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上面的讨论,我们得出的结论是,价值范畴是一种关系范畴,它所揭示、所表征的是一种客体与主体的特殊关系,是客体的存在、属性和运动变化与主体需要的一致性或接近的可能性和现实性,主体的需要是价值关系得以成为价值关系的根据,能否满足主体需要是判定一定事物对主体究竟有没有价值的尺度或标准。价值是一种主体性现象,是一种主体性“事实”,一定的对象、事物对一定的主体是否具有价值,既不以其他人的评价为依据,也不以这个主体自己的评价为依据,而是以这事物是否满足了主体的需要为依据。价值的客观性正表现在这里。这种客观性虽然不同于自然事物的客观性,不同于真理的客观性,它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因时而异,但它同样也是一种客观性,是一种作为社会历史现象的客观性。
如果承认了上述的结论,那么,进一步说,把价值与事实对应起来对立起来的这种做法本身就成了问题,因为价值也是一种事实,虽然它具有不同于平时人们平常所说的事实即科学事实、客体性事实的特点。这样,事实与价值就不构成一种事实与非事实的对立,最多只是一种事实与另一种事实的区别。正如我们时常把人与动物对应,以示二者的区别,其实这区别不过是人这种特殊的动物与其他动物的区别,无论这区别有多大,总也大不到人不是动物这个程度。当然,只要我们承认了、弄清了价值是一种主体性现象、主体性事实,是一种以主体的需要为标准但不是以人们对它的评价为转移的存在,同样具有自己的客观性,那么为了作为区别,用价值和事实这两个概念也未尝不可以,用其他的概念如科学事实与价值、客体性事实与主体性事实、客体性现象与主体性现象,同样也都是可以的。
在作了如上澄清的前提下,人们仍然可以问,价值与事实既然还是有差别的,那么它们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呢?如果说统一,那么是怎样的统一?在那些思维受形而上学统治的人那里,往往是看见了同就否定异,看到了异则否定同。在他们看来,既然价值与事实不同,那它们就是绝然对立的,若先承认二者不同又说它们是统一的,那就使判断失去了确定性,就是不合理的。而在我们看来,对立统一乃是一种客观的普遍的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
具体到价值与事实的关系时,首先它们是有区别的、对立着的,看不到它们的区别和对立,把它们同样对待,就会造成思想的混乱。只有把价值和事实看作是不同的存在、不同的现象,才能自觉防止对概念和判断的“越界”使用,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混乱。从积极的意义上说,承认它们二者的不同,才可能发现它们各自运动的不同规律,有利于人们更好地进行既合目的又合规律的活动。
其次,它们又是统一的。这个统一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第一个层面,是说它们尽管具有不同的特点和不同的规律,但都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因此,对它们都可以进行科学的研究,价值论作为一门科学是能够成立的。第二个层面,是说价值与事实相互依赖、相互作用、在实践中还相互过渡。任何价值关系,都必须以一定的事物(事实)为一方的承担者,以主体需要为另一方的承担者,而主体在特定条件下有什么需要也是一个事实,没有事实,价值就被架空了,实际上也不可能存在。一定的事实,总是在人的实践生活结构中作为某种对象而存在,这种“作为”什么,其中就意味着和包含着它具有着对人的某种意义和价值。
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是基于追求价值、创造价值的目的,而为了实现这个目的,就必须对事实、客体及其运动的规律有符合实际的认识。追求价值的动机带动了对新的事实、事实的新的属性、新的用途的探索,而对新的事实、新的规律、事物的新用途的发现,又使人与对象建立新的价值关系成为可能。人们的实践活动,就是具体地现实地实现物的尺度与人的尺度的统一的过程。
在实践的目的中,既有事实的因素也有价值的因素,这是两方面的有机合一;在实践进行中,以目的为标准,相关的各种条件、各种工具、各种计划方案等,都被作为价值客体来进行评价,分为有利的和不利的,合适的或不合适的,对的或错的;实践的结果,无论是作为生产资料还是作为生活资料,无论是物质产品还是精神产品,都是通过改变对象的现状,包括结构、形态、形式等,而创造出来的合乎人的需要、合乎人的目的的东西,并最终成为财富,成为有用的物品。实践在制造着新的客体、新的事实,创造着合乎人的需要的具有价值的新事实,人们消费着这些产品,又激发了催生了新的需要,刺激着人们进行新的认识和实践。如此循环不已,每一次的循环都使人们达到一种新的状态、新的境界,都使对象世界更加丰富多样。总之,只要不是抽象地而是具体地进行观察,就可以发现事实和价值总是纠合在一起,总是实际地相互包含着、过渡着、转化着的。
当然,价值与事实的相互包含和转化远比上述的概括要复杂得多,形式也是各种各样的。一部人类的发展史,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不断地从事实到价值,从价值到事实的相互转化和过渡的历史,也是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不断转化和相互过渡的历史。原始先民打制的第一个石器,就意味着把自然的石头转化为对人有用的工具;原始的洞穴,自从其被人们发现可以防风避雨可以作栖身之地,它就不再是纯粹的事实性存在,而是成了对人有着重要价值的存在物。日出日落,春夏秋冬,是自然的节奏、自然的事实,可当人们懂得了这种时令变化的规律,就使之变成了农事活动的指导,成为对人有价值的存在。星空、弯月、朝霞、夕阳,都是自然现象,但它们可以作为人的审美对象,承担着美的价值,给人以美的享受。青松、翠竹、腊梅,都是一种植物,可人们将之比作是不惧严寒、具有气节的君子,赋予其一定的道德意义。
