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活动的前提性的也是核心性的问题是评价标准的问题。评价总是以一定的尺度、标准来衡度对象,所以,标准的确立就成为评价活动的第一个环节。这些标准可能是兴趣、爱好、利益、理想等个人性的,也可能是社会规范和价值观念,可能是潜在的、暗含的、不明确的,也可能是明确的、自觉的,但无论如何,它始终都是评价赖以进行的逻辑前提,没有了标准,就不可能进行评价。按照一般性的看法,评价标准就是人们的价值观念,或者说一定的价值观念就承担着执行着评价标准的功能。
评价标准对于具体评价活动的先在性和前提性是思想家们老早就发现了的,但是一些人从唯心主义的立场出发,认为这证明了评价标准的先天性或先验性,例如,康德为了反对伦理学中的相对主义,维护道德评价的严肃性和客观性,就认为并论证道德法则即道德评价标准是人们头脑中先验的形式。新康德主义基本上走的也是这个路子。舍勒不同意康德的形式主义伦理学,反对康德把这些标准和规范视作是形式的因而才是先验的、普遍的这种论证方法,他认为价值标准的这种先验性不是来源于形式性,而是来源于价值依存法则和等级秩序的绝对客观性。
在我们看来,评价标准对于某个具体评价活动的先在性,并不证明这标准就是先验的,更不能说它是人生来就有的东西。先验论的错误在于脱离了人的实践的历史联系,也割断了评价活动的历史联系,把评价标准对于某个具体评价经验的先在性等同于对一切经验的先在性。其实,这些标准这些观念不过是以前人们评价经验的总结、提炼,是历史地流传下来的一些思想观念、规范、原则、模范等。个人在儿童时期就接受了这些东西,同时又根据自己的经验和体验经过有意识地增减取舍,确立了自己的价值观念,并进而使之成为自己的评价标准。只要我们历史地看待这些评价标准的产生,它们就没有任何神秘主义的色彩。
评价是根据一定的标准而作出的,对评价的结论即价值判断的论证也是根据这个标准而进行的。在实际生活中,如果人们在评价标准方面能够达到一定的认同,那么这种论证就可能成立,原则上就能够根据陈述的理由而消除分歧,取得一致或比较一致的意见;反之,如果彼此的分歧原本就是评价标准的分歧,那么这种论证就难以生效。在关于评价问题的理论研究中,争论也多集中在评价标准问题上。评价标准问题,无论在现实的评价活动中还是在对评价活动的研究中,都是一个核心性的问题。评价标准的实质和根据是什么,有无统一的、客观的评价标准,这是价值理论研究中长期争论的一个问题。在一些理论家看来,评价标准实质上就是价值标准。他们主要侧重于从道德价值和道德评价方面的情况来讨论这个问题,一个社会通行的道德规范,既是一定的行为有无道德价值的标准,也是人们进行道德评价的标准。这正如法律规范既是一定的行为合法与否的尺度,也是人们评价一定的行为是否合法的尺度一样。但他们却遇到这样的反驳意见,为什么同一个行为,在不同时代、不同民族的道德体系和法律规定中,其价值是不同的;一定时期是道德的,在另一定时期就不是道德的;在一个时期是合法的,在另一个时期就是不合法的。正是为了回避这些反驳,使他们走向了价值主观论,他们把价值看作是人们在评价中所认为的价值,换句话说,价值就是由评价来决定的。
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认为,评价标准与价值标准是不同的,评价标准只是价值标准的一种反映或内化,是对价值主体的需要的一种反映,评价本质上是对价值的观念把握,是从观念上揭示、想象、预测一定的价值,而不是决定价值。在道德评价和法律评价中,确实存在着价值标准和评价标准重合的情况,但必须注意到,这种重合并不说明它们在逻辑层次上是没有区别的,正如价值主体和评价主体的重合并不等于他们在逻辑层次上没有区别一样。一定的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实质上就是一个社会调节人与人的关系、维持社会秩序的实际需要的反映,是随着社会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的。道德价值作为一种规范性价值,是被规定的价值,所以才有可能出现道德规范既作为价值标准又作为评价标准的情况。在一个社会流行着几种道德的情况下,这些规范就会突出地表现为都只是作为一种评价标准而起作用。简单地把这种特殊情况当作是价值评价的一般通则,就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
在持价值主观论的论者看来,价值标准与评价标准是一回事,都是个人性的,没有什么客观的普遍的统一的标准,而持价值客观论的论者则不认同这种结论,试图找到一种最基本的从而也是最普遍的统一价值标准,以此来决定哪些评价标准、哪些评价是正确的合理的,哪些评价标准、哪些评价是不正确的和不合理的。功利主义找到的是人的快乐和痛苦的感觉,认为这是一切善和恶的最终根据;直觉主义找到的是对象事物中的不可分析的善,认为只能根据这种善来定义和规定其他的价值;信仰主义找到的是所谓上帝的意志,上帝所安排的价值秩序,认为只有符合了这种秩序的评价和选择才是正确的,也是唯一正确的。有些人说是历史发展的规律,只有符合这种规律的评价标准和评价结论才是真理,当然也是唯一的真理。
