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个多重性的问题及不同回答(1 / 1)

现代研究价值论的学者大多认为,价值与事实的区别是英国哲学家休谟最先提出来的,在一些文献中这个问题也就被称作是“休谟问题”。其实这种观点并不很确切。因为这个问题具有多重性或多方面的内容,休谟主要是提出了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能否过渡、从以“是”为连系词的判断过渡到以“应该”为连系词的判断是否具有合法性。休谟在《人性论》中指出:“在我所遇到的每一个道德学体系中,我一向注意到,作者在一个时期中是照平常的推理方式进行的,确定了上帝的存在,或是对人事作了一番议论,可是突然之间,我却大吃一惊地发现,我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题中通常的‘是’与‘不是’等连系词,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应该’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这个变化虽是不知不觉的,却是有极其重大的关系的。”[1]休谟认为,如何从“是”的判断过渡到“应该”的判断,是需要作者做出说明和解释的,可是以往的著作家们都没有注意到这一点。“我相信,这样一点点的注意就会推翻一切通俗的道德学体系,并使我们看到,恶和德的区别不是单单建立在对象的关系上,也不是被理性所察知的。”[2]

我们知道,休谟属于英国经验论派的哲学家,以怀疑论和不可知论而著称于世,恩格斯就曾讲,近代不可知论的著名代表是休谟和康德。在休谟看来,我们只知道自己的经验,经验之外有什么、什么引起了如此这般的经验,都是不可知的,甚至也是不可问的。后来列宁对此有一段评论,说经验本来是人与外部世界联系的桥梁,可在这些经验论者这里,经验成了隔绝人和世界的屏障。休谟的怀疑论首先是针对神学的各种教条的,是以怀疑的方式来否定上帝的存在。在道德和价值判断问题上,他提出的问题主要是价值判断的根据问题。如果从以“是”为连系词的判断不能过渡到以“应该”为连系词的判断,从事实判断无法推出价值判断,价值判断就被悬空了,这也就是他说的“就会推翻一切通俗的道德学体系”。这些通俗的道德学体系就是以基督教戒条为基础的道德体系。休谟以怀疑论和不可知论变相而曲折地否定了上帝存在的真实性,否定了宗教伦理和一切通俗的道德学体系,这是他的革命性所在。从这个意义上说,休谟其实已经开了尼采的“重估一切价值”的先河。

休谟提出这个问题除了否定神学道德之外,还有另一方面的意义,这就是否定理性在道德中的作用。按照休谟的观点,事实判断是理性整理经验材料而作出的,是理性根据类似关系、相反关系、性质程度关系和数量比例关系而作出的,这些事实判断是科学判断,是科学根据经验作出的判断。而这些关系显然不包括功与过、善与恶,这说明道德并不在这些关系之中。善和恶不是理性的对象,只是道德情感的对象。对于一个具体的行为,人们无论从什么角度去观察,发现的都只是一些情感、动机、意志,绝不能从事实中发现善和恶。所以他认为,善和恶“不是对象的性质,而是心中的知觉”[3]。在理性与情感的关系上,他认为“理性是并且也应该是情感的奴隶,除了服务和服从情感之外,再不能有任何其他的职务”[4]。

休谟确实把价值判断的根据问题引向了人的情感领域,引向人的内心,但从他的经验论以及怀疑论的根本前提来说,他并不注重探讨作为对象的价值本身与事实有什么区别的问题。这个任务是后来思想家们在深入探索价值判断的对象性根据时提出来的。洛采把世界分为事实、普遍规律和价值三大领域,但他认为价值才是目的,经验事实与因果必然规律都是手段,在洛采这里,事实与价值的区别表现为手段和目的的区别。在新康德主义那里,事实是自然科学的对象,价值则是文化科学的对象,价值是自然和文化区别的关键。“通过与价值的这种联系(这种联系或者存在或者不存在),我们能够有把握地把两类对象区别开,而且我们只有通过这种方法才能作到这一点,因为撇开文化现象所有的价值,每个文化现象都可以被看作是与自然有联系的,而且甚至必然被看作是自然。”[5]他们认为,具有价值的历史和文化领域与不具有价值的自然领域是两个不同的世界,前者是超验的价值世界,后者是经验的实在世界;前者是应当的世界,后者是实存的世界。文德尔班强调:“必须区分应当与存在,价值与实在。规范与实在如果合一,则一切价值将终止。”[6]摩尔则继承了休谟的余绪,从直觉主义立场反对传统伦理学的“自然主义谬误”,他认为,传统伦理学借助于自然性质或非自然性质来定义“善”,以为对善的事物的特征冠以名称就是定义了善,但他们的这种方法是错误的,因为善的性质与善的事物并不相等。善是一种单纯的自明的质,只能直观、直觉而不能描述和推理,也无须借助于其他事物或性质来证明。列举事实和描述事实是一回事,而什么是应当做的和什么是善的则是另一回事。

