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选择在价值创造和实现中的作用(1 / 1)

价值创造和实现都体现了人的自由自觉性,二者密切联系内在统一,在一定的条件下甚至直接同一,这正像马克思所说的生产与消费在一定的条件下是直接同一一样,生产同时就是消费,消费也同时就是生产。价值创造是把可能的潜在的价值变成现实的价值,这就是一种价值实现,而价值享受(消费)作为价值实现的一种表现同时也是一种价值创造,是把主体作为新的主体再生产出来、再创造出来,也为进一步的价值创造提供了观念的对象和目的性。一些人不懂得这种辩证关系,不懂得生产就是再生产这个道理,总习惯于从消极的方面去理解消费活动,总觉得消费就是价值的毁灭和消失,这实际上是前现代的小生产者的观念的表现。只有在市场经济的现实条件下,以市场为中介的生产和消费的快速循环成为感性而直观的经验,当消费成为拉动生产发展的重要因素的时候,这种辩证关系才能为人们所普遍理解。

马克思说,人总是根据自己的尺度和物的尺度的统一,并懂得处处把自己的尺度运用到任何一个物种上去来利用物,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创造、建造、生产,这些都是属于同一序列的概念,都表明人是按照自己的尺度、自己的目的来有意识地进行活动的。“物质生活的这样或那样的形式,每次都取决于已经发达的需求”,而人们生活和交往的条件,“是个人的自主活动的条件,并且是由这种自主活动产生出来的”。[1]人的自由,作为人类学意义上的自由,就是指选择的自由或自由的选择。选择是价值创造和实现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能动因素,价值创造就是通过选择而实现的创造,价值实现也是根据主体的选择而形成的具体实现。在这里,价值的主体性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和落实,价值的多维性、多样性、多元性也得到了充分的证明。

选择这个概念,现在用得很广泛,不只是动物有选择,就是任何系统都有选择。当然,在具体的语境下,对选择的这些用法都是可以的。但是,我们必须明白,人的选择与其他一切物种的选择有质的不同,它是一种有意识的选择,是基于一定的价值评价、价值考虑而进行的选择。动物也根据趋利避害的本能进行一些选择活动,但动物的选择充其量是一种本能性的自然选择,是生命本质的自然性的一种体现。动物的行为是模式化的,沿着自己所属的种的轨道而运行,种的尺度、种活动的规律就是每一个个体活动的规律。

比如熊猫选择了竹子为自己的食物,每一只熊猫就都是这样,个体与物种之间具有高度的统一性,竹子没了,个体的熊猫得死亡,整个物种也得灭亡。人则不同,人是宇宙间唯一达到了意识和自我意识的存在物,能够把一切存在物都看作是自己的对象,包括把自身、自身的各种活动也看作是对象,所以才能够有意识地、自觉地进行着选择。只有人才懂得把自己的尺度运用到任何一个其他物种上去,只有人才能够超越外在的规律和自身的规律,能够利用这些规律为自己的目的服务,实现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的统一。

从这个意义上说,只有人的选择才是自主选择、自由选择。如果说动物的选择也具有一定的自主性,那么这种自主性是极其有限的,而且是受着本能和因果规律的制约的,最多只能看作是自主性的一种萌芽因素。人的选择则是根据自己的意识和意志而作出的。人固然也受着各种因果关系的制约,但由于有意识和自我意识,他不仅可以把这些因果作为自己的对象来考察,了解某种因会引起什么果,这种因果会对那种因果产生什么影响,而且能够依照自己的意志改变这些因果作用的条件,使之按照自己意愿的方向运动。在有些时候,即使认识到有些事情是不可为的,是无法成功的,但却为了自己的心灵安宁,为了自己的做人原则,为了自己的信念和理想,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生命是极其宝贵的,人人都珍惜自己的生命,可有的人为保住生命而出卖同志,背叛理想,有的人为了理想却可以牺牲生命。为什么?这是依靠单纯的因果律所无法解释的。自主也就是自由,由自不由他,由自己的意志作出决定,作出选择。片面地夸大意志自由、否定决定论是不对的,但为了坚持决定论而否定自由意志的存在同样也是不对的。

人的选择本质上是价值选择,是基于对价值的评价而作出的选择。过去我们也讨论选择、注重选择,但多是从客观规律、可能性这个角度来进行,较少从价值的角度去思考,所谓“一切按规律办事”,就是典型的表现。这是一个很大的缺陷,是机械唯物论的表现。选择自然离不开规律和可能性,选择总是在多种可能性之间进行的选择,这是毫无问题的。可能性的出现,可能性与现实性之间相互依赖相互转化的规律,选择时必须对这些规律有所认识,这是没有问题的。但这些都不是关键,关键的是根据什么来进行选择。这才是研究和讨论选择问题的实质所在。

