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价值是一种特殊的关系性存在(1 / 1)

实体性思维作为人类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思维方式,具有相当的普遍性,也即是说,在相当一段时间内,人们大多是运用这种思维方式来看待问题、思考问题的。过去自不用说,现代价值论兴起,人们意识到价值是一种不同于事实的存在,对价值的把握不同于对事实的认知。但是,无论是承认价值和价值论的思想家,还是认为价值只是主观的、反对能够建立价值论的思想家,他们中一些人的思维方式却还是沿着实体性思维方式的轨道和视野来看待价值问题,至少是没有明确认识到这种思维方式的缺陷,未能自觉地彻底地摆脱这种思维方式的根深蒂固的影响。

承认价值的思想家们,许多人径直认为价值就是一种属性,是人们称之为有价值的那些事物的一种属性,正是这种“价值性”使得这些事物成为“有价值”的事物。当他们不能经验地发现这种属性的时候,便认为这是一种超自然的属性,或是不能用理智来分析、不能靠感官来发现,而只能靠情感和直觉来把握的属性。

摩尔批评以前的伦理学家犯了“自然主义谬误”,用指证和定义事物属性的办法来“定义”善,他认为价值与一般事物的属性不同,是一种单纯的无法用以前的办法定义的东西,只能靠直觉来把握。舍勒则认为,价值不仅不依赖于价值对象物而且也不依赖于人的感觉知觉,是一种先验而客观的存在,只能靠情感和爱来接近和发现。培里则认为价值就是兴趣所指向的那个东西,是兴趣所在的那个对象。杜威认为,价值就是效用和效应。尽管他们的说法不同,但都共同认定价值也是一种“东西”、一种属性,或是把它归结为对象的某种功能、某种结果。

而反对价值是一种客观性的存在的思想家,也恰恰抓住的就是这一点。在这些反对者看来,既然价值是一种事物的类似于重量、色彩那样的属性,那它就一定能通过经验来被感知到,必须要能被证实才算数,否则就不能认为它们是存在的,是客观的。既然这种属性是事物所固有的,那它就不会因为人们的不同而不同,就应该对所有人都具有同等的效应。罗素就明确指出:“根本不可能找到任何可以证明这个或那个具有内在价值的论据”,所以只能认为价值是主观的,“如果两个人在价值问题上意见不一,那么他们不是对任何一种真理有不同的看法,而是一种口味的不同”,正如一个人说牡蛎好吃,而另一个人说牡蛎不好吃,他们的分歧是一种各自口味的不同一样。“既然解决关于价值的分歧的方法甚至是不可想象的,我们就不得不得出下述结论:这是个口味的分歧,而不是关于任何客观真理的分歧。”[1]应该说,罗素对价值属性说的这种驳难是十分有力的,甚至是价值属性论所无法克服的。但这不是说明罗素的正确,而是说明他们都局限于实体性思维方式的视野中,都是把价值当作是一种属性来看待的。

站在实践思维方式的角度来看待价值问题,就可以看出,价值问题作为人们实践生活的一个基本问题,虽然说非常复杂,但原本并没有什么神秘色彩,即使人们在理解价值时会出现某些误解或曲解,若根据现实实践生活予以合理的分析和解释,也不是多么难以澄清的事情。倒是理论家们在使这个问题复杂化的同时也使之神秘化了,是理论家们的实体性思维方式把问题引向了一条死胡同,以至变得难以说明难以澄清了。

顺便说一句,各种理论,包括哲学理论、经济理论、道德理论、艺术理论、宗教理论等,都是从人们的现实生活中发源的,但它们一旦脱离了现实生活,成为理论家的一种专项,在专门化的同时就存在着一种使之复杂化和神秘化的倾向。理论研究确有着见微知著的作用,但当专家们创造着使用着一套专门的语言,有人讥之为“行话”,来解释说明自己的发现的时候,这理论就变得不仅一般老百姓理解不了,就是其他专业的理论家们也难以理解了。就像生产分工在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同时也导致了社会关系的异化一样,理论分工在促进理论发展的同时也导致了理论的异化、精神生活的异化。各种理论借语言文字而存在,语言文字本是人们思想交流的工具和中介,异化了之后,语言似乎成了最真实的实在,成了有生命的东西,人的生命、研究者的生命倒成了语言为了维持自己的生命所必需的养料和摄取物。在我们研究价值问题的时候,实在是需要时刻提防,不要陷入这种异化了的话语圈套。

