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价值作为一种主体性现象(1 / 1)

通过上面的讨论,我们可以得出几点简单的结论:第一,主客体范畴不单是认识论的范畴,更是具有世界观意义的一对范畴,主客体分析方法,即从主客体相互区分又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角度来看待、观察和分析人的活动以及感性世界的方法,就是哲学区别于其他具体科学的一种独特的视角和方法。

第二,主客体关系是历史地建立起来的,人的需要—能力在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一定的事物只有进入人的实践领域成为需要的对象,才能为人关注并成为人的客体。一定时代的人们、一定的个人所能建立的主客体关系的丰富程度和深刻程度就表现着、确证着人发展的程度。

第三,人作为主体,既以个人主体为其基本的形式,同时还有群体主体、社会主体、人类主体等形式。各种主体的需要都是人的需要。直接的需要和间接的需要、原生的需要和派生的需要,构成了需要的不同形态,那些初看起来与个人没有多少关系、纯属于社会有机体存在的发展的需要,归根结底也都是人的需要。

第四,价值不是主客体关系的形式,不是与认识关系、实践关系、审美关系相并列的一种形式,它是主客体关系中的一个方面的内容,主客体关系内容的一个方面,它就存在于主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之中。主体间性不是对主客体关系的否定,而是人在发展的过程中、在发展的高级阶段对共同主体性的一种确认和肯定。

价值作为一种主体性现象,它就存在于主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之中,是以主体的需要为尺度而形成、并随着主体需要的变化而变化的一种现象,是客体的存在、结构、功能和变化趋向与主体生存发展需要的一致性和统一,是客体对主体的意义。“价值是主客体之间的一种统一状态。但是仅仅理解到此,还不能真正地把握价值的特性。因为,主客体的统一不仅仅是价值,还有非价值。例如,主体服从于客体,受客体支配,也是一种统一,但不是我们所说的价值。价值的特点在于:这种统一必须是符合主体需要和内在尺度的,是客体为主体服务,是主体性占主导地位的统一。”[1]

如此看来,价值固然不能离开客体及其属性,但客体及其他所具有的属性和功能只是价值的负载物,它们只有相对于主体的需要,在主体需要的这个“天平”、这个“衡器”上,才能显现出自己的“分量”和意义,才被看作是有益的或有害的、有用的或无用的、好的或坏的。人们在实际生活中直接以自己的需要作为尺度去衡量对象,把对象分为有用的和无用的、有益的和有害的,然后以语言的形式把这种结果固定下来。当下一代人通过语言来掌握上一代人的经验时,就容易把语言与语言所指的对象之间的关系固定化,似乎有用与无用、有害与有益是这些对象自身的属性。

比如,我们把昆虫分为“益虫”和“害虫”,把一些不利于健康的气体称为“有害气体”,把一些能导致人畜死亡的物质称为“毒药”,等等,全都是把我们的尺度外化的结果。久而久之,我们反倒忘记了自己的尺度,把这种“益”和“害”、“好”和“坏”看作是对象自身的一种属性了。马克思对此曾作过十分精辟的分析。他说,有些人曾指出,“价值”这个词“表示物的属性”,“的确,它们最初无非是表示物对于人的使用价值,表示物的对人有用或使人愉快等等的属性”[2],但是,这不过是物被“赋予价值”。“他们赋予物以有用的性质,好像这种有用性是物本身所固有的,虽然羊未必想得到,它的‘有用’性之一,是可作人的食物。”[3]马克思还说,人们“可能把这些物叫做‘财富’,或者叫做别的什么,用来表明,他们在实际地利用这些产品……”[4]使用价值这个概念,实际上是表示物为人而存在。

使用价值是物的价值的一种最直接、最通常、最普遍的形式,实际上也是最典型的价值作为主体性现象的实例。所谓主体性现象,就是指以主体的尺度为尺度的现象,是随着主体不同而不同、随主体尺度的变化而变化的现象。古希腊哲人普罗泰格拉有一句名言,“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者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者不存在的尺度”,过去多把这句话看作是相对主义和主观唯心主义的命题,如果从非价值的角度看,以人作为存在或不存在的尺度,显然是有问题的。但若是把这句话放在价值问题上,那就是正确的。不仅对于整个人类是正确的,而且对于个人也是正确的。一幅名画,一首名曲,对于一个不懂得绘画和音乐的人来讲,就是没有任何价值的,他的需要和能力,决定了他与这些艺术品建立不起对象关系,他欣赏不了这些对象,体验不到这些对象所带来的那种愉悦。他的尺度就是这些价值存在与不存在的尺度。

