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一章,我们讨论过实践是一切价值的源泉,那里我们主要强调的是价值问题、价值概念都是在实践生活中发生的,如果说存在着一个“价值之谜”的话,那么它的谜底就在现实的人们的生活实践之中。这种讨论是必要的,但还是不够的,因为它主要解决的是如何从实践出发理解和认识价值的问题。在这里,我们需要进一步讨论,实践自身就表现为一个价值创造和实现的问题,倒过来说也一样,价值创造和实现本身就是一个实践的问题。我们认识和研究价值,研究如何评价和把握价值,都是为了创造价值和实现价值。这也是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区别于其他价值理论的一个重要标志。
一切价值都是人在实践中创造的,也是人为了自己占有和享受这些价值而创造的,创造价值和占有及享受价值构成了实践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环节。对于这个观点,有不少人是反对的。宗教理论家认为,世间万物,包括人,都是上帝创造的,价值也是上帝创造的,人只有按照上帝的启示,才能过有价值的幸福的生活。一些唯心主义的价值论者认为,价值世界是一个客观的先验的世界,或是情感的世界,人只能通过情感、直觉进入这个世界,领略和享受价值,而不是创造价值。而有的唯物主义者也反对这个观点,在这些人看来,价值是事物自身的一种固有属性,人只是在认识这些价值和利用这些价值,而不是创造价值;人创造各种人工物,都是利用价值的表现,是价值的转移而不是价值的创造,他们认为只有这样理解,才能确保价值的客观性品格不受到损害,才能更好地在价值问题上坚持唯物主义的立场。
即使在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研究者中间,也有着一定的反对意见。一些人认为,人在实践中创造了各种器物,这些都是或主要是物质价值,人在精神活动中则创造了各种精神产品,这些主要是精神价值,还有一些价值,是所谓的自然价值,如太阳、水、空气、自然山水等,它们的价值就不是人创造的,而是自然形成的。他们根据马克思曾批判过拉萨尔派的“劳动是一切财富的创造源泉”,认为“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而物质财富本来就是由使用价值构成的!)的源泉”[1]。至于说占有和享用价值,更为一些同志所反对,甚至认为是资产阶级的观点。在这些人的头脑中,我们只能讲价值创造,为社会创造价值,似乎价值创造出来就完了,任务就结束了,若再讲占有和享用这些价值,那就容易导致到错误的个人主义、享乐主义的立场上去。
上述的这些反对意见,总结起来是两种:一是反对价值是人创造的,或都是人创造的,是人在实践中创造的;二是虽承认是人的创造,但反对把创造和享用联系起来。我们认为,这些观点都是不对的,或是脱离了实践生活来理解价值问题,或是片面地理解实践的结果。其他的那些观点在前面都有所涉及和批判,这里就略而不论,主要就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研究中的反对意见作一点讨论。
马克思批判拉萨尔派,是批判他们只是抽象地谈论劳动,而不涉及劳动赖以进行的各种物质条件,特别是社会关系条件,马克思在上面这句话之后接着写道,“上面那句话在一切儿童识字课本里都可以找到,并且在劳动具备相应的对象和资料的前提下是正确的。可是,一个社会主义的纲领不应当容许这种资产阶级的说法回避那些唯一使这种说法具有意义的条件”[2],因为社会主义革命恰恰是以改造现实的劳动条件为任务的。自然界与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的源泉,这里说的源泉是指作为一种必要条件和要素,但如果没有劳动,这些条件和要素就没有任何意义,也不可能形成什么自然价值。在马克思创立的唯物史观的视野里,尽管自然地理条件是社会的必要条件和自然前提,但生产方式和劳动才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决定性的因素,当然也是人存在和发展的现实基础。马克思说得好,我们“周围的感性世界决不是某种开天辟地以来就直接存在的、始终如一的东西,而是工业和社会状况的产物,是历史的产物,是世世代代活动的结果”,“这种活动、这种连续不断的感性劳动和创造、这种生产,正是整个现存的感性世界的基础,它哪怕只中断一年,费尔巴哈就会看到,不仅在自然界将发生巨大的变化,而且整个人类世界以及他自己的直观能力,甚至他本身的存在也会很快就没有了”。[3]这种感性劳动和创造,不仅改变了人周围的自然界,改变了社会关系,使之成为人的无机的身体,而且改变了人自身,人的需要、人的五官感觉、人的思维、人的情感以及相适应的各种能力,都是历史的产物,是为全部社会生活所塑造、所形成的。
