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意识是价值现象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这是我们始终坚持的一个基本观点,但这并不是说一定要先有价值而后才有对价值的意识。价值对价值意识的先在性只是逻辑意义上的先在性,而不能理解为时间意义上的先在性。从时间上说,它们不存在绝对的谁先谁后的问题,至少争论这个谁绝对在先谁绝对在后没有太大的意义。从现实的活动过程看,可以是先存在了价值然后人们才意识到这种关系,也可以是人们在观念中先设想出某种价值,而后再在实践中创造出这种价值来。价值和价值意识都是在人们的实践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实践是价值的源泉,也是价值意识产生的根源。
价值和价值意识都以实践中主客体的分化,以人的主体地位的确立为前提。主客体的分化过程是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这其实也就是从动物的本能活动转化为人有目的的活动的过程。动物的趋利避害的行为模式,是动物本能的一种表现,而这种行为模式以及在动物心理上的内化,却是人的价值意识的一种前提。原始先民的活动,是一种与动物的活动没有多少差别的活动,按照马克思的说法,“同这一阶段的社会生活本身一样,带有动物的性质;这是纯粹的畜群意识,这里,人和绵羊不同的地方只是在于:他的意识代替了他的本能,或者说他的本能是被意识到了的本能。”[1]但正是这种对本能的意识,使得本能以及本能式的趋利避害行为对象化了,不仅使之受到了一定的有意识的调节和控制,更主要的还是形成了日益扩大日益丰富的属人的精神世界。对动物而言的利害变成了对人的价值现象,人的行为成为了人实现自己的目的的手段,不但是对象对人的直接性利害关系,而且还有行为的效益、效率即行为本身及其结果对人的价值关系,都成为意识的内容。人不仅在意识中而且在现实的活动中把自己当作是主体,当作是目的性存在,而把一切其他的存在都当作是客体和手段,是供人使用和利用的对象。这种关于手段和目的的意识,关于对象之有用无用、有利有害的意识就是最基本最原始的价值意识。
价值意识一产生,就参与到了动机和目的的形成过程中。目的从本质上说也是一种价值意识,是人对行动所造成的结果,即新的价值关系、价值状态的一种超前把握。目的是人设立的,也是为了人自己设立的,目的的设立当然离不了事实意识或科学意识,离不了对事物存在、结构和性能的知识,但目的中核心的东西则是对将有的价值关系、价值状态的超前把握,是人为了获得这些价值而设立的。无论人对事实认识的如何,是否准确、是否全面,他总要为自己的行动设立一个目的,总要根据哪怕是臆想的认识来建立对未来价值关系的观念。
按照恩格斯的说法,人类先产生的是关于事物的效益和效用的意识,尔后才有关于制约这些效益的规律的意识,价值意识就是关于效益的意识,科学意识则是关于制约这些效益的规律和根据的认识,它们总是相互依赖、相互包涵的。人类认识每发展一步,都扩大了人类的对象领域,使人们与更多的对象建立起了价值关系,使价值关系向深度和广度扩展;人类对世界的各种联系认识得越清楚,就越有利于形成合理的价值意识,越有利于将目的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从人类历史上看,价值意识一直是与科学意识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
再就是技术。技术与科学不同,它本质上属于人利用外物的技巧和经验,它以科学意识为基础,直接就体现为人利用、役使外物的现实能力。技术发明以创造新的价值对象、价值关系,满足人的需要为目的,人们通过技术发明创造出了新的人工物、新的工艺、新的工具、新的材料等,每一次技术发明都现实地改变着人们的生活和生产,也改变着、丰富着人们的价值意识。
价值意识形成的最切近的基础是生产和生活的经验及其体验。人们的活动总是有一定目的的,人们也总是通过意志的努力将自身的各种力量组织起来克服各种困难来实现目的,可目的的实现决不仅仅取决于主体的努力,也要看客观的条件是否具备。每一次的实践,无论其是成功还是失败,都对人的价值意识产生一定的影响,成功的实践、主体目的的实现,起了一种正强化的作用,将主体实践前所持的价值意识连同科学意识巩固了起来,失败的实践,则作为教训,对人起一种负强化的作用,改变了以前的那些错误的认识,也改变了不合理的价值意识,改变了不合理的思维方式。任何民族都是从实际的生产经验和生活经验中进行学习的,这些不断重复、不断更新着的实践成为推动价值意识发展的动力,这些经验的内容也都被纳入到价值意识中来。
