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活动始终是理性因素与非理性因素共同作用的过程,把评价看作完全是非理性的或全然是理性的逻辑的,都是片面的观点。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在价值意识不同层次所规定的不同层面的价值评价活动中,理性因素与非理性因素的地位、比例又有所不同。在下意识层面和情感层面的评价中,非理性因素往往是主导的起决定性作用的方面,而在理知层面的评价中,在形成价值判断的过程中,理性因素则应该是,也一般都是主导的方面。在情感层面的评价中,兴趣和偏好起重要的主导的作用。它们有时作为情感需要、作为价值标准,实际地决定着哪种对象有情感价值,哪些对象没有情感价值,或者说满足了这种兴趣的直接就是有价值的;有时作为评价标准,是评价主体觉得和认为哪些对象有价值哪些对象无价值的观念标准;有时则直接表现为一种评价,兴趣的产生、有了某种兴趣,就表现了在情感上对某种对象的认同和赞许。
在这个层面上,主体的情感需要与对这种需要的意识,情感和对情感的心理反映,价值标准与评价标准,都紧密地掺和、糅合在一起,人们有时也没有必要将它们明确地区分开来。这是由情感生活的私密性和个人性所决定的,个人主体只须承认自己的某种情感而不必对它进行论证和辩护。但在理论研究中,分清这种差别却是必要的,也是有意义的。而在理知水平的评价中,情况显然有所不同,在这里,理智因素、知识因素、逻辑规则显然是主导性的东西,是在形成一定的价值判断中起主要作用的东西。兴趣和偏好对形成价值判断也起作用,但这个作用远远不同于在情感层面的评价中的作用。这是应该引起我们充分注意的。这里我们讨论兴趣和偏好在评价中的作用,主要是讨论它们在理知水平的评价中的作用。
兴趣与爱好、偏好基本上属于同一序列的范畴,说对某种对象有兴趣,与说爱好某种对象,意思并没有多少差别。要说有差别,那可以说兴趣更侧重的是一种关注,是把注意力更聚焦在某个方面,爱好则更进了一步,不仅是关注,还包含了某种赞许、某种关爱、某种喜好在内。偏好则是爱好之偏重,是在几种都爱好的对象中更加爱好某一种对象。偏好也叫偏爱,说的都是这个意思。父母对自己的几个子女都是很喜爱的,但往往在其中就有所偏爱,更加喜爱某一个孩子。偏好的固化和理智化,就可能成为一种“偏见”,在日常意义上,人们多把偏见当作是应该排除的,因为它会影响人们对事物的认知和公正的评价。但在现代解释学中,则认为任何人在认知和评价中都有一种“偏见”,有一种先入为主的意识或观念、“先见”。这种观念就构成了主体的解释框架和接受方式,构成了主体的特定的“视界”。
解释学强调了意识活动、解释活动的主体性,对以前为客体性、实体性思维方式所遮蔽而没有弄清或弄不清楚的许多问题提供了一种新的见解,但解释学也有一个严重的问题,就是不区分认知和评价,而是将它们混而论之。固然,认知中有评价,评价中也有认知,但二者毕竟是有主次之分、性质之别的,不予以区分,用同一个原则来对待,肯定就会出现牵强附会之处。具体到我们讨论的问题,评价标准对于评价活动,就是一种先入之见,而且必须有这种先见或“偏见”。但对于认知,因为认知者的任务和目的是要弄清对象的本来面目,那就须尽量避免、弱化这种先见或“偏见”。难以避免是一回事,要不要避免、应不应避免,是另一回事。我们这里所说的偏好,在理知水平的评价中与作为评价标准的“偏见”还不完全是一回事。
在理知水平的评价中,评价者所持的评价标准是自觉意识到的、知识化了的观念,是整合评价标准中的各种矛盾而形成了的观念,是主体认为具有合理性的观念,同时他对于待评价的对象也掌握了相当的信息和知识。他进行评价的过程,就是运用评价标准加工、比较、衡度这些关于客体的知识、信息,看它们对主体在哪些方面是有利的,在哪些方面是有害的,利有多大,害有多少,哪些害能够经过努力而转化为利,获得这些利要付出多大的害(代价)。在这个过程中,他不仅是对各种功利、利害进行评估、权衡、换算,而且还可能涉及道德评价和审美评价,但无论怎么说,他始终是以一种理智的态度来进行各种比较和权衡,按照逻辑的程序进行着推理和预测,在可能量化的地方按照数学的公式进行着各种计算。一般的日常进行的理知水平的评价可能不会如此理性化,但是作为其典型形态的决策评价,尤其是现代决策中的评价却确实是如此进行的。如此说来,是否就全然没有兴趣和偏好的地位了呢?不是的。