实践思维方式就是一种防止陷入话语圈套的防护器。在实践思维方式的视野里:第一,价值不是一种实体,也不是实体的属性,而是一种关系性存在。关系与属性的不同,在于它不是依赖于、依附于某个事物,而是存在于不同的事物之间。但关系也是一种实实在在的存在,尽管它没有实体和属性那样的外观。

第二,价值是一种关系,但不是任何两个事物之间的关系,甚至也不是一般所说的事物与人的关系,而是特指一定的对象物与人的需要的关系。从最原始的情况看,这对象物首先是指能够满足人的生存需要的自然物,是对人的生活和生产有用、有利的自然物,所以它们才被人看作是使用价值,看作是珍贵的东西。在其后的发展过程中,一方面是人的新需要的不断产生,同时从人的一定的直接需要、基本需要又派生和分化出众多间接的需要,特别是派生出了社会生活不同部门、不同方面的需要;另一方面则是产生了众多的人工物,包括物质性的各种器物、各种工具,一定的规范、制度、方法,各种各样的精神产品等,发现了更多更广泛的自然对象。需要在复杂化,对象也在复杂化,它们的关系当然也就复杂化了。一切价值都是对人的价值,而人又有人的价值,人的价值也是人对人自己的价值,如此等等,这就使得价值关系呈现出非常复杂而且是日益复杂的情况。

第三,价值作为一定对象的存在、属性和功能与人的生存和发展需要的关系,不是静态的存在,也不是简单的、对应的关系,相反,是一种交错的、重叠的、相互包含的、相互作用的关系,是处于不断的变化中的动态的现象。同一种对象可以与多种需要发生关系,于是形成了多方面的价值,一种植物,既可以作为观赏对象对人具有审美价值,也可以作为药材具有药用价值,还可以净化空气对人的健康有利,如此等等。同一种需要也可以与多种对象发生关系,同是对食物的需要,小麦、大米、玉米、大豆、土豆、甘薯等都可以成为满足这种需要的对象,它们之间可以相互替代,于是有经济学所说的“需求弹性”现象。对象的结构、属性和功能的变化,自然会引起价值关系的变化,而人的需要的变化更会导致价值关系的变化。

第四,人作为主体,可以有不同的存在方式,有不同的层次,每一层次的主体、每一个主体,都是一种相对独立、相对完整的存在,都可以与种种对象发生价值关系。主体需要的共同性,形成了共同的价值,主体需要的差异性,形成了不同的价值。一定事物对一定群体的价值,尽管可能也包含着对构成这个群体的一定个体的价值,但这毕竟是对群体的价值,不能替代它对某个个体主体的价值。这是两种不同的关系,虽然说事物是同一个事物,事物的结构、功能都是原封不动的。

价值的存在绝对不能缺少价值客体,即价值关系的负载物,但更不能缺少价值主体,即具有一定需要和能力的人。人作为价值主体,作为需要者,既根源于人的肉体存在及其所规定的各种需要,更由于人的社会性存在,他接受了一定的语言、文化、社会规则和规范,认同了一定的理想、信仰以及由此派生的各种礼仪、各种要求,虽然这些东西相对于个人似乎是一种先在的“先验的”的东西,是个人成为社会化的个人的前提,但它们毕竟是人们相互交往的产物,是前代的人们总结提炼了各种社会需要的结果,是交往活动能够顺利进行的条件。用马克思的话说,“动物只是在直接的肉体需要的支配下生产,而人甚至不受肉体需要的支配也进行生产,并且只有不受这种需要的支配时才进行真正的生产;动物只生产自身,而人再生产整个自然界;动物的产品直接同它的肉体相联系,而人则自由地对待自己的产品。”[2]

