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是人的本性,人在一定需要和能力的推动下发动了活动,使一定的事物成为他的对象,成为他的客体,而他也就成为这对象的主体。人们生活的过程,实践的过程,就是他作为主体与各种客体打交道的过程,是处理各种主客体关系的过程,也就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
由于我们过去多从认识论的角度去理解主客体范畴,主要考察认识的发生和发展对实践的依赖关系,因此,我们把主客体主要理解为实践主体和实践客体、认识主体和认识客体,把主客体关系的形式划分为认识关系和实践关系。20世纪80年代价值论研究兴起之后,提出了一系列的相关概念,如价值主体和价值客体,评价主体和评价客体,所以,一些研究者便在原来的认识主客体和实践主客体的基础上又加上价值主客体,认为主客体关系有三种形式,即实践关系、认识关系和价值关系。李德顺在《价值论》中对于这种理解曾作过一定的批判,认为认识关系与实践关系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两种形式,价值则是认识关系和实践关系的内容方面,因为无论在认识中还是在实践中都要涉及价值问题,都以价值为一方面的内容(另一方面是真理),因此,把价值关系与认识和实践关系并列是一种肤浅的不合理的看法。[1]
现在看来,仅从认识论的角度理解主客体范畴确实是有相当问题的,如本章开头我们所指出的那样,应该从哲学总体的高度,从哲学与人类实践活动结构的关系的角度,从哲学与科学区别的角度来理解主客体范畴,把主客体范畴从认识论中提拔出来,只有这样,才能在自然观、历史观、认识论、辩证法等各个方面贯彻马克思所说的对对象要“当作实践去理解,从主体方面去理解”的基本原则。同时我们也必须注意到,我们所使用的这些范畴,都是从现实的人的活动中抽绎出来的,是对统一的活动过程的一个方面的概念规定,也是我们把握现实的人的活动过程的一种工具,只有综合地运用它们,使思维过程从抽象回复到思维具体,才能达到对现实的全面把握。因此,我们也不能期望主客体范畴能够把人的活动一切方面都包罗无遗,这是不可能的,它们只是为分析现实的人的活动提供了一个逻辑起点和坚实的基础。没有这个基础是不行的,仅有这个基础又是不够的,必须借助于一系列的范畴,才能揭示人的活动的丰富内容。
通常把主客体关系区分为认识关系和实践关系,这是有其现实的根据和原型的,也是合理的,但这两种形式并没有穷尽主客体关系的类型,在此之外至少还有一种类型,这就是审美关系。马克思说:“从理论领域说来,植物、动物、石头、空气、光等等,一方面作为自然科学的对象,一方面作为艺术的对象,都是人的意识的一部分,是人的精神的无机界,是人必须事先进行加工以便享用和消化的精神食粮。”[2]尽管马克思在这里提到“从理论领域说来”,后面又接着说“从实践领域说来”,把理论和实践作为两大领域来看待,但他把自然科学与艺术相提并论,明显地认为作为科学的对象与作为艺术的对象是有区别的。也可以这么说,作为认识关系的主客体关系与作为审美关系的主客体关系是不同的。
我们知道,德国古典哲学的奠基人康德曾有三大批判,这就是《纯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和《判断力批判》,各自处理的是认识问题、道德问题和审美问题,形成了真、善、美三个领域。康德所讲的实践主要是道德实践,但他关于实践的核心问题是善的问题,却有着普遍的意义。黑格尔就继承了康德的这个观点,认为实践解决的主要是善的问题,是通过改造对象使对象符合人的目的的问题,并且也接受了真、善、美的划分。马克思显然受到了康德和黑格尔的影响。他改造了二人的实践观念,确立了科学的实践观,并把真、善、美的问题统一到实践的基础上来理解,从而加深了对真、善、美的认识。马克思虽然没有写出美学的专著,但他具有丰富的美学思想,这却是为美学界所公认的。但是,在我们过去通行的认识与实践二分天下的框架中,并没有容下马克思关于美学、关于人也是按照美的规律建造的思想,这显然是不合理的。现在我们引入审美关系,把它看作是主客体关系的一种形式,与认识关系、实践关系相并列的一种形式,真、善、美就都有了自己的着落,真、善、美的统一作为人的活动的一种理想,也就比较好讲,比较顺理成章了。