首先,主体的兴趣和偏好在目标形成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决策离不开目标,如何设立目标是决策评价的重要环节。按照现代决策理论家西蒙的看法,决策的过程就是寻找满意的目标和方案的过程。以往人们以为是要寻找一个最佳的目标,其实这是做不到的,因为人们的理性是有限理性,不可能全知全能,所以只能以满意作为基础,一旦寻找到满意的目标,搜索过程就停止了。怎样才算满意,其中兴趣和偏好就起作用了。实际上,满意总是相对的满意,不是这方面有缺憾,就是那方面有缺憾,兴趣和偏好使主体确定了主要的方面。只要在这个主要方面达到满意,其他方面差一些,也就算是基本满意了。对事如此,对人也如此。俗话说,金无足赤,人无完人,选择一个基本满意的人,也就是在基本方面和基本侧重点上过得去的人。而确定这个基本方面和基本侧重点,就与主体的兴趣和偏好很有关联的。
其次,主体的兴趣和偏好的作用还表现在对目标分解、指标形成和对对象的侧重方面。决策性评价是一种复杂的评价,它往往需要将总目标分解,形成一系列的指标,而这些指标在整体中的权重系数是不同的,有的要大一些,有的则比较小。主体的兴趣如何,更加关注哪一个或哪一些方面,在这里就规定着这些权重系数,或者说各个指标在总指标体系中占多大的比重,在一定程度上是与主体的偏好和兴趣直接关联的。对对象的情况更加侧重于哪个方面,也离不开主体的兴趣偏好。无论主体是否自觉地意识到这一点,他的这些兴趣和偏好都在其中起着作用。组织部门要考察一个人,对他的各个方面进行评价,德才兼备是一个总的原则,但却需要有各种指标来具体化这总的原则。在这个过程中,具体的评价者即考察者的兴趣偏好就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他更加侧重于“才”,不仅关于才的方面的指标会具有更大的权重,而且也会更关注对象的实际政绩和才干,于是对德的方面的一些小不如意也能予以谅解。反之,如果他更加侧重于“德”,那他就会对对象在德的方面的表现特别关注,把政绩方面的若干不足归结为其他因素影响的结果。对一项经济决策,决策人是更加侧重于其经济效益,还是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是更侧重于其近期利益和成效,还是更加注意其长远的利益和成效,其结果是会有相当的不同的。决策过程中的一些意见分歧,在相当程度上就是决策集团中不同的人所侧重的方面不同而引起的。
最后,在许多比较性评价中,特别在两种对象的利弊差别比较小,几乎难分轩轾的条件下,评价主体的偏好就甚至能起决定性的作用。偏好是爱好之偏,是更偏重于某个方面。在实际生活和实际决策中往往有这种情况,比如两种方案,经过反复比较,各有利弊,如果利弊相差很大,那当然是遵照“两利相权取其大”的原则进行选择,但现在却是反复权衡、反复比较,两个方案的总体价值的差别仍是很难判决。在这种情况下,评价者的偏好,稍微偏向哪一个方面,就决定了哪一个方面更具有价值,更应该选择。与这种情况相似的是,在两种价值发生一定的冲突时,偏好就在评价和选择中起关键的作用。两种价值出现了冲突,难以两全其美,而且这两种价值都很重要,它们属于不同类的价值,很难进行换算,但又必须牺牲一方,以一方为代价而获得另一方。这是一种客观的评价情势,主体必须在这种条件下作出决断,作出选择。比如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在一起生活对自己是一种极大的痛苦,但如果离婚,妻子则提出了很苛刻的经济条件,这时是为了避免经济的损失而忍受感情的痛苦,还是为了精神的解脱宁肯遭受经济的损失,偏好就起了关键的作用。对于一个更重于感情生活的人,他可能会选择后一条道路,宁肯遭受经济损失也要离婚;而对于一个更侧重于经济实惠的人,他则可能选择前一种方式。
在功利评价中,主体的兴趣和偏好有重要的作用,在道德评价和审美评价中更是如此。在道德评价中,不同的人做了同样的不道德的事,对自己喜爱的、偏爱的人总是要容易理解和谅解一些,即使谴责也不会那么尖刻和激烈,面对自己不喜欢的人,态度就可能要激烈得多。在审美评价中兴趣和偏好的作用就更为突出,这是由于审美评价中情感因素具有特殊的地位的缘故。对此一点,我们在后面还要专门讨论。
评价主体作出了价值判断,还得选择一定的方式将之表达出来,或者是用行动表达,或者是用语言表达。选择什么方式、如何来表达价值判断,也与主体的兴趣和偏好有关联。有的人沉默寡言,不太喜欢说出自己的观点,而更喜欢用行动来表达自己的态度;有的人则更喜欢选择语言表达的方式。同样是用语言表达,有的人更偏爱直截了当的方式,有的人则更偏爱含蓄委婉的方式,如此等等。人们常把这种现象看作是一个性格问题,这固然也不错,但从价值论研究的角度看,这也是一个人的偏好问题,而且一定性格的形成,与这种偏好以及主体对这种偏好的赞赏都直接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