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价值意识和科学意识的关系(1 / 1)

我们一般地承认,价值意识是对价值现象的反映,价值构成了价值意识的对象和内容,科学意识则是对事实的反映,以一定对象的现状、规律为内容。这是对二者的一般的规定,是它们的一般的区别。但是,如果抽象地固执着这种规定,只是从对象的角度理解这个差别,把二者的区别主要当作是对象方面的区别,凡是关于价值的意识就都是价值意识,而凡是关于事实的意识则就是科学意识或非价值意识,看似概念明确,指谓分明,实际上这样的概念还是相当抽象的。正像只从意识本身不同因素的分别,如以知、情、意的分别来规定价值意识和科学意识是不合理的一样,只从对象方面来理解这种区别也有很严重的不足或缺陷。因为,对象作为什么对象,既以对象自身的结构和性质为根据,也以主体从什么角度、以什么方式看待它,以它对主体来说“作为什么”为前提。价值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一种特殊关系,但如果把这种特殊关系当作是科学认知的对象,以揭示它的现状和规律为任务,那么形成的就是科学认识和科学意识,同样地,如果是从科学的角度研究和揭示人们的价值意识形成和发展的规律,那么形成的也是科学认识而不是价值意识。

如此看来,仅仅把价值意识看作是对价值现象的反映,还是不够的,应进一步把它规定为评价性的意识、态度性的意识、规范性的意识,或如一些人所说的那样,是一种“意动性”的意识,而科学意识相应地就是认知性的意识。换言之,科学意识无论其内容多么复杂多样,本质上都是关于对象“是什么”、“为什么”、“会怎么样”方面的意识内容,而价值意识则是一定对象对主体“有没有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方面的意识,是关于“应该如何”、“最好如何”、“我希望能如何”的意识。总之,价值意识和科学意识是从意识的内容性质方面作出的分别,说它们是两种不同的意识,这个“种”是从意识的内容性质方面着眼的,而不是简单地从各自对象的不同方面立论的。

正如不能把价值和事实看作是空间上各自独立的两个“领域”一样,也不能把价值意识和科学意识看作是在思维空间上互不搭界的两种意识。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我们才好理解价值意识和科学意识的辩证关系。

价值意识是一种实践性意识,是直接服务于选择和行动的意识;科学意识则是一种以弄清对象的真实情况和规律为目的的意识,但它们之间又有着密切的联系,是无法截然分开的。这是因为,一定的事物之作为客体,它与主体的关系,本身就是在人的实践过程中被建立起来的,是以它的结构、性质、属性和人的本质力量共同作为基础和前提的。所以,客体的“是什么”、“怎么样”就与它相对于主体而“作为什么”直接相关联,并受着后者的制约。它一方面是一种客观的存在物;另一方面是对主体有着一定意义的存在物。由此决定,主体对客体的认识就总是受着自己的立场和态度的影响,受着价值意识的影响。纯客观的感觉、观察和认识不仅是难以做到的,甚至是不可能的。主体作为社会性的人,他看待事物的时候头脑并不是一张白纸,而是接受传统的、既有的各种知识、各种观念,再经过自己生活经验的整合和融化,形成了一定的知识结构和理论视野,有着一定的倾向和立场。他就是站在这样的立场上,以这样的知识结构作为背景,使用一定的方法进行观察、理解和认识的。任何人都不可能脱离他的社会环境和教育环境对他的影响来进行认识,任何人都不能摆脱一定的思维方式和知识结构对他形成的理论视野和“偏见”进行认识,任何人都无法克服自己的生理的和心理的局限性。

这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人们的价值意识又总以一定的知识及科学性认识为基础。人们的态度和情感决不是无缘无故地产生的,既以对对象的当下感知为基础,也以先前获得的对此对象的印象和认识为基础。如果对对象一无所知,那就证明对象处在人的视野之外,与之发生一定的情感性联系,或是喜欢,或是厌恶,就是不可能的。进一步说,对一定对象的利弊、优劣、好坏的评价,都是以对该对象的一定认知为前提的,认知的失误一般总要导致评价的失误,导致不合理的价值意识。

价值意识以评价作为自己的活动方式或动态性形式。人们不仅评价着一定的自然物、社会现象,也对一定的科学知识、科学理论,一定的思维方式和方法进行评价,也就是说,价值意识同样可以以科学意识作为自己的评价对象。反过来,科学认识也不仅只是指对自然事物、社会事物进行认识,它也可以以价值意识作为自己的对象,揭示它们的本质、特点、形成、发展规律等。这就是它们的相互交叉。它们就是这样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互相包含地纠缠在一起。研究者只能对它们进行相对的剥离,突出它们之间的区别,掌握它们各自的特点和特殊作用,但要想把它们完全彻底地分开实在是不可能的,这就像要把人的自然性和社会性完全地分开是不可能的一样。

价值意识和非价值意识的纠结夹缠更表现在彼此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过程中。合理的价值意识、合理的评价,对科学意识的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不合理的价值意识和评价则对科学意识的发展起着阻碍的作用。对对象的结构、功能、作用和发展趋势认识得越清楚、越正确,对主体的需要认识得越正确,就越有利于作出合理的评价,有利于形成合理的价值意识,而错误的认识则容易导致错误的价值意识。在近代以前,科学还处于相对不发达的状态,人们对许多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的本质都认识得不清楚,人类的知识中还存在着许多想象的、幻想的成分,相应地,人们的价值意识中也就存在着许多迷信的甚至野蛮的东西,许多规范礼仪、许多价值观念都是没有什么道理的,甚至是毫无道理可言的。科学的发展、教育的普及,使人们破除了许多迷信,抛弃了许多没有道理的、野蛮的习俗和观念,使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价值意识逐步趋向合理化,以致人们提出要建立科学的生活方式。

