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是对社会存在的反映,这是一切意识的共同的本质和一般的特征,当然这也适用于价值意识。在理解价值意识与现实的价值运动的关系的时候,必须自觉地坚持这一点,否则就可能会滑向唯心主义。但当我们要考察价值意识与其他意识的区别时,就不能仅仅停留在这一点上,而应该注意价值意识的特殊的、独有的特征,尤其是它的本质特征。
在西方价值论研究中,有相当一些学者把主要的甚至是全部注意力放在价值意识方面。这一点并不奇怪,因为在他们那里,价值问题根本上就是一个价值意识的问题,是人们如何看待、如何评价的问题,是价值观念和评价标准的问题。他们结合心理学对价值意识尤其是对情感方面进行了比较细致的研究,为我们提供了许多有益的材料,即使是一些失误,也是具有借鉴意义的。
前面说过,现代价值论的兴起具有一种反抗科学主义话语霸权的意义,科学是理性和认知活动的典型形式,所以许多倡导价值论的学者便从情感入手,把价值看作是情感现象或非理性的问题。在他们看来,价值意识就是人的意识中的情感部分,是以情感为中心的、与情感相关联的意识。也就是说,他们依据心理学关于知、情、意的划分,认为理智、认知、知识是科学意识,而情感和意志则是价值意识。这种观点在西方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即使是为科学主义辩护而反对价值论的理论家,如逻辑实证主义也是赞同这种观点的。在我们看来,就他们看到了情感、意志等心理现象更突出地体现了主体自身的感受、体验、倾向这个方面来说,确实是揭示了价值意识的特点的,但这种划分所带来的问题是把理智或理性排除到价值意识之外,似乎在价值意识中没有理智和理性的地位,这显然是有问题的。
新康德主义一派,走的倒是理性主义的路子,他们更关注的是人的规范意识或标准意识。文德尔班也承认价值与情感等分不开,他说:“价值(无论是正的还是负的)决不能作为对象本身的特性,它是相对于一个估价的心灵而言的……如果取消了意志和情感,也就不再有价值了。”[1]但他并不认为价值是主观的,在他看来,“正如自在之物一样,也存在着自在价值。我们必须探索它,以便显示出各具体价值的相对性,而且,如果价值只存在于对于进行评价的意识的关系中,那么自在价值就意味着同一种规范意识。”[2]在他看来,除了特殊的评价主体的特殊意识以及与之相对应的特殊价值之外,还存在着作为一般评价主体的普遍意识即标准意识以及普遍价值。普遍价值就是具有永恒正当性和普遍正当性的规范,是各种具体价值所共有并使之成为具体价值的东西。他认为,前者是心理学研究的对象,后者才是哲学研究的对象。他所说的哲学只有作为具有普遍意义的价值科学才有生命力,才能继续存在下去,都是这个意思。就他看到价值意识是一种规范性的意识,并且有普遍性的规范意识和特殊性的价值意识的区别来说,无疑是抓住了价值意识一个方面的特点,他反对把价值当作个人主观的、任意的东西,反对仅仅从个人情感的角度理解价值意识,也都具有积极的意义。但他割裂特殊和一般的关系,把普遍规范意识当作是先验的永恒的范畴,这就堵死了探索这些规范意识形成的途径,也颠倒了特殊价值和普遍价值的关系。
马克思曾经从意识活动方式方面讲到过人对世界的观念掌握,他说,“整体,当它在头脑中作为思想整体而出现时,是思维着的头脑的产物,这个头脑用它所专有的方式掌握世界,而这种方式是不同于对世界的艺术精神的,宗教精神的,实践精神的掌握的。”[3]在这里,马克思把理论的掌握方式与艺术的、宗教的和实践精神的掌握方式相提并论,为我们指出了理解价值意识的一条重要途径。理论的掌握方式可以说就是科学的方式,其目的和任务是理解世界的本来面目和规律。与这种方式不同,艺术的掌握是人从审美的角度、以美的尺度来对世界的掌握,是人用自己的尺度衡度、剪裁、取舍、加工对象的自由表现形式,它是物服从人、人利用物的最为突出的表现,也是人的自由精神的最为典型的表现。艺术家的活动是高层次的艺术的掌握活动,艺术活动的目的在于给人提供一个充满了美好的想象和愿望的世界,提供一个源于现实又高于现实的美的世界。宗教的掌握即是用信仰的方式对世界的掌握,其特点不在于对象的真实性,而在于它与心灵的合意性,在于它的理想性和神圣性。从原始的神话到后来的宗教,其创造的世界都是一个超现实的、理想的世界,它可以是幻想的、颠倒的,但不必是幻想的、颠倒的。它着重于人的那些带有终极性意义的理想,目的在于为尘世生活的各种规范提供一个终极性的前提和根据,为人的心灵提供了一种归属、一种慰藉。实践精神的掌握在于以现实的主客体统一、以现实的具体的真善美统一的形式对未来对象的观念塑造,对实践结果的超前把握,它为人的实践提供具体的目的、方案、计划等,具有极强的综合性、创造性和实践指向性。艺术的、宗教的和实践精神的掌握这几种形式,当然各有自己的侧重和自己的特点,但它们区别于理论的掌握形式的共同特点,在于它们都是一种体现了主体的需要、要求、愿望、意志的意识,是突出了主体尺度的作用、把主体尺度应用于对象上的意识。
