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既是关于评价的性质问题,也是关于评价的社会认同的问题,是一个如何对评价进行再评价的问题。
从价值论思想发展史上看,在人们没有将价值与事实自觉地予以区分之前,大部分研究者的观点,把评价也看作是一种认识,既是认识,也就有一个是否真理的问题。无论他们怎么规定真理,总之都认为可以用真理这个标准来评判一定的评价,评判一定的评价标准。即使在西方,在休谟提出要将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区分开来之后,不少人仍然坚持着传统的观点,比如规范伦理学家,他们就总是把自己提出、赞同的那一套规范认作是一种真理,是一种价值真理。相反,在休谟之前,那些相对主义者,则不仅认为人们在评价问题上是见仁见智,就是在认知方面也是见智见仁的,他们根本否定有所谓客观的真理。在现代,实用主义一派,坚持用价值规定真理,认为有用就是真理,实则还是沿袭了主观真理论和相对主义的观点。而逻辑实证主义一派,则认为价值判断根本就是妄判断,根本就没有断定和陈述任何事实,所以不是价值判断有无真理性的问题,而是它本身就是没有意义的问题。从解释学到后现代主义,在强调主体性和多元性的同时,基本倾向都是否定存在客观真理的。
这个问题同样是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和马克思主义认识论都必须认真研究和对待的重要问题。在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研究的阵营中,意见也并不一致。一些研究者认为,评价就是价值认识,是对价值的认识,自然就有一个是否真实的问题,是否真理的问题。在这些人看来,价值真理是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只有坚持价值真理,才能彻底坚持真理一元论的观点,只有坚定无产阶级的价值观是唯一科学的价值观的信念,才能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中站稳立场。另一些研究者则认为,价值评价既然是根据主体认同的标准进行的,这些标准又是对主体自身需要的反映,那么不同的评价、不同的评价标准的对立和冲突,就不是一个谁真谁假的问题,而是既可以同真也可以同假的问题。也即是说,在评价问题上不需要、也不能使用真理这样的认识论概念来判定,价值真理没有意义。强调价值真理,很容易导致一种理论上的专制作风,把自己认可的、把当时统治者认可的评价当作是真理,把与此不同的评价都视之为谬误。这是在封建专制时代常用的一种欺骗人的做法,无论是宗教的专制还是君主的专制,残酷地镇压异端,镇压不同的思想,全都是建立在这种理论的基础上,在这种旗号下进行的。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要做的恰恰是拆穿这种理论的错误和欺骗性,使人们认清价值问题的实质,认清不同价值判断的对立根本上是不同主体在立场上的对立、利益上的对立,提高防止和抵制专制思想的自觉性。
我们认为,如何对评价进行再评价,根据什么进行再评价,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简单地套用真理,认为评价实质上是价值真理问题,或是完全否认评价存在真假问题,都是一种片面的观点,当然也各有自己的合理性。要深入地研究这个问题,有这么几点是必须注意的。
第一,评价是一种反映,这是没有问题的,只要我们坚持唯物主义,就得承认这一点。但这种反映是一种特殊的反映,不能不管这种特殊性,简单地说是反映就都有一个反映得对不对的问题,就都有一个是否真理的问题。比如,情感、情绪都是反映,同样的一种环境,有的人就感到舒适,感到愉快,有的人就不舒适,感到不愉快,我们就不能说哪种情绪、情感是正确地反映了环境的现实,哪种没有反映环境的现实。文学艺术是对生活的反映,对于这些艺术作品你能用真理还是谬误来评价吗?显然是不行的。所以,从评价是一种反映,得不出评价必然就有一个真理与谬误的问题这个结论。
第二,如前所说,价值意识具有多种层次,评价也是在多种层次上进行的,有下意识的,情感层面的和理知层面的。对于前两个层面的评价,肯定不能套用真理的概念。一个人喜欢流行歌曲而不喜欢古典音乐,另一个人则喜欢古典音乐而讨厌流行歌曲,这里的喜欢和讨厌就是评价。后者可以说前者浅薄、层次低、没修养,但不能说前者不对,是谬误;同样,前者可以说后者古板、没劲,但不能说后者是错误的。在这里不存在真理和错误(谬误)的问题。理知水平的评价对知识有很强的依赖性,但它毕竟是评价而不是认知,它依赖于认知但并不是认知。这里有两个层次的反映问题:一是评价所依赖的知识是否正确反映了对象的实际情况;二是评价是否反映了对象对主体的真实的价值。前一个层次的问题,实质上还是认识论的问题,与价值真理根本不搭界。后一个层次则需要进行分析,不能笼统来论。
第三,现在我们来分析理知评价的几种情况。