主客体关系实质上就是主客体的相互规定、相互作用的互动性关系,这种互动性关系是对各种具体的主客体实践关系、认识关系和审美关系的抽象和概括,正如主体和客体本身就是对各种具体的主体和各种具体的客体的抽象一样。这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方面是说主体和客体在其现实性上都是具体的,在具体的条件下被规定的,而且是相互规定的关系性存在,是在一定关系中的存在。主体是人,但人只有在一定的对象性关系中才成为主体,在与一定的对象相对时才作为主体,并非无条件地就是主体。人在一定的关系中也可能是客体,在他被当作别人的对象或自己的对象时他就是客体。不仅如此,说一个人是主体,总意味着他相对于某个客体是主体,是这个客体的主体,是在哪一方面、哪一种关系上成为这个客体的主体。同样,说一个事物、东西是客体,也意味着要指明它是哪一个主体的客体,是什么样什么类型的客体。人们在日常交往和语言中由于有具体的语境,不作特殊指明其意思也是清楚的,但在理论研究中,有时就可能忘记了这一点,这就容易把问题抽象化了。所谓“主体的固着”,即把某个人所拥有或曾经拥有的某种主体“身份”、“角色”当作是他的一种固定化的属性和规定,就是这种抽象化的结果。另一方面是说,实践关系、认识关系和审美关系是现实存在的三种主客体关系类型,它们既有区别,又往往是交织地存在着,存在于同一个人的活动之中,是同一活动的不同侧面。讲主客体相互作用不能离开这些方面,要注意在不同方面这种相互作用是有差别的,否则就会陷入一种抽象的议论。同时也得注意,实践关系、认识关系和审美关系的区分也只具有相对的意义,主体作为实践主体或认识主体或审美主体都只是他的一个方面的规定,他实际上是在实践过程中就同时在进行认识进行审美,把这个统一的过程人为地割裂开来,也是抽象化思维的结果。
主客体之间首先的直接的是一种实践关系。所谓实践关系,是说主体作为现实的人,有着各种物质需要的人,他首先是从这个角度这种视野来看待对象,从实际利害和功利的层面来对待他的对象;而客体呈现在主体面前的则首先是它的有用性、可利用性,是作为一种有用物(或有害物)来引起主体的注意和关注的。这是从基础层面看,从进一步的动态的层面看,主体与客体是一种改造和被改造、要改造和可改造的关系。客体的现状不能满足主体的需要,主体便生出改造它的动机和念头,但这种念头又以对象的可改造性和可利用性为前提,以把对象改造得合乎需要为目的。
再进一步,主体动员起自身的力量,运用一定的工具,根据自己的目的来改造对象,亦即调整主客体之间的关系。主体改造客体,而客体有自己的结构、自己内在和外在的各种联系、各种规律。主体改造客体,是主体能动地作用于客体,要客体服从自己,而客体则抵抗着主体对它的改造,反作用于主体。实践进行的过程,就是这么一种主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作为结果,主体付出了一定的体力和智力,而客体则由于主体的作用发生了合乎主体目的的变化,成为主体的生活资料或生产资料;主体的劳动以一种流动的状态渗入客体身上,变成了凝固的状态,主体的力量客体化了,而客体成为产品,成为主体的消费对象,或是生活的消费对象,或是生产的消费对象,成为主体的有机的或无机的身体。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主体客体化和客体主体化。主体和客体的相互作用,使得主客体双方都发生了变化,主体通过劳动过程和消费过程增强了自己的经验、技能和能力,产生了更新的需要,成为新的主体;客体则改变了自己的形式、形态和功能,成为产品和消费品。
主体改造客体的过程,同时也是主体通过“接触”客体而不断地揭示出客体的属性、习性、规律的过程,是主体获得感觉、经验从而认识客体的过程。认识就是在实践的过程中来进行的,也是随着实践的深化不断得到深化的。实践验证着主体先前获得的对客体的认识,也验证着主体的目的、方法的可行性,从而不断地矫正着、扩大着、深化着主体的认识,锻炼着增强着主体的认识能力,促进着认识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当我们把注意的焦点放在认识过程本身,把认识当作一种相对独立的过程来考察的时候,我们发现认识关系同样也是一种主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不过这种相互作用与实践关系中的相互作用又有所不同,这是一种能知与所知、探索与被探索、反映和被反映的关系。认识主体要尽力探索客体的规律、奥秘,根据实践中获得的经验、信息在头脑中再现客体的真实面目,而客体则“抗拒”着主体的探索,“要求”主体的探索方式、认识方式与它的运动方式、发展程度、特点具有一定的匹配性,反抗着主体的片面性和主观性。