真正使价值与事实不能相容的是20世纪前半期兴起的逻辑实证主义。或许这么说更加符合实际,此前的思想家们多是从为价值和价值论争一席之地的角度来看待价值与事实的关系及其差别的,无论是持价值主观主义还是持价值客观主义的观点,大抵都认为价值是一种重要现象,是与事实不同的另一类现象。而逻辑实证主义则从科学主义的角度竭力否定价值的存在。明于此,就可以明白为什么他们把话说得那么决绝,搞得那么极端和绝对。在他们看来,无论是传统哲学中的形而上学命题,还是伦理学和美学中的价值命题,都是既不能用逻辑分析的方法,也不能通过经验加以证实的,所以都是没有意义的命题,都是应予以拒斥的。罗素说,“当我们断言这个或那个具有‘价值’时,我们是在表达我们自己的感情,而不是在表达一个即使我们个人的情感各不相同却仍然是可靠的事实。”[7]艾耶尔则说,价值命题不是真正的命题,“纯粹是情感的表达”,正如一声痛苦的叫喊不表达真正的命题一样。他们认为,价值词都没有与之相对应的对象事实,所以都是一些妄概念、假概念,用这些价值词所作出的价值判断都是一些虚假判断、虚假命题。由于根本没有价值这种东西、这种对象,因此价值论就不可能作为一种学科而存在。正是由于逻辑实证主义的兴起并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价值与事实之间有一道鸿沟才成为一种比较流行的观点,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已成为当前西方哲学中的一种基本信念。[8]

西方的规范价值理论和元理论是两种不同的研究范式,规范价值理论主要探讨什么是有价值的,或什么是善的、美的、正当的,并给出一套关于价值判断的标准、根据、准则,以论证自己的这套理论。元价值理论则注重对价值词、价值句子的分析,它的任务不是告诉人们什么是有价值的,什么是无价值的,也不提供关于价值判断的标准和规则,而是分析价值术语和价值命题的功能和意义,研究这些命题能否证明的问题。元价值理论是随着逻辑实证主义的语言分析哲学的出现而出现的,所以,在20世纪30年代之前,除少数人之外,讨论价值问题的大多是沿着规范价值论的路子进行的。无论把价值看作是情感现象还是看作是先验的客观对象,或者看作是事物的属性,大抵都认为价值是存在的,是一种与事实有所区别的现象,都试图给出一套关于如何把握这些现象、如何作出合理的评价和价值判断的规则。与他们相反,元价值理论由于受逻辑实证主义的立场和原则的影响,坚执经验证实的意义标准,他们分析各种价值词、价值句子的用法,得出的结论是这些词和句子都是没有“意义”的,即无法为经验所证实的。在他们看来,价值根本就不是一种对象性或事实性存在,价值判断只是个人情感、爱好的表达,完全是主观的,没有任何可靠的根据和公准,所以,建立价值论的努力本身就是在做一件不可能的事情。

当然,在现代西方哲学界,反对逻辑实证主义观点的也大有人在。许多人都认为他们的观点过于极端,一些论者指出,把道德判断看作纯粹是个人情感的表达,只是个人的一种态度和情感,这样就消解了道德判断的社会意义和严肃性,与其说是澄清道德中的问题,不如说是败坏了道德。芬德莱指出:“我们认为似乎确实存在着一个有秩序的价值和反面价值的构架,实践决断必须在它的范围内作出,哲学家也必须对该构架及其建构原则作出某种解释。”“无论我们对这一根本问题的决断是什么,价值领域的建构都是一个有价值的且并非不能实现的哲学任务。”[9]20世纪70年代后期出现的“道德实在论”也对逻辑实证主义否定价值存在的观点提出了有力的挑战,洛韦邦德认为,价值标准是社会的、客观的,而不是个人的、主观的,价值正是通过共同体遵循一定的一致规则的行为而内在于世界之中的,正如事实在世界中一样。事实和价值之间并没有区别,被看作事实的东西依赖于一套语言规则的一致运用,被看作价值的东西依赖于一套次一级的语言规则的一致运用。[10]正是这些反对意见,促使了逻辑实证主义的极端情感主义价值观向温和的方向发生转变。比如在斯蒂文森和黑尔那里,就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价值判断也具有一定的描述(事实)意义,承认价值判断之间存在一定的逻辑推理关系。

总起来看,意识到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的区别,是一件有着重要意义的事情。正如罗素曾经指出的那样,人类思想史上的许多不必要的争论,都是由于没有把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区分开来造成的。意识到了这种区别,人们就可以防止思想和判断的“越界”,从这个意义上说,自觉到这种区别,无论如何也是一种思维的进步。但是,另一方面,究竟应如何看待这种区别?这种区别是否仅仅是基于判断对象方面即价值和事实的区别,还是同时也涉及到主体方面和研究方法方面的区别?承认价值与事实的区别是否就意味着它们之间有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如果它们之间有联系,那这是什么样的联系?事实判断果然就推不出价值判断吗?如果价值判断不能从事实判断方面得到支持和论证,是否就意味着它就不可能得到论证和证明?建立价值论到底是否可能?所有这些问题没有一个是简单的问题,没有一个不是具有基础性、根本性的问题。我们在后面将渐次讨论这些问题。

[1] [英]休谟:《人性论》下,509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2] 同上书,510页。

[3] [英]休谟:《人性论》下,509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4] 同上书,453页。

[5] [德]李凯尔特:《文化科学与自然科学》,21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6] 转引自杜任之主编:《现代西方著名哲学家述评》(续集),38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3。

[7] [英]罗素:《宗教与科学》,123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8] 参见江畅:《现代西方价值理论研究》,285页,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

[9] [美]芬德莱:《价值伦理学》,98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

[10] 参见江畅:《现代西方价值理论研究》,295页,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