1.甲、乙两个人对同一个事件的评价不同,甲认为是好,乙认为是坏。这就要弄清他们各自暗含的主体是谁,对谁是好,对谁是坏。如果主体不是一个,而是两个,即他们两个人,那么甲说的好是指对甲是好,乙说的坏是指对乙是坏。在这种情况下,这两个价值判断所判断的价值就不是一回事,它们的对立是一种虚假的对立,二者可以同真,也可以同假,还可以一真一假,但彼此没有逻辑联系。只有在彼此针对同一个价值主体时,也就是说他们所评价的价值是对同一主体的价值时,彼此的对立才是真正的对立,才有一个谁对谁错、孰真孰假的问题。
2.对于规范价值的评价。规范是社会规定的共同性的东西,如法律规定的各种条文、道德上的各种规定。以法律判断为例,平时我们讲,法庭审判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样才会避免和减少冤假错案。在事实认定上可能会出现不同的意见,有真假正误之分,但这属于认知方面的问题。在法律条文的引用方面,在量刑尺度的宽严方面,都会出现分歧,但这就很难说是真假问题,所以一般只用对错概念而不用真假概念。而这个对错有时也是相对的,有时不仅同一级法院会有争执,就是在中级法院与高级法院之间也有争执,这时只能诉诸社会权力来决定。
3.对规范本身的评价的正误问题。规范为人们的评价提供一定的标准,但这些规范并不是天然就是正确的,尤其在社会转型时期,旧规范的权威性已然丧失,新规范的权威性还未确立起来,许多评价上的冲突是因为各自依据的规范即标准不同而引起的。这就使得对规范的评价提到了首要位置。对规范的评价也有几种情况,一是根据更一般的规范或原则来评价这些规范,二是根据这些规范的效用的结果来评价这些规范,或是既根据社会效用的结果又根据更一般的原则来评价这些规范。而在几种情况下都可能发生意见的分歧。在这些相冲突的评价中,也不是简单地说谁真谁假的问题,更多的还是站在什么立场上看待这些规范的问题。立场的差别就不是一个真假的问题,而是一个合理性的问题。
总体看来,如何看待评价的问题,首先还是一个范式问题,从认识论(知识论)的范式去看还是从价值论的范式去看的问题。把价值和评价限于知识论的范围内,按照真理与谬误对立的模式去理解评价,就容易坚持价值真理的观点,认为评价问题上的对立主要是真理和谬误的对立。这种范式恐怕是有问题的。而从价值论的角度去看评价,就突出了评价者的立场、信念在评价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就比较容易理解这些评价的冲突和对立,容易找到这些对立的根源。我们认为,对于理知水平的评价,其中有真和假的问题,但主要不是真和假的问题,不是一个真理性问题,而是一个合理性的问题。这里说的合理性,包含了这么几层意思。
首先,合理性是合乎道理、合乎理性的意思。不同主体的评价是与不同的立场、不同的价值观念相联系,并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其决定的,如果各自反映了体现了其立场和利益,就都是有自己的理由和道理的,是具有合理性的。不同民族各有自己的文化和价值观念,对同一些事物的评价会是不同甚至相反的,但各自都有自己的合理性。不同的阶级各有自己的立场和利益,对同一事件的价值判断也许就会不同,但这些判断既可以同真也可以同假,就其同真的方面论,也是各有其合理性的。
其次,合理性也包含了合乎真理性的意思。价值判断在一定的范围内也有真假的问题,如上面所讲的那种情况,在关于同一事物对同一主体的价值的不同评价之间,可以分出真的、对的和假的、错的,无论是哪一个层面的主体,大抵都不希望自己的评价出错误,不希望自己所认为的价值与实际的价值是相反的,不希望自己由此作出的选择是事与愿违的。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主要不是分真假的问题,而是在同真的基础上哪一种判断更合理更恰当的问题。比如是为了实现某个目标,有几种可选择的方案,它们都能够达到目标,决策者也知道它们都可以达到目标,决策者感到困惑和难以决定的是哪一种方案更合适、更经济、效益更好,这里主要是一个价值比较的问题,而不是谁对谁错谁真谁假的问题。
最后,合理性根本上是一种历史的合理性,是主体的历史合理性的问题。不同的价值观念构成了不同的价值判断的基准,而不同的价值观念都有一定的信众,只有那些能够为更多的主体更持久地信奉的价值观念,才具有更强的生命力。不同阶级都有自己的历史合理性,但他们的历史合理性是不同的,只有那些与历史发展方向相一致的阶级才具有更大的历史合理性,他们所持的价值观念也具有更大的历史合理性。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和价值观念是无产阶级的价值观念,无产阶级与历史发展的方向相一致,所以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观念具有更大的历史合理性和最强的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