价值的主体性特性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价值的个体性或独特性。“价值关系是一种以主体尺度为尺度的关系内容,它依主体的不同层次而表现出每一主体的特殊性、个性。”“要言之:以人类作为主体的价值,具有人类性或社会性;以一定历史阶段上的社会为主体的价值,具有时代性;以民族为主体的价值,具有民族性;以阶级为主体的价值,具有阶级性;以个人为主体的价值,具有个人性。这是价值的一种普遍现象,即我们所说的价值关系的个体性或独特性。”[5]这里,弄清主体的层次、范围,是理解价值的个体性的关键。一个人、一个群体、一个民族,都可以而且必然是一定层次上相对独立和相对完整的主体。在这个意义上,它们也都是一个个体,其所发生的各种价值关系,都具有这个个体的特性即个体性。当然,不同层次的主体因其范围的不同,其个体性也相异,这些都是应该加以注意的。

人们在关于价值的日常交谈说话中,往往是把主体予以省略或隐没,有时这种省略借助于具体语境不会造成语义的丢失或失真,但是在相当不少的情况下,因为省略了主体就会造成所指层次或范围的扩大,尤其在理论研究中,忽视、忘记了价值主体的不同层次就容易引起许多不必要的麻烦,为了一些虚假的问题而进行争论。比如,某件事情对于群体是正价值,而对于个人是负价值,这本来是两种不同的价值问题,它们可以同时存在而并不矛盾,但由于人们忽视了主体的不同层次,或是站在个人的立场认为这件事是坏事,或是站在群体的立场上认为这件事是好事,“这件事是好事”与“这件事是坏事”似乎就构成了一对矛盾判断,彼此可能就争论不休。这就是一个虚假问题。同样,不同的民族具有不同的价值标准和评价标准,如果不把民族主体突出出来,各自以自己的标准为唯一的价值标准,当作是客观的普遍的价值标准,总觉得对方不同意自己的判断,是不通情理、不可理喻,民族间的许多冲突就是由此而引起的。

由于价值具有主体的个体性的特点,而主体又是多层次、多种多样的,每个主体都有自己的一套价值坐标体系,不同的主体之间在价值标准方面可能重合,但却不能相互取代。所以,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价值的标准和表现也就是多种多样的,是多层的、异向的、异质的。对一些人是好的,可能对另一些人就是坏的,对一些人是有利的,可能对另一些人就是有害的;对一个民族有利的,不一定直接就对这个民族的每个人都有利,如此等等。只要这些主体仍然存在并没有根本改变,别人就无法用对别人的价值来取代对他的价值;对他没有价值的,无论你怎么解释、怎么说他愚昧无知,那对他还是没有价值。这一点不仅不以别人的意志为转移,甚至也不以他自己的意志为转移。

我们在这里强调主体的特殊性,并不是不承认不同主体之间也有共同性,相反,特殊性正是在共同性基础上的特殊性,是以共同性作为底色而显现出来的特殊性。人作为社会的人,作为文化的人,共同的社会生活和共同的文化背景,总会造成一定的共同性。而且在不同层次的主体之间,每一个低层次的主体都被高层次的主体所包含,通过共性和个性的关系与高层次的主体相联系。

以个人为例,每个个人都具有双重甚至多重的主体身份,一方面他是个人,是独立的完整的主体;另一方面他又是一定集体、一定阶级、一定民族的分子,是更高主体的一部分。在后一个层次上,个人就不是作为个人,而是作为一个更大的主体的一个细胞参与到这个主体的活动中,比如阶级的或民族的活动中,在他身上就体现着这个更大的主体的特性,也即是所有阶级成员或民族成员的共性。这种双重的身份之间是互为前提、互相包含的关系,但作为不同层次的主体,两者的个体性和价值就不完全重合或一致,它们之间也不能相互代替。理解这一点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们过去在一个很长的时期内,就是由于不理解这一点,在强调集体主体的时候,总是这样那样地否认个人主体的独立性,所谓“个人需要只有符合集体需要才是合理的”,就是以否认个人主体的独立性和个人需要的独立性为前提的。由于不承认个人主体的独立性,忽视个人的权利,而片面地强调个人的责任,表面上看似乎是加强了对集体的向心力,实际上阻碍了个人主体的发育,从而削弱了作为集体的每个细胞的活力,造成了各个细胞对于集体的离心力。

主体不仅是多层次的,在每一层次也往往是多个主体共存的,在个人层次有无数个个人主体,在阶级层次也会有多个阶级,在民族层次则有多种民族。这就是主体的多元性。主体的多元性,势必造成价值的多样性和多元性。所谓多元性,就是说这些价值无法相互归约,也不能彼此替代。

第二是价值的多维性。任何一个层次的主体对外都表现为一定的整体性,他内部的各个要素、各个部分形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服从于整体的规定性。但这个主体作为整体,在其内部,由其结构所决定,又会形成不同的规定性,具有不同方面的需要,因此,它所形成的价值关系也就是多方面的、多维的或全方位的。“所谓价值的‘多维性’是指,主体是活生生的个人或个人的社会共同体,它自身结构和规定性的每一点、每一方面和每一过程,都产生对客体的需要,都可能形成一定的价值关系。”[6]