分工既是生产发展的需要,也是生产发展的结果。马克思说,真正的分工是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的分工,它的出现,使得一部分人专门从事精神生产的活动,意识活动的巨大能力、巨大潜力就被大大地解放了。“从这时候起意识才能现实地想象:它是和现存实践的意识不同的某种东西;它不用想象某种现实的东西就能现实地想象某种东西。从这时候起,意识才能摆脱世界而去构造‘纯粹的’理论、神学、哲学、道德等等。”[2]构造出来的这些意识形态的门类,又按照自身的一定规律,以不断分化的形式而扩展着,形成了人类的精神世界,它们培养着、磨炼着、促进着人的各种精神活动能力,使他们的想象力越来越发达,审美感觉越来越精致,思维水平越来越提高,等等。
总之,这些意识形态固然首先是为着维护一定的统治秩序服务的,但同时也为社会大众提供了各种精神食粮,促进了人类精神生产能力和消费能力的发展,促进了价值意识的发展。分工引起了交换、交往和协作的需要,在交往活动中又出现了个别家庭的利益和其他所有参加交往的家庭利益即整体利益的矛盾,为了减少、缓和、协调这些矛盾,各种禁忌、礼仪、规则、纪律和规范出现了,神学、道德等理论原本就是作为这些规范或制定这些规范的理论基础而存在的。这些规范既作为一种精神的力量制约着人们的动机,同时也作为一种社会力量、物质力量制约着人们的行为,因为在它们背后,与它们同时总有着一定的物质利益刺激存在着,国家统治阶级通过各种形式奖励那些服从规范的行为,惩罚那些违反规范的行为,强化着这些规范的作用。
“神道设教”,这些神道原本都是出于某种十分功利的目的而被建立而被推广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它们与现实经济生活的联系变得越来越模糊,越来越成为一种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东西,形成了人们的思维定势和行为定势,好像成了一种带有先验性的存在,“理在事先”,这些“理”倒似乎更符合现实的经验了。一方面是交往中产生的各种社会规范;另一方面是语言的含义以及使用语言的各种意义规范,它们共同地规定着人们的思想和行动,什么是对的、好的、美的、合理的、道德的、光荣的、正义的,什么是错的、坏的、丑的、不合理的、不道德的、羞耻的、非正义的,都有了一定的规定,有了一定的标准。
在有阶级存在的时代,占统治地位的思想是统治阶级的思想,这些标准经过统治阶级的反复宣传和诱导,经过理论家的反复论证,变成了具有普遍合理性的观念,从而构成了人们的价值意识特别是价值观念的主体构架,成为价值意识的主要内容。人越是依赖于群体,越是缺乏自己的主体性,越是不懂得这些标准产生和发展的秘密,就越是把它们当作是某种神圣的至少是自来如此的东西来看待。按照社会规定的这些标准去思维和行动,就越缺乏自主性。当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交往活动范围的扩大,随着现实交往新的交往主体和矛盾的产生,一些规范就变得过时了,不能很好地适应交往的需要,为了维护这些旧规范,就必须付出更大的成本和代价。随着形势的变化,一些旧规范越来越不被人们重视,越来越遭到违反或受到践踏,就这样,旧规范的威力在削弱,直到最后被人们所遗忘,被送进了历史博物馆。旧规范的消失与新规范的产生是同时进行的,是新规范逐渐代替旧规范的过程,也是新的规范意识代替旧的规范意识的过程,于是表现出价值意识更替的时代性。
以往的思想家们不懂得这个道理,总是把这些规范和规范意识当作是某种独立于经济生活和社会的东西,似乎它们只是按照真理替代谬误的逻辑在发展,只要从人性中发现了真理,便能够获得一种永恒的性质。只有马克思主义才第一次揭穿了意识形态的秘密,把它们看作是对各种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是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的。马克思曾经讲过,商品经济时代、资本主义时代不同于以往时代的一个最大特征,就是经济关系在不断地飞快地变动,一种新的东西还没有站稳脚跟就被另一种更新的东西所替代,由此造成的是社会关系不断地变动,一切神圣的东西都被亵渎了,一切稳固不变的观念都烟消云散了,人们只能以一种非常现实的理性的眼光来看待一切,看待自己的社会地位和各种社会关系。[3]这就是个体普遍自觉到自己的主体地位的时代,是人摆脱了自然的依赖状态而进入人的独立发展的时代。人道主义、人权、人是目的、民主、平等、自由,这些观念都是这个时代的产物,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并不是什么自来如此永恒存在的东西。