如此看来,所谓自然价值的说法,实际上是无法成立的,是不懂得价值是主客体间的一种关系、是主体性现象的表现。我们一些同志之所以这么讲,就是因为把创造价值当作只是创造价值客体,以为只有创造人工物的过程才是创造价值的过程,如果这客体是天然的,那它的价值就不是人所创造的了。持这种观点的许多人,一般也承认价值是一种关系,但在具体地分析问题时,却往往又不自觉地使思维滑向价值属性论的轨道。自然事物、事件和天然的物品,当然不能说是人在实践中创造的,可价值不是这些自然事物、事件的属性,而是它们与人的一种特殊关系,这种关系是人建立的,是在实践中建立起来的,是人把它们当作是对象、当作是价值对象之后才存在的。
人们把这些自然对象当作是一种价值对象,不仅注意到它们作为人的生存的一种基本条件,而且研究它们对人的多方面的作用,从更多的方面利用它们,修建起了水车、水磨、水电站,用水来灌溉农田,利用水的浮力来行船,建立了太阳能发电站,利用阳光治疗一些疾病,防止太阳的紫外线对人的伤害,等等。人类的实践越是发展,实践的能力越是提高,就有越来越多的自然对象成为人的价值对象,成为人类可以利用的工具和手段。总之,只有从人的实践的角度,才能理解这些自然物的价值的发展。相反,若是把这些价值看作是非人创造的,是与人的实践无关系的存在,既不符合现实生活的实际情况,也不利于合理地深刻地理解价值现象的主体性特征。
这一点不仅适合于人之外的自然物,同时也适合人自身的自然。在人自身的这些自然器官、自然禀赋等没有成为人的认识对象和价值对象前,它们当然也是支撑人的生命存在的条件和要素,但它们与人的生命的关系只是一种自然的因果关系,如同动物的脏器与动物生命的关系一样,是一种自然的事实,而在它们为人们所认识并作为价值对象而对待时,这才与人发生了价值关系,这种价值关系是人们在实践和生活中所建立起来的,包括人的生命的价值,都是人在社会生活中所赋予的、所创造的。正因为这个缘故,这些价值对于不同的主体也是有所不同的,是随着人的发展、文化和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地变动着、丰富着、发展着的。离开了人的实践和实践中生成的人的主体性,就无法理解这些价值的主体性差异、时代性差异和民族性差异,更无法理解其历史的变化和发展。
现在我们再讨论那种反对把价值创造和享受联系起来的观点。如果说第一种观点的错误主要是一种理论认识上的错误,那么第二种观点的错误就不仅是理论上的,其危害性比之第一种观点也要大得多,广泛得多,而且还要隐蔽得多。我们有相当一部分同志,是不赞成甚至坚决反对讲价值享受的,在他们看来,无产阶级的价值观只能讲价值创造和无私贡献,只能讲艰苦奋斗,而不能讲享用和享受,讲享受是资产阶级和剥削阶级的价值观念。我们许多人,自觉不自觉地受着这种错误观念的影响,只注重发展生产而不注意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过多地注意财富的创造而轻视财富的分配和消费结构的合理改变,在宣传方面一味提倡艰苦奋斗和奉献精神而刻意淡化甚至压抑人们的需要和权利意识,中国现在的许多社会问题,都是与这种不合理的价值取向直接关联的,所以需要特别地予以批判。
创造价值是为了享受这些价值,这在任何社会都是相同的,如果不是这样,那人们又何必去创造和生产这些价值呢?价值的生产、创造与价值的享用、享受原本是统一的过程,只是在人类发展的特定阶段,在以财产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制度下,创造与享受被割裂了,一部分人创造出来的价值被另一部分人所掠夺,一些人的发展以另一些人的不发展为前提,社会分裂为对立的阶级,剥削阶级成了不劳而获的人,成为价值的享受者,而劳动阶级创造的价值则受到了残酷的剥削,成为劳而不获的人,或劳多而获少的人。这种价值创造者和享受者的分裂,不仅严重地影响了社会价值的创造,而且形成了经常性的社会冲突,造成了许多人力和物力的浪费,亦即价值的浪费和毁灭。尽管说这也具有历史的不可避免性,同时具有一定的历史合理性,但毕竟决定了其历史的暂时性,终究要被更为合理的制度所代替,回归到创造与享受相统一的状态。
