼此割裂的,而是相互依存和相互渗透的。它们之间不仅有时间上和过程中的前后相继性,也有在空间上的同时并存性。一方面,感性认识中渗透着理性认识。即便是最简单和直接的感觉,也渗透着思维和理性的参与和作用,还往往受着人的需要和利益等动机因素的影响,容易被人的情感和意志等非理性心理因素所左右。现代科学研究中普遍存在着“观察渗透理论”的现象,表明已有的理性认识往往非常深刻地和普遍地渗透到新的感性观察和认识活动之中。对于成熟的主体来说,最为直接和感性的经验也往往是非常概念化的,并往往直接通过非常抽象的概念而表达出来。另一方面,理性认识也依赖于感性认识,并只有在感性认识之中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所有的理性认识都不仅需要感性材料的基础和印证,也要借助于一定的感性形式(如语言符号系统)作为自己的物质外壳并由此而得到表达。
辩证地理解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之间的关系非常重要。西方哲学史上的“经验论”和“唯理论”正是在二者之间各执一端,陷入了认识的片面性。中国近代革命历程中所出现的经验主义和教条主义要么片面夸大感性认识的作用,停留于局部经验,轻视科学理论的指导作用,要么片面夸大书本知识的作用,轻视感觉经验,把马克思主义当作僵死的教条生搬硬套,不仅在认识上是错误的,也在实践中造成了很大的危害。
总之,人的社会实践活动是认识发生的最基本的和决定性的因素。这种因素一方面内化为主体的认识结构、认识图式,另一方面外化出人生活于其中的工具的和文化的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