我们在前面分析主体的需要结构时就曾指出,主体的需要不仅是多层次的,而且每一层次的需要也都是多方面的。马克思说:“人同世界的任何一种人的关系——视觉、听觉、嗅觉、味觉、触觉、思维、直观、感觉、愿望、活动、爱,——总之,他的个体的一切器官……通过自己的对象性关系,即通过自己同对象的关系而占有对象。”[7]这些器官作为人同外界联系的通道,它们都是主体的需要和能力,是主体的本质力量在多方面的表现,从而使人可能从多方面与多种客体建立起多样性的对象性关系,建立起多样的、多维的价值关系。个人是如此,社会也是如此。社会作为一个主体,他既有生产的需要,也有分配的需要,既有经济生活方面的需要,也有政治生活和文化生活方面的需要。单是文化生活方面的需要,就有教育、科学、艺术、哲学、宗教等多个方面,每个方面又可再分为多个方面。

人的需要的这种多维性、多面性,表现的是人的本质力量的丰富性,人越是发展,发展的程度越高,其需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能力也就越是丰富和全面。这就使得人类生活有这么一个特点,不仅从外延的扩大方面使越来越多的事物成为自己的对象,获得越来越多的价值对象,而且可以从内涵的方面越来越全面地利用对象,对于所遇到的任何一个客体事物,主体都能够从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价值尺度去衡量它,懂得想方设法使它对自己有利,尽量使它对自己无害或减少危害。客体事物的属性和功能是无限多样的,主体的需要也是无限多样的,因此,主体利用外物的可能性也就是无限多样的。当然,这种无限性又通过具体的有限性来表现,每个主体面对某个客体或某些客体,他只能根据自己的需要、能力、知识、各种条件来现实地利用客体,只能建立起有限的价值关系。价值的具体实现总是有限的,而其发展的前景则是无限的。

第三是价值的时效性。价值的时效性是从历时态的角度考察价值的结果。“价值的时效性是指,每一种具体的价值都具有主体的时间性,随着主体的每一变化和发展,一定客体对主体的价值或者在性质和方向上,或者在程度上,都会随之改变。”[8]主体和客体都是在时间中存在着的,时效性当然与客体的变化有关,客体属性和功能作为价值的负载,对于价值的存在和变化并不是无关紧要的,一定功能的丧失,便意味着一定价值的消失,这是毫无问题的。比如,食物由于存放时间过久而腐烂了,其对人的营养价值也就消失了,甚至会变成对人有害的东西。但客体一定功能的丧失,之所以造成价值的消失,还是因为这丧失了一定功能的客体已经不能满足主体的需要,所以价值才消失了。因此,这种情况不是对价值主体性的否定,倒毋宁说是从反面对价值主体性的肯定。主体需要的变化,则意味着价值尺度或根据的变化,才是更具有实质意义的东西。

价值的时效性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价值的即时性或及时性。某些价值只能在一定的时间内形成,过了这段时间就不是这种价值或不再是价值。比如某些情报信息,在主体亟须这种信息以作出决断和选择时,获得它具有很重要的价值,如果过了这段时间,它就可能完全没有什么价值了。另一种是价值的持续性或恒久性。主体的有些需要是持久的、终身性的,能够满足这些需要的价值就具有持久性。有些需要是许多主体的共同的需要,不仅这一代人需要,下一代人、下几代人也都有这种需要,能够满足这种需要而形成的价值就具有恒久性。一些人格理想、一些艺术品,之所以具有恒久的价值,根本上还是由于它能够满足不同时代的人们的共同需要的缘故。

价值的即时性和持续性也是一种辩证统一的关系。我们不能把它们的区别绝对化。价值的时效性实质上表现的是价值的时间差异性,而差异中就存在着共同性,共同性中又有差异性。《红楼梦》作为一部伟大的、不朽的作品,为不同时代的人们所共同欣赏,具有恒久的价值,但不同时代的人们对《红楼梦》的理解、《红楼梦》对不同时代的人们的价值又有一定的不同。只见同不见异,或只见异而不见同,都是不符合实际的。

价值的主体性是价值的一种本质属性,是我们理解价值的客观性、社会历史性的基础,也是我们讨论事实与价值关系的一个关键性环节。可以这么说,在价值问题上的许多争论、许多混乱,都是因为没有理解价值的主体性而引起的。

[1] 李德顺:《价值论》,125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Ⅲ,32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40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

[4] 同上书,406页。

[5] 李德顺:《价值论》,145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

[6] 李德顺:《价值论》,150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

[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123—12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8] 李德顺:《价值论》,154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