社会主义社会就是这种价值创造与价值享受相统一状态的历史形式,二者统一是社会主义的一个基本原则。在社会主义社会,我们需要反对、批判资产阶级和一切剥削阶级的那种只图享受只比占有和享受的观念,但决不能因此就认为对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来说,不能讲享受只能讲贡献。如果这样,那么贡献给谁呢?贡献给社会,贡献给国家,可国家、社会不就是自己的国家和社会吗?国家存在的目的不就是为了让人民群众生活得更好更幸福吗?可见,这种只讲贡献的观念看似有道理,实际上仍是马克思批判的把个人和社会抽象对立起来表现,是以把价值创造和价值享受割裂开来对立起来为基础的,所以根本上就是错误的。
我们知道,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制度的不合理性,首先是也主要是从经济运动方面进行的,其基本逻辑就是由于资本主义制度无法驾驭它创造出来的巨大的社会生产力,无法使人们的创造的价值获得合理的实现,因而不断周期性地爆发毁灭性的经济危机。马克思曾经从几种不同的角度讨论过价值的实现问题。
第一是从个人劳动社会化的角度。个人进行的劳动首先都是具体劳动,是创造和生产具体的使用价值的劳动,在商品生产中,这种劳动是否为社会所需要,所生产的使用价值是否为社会所承认,就是一个关系到这种劳动是不是有效劳动的问题。从这个角度看,个人生产的产品作为商品,如果在交换中以一定的时价为别人所认同、所购买,价值的实物形态变成了价值的货币形态,那么这价值就算是得到了实现。个人就可以拿着挣来的钱,再去购买新的材料,进行新的生产。在扩大的形态下,一个工厂、一个企业,只有其产品卖了出去,收回了货币,才能说是实现了这些产品的价值,同时也是再生产能够继续下去的条件。这与个人劳动社会化的道理是一致的。
第二是从使用价值实际地被消费、被使用的角度来讲价值的实现。马克思说:“一件衣服由于穿的行为才现实地成为衣服;一间房屋无人居住,事实上就不成其为现实的房屋;因此,产品不同于单纯的自然对象,它在消费中才证实自己是产品,才成为产品。消费是在把产品消灭的时候才使产品最后完成。”[4]“机器不在劳动过程中使用就没有用,就是废铁和废木。不仅如此,它还会遭受自然力的破坏性的作用、也就是发生一般的物质变换,铁会生锈,木会腐朽。纱不用来纺或织等等,只能成为废棉。”[5]从这个角度看,这些使用价值只有经过消费和实际地被使用,才能实现,才能从可能的价值成为现实的价值。
第三是从社会总价值运动和平衡的角度讲价值的实现。马克思讲生产两大部类之间,即第一部类的农业生产与第二部类的工业生产之间,属于第二部类的轻工业和重工业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农业产品除了满足从事农业生产的人们的生活消费,还要满足从事工业生产的人们的生活消费和轻工业部门的生产消费;轻工业产品也是为满足人们的生活消费需要的;重工业产品除了为重工业自身再生产提供机器,也为轻工业部门和农业部门提供机器。如果它们之间的比例失调,就会使得一部分产品卖不出去,既实现不了自己的交换价值,也实现不了自己的使用价值。
马克思讲的价值的实现,总体上分两个方面,一个是使用价值的实现,一个是交换价值的实现。前者与我们研究价值实现是直接联系的,后者则具有重要的启发作用。马克思主要是从物质生产即经济活动层面来讨论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实现的,我们这里讲价值的实现,是指作为哲学意义的价值的实现,不仅包括了物质产品的价值实现的问题,也包括了精神产品的价值实现和人的价值实现的问题。虽然如此,马克思的思想仍对于我们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无论是物质产品还是精神产品,都是一个从生产到分配到交换到消费的过程,如果说生产是价值的创造,那么分配、交换和消费就构成了价值实现的几个环节。