各种观点相互攻讦,各言己是而认别人为非,这恰恰为价值主观论者提供了没有统一的价值标准的证据。在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看来,价值作为一种主体性现象,主体的需要构成了价值的标准、主体需要的共同性和共同的需要就形成了一些共同价值的标准,主体需要的差别性和有差别的需要则是各种不同价值的标准,想从主体之外找一种统一的价值标准,这本身就是一种不理解价值本质的表现,是一种缘木求鱼的做法。
价值主体是多种多样的,每个主体的需要也是多种多样的,所以价值标准是多元的,作为价值标准之反映的评价标准因此也只能是多元的,想把一切价值都压缩在一个平面来处理,想找到一种所谓最基本的能够化约一切价值的价值,这种想法和做法本身就是不合理的,也是做不到的。进一步说,我们不能按照认知的模式来理解评价问题,不能用真理一元论的思路来理解评价的正确与错误的问题。价值理论中关于评价标准和评价问题的许多争论,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由于没有处理好认知和评价的关系问题而引起的。
评价标准是评价活动的前提,而评价标准的确立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这是因为评价标准就是一个体系,是多种具体的评价标准的系统,各种标准之间是一种既有对立又有统一的辩证关系。确立评价标准的过程,也就是在某种程度上认识这些矛盾,并合理地处理这些矛盾,以达到一种适当的整合的过程。
第一个矛盾是个体性和社会性的矛盾。个人需要和社会需要既有一致性也有不一致性,这在任何社会、任何时代都是一种普遍的、客观的事实。一定社会的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首先和更多地着眼于社会需要或个人需要的共同性,在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主要是把本阶级的需要当作是全社会的共同需要,所以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价值观念主要是统治阶级的价值观念。个人在确立自己的价值观念之时,则必然会碰到这种个人立场、个人需要和社会共同需要或虚假的社会共同需要的矛盾问题。如果说在儿童时期主要是接受社会规范的话,那么在成年时期则主要是以一种批判的态度来选择社会规范和社会流行的价值观念,根据自己的社会地位和立场以及对自己的权利和责任的理解来融合、调整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的矛盾,确立自己的信念和价值观念。他在进行具体的评价、为评价选取具体的标准之时,则要兼顾到个人的想法、欲念与社会规范价值观念两个方面,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就是将二者统一起来的表现。总之,个人的权利和责任之间、功利要求和道德义务之间、个人的利害和社会的规范之间,都存在着这种个体性和社会性的矛盾的情况,必须予以妥善的解决,其评价标准才能够合理地确立起来。
同样的道理,社会作为人们的共同体,也并不具有天然的合理性,社会包括各种社会组织,在确立规范,宣传一定的价值观念的时候,也需要注意到社会需要与组成社会的各个需要的关系,需要考虑人们的心理和觉悟水平,考虑人们能够接受和服从的程度。不然,一味强调社会的需要和某些社会规范的必要性,即使是真实的共同体,如果过于超越人们的眼前利益和当下的觉悟水平,那也得不到普遍的接受和遵守,只能是中看不中用和徒具虚名的东西。
第二个矛盾是理性和非理性的矛盾。一般说来,非理性的因素,如情感、兴趣、爱好、意志等多与个人主体的当下体验、当下需要等联系密切,显示出强烈的个人主体性,而理性则与共同性、普遍性联系密切,要考虑到长远的利益、社会的利益、个人的权利和责任等。在许多情况下,理性和非理性的矛盾也就是个体性和社会性矛盾的一种表现形式,至少与后者是密切相关并受着如何看待个体性和社会性的矛盾制约的。情感、兴趣等更为侧重于主体当下需要的满足和快乐,有些是人们常说的感官快乐、感官享受,有些则是相当深刻的不足与外人道的精神享受。在封建社会,对人肉体需要、感官享受和情感快乐普遍持一种贬抑的态度,用各种道德规范和理论的观念来压抑人的情感,在现代社会,人们认识到这些情感体验和感官享受是人的生命历程中的重要部分,甚至称之为对生命的深层体验。无论怎么说,这些非理性的因素和理性因素之间是有着一定冲突的,在当下的满足、快乐与整体的长远的利益之间,在情感需要和理智需要之间,在个人的享受与个人对社会的责任之间,总会有一定的矛盾存在。如何协调、整合这些源自不同维度不同方面的意识,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一个人持什么样的价值观念和评价标准,决定了一个人的人生态度。