我们认为,人们进行选择的根据不是规律,不是客体运动的可能性,而是价值,是客体的存在、属性、功能、运动的趋向与人的存在发展需要的契合的现实性和可能性。人们是根据这些客体运动的可能性、这些规律对人的价值来进行选择的。地球内部的各种因素相互作用,有一定的规律性,到了一定的时间点就可能发生地震。地震是一种天灾,所谓天灾,是说它是自然形成而人力无法抗拒的灾难,是会给人类带来巨大的负价值的一种现象。至少到目前为止,人类还无法驾驭地震,无法利用地震产生的巨大能量,只能采取躲避、减少灾难的方式来对付地震。躲避、减少灾难,这本身就是根据地震对人类的价值所作出的一种选择,是人类依据目前的能力和情况进行的一种选择。具体到某次地震来说,它的震中可能发生在河北,也可能发生在河南,可能在五月发生,也可能在六月发生,地震的震级可能是八级,也可能是五级,针对这种种的可能性及其出现的几率,人们采取相应的躲避措施,选择预防的方案和办法。这是人力所无法干预的情况,在可以通过人力干预的情况下,对于不利于人的可能性,人就要竭力破坏其实现的条件,阻止其实现,而对于有利于人的可能性,则努力创造条件促使其实现。是阻止还是促使,就是依据这些可能性对人的价值而作出的选择。

对于规律也是同样的道理,有利于人的规律,人就尽力维持和利用,不利于人的规律,人则想方设法破坏其运行的条件,或是使之产生不危害人、少危害人的结果。人的活动就是用一些规律去破坏另一些规律,用一些事物去促使或阻止另一些事物,利用它们的相生相克,从而达到自己的目的。总之,人就是根据这些规律的价值、这些可能性的价值作出自己的选择,来确定自己的活动目的的。

人的活动总是有目的的对象性活动,人对行动目的的选择,就是在认识对象的规律、可能性的基础上,在把握了对象物的尺度的前提下,结合自己的需要和能力,趋利避害,扬利去害,增利减害,尽量使之成为对自己更有价值的存在,使对象对自己的价值最大化,也就是达到自己最满意的状态。人的目的多种多样,但无论确定何种目的,大致都遵循这个原则,即达到自己的价值最大化。而这种价值最大化,总是一定条件下的价值最大化,是与主体的需要和能力相适应的条件下的价值最大化。

总之,价值才是人们选择目的确立目的的客观根据。可由于目的是行动结果的超前反映和观念把握,这时的价值总是作为可能的价值,作为主体对价值的“预估”、“预测”、“预想”而存在的。这个“预估”和“预想”,实际上就是评价,是对这些价值的“评估”。人们就是根据自己对这些价值的评估、评价而选择确立自己的目的的。从这个意义上,评价是选择的外化,是选择的主观依据。人们正是根据自己的一定评价,确立了目的,然后在行动中实现自己的目的,使价值从潜在的可能的形态变成现实的状态。这既是价值创造的过程,同时也是价值实现的过程。

这是从目的确立的角度,从选择目的的角度来说的,从实现目的的角度来看,也是如此。我们知道,人的目的和手段密切联系,相互规定。首先是目的规定手段。一定的手段是不是合理,是不是合适,是不是有效,以及效果如何,一句话,手段的价值是根据它对于实现目的的关系而得到规定和说明的。目的决定了选择手段的范围,也规定了手段起作用的方向,甚至决定着手段的性质,目的出了问题,选择手段往往就要出问题。而手段也规定着目的,对目的有重要的制约作用。人们选择一定的目的,总是依赖着他所能掌握的手段、他所能利用的手段、他获得手段和使用手段的能力。

一般说来,只要是正常的人,总是按照他现有的能力来选择自己的目的的,他的能力达到什么程度,他拥有什么样的实现目的的手段,就选择什么样的目的。缺乏手段的目的,或手段尚不具备的目的,就不是现实的目的,而只是一种空想的或未来才能实现的目的。主体在目的确立之后,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寻找手段,包括制订一定的计划,寻找一定的工具,组织人力、物力,等等。很显然,这里的手段是广义的手段,是达到目的所需要的各种条件、各种中介。同样的,寻找手段的过程,也是一个先借助于评价而进行选择的过程,是一个创造利用各种可能的条件的过程。