20世纪30年代我国曾发生过著名的“科学与玄学”的论战,就是以科学能否解决人生观的问题为题目的。从我们现在的观点看,科学派强调科学的作用,特别在当时的那种社会背景下,用科学的精神破除传统的许多迷信的观念,具有合理性,也具有相当积极的社会作用,玄学派的落败也是必然的,但认为科学能够完全解决人生观的问题,这就夸大了科学的作用。人类现代遇到的许多问题,包括生态问题、文化问题、信仰问题等,都说明仅仅依靠科学是不够的,如何合理地运用科学技术的成果,如何正确地将高科技与人的发展结合起来,如何解决当代人遇到的许多困惑的问题,都必须要有价值意识的参与。科学只能为解决人生观和信仰问题提供必要的基础,还需要有正确的价值观的指导才能解决这些本质上属于价值意识的问题。

合理地理解价值意识和科学意识的关系问题,对于我们正确地看待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关系,看待意识形态和文化问题的性质及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指导性意义。许多人有这么一种看法,认为自然科学以自然事物及其规律作为对象,这些对象没有价值问题,所以自然科学是“价值中立”的,而社会历史现象是人的活动的产物,是包含了价值因素或者主要是价值问题,所以对社会现象的研究不可能实现价值中立,因此也就没有科学性可言。至少在对社会历史问题的研究中不服从自然科学研究的那些规范,也不可能发现什么规律。

这种观点的源头可以追溯到新康德主义那里。文德尔班把科学分为自然科学和历史科学,李凯尔特则称为自然科学和文化科学,认为后者涉及价值问题,与前者在研究方法和任务方面都是不相同的。他们毕竟还承认对社会历史现象、文化现象的研究也是科学,后来的一些人更为极端,认为对社会历史的研究无法成为科学,只不过是研究者自己基于一定的价值观而作的一种对社会历史的解释。克罗齐说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就表示了这种意思,在他看来,历史就是当代人根据自己的历史观和价值观对历史的解释体系。他们的这些观点,都直接或间接地包含着反对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是科学的历史观的意思。在我国理论界,虽然没有人明确承认上述的这些观点,但在对社会科学的性质的看法上,也存在着诸多含混之处。比如说,我们说自然科学没有阶级性,社会科学有阶级性,社会科学中除了逻辑学、语言学、思维科学等少数学科外,都属于上层建筑,属于意识形态。在我们的哲学教科书中,就把意识形态规定为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观念形态,包括政治法律思想、哲学、宗教、艺术、道德以及大部分的社会科学。按照通常的理解,意识形态主要是价值观念,是一定阶级的即社会统治阶级的价值意识。正是基于这么一种理解,所以社会科学作为科学的地位始终就难以得到确立和尊重。所谓分不清学术问题和政治问题的界限,把学术问题当作政治问题来对待,最根本的原因就在这里。

其实,说自然科学是价值中立的,这个命题只是在相当有限的意义上才能够成立。也就是说,自然科学由于它的对象的明显的可重复性,自然规律能够通过一定的科学实验得到有效的确认,自然科学研究得出的结论无论哪个阶级都是必须承认的,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自然科学没有阶级性。但并不是说自然科学研究中完全不存在价值问题,比如说学术价值问题就是在自然科学研究中,特别是在科学成果的鉴定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现代科学哲学关于科学范式的讨论,表明范式问题就与科学家群体或流派的价值观念有着密切的联系。一个科学家对科研题目的确定,对研究方案的制定和选择,对研究人员的配备,都存在着价值评价的问题。在现代条件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的一体化倾向越来越突出和明显,在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越来越具有重要的经济效益的时候,科研选题就更是不仅要考虑到学术价值,也得涉及社会经济价值的问题。

所以,说自然科学中不存在价值问题,就明显地不符合实际了。社会历史科学的对象是人的活动,涉及更多的价值问题,但从科学的角度看,主要还不是这个问题,而是对象发展的不可逆性的问题,是无法在实验室中将对象隔离起来而在理想的条件下进行研究的问题。至于社会科学研究得出的结论和成果难以像自然科学的结论那样得到各个阶级的共同认可,这既是因为这些结论容易与一定阶级的利益发生冲突,也是因为这些结论难以如自然科学那样得到直观有效的证实。

当然,在研究过程中,作为研究者也更加容易受到主体自我相关效应的影响,至少是比自然科学研究者更难以摆脱或克服社会关系、社会地位和立场的制约。但这些因素并不能构成,也没有构成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本质区别,作为科学,它们都是以揭示对象的规律为其根本任务的。如果动摇了这一点,就等于取消了、瓦解了社会科学的科学性,它可以是别的什么,但决不是科学。

由此可见,无论在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中,都存在着价值问题,都渗透着价值意识,尽管渗透的情况和程度有所不同。因此,不能把价值意识与科学意识的区别简单当作是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界标,更不能否认对社会历史现象的研究成为科学的可能性。把某个阶级的价值意识当作是普遍的科学的东西,强行要人们相信这是科学的谁都不能怀疑的东西,这种所谓科学则必然就是一种伪科学,是随着历史的发展必然要被抛弃的东西。不尊重社会科学的科学性,只能导致社会评价、社会决策方面的主观主义和唯意志主义,我们过去吃这方面的亏太多、太大了,一定要认真吸取这个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