现在让我们再从个体意识的角度来看价值意识的产生和发展。有不少研究者从认识论的视野看待价值意识问题,依傍于认识论的感觉、知觉、表象、概念、判断、推理等概念来讨论价值意识的产生。我们以为,这种思路是有问题的,价值意识的产生固然与科学意识相关联,与对对象的感觉经验相关联,但毕竟又不相同,它主要更依赖于个体的本体感觉即体验。体验在本质上当然也是一种反映,但它不是对外在对象的反映,至少不是直接对这种对象的反映,而是对主客体关系运动后果的一种反映。一定的事物、客体对主体的作用,在主体身上引起了某种快乐或痛苦,愉悦或难受,兴奋或压抑,主体的体验就是把这些效果、后果转化为意识,变成了经验,这种本体感觉或体验性感觉才是价值意识的源头。这种体验性经验的重复,使得人把那些能够引起快乐体验的事物和那些引起了痛苦体验的事物区分了开来,前者被认为是好的、有用的,后者是坏的、有害的。趋利避害,就是建立在这种体验性经验的基础上的。
同样,在实践活动和社会生活中,这种体验性经验也一直起着基础的作用。实践的成功意味着预期目的的实现,在主体方面引起的是快乐的体验,失败引起的则是沮丧、懊恼的体验,是这些体验促使着人寻找造成了成功和失败的原因,肯定某些东西而否定某些东西。行为主义心理学把人的心理过程看作是一个刺激—反应的过程,当然是过于简单化了。但决不能否认,刺激—反应是人的心理活动的一种基本机制,主体对某些东西持肯定的态度,认为是好的、有利的,对某些东西持否定的态度,认为是坏的、有害的,总与这种刺激-反应机制分不开,是这种体验性的经验在其中起了重要的作用。
社会生活的过程也是个人接受以往人类创造出来的各种经验和知识的过程,是接受各种社会性规范的过程。一般说来,这些社会化的知识、规范构成了人的价值意识的重要内容,但我们千万不要忘记,个人接受哪些规范、哪些经验,拒绝哪些规范和经验,总是以一定的体验性经验为基础、为前提的。在这里,家庭教育、社会教育都是建立在通过一定刺激,或是正面的激励、表扬、奖励,或是反面的批评、呵斥甚至肉体体罚而起到作用的。即使是在个人认同了某些规范之后,如果遵守这些规范总是给他带来负面的否定性的体验,除了个别人之外,一般人都会怀疑这些规范的合理性,从而放弃这些规范,或是变得阳奉阴违,嘴上承认这些规范的合理性和正确性,实际行为中如果不被别人发现、如果不会受到惩罚,那他就不会自觉地按照这些规范办事。人们的各种情感,都是与这些体验性经验联系着,是从这种体验中分化出来的,理智和意志具有控制情感的作用,但理智的作用首先在于分清长远的利害和眼前的利害,寻找事物运动的规律在相当程度上说也是为分清利害服务的。所以,理智活动同样受着体验性经验的制约,是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为了获得更持久的正面体验而减少负面的体验。
体验或体验性经验也是很复杂的,有肉体性的体验和精神性的体验,后者是精神需要得到满足而引起的,是对精神价值的一种肯定。平时我们讲助人为乐,这种乐就不同于肉体的快乐,而是一种精神性的快乐。同样,人们为自己的某些行为、某些成就感到自豪,感到光荣,这也是一种精神性的快乐。肉体性体验与精神性体验具有一定的差别,甚至具有一定的矛盾和冲突,一些精神性的快乐是以肉体的痛苦为前提的,为了成功就必须付出努力,这努力就包括着克服各种困难;意味着要放弃许多享受,要经受许多痛苦,但为了获得精神性的快乐,个人会认为这是值得的,社会也鼓励这种艰苦奋斗的精神。但如果把二者绝然对立起来,认为为了获得精神享受就必须放弃肉体快乐,像一些宗教把禁绝肉体快乐当作是获得精神享受的条件,像宋明理学家那样搞“存天理,灭人欲”,那就大错特错了。这种以“理”杀人,以道德杀人的把戏,迟早是要遭到抛弃的,不管社会统治者用多大的力量去维持它。人是要有一点精神的,精神的追求永远都是重要的,是提高人的境界的一种内在动力,但不能把精神的追求变成与物质利益、物质享受绝然对立的东西。邓小平说得好:“革命是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不讲多劳多得,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4]懂得这个道理,对于我们的价值观教育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8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8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27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 《邓小平文选》第2卷,14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