第三个矛盾是统一性和多样性的矛盾。由于主体需要的多层次性和多维性,价值标准必然是多种多样的,评价标准也必然是多种多样的,而且正是借助于这多种标准,主体才能处理、评价多方面的多种性质的价值。但在另一方面,主体作为主体,恰恰在于他具有统一的意志,能够将这多方面的多种多样的标准统一地运用起来为自己的存在和发展服务。社会确立了多种规范,是为了在不同方面使人们都有遵从的依据,个人根据自己的需要、自己的发展程度、自己对这些社会规范的认同程度,确立了在多方面的评价标准,也是为了应付多种多样的复杂情况,为着维持自己统一的人格、实现自己的生活理想。无论是个人主体还是社会主体,总是将这些多样的标准统一地整合为一个标准体系,各个标准都服从着一定的统一的原则,正因为如此,才能在不同标准出现冲突、不同的评价出现矛盾之时,排列出轻重缓急的顺序,作出相应的决策。
统一性与多样性的矛盾,在现实中有着几种表现形式:一是众多个人的评价标准与群体的共同标准之间的矛盾;二是众多的群体主体的评价标准与社会共同标准之间的矛盾;三是同一个主体(个人主体、群体主体和社会主体)自身的多种评价标准与其统一的整体的评价标准体系的矛盾。如何合理地处理这些矛盾,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个具有相当难度的问题。一般说来,国家作为社会的代表,往往更强调社会共同标准的优先性重要性,如果仅限于此,同时也承认个人标准的合理性,问题就不会很大,现代民主社会基本都是如此,在社会标准与个人标准之间保持一定的张力,专制社会则不仅强调社会标准的优先性,而认为其是唯一合理的,从而否认个人标准,造成的就是一片死气沉沉。
第四个矛盾是理想性与现实性的矛盾。理想是价值观念的核心,一个人抱有什么样的理想,对他确立什么样的评价标准体系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人们的每次评价的具体的个别的标准,也总是受着他的人生理想和人生目的的制约,有时也带有一定的理想性色彩。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人们的评价又都是在一定的现实条件下进行的,无论条件是多么不如意,也不能离开这不如意的现实,所以必须从现实出发,使自己的评价标准和评价结论符合现实情况,首先是符合自己的现实,也要符合周围条件的现实。理想总是来于现实又高于现实的,问题是高到什么程度才合理。如果过度地高于现实,那就变成了脱离现实。不管对于个人还是社会,都是一样的道理。婚姻是一个人一生中的大事,挑选对象是婚姻的前提,是人们都非常重视的,但如果标准过高,过于理想化,那就难以找到合适的对象。人们的活动都是有目的的活动,这个目的在围绕这个活动而进行的各种评价中,就承担着评价标准的功能,如果目的太高,太理想化,就必然导致一系列的评价脱离实际、导致实践的失败的情况。在理想性与现实性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保持一定的平衡和中庸,是确立评价标准时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
第五个是稳定性和流变性的矛盾。评价标准之作为标准,首先需要有一定的稳定性,正因此才能作为标准、作为尺度而存在。这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评价标准作为价值标准的反映,又是随着需要和具体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的,是灵活的而不是僵死不变的。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也是争论不休的“法先王”还是“法后王”的问题,其实就是如何看待评价标准的这种稳定性和流变性的关系的问题。一个社会、一个国家,其法律、其政策、其理念,在某种程度上都具有着评价标准的意义,都是人们据以决定自己的行为、预测未来的一种尺度,如果过分地强调其变动性,就会失去其连续性、稳定性,也就失去了其权威性,所谓“政策多变,失信于民”,讲的就是这种情况。这种情况,这种现实,就很容易形成人们对国家的不信任感,形成一种对未来的不稳定感,也就会形成急功近利、投机取巧的社会风气。反之,如果过分强调稳定性和不变性,政策、法律、规范等就不能适应变化了的情况,就起不到调节、控制社会生活的作用,甚至成为阻碍生活和生产发展的东西。从个人主体来讲,在确立自己的价值观念和评价标准时,特别是关于一些做人的基本原则时,也有一个如何看待这种稳定性和流变性的问题,若不知时变,是为“迂腐”,若过于善变,则为没有操守,是为小人。如何既保持原则的坚定性又能够有策略的灵活性,实在是需要认真对待的一个问题。
上述的这些矛盾都是主体确立评价标准的过程中难以避免的,主体对这些矛盾越是有所认识,认识得越是深刻,就越能提高自己的自觉性,比较理性地对待这些矛盾,统筹兼顾,就能有效地防止片面性和走极端的毛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