认识关系主要是一种信息过程,在认识主体一方主要体现为如何接受来自客体的信息、加工这些信息的过程,但客体在一定的实践和实验的扰动下发出了什么信息、“隐瞒”了什么信息,都对认识主体形成一定的限制和制约。因此,主体在实践过程中形成的认识,实现的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只能是具体的历史的统一,必须根据客体的新变化,根据主体的新要求,不断地变化和深化自己的认识,以求实现新的条件下的新统一。任何将认识成果僵化、凝固化的做法,都必然导致认识与对象、主观与客观、理论与实践的脱节和不统一。
主体改造客体的过程,用马克思的话说也就是把自身的尺度运用到客体身上、按照美的规律建造的过程。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就进行着审美活动,在欣赏对象的同时训练着自己的审美能力,培养着自己的审美情趣,然后再运用这种能力为自己塑造出新的观念对象,促使主体寻找符合自己审美情趣的对象。审美活动是一种更突出更集中地体现了主体能动性和自由性的活动,是将实践经验、技能和认识成果统一地综合地运用于塑造观念对象的活动,也是更人性化的设立目的、确立方法的过程。审美增加了劳动实践和认识活动的乐趣,强化和突出了它们作为人的自由自觉活动的特征,当劳动者把自己的活动当作审美对象来观照、用心体验这些活动给自己带来的乐趣时,马斯洛所讲的自我实现的需要就成为了一种优势需要而起作用了。
审美活动本质上是一种人对自身的关系,是人自己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对象化的结果,是人的自由心灵对自己的自由活动的关系。直观地看,审美客体是一种外在的东西,或是自然物,或是人工产品、艺术品,深入地看,审美客体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和对象化的结果,它们是人的本质力量的一种确证,人在这些对象中欣赏到的是自己的智慧、能力和自己的创造性。人们发现了所谓美的自然物体,感受到了它们对自己心灵的震撼,体验到了它们在自己身上引起的强烈的愉悦,便经验地、非批判地认为是自然物体引起了这种审美感受。
实际上,第一,人们是以自己的创造物、以人工产品为参照物来欣赏这些自然物体的美的,拟人化地移情地往往是下意识地把这些物体看作是“造化之功”,感叹的是造物主的伟大。第二,人们的审美感觉、审美能力是在社会化的活动中形成和培育起来的,是活动的结果,是全部历史的产物。人们在对自然物体的感叹中所肯定的与其说是自然物能引起如此强烈的审美愉悦,不如说感叹的是自己竟然有如此精妙的审美感觉、审美能力。如此说来,审美关系中主客体的相互作用就是一个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与人自身能力的关系问题。
无论是哪一种形式的主客体相互作用,主体都是作为能动的一方来发起、组织和调控着这个过程的,也是抱着一定的目的即使客体能够满足自己的需要来进行这种活动的。主体作为主体,这个“主”,既是主动的“主”,又是主要的“主”,更是主人的“主”。主体与客体相对,正显示了主体作为主人的地位。所以说,在主客体的相互作用中,主客双方的地位是不同的,主体客体化和客体主体化既是一种双向的运动,同时又具有某种手段和目的的关系,主体客体化是为了客体主体化,主体在活动中所付出的体力、脑力、时间等,主体在活动中所经受的种种艰辛,都是作为自己拥有客体、享受客体的成本和代价而存在的。无论社会分工如何使这个过程发生变形,如何使劳动发生了异化,从总体上从人类发展的总过程上看,这种关系都是普遍的无法遮蔽的带有必然性的。正因为如此,人才有使不合理的社会分工合理化的历史性需要,扬弃异化才作为一种历史的必然性要求而存在。当我们说价值是体现了主客体相互作用中客体主体化的实质内容的时候,当我们说价值是一种目的性存在的时候,就是从这个角度来着眼来立论的。
主客体是人的实践和生活活动的基本结构要素,无论在生产实践还是在生活实践中都不能离开主客体关系,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人作为社会的人,总是与其他人一起生活的,总要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或是合作或是竞争。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人与自然的关系制约着人与人的关系,而人与人的关系反过来也影响着人与自然的关系。