人们创造了各种物质器具、规范制度、文化艺术产品,它们都负载着一定的价值内涵,不仅成为当时人们的价值对象,具有实用的价值、教化的价值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价值,而且对于后来的人们也具有认识的价值、启发和借鉴的价值。人类的文化和文明就是通过一代又一代人的不断的创造、不断的发现、不断的发明而积累起来的。在这个过程中,外在自然被人化,自然的事实被变成社会化的事实、历史的事实,人的内在自然被文化、人与人的自然的关系成为了社会的人的关系,人的自然的需要被变成社会的人的需要。正如马克思所说的那样,“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是自然界对人说来的生成过程”[1]。男女之间的关系是人和人之间最自然的关系,是人的自然需要和自然关系,在社会化的过程中,在经过文明的熏染后,这种关系就表现出人的整个教养程度,从个人如何对待这种关系可显现出他在何种程度上把自己理解为类存在物、按照人的方式来对待这种关系。人的感觉能力、思维能力、劳动能力、享受能力,都是历史的产物,它们既是人认识、辨别客观事物的手段,也是人创造、鉴别、评价、实现价值的手段。人的存在是一个事实,可人既是一切价值的主体,也是一切价值的创造者和评价者,他同时也是价值客体,是他人的价值客体和自己的价值客体。所有这一切都说明,事实和价值是内在地关联着的,在实践的过程中不断地实现着转化和过渡的,任何把它们当作是两种截然分离的存在、两种不能相容的现象的观点,都是丝毫没有根据的,是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造出的一种虚幻的假象。
既然在现实生活过程中事实与价值是内在联系着的、相互过渡和转化的,那么表现在人们的思维中、表现在逻辑上,认知和评价、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就不可能是绝然相分、不可过渡的。思维永远不能也不应该跟实际作对;逻辑的格式原本就是由无数次实践的重复而形成的带有公理性质的东西,它也不能与实践作对。关于认知与评价的区别与联系,关于价值判断与评价的关系,我们在后面讨论评价问题时会有较详细的交代,这里只就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能否过渡,事实判断是否也是价值判断的一种根据简略地谈一点意见。
在本章的开头,我们就指出休谟提出的问题实质上是追问价值判断的根据何在的问题,在许多西方思想家那里,价值被看作是情感问题,是通过情感才能揭示和把握的问题,所以,价值与事实、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的关系问题有时又被当作是情感与理智、非理性与理性的关系问题。理论上的辩难和困境,使得这种思路越来越遭到怀疑和挑战,在近年来的研究中,一些学者,如黑尔、塞森斯格等也开始承认价值判断有描述意义,承认价值推理是形成价值判断的基础。在他们看来,从完全是事实判断的前提中推不出价值判断,要得出价值判断,在作为前提的几个判断中至少有一个是价值判断,这便是所谓的“实践推理”或“混合推理”。他们考察的主要是演绎推理,应该说,在演绎推理方面,他们的这种观点是能够成立的,只有在前提中把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结合起来,才能够推出一个价值判断。推理不只是演绎推理,还有归纳推理、类比推理。在这些推理中,实际上也都存在同样的情况,前提中都须既有事实判断也有价值判断,才能得出价值判断来。有人认为在类比推理中,从一个价值判断就能直接得出另一个价值判断,比如,这本书我读了后受益匪浅,所以推荐给你,相信你也会有所受益。似乎是直接得出了另一个价值判断,实际上这里省略了一个事实判断,即我们两人的情况类似,如无这个前提,就无法得出你也会有所受益的结论来。对于归纳推理,无论前提是多少个价值判断,总得有一个事实判断,指出这些前提中所列的价值客体是同类型的,或者是指出价值主体有着共同的需要,才能得出这类事物是有价值的结论。
这种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相结合才能得出价值判断的结论,所证明的、所表现的正是价值与事实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证明它们之间没有一道所谓的“鸿沟”。至于说这个价值判断的结论是不是正确,从逻辑证明的角度看,就得看前提中的事实判断是不是真实可靠,前提中的价值判断是不是合理恰当,而最终的证明还是人们的实践,人们是在实践中确证着这些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各自的正确性,也确证着对它们之间关系认识的正确性的。尽管说这个证明过程很复杂曲折,但无论多么复杂,实践作为检验事实判断的标准和作为检验价值判断的标准都是确定的,没有疑义的。相反,如果脱离了实践,单纯从理论上来求解,就会把这些问题变成如同经院哲学讨论的那些问题,使这个很现实的问题神秘化。在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看来,一些哲学家之所以觉得这是个难解的问题,甚至是一个无解的问题,就是因为他们从来就只是把它当作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没有把它当作是实践的问题。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13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