实现目的的过程就是使用手段的过程,是具体的行动展开的过程,既是一个目的中所包含的价值、所预想的价值从可能的变为现实的状态的过程,也是把手段的价值从可能的形态变成现实的状态的过程,还是各种不利条件、各种风险的价值从可能的形态变成现实的形态的过程。在这个过程的任何一步,任何一个阶段,都存在着某种变化或改变的可能性,主体会根据具体情况的变化,根据手段与目的的特定关系,或是修正目的,或是调整计划,甚至可能整个地放弃了这个目的。最后的结果,或者是成功了,即预定的目的得到了实现,或者是失败了,即目的没有实现。无论是成功还是失败,又都可以分出若干的等级或级别,成功有完全成功,基本成功,失败也有完全失败,一败涂地,或基本失败,得不偿失。即使是得失相当,大致也算是一种失败,因为不符合事前确定的目的,没有达到目的中所设定的要求。

主体在实践中的选择,主要就是对目的和手段的选择。目的是一,手段是多,对于同一个目的,可以通过多种手段来实现,手段的合适与否,合理与否,有效与否,效率高低,都要依据它对于实现目的的作用来具体确定。同样,一个目的是否合适,是否合理,在一定意义上也要依据手段来确定。这些都是与具体的价值比较和评价密切关联的问题。

对目的的选择首先要考虑的是目的的“善”,即价值的问题。一般地讲,人们以什么为目的,总是因为这目的是对自己有价值的,是自己所希望的,或是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负价值的,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也是一种规律,没有人愿意选择对自己不利的状况作为自己要努力实现的目的。

其次考虑的是目的实现的可能性问题,这也是对前一点的约束和收敛。这里的可能性,既包括对象方面的可能性,也包括手段和条件允许的可能性,既包括短期的现存的可能性,也包括发展的长期的可能性。主体希望获得的事物很多,希望达到的状态也很多,如果条件具备,这些都是可以作为他的目的的,可受实际情况和条件的限制,只有一些是有可能的。主体只能在这些可能性的范围内选择和确定目的,而不会把那些不可能至少是主体认为不可能的当作是自己的目的。

最后考虑的是与社会需要的契合程度,社会规范所允许的程度。人作为社会性的人,必然要受到这些社会规范的约束,有一些事情,是对自己有利的,是自己愿望的,也是有能力实现的,但社会规范不允许,比如为法律所禁止,为道德所不容,那就得放弃。当然也有不少人主要考虑前两点,对第三点不太考虑,或者说在利益巨大时就不管法律和道德的约束,而社会的法制越不健全,这种情况就越容易发生。

一切手段的选择,都是围绕着实现目的而旋转的,这时目的就成为衡量各种手段的尺度,也是评价各种手段的标准。在选择手段的问题上,第一重要的是了解、认清、掌握这手段对于实现目的的作用,这既是一个认知的问题,也是一个价值比较和评价的问题。对手段作用于目的的客观因果关系认识不清,必然导致价值比较和评价的失误。选择手段,往往不是要不要某一种手段,而是在众多可以采用的手段中进行比较,从各方面进行比较,寻找出最佳的手段,这个最佳,就是价值比较的结果。选择手段当然是在一定范围内选择,这里容易引起争论的是这个范围的边界在哪里,是否允许无限扩大,即平时所讲的“不择手段”是否合理。不择手段,是说任何有利的手段都可以运用,边界可以无限扩大,以有利于实现目的为唯一尺度和标准。也就是说,选择手段受不受社会规范的约束,要不要遵守这些社会规范,实际上这个问题的核心在于选择主体是不是认同这些规范,有没有一些任何主体都必须遵守的共同规范,以及这些规范的严密性和强制性程度如何。在法制比较完备的社会条件下,违法的结果总会受到惩罚,至少很容易受到追究,带来损失,人们就普遍能够确立法制意识,反之,如果法制不健全,不严密,司法又很不认真,那就谁都不把法制当回事。主体对这些规范认同到什么程度,在选择中就遵守到什么程度。而且,在这些规范的价值与某些手段的价值之间也有一个相互比较的问题,有一个主体如何权衡的问题。

总之,无论在确立目的的阶段,在寻找手段的阶段,在具体行动的过程中,主体的选择都是一个无时不在无处不在的因素,评价都在其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评价所把握到的所预测到的价值,在观念中创造的价值,如果行动成功,就转为现实的价值。即使行动不成功,主体也可根据评价和选择,尽可能地减少损失,不至于败得一塌糊涂。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12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