从物质生产的层面看,前者表现为生产力,后者就表现为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就是人们互相交换其劳动的关系,它是生产活动得以进行的社会形式,也构成了人的全部社会关系的基础。在这种人与人的关系中,除了主客体关系,即彼此都作为主体而以对方为客体的关系外,同时还有主体间关系。在生产实践中,人们结合成一定的组织共同地进行生产活动,这时他们形成了一种共同主体,共同地对待他们面临的客体,完成共同的任务;在交往中,彼此以对方为自己的对象,这是一种主客体关系,是互为主客体的关系,但同时彼此也都意识到对方也是一个人,与自己一样也是一个主体。如此,在交往中他们之间就有一种主体间的关系。正因为彼此都是主体,都有主体的规定性,所以大家就要按照主体的形式而彼此对待,在坚持自己的主体性的时候,把他人也当作主体来对待。
一定的群体是在人们的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中形成的,群体的最简单的形式就是家庭,家庭是以人的自然生产为纽带而形成的一种利益共同体,家庭一出现,就有了各个家庭之间的交往关系,同时也出现了个别家庭的利益与所有参与交往的人们的共同利益的矛盾,于是这种由许多家庭构成的共同体便以一种超越个别家庭的形式、以共同利益的代表而存在了。在一个共同体内部,个人主体与其他个人主体的交往,一个家庭与其他家庭的交往,个人和家庭与整个共同体之间的交往,构成了一种纵横交错的社会关系体系。
在对外的关系上,不同的共同体之间也有交往,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军事的交流都是交往。无论是内部的交往还是外部的交往,都需要一定的规范,在一定意义上说,许多社会规范就是以这种主体间性作为基础的,是作为主体的人们在交往中自然形成的或共同约定的规范。一定的社会制度就是交往关系和交往规范的固化和凝结物,—定的规则包括度量尺度和规则、货币及其换算规则、道德规则、礼仪规则、语言规则、逻辑规则等都是交往的产物,也是为了更好的交往而设立的。这些规范实际上也是主体进行交换和交往的共同需要的反映,是维护一定的社会交往秩序的共同需要的反映。同时又作为众多的主体约束和评价自己的需要、自己满足需要的行为及其结果的一种尺度,是人们确定一定的言论、行为等合法不合法、合理不合理的尺度。
主体间性也是一种历史性的存在,随着人与自然关系的发展,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而发展,也伴随着人们的主体性意识的普遍觉醒而突出出来。在野蛮社会,虽然不同部落的人们都是人,但彼此往往却并不把对方当作主体、当作是人来对待。在奴隶社会,奴隶主也只是把奴隶当作是会说话的工具,是一种特殊的客体。在封建社会,人获得了基本的做人的资格,杀人偿命成了一种基本的法律规范,但人们囿于自己的小圈子,总是站在一定的“圈子”立场来看待其他的人,缺乏普遍的人的意识,即把任何人都当作一个人来看待的意识。只有到了现代社会,随着商品交换和交往的频繁化和范围的扩大,人走出了家庭的樊篱而成为了一种社会化的人,人们的主体意识普遍地觉醒了,“人道”意识才成为一种显化的意识。人道主义可以说就是这种现实在理论上的反映,同时又促进了人们的主体性意识的深化和发展,促进了基本的人权观念的出现。所谓“人道价值”,其实就是以这些观念为尺度而形成的规范价值。
从上面的讨论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从理论和逻辑上还是从现实关系上,主体间性都不是对主客体关系的一种否定,最多只是形成了对主客体关系的一种限制和补充。主客体关系是人的所有活动中都存在的一种基本关系,主体间关系则主要限于人与人交往的过程中,而即使在交往的过程中,主客体关系也仍然是一种基本的关系,人们首先从自己的需要和利益出发把交往的对方当作自己的客体和对象而看待的,首先是从主客体关系的角度来考虑、来进行交往活动的。只是这种主客体与物质生产过程中的主客体不同,对方不单是一种客体,或者说,在交往中,不能仅把对方当作客体来看待,还要看到他也是一个主体,也是一个人,要求按照人的方式来对待。只有从这个角度、从这个意义上,我们才可以对主体间性有一个合理的定位和理解,也才能对规范价值有一个合理的理解。
[1] 参见李德顺:《价值论》,77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9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