人的这种生产就是人的能动的类生活,人使自己的需要越来越丰富,使自己的世界越来越多样化,他不仅创造了各种物品,而且赋予了这各种物品以不同的意义,使它们成为文化产品或文化的表现形式。同样,人作为社会性的人,他的需要,他对需要的意识,他对待需要的态度,他满足需要的方式,都是社会化了的,是经过文化的熏陶渐染的。任何个人,无论他自己是否自觉地意识到这一点,他始终是作为一定民族、一定社会、一定时代的个人而存在的,因此他的各种需要和能力,包括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以及满足这些需要的能力,就都带有这个民族、社会和时代的特征,并且是由此而限定的。任何个人,他作为如此这般的个人,有着如此这般的需要,与一定的对象建立起一定的关系,他在意识中认为这些对象具有着如此这般的价值,在行为中有着如此这般的选择,所有这些都是可以通过经验来加以确定的。

价值作为价值客体与价值主体之间的关系,缺乏了任何一项,都不能构成价值关系,但从本质上说,价值是一种主体性现象,是一种主体性存在或主体性“事实”。即是说,作为承担价值关系的双方,地位并不平等,作用并不相同,客体的存在、结构、属性、功能是一种必要条件,主体的需要才是价值关系的根据,既是价值关系作为价值关系的根据,也是价值关系变化的主要的决定性的因素。只有从主体需要的形成、性质及其变化这个角度入手,从主体这方面入手,才可能发现价值现象的秘密。主体的需要及满足是价值的尺度,是衡量一定对象到底有没有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的尺度。一定的主体,作为能动的进行着选择活动的主体,他当然受着自己的意识的支配,受着评价的指导,他总是选择那些他认为有价值的对象,但对象是否真像他所认为的那样,具有他所以为的那些价值,却不是以他的意志和评价为转移的,而是以是否确实满足了他的需要,产生了预期的效果和效应为根据的。价值的客观性,说到底就是指不以主体的评价为转移的这么一种属性,这么一种特点。

确定价值是一种主体性现象,一是以承认各种主体都是一种相对独立的主体、各种主体的需要都是一定事物对他的价值的实际确定者为前提的。强调这一点是为了解决这样一个在一些人看来是无法解决的难题,即如果一事物能够满足群体主体的需要,对群体是有利的、有用的、好的,而在某个人来说,却不能满足他个人的需要,甚至妨害了他的需要的满足,对他来讲就是不利的、有害的,或者相反,在个人是有利的、好的,对群体却是有害的、坏的。对于这个问题,一些人认为如果承认群体的需要是合理的,对群体的价值是客观的,那就得否认个人需要的合理性和对个人的价值的客观性;反过来,如果承认个人需要是合理的,对个人的价值具有客观性,那就势必导致否定统一的价值标准和尺度,就势必会引起社会生活的无序和混乱。

其实这恰恰是对问题的误解而造成的。社会群体作为主体与个人作为主体,是两种不同的主体,他们的需要发生一定的差异甚至冲突,这是难免的,也是一个客观的事实,由此所造成的价值冲突也是不能诉诸承认一方的客观性而否认另一方的客观性的办法来解决,而只能通过一定的妥协和规范来解决。这妥协和规范的前提,就是承认个人的那些与群体不同乃至冲突的需要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承认个人的合法利益和权利。社会通过规范、法律等所禁止的只是某些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即个人满足其需要的方式,并不简单地否定这些需要的合理性。进一步说,社会禁止某些行为,是因为这些行为对社会的负价值大于对个人的正价值,甚至对个人的负价值大于对个人的正价值,这是一种在承认其价值的基础上进行价值权衡的结果,而不是否定这些行为对个人的价值。

[1] [英]罗素:《宗教与科学》,127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9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