我们讨论价值意识的特征,主要是针对和区别于科学意识而言的。科学意识以理性为主,也包含情感和意志的因素,而价值意识与情感和意志密切联系,但同样也包含了理性,同样也是知情意的统一,所以说,以理性还是非理性来作为科学意识与价值意识的区分标准显然是不合适的。价值意识包含了规范意识,同时又融合了人的要求、爱好、愿望等因素,把价值意识等同于规范意识,逻辑上也不周延。价值意识是一种与主体的身份、地位、立场密切相关并直接受其制约的意识,是一种体现着主体尺度、主体态度的意识。毛泽东曾说:“在阶级社会中,每一个人都在一定的阶级地位中生活,各种思想无不打上阶级的烙印”[4],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价值意识的特点。
价值意识反映的是价值现象,其内容是价值方面的内容,同时也是人们把握价值、评价价值时的主观条件。从主体的方面看,价值意识作为主体性的意识,总是一种“为我的”的意识,欲望、要求、爱好、兴趣、意志等,都从“我”出发,并围绕着“我”这个核心来旋转。从客体的方面看,价值意识不是平时所说的描述性的意识,而是一种意动性或意向性的意识,是欲使对象如何、觉得对象应该如何、“最好”如何的意识,也是关于对象的意义的意识。价值意识的最突出的功能,是服务于人的选择的,是面向着实践、直接为实践选择服务的。这里的实践当然是广义的实践,就是人的实际生活过程。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价值意识本质上是一种实践意识。
马克思说,社会生活本质上是实践的,人与事物、对象之间首先是一种实践的关系,人与人之间也首先是一种实践的关系。这里所说的实践的关系,主要就是一种价值的关系,是一种以利害为基本内容的关系。价值意识就是在处理这种关系中生成的,也是为了进一步处理这种关系服务的。中国古人讲“利用厚生”,价值意识可以说就是以“利用厚生”为主导方面的意识。实际上,不仅在人与物的关系中,利用是一个基本的方面和内容;在人与人的关系中,利用也是一个基本的方面和内容。人正是懂得如何利用外物,才成为了万物之灵;人与人之间进行交往,并且不断地扩大交往,也正是因为交往有利于彼此的发展,有利可用,有利可图。利用意识的核心是手段—目的的意识,它所关注的重点,就是以人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为尺度,看哪些物有用,能够利用,如何有效地利用,以及利用的合理限度。从这个角度说,人是目的,而且是唯一的目的,其余的存在物都是手段,都是作为人的手段、条件而具有意义的。无论人们是否自觉到这一点,在一开始就都是这么做的,直到现在也都是这么处理着人与世界的关系的。现代的生态危机,并不是如某些人所说,是由于人类总是以自己为中心、总想着利用外物的结果,而是由于利用得不太合理、很不合理以致造成了对人有害的效应。至于在人与人的关系方面,人是目的的命题,就包含了大家都是目的的意思,所以不应该把别人仅仅当成自己的手段,这就是一种规范,是社会性地确立的规范。规范是在人们的交往实践中确立的,也是为了更好地进行交往而服务的。人们的各种规范意识,包括道德意识、法律意识等,同样是一种实践的意识。所以说,价值意识本质上是一种实践意识,是在社会生活实践中形成的、直接地为了实践并服务于实践的意识。
价值意识作为一种主体性的意识,作为实践的意识,它最为突出、最为集中地体现了主体的人格、品质等,一个人是什么样的人,就看他如何行动,如何待人接物,但他作为一个主体,是他的意识支配着他的行动的。他有什么样的价值意识,他如何看待自己,如何看待自己与别人的关系,如何看待各种价值的关系,就决定了他如何行动,如何选择,决定了他就是什么样的人。一个人的科学知识很丰富,不一定就是一个高尚的、值得人们尊重的人,但一个人是一个高尚的、值得人们尊重的人,一定是因为他具有合理的、健康的价值意识。
[1] 转引自杜任之主编:《现代西方著名哲学家述评》(续集),35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3。
[2] 转引自杜任之主编:《现代西方著名哲学家述评》(续集),35—36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3。
[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1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 《毛泽东选集》第1卷,28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