从生产到消费总是一个过程,消费是生产的完成,是产品使用价值的实现,同时又开启了下一轮的循环。在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农业生产还是工业生产,无论是物质产品的生产还是精神产品的生产,都是为了交换而进行的,或主要是为了交换而进行的,都要通过分配和交换而进入消费领域。这里的消费既包括生产性消费,也包括生活性消费,在消费中,产品的价值、产品的有用性,才得到了实际的显示,才得到了实现。即使在未来废除了商品生产之后,个人劳动直接就是社会劳动,是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其生产的产品也需要通过消费来实现自己的价值。
如此来看价值的实现,它就是价值被消费、被享受的过程,是潜在的价值变成现实的价值的过程,是价值创造过程的完成,确切地说,是从评价到创造到消费的整个过程的完成。评价在观念上把握了价值,通过选择和创造生产出了价值,而在消费和享受中使价值得到了实现,使人的需要,包括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得到了实际的满足。这是经过抽象而形成的一个简化了的形式,实际的过程比这个形式要复杂得多,曲折得多。价值创造是价值实现的前提,这正如生产是消费的前提一样,没有价值创造,就没有消费和享受。而消费和享受,一方面是价值的实现,在一些情况下也意味着价值的消失。完成了的任务就不再是任务,实现了的目的就不再作为目的而存在,价值实现了,特别是物质价值实现了,一般也就消失了,转化为其他形式的价值了。
另一方面,消费又为创造提供了新的目标,产生了新的需要和新的能力,促使着价值创造的继续进行。对于精神产品的价值,消费和欣赏则一般不造成其价值的消失,这是它不同于物质价值的地方。但它也使得消费者提高了能力和产生了新的需要,促使着新价值的生产和创造。这则是它们所共同的。这个生产和再生产不断循环不断扩大的过程,就是一个创造价值和享受价值相统一的过程,是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相统一的过程,是物的价值实现和人的价值实现有机统一的过程。
近年来,我国理论界对社会公正讨论得很热烈,但不少人多是从分配的角度来着眼,如财富的分配、机会的分配、教育资源的分配、医疗资源的分配,等等,来批评各种社会不公正,讨论如何达到公正。有的人则认为公正主要是一种价值观念,一种评价,一种意识形态,似乎公正不公正就是人们如何看的问题。这些观点明显是片面的,不符合实际的。从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的角度看,公正作为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并非只是一种观念和意识形态,也并非只涉及分配问题。一个社会制度是否公正,在很大程度上就看它是否在价值创造、分配和享受方面做到了较好的统一,是否使物的价值实现和人的价值实现得到较好的统一,是否使个人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得到有机统一和良性循环。资本主义之所以必然要被社会主义所代替,就是因为它的内在矛盾使得其价值创造到价值实现的过程无法顺利进行,造成了严重的人的异化,使物的价值和人的价值都难以合理实现,所以才既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公正的,它的灭亡就既是必然的也是应该的。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29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 同上书,298页。
[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7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6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