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活动有两种基本形态,一种是依附性的,比如科学认识中就包含着评价,但这时认知是主要的主导的方面,评价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和方面,是依附性的或辅助性的;另一种是典型性的,如在决策过程中,决策中也有认知并依靠认知,但认知是依附性的附属性的,主导的方面是评价。我们这里主要以后者为重点进行讨论。一般说来,价值与评价有一定的对应性关系,有多少种价值就有多少种评价形式或类型,比如人的价值与物的价值不同,在评价方面就有对人的评价和对物的评价的分别,不能把它们混同;学术价值与社会价值不同,评价方面也各有自己的形式。评价的形式或类型是多种多样的,有分类评价和综合评价、个人评价和社会评价、现实评价与历史评价,等等。但从评价内容的性质方面说,基本又不出功利价值、道德价值、审美价值和学术价值这几个方面,所以我们这里就主要讨论这几种评价类型。
功利价值、道德价值、审美价值和学术价值是四种现实生活最常见的价值,与此相适应,功利评价、道德评价、审美评价和学术评价也是人们最常用的四种评价形式。
功利评价 功利评价的任务是揭示、把握、预估、比较、权衡一定对象对主体的功利价值。功利评价的对象无所不包,任何存在的现象或对象,包括过去的现在的和将来的,实存的和想象的,实物性的和关系性的,自然物和人工物,等等,都可以作为功利价值客体。主体也有多种主体,即使是同一个主体,也有多种需要,各与一定的对象发生一定的功利关系,都需要人们去评估去衡量去预测,因而功利评价的具体形式也多种多样。但作为一类评价,它又具有一些共同的特征。在下意识层面、情感心理层面和理知层面,都有功利评价存在,下意识的趋利避害,情感上的趋乐避苦,都与功利评价问题相联系并以此为根据,因为趋利避害、趋乐避苦都是以意识到和分辨出利害、苦乐为前提的。但我们这里主要还是以理知层面的功利评价为原型,为标本来进行分析。
功利价值是一种最基本的价值,也是一种最普遍的价值,与此相适应,功利评价也是最基本、最普遍的一种评价形式,其他几种评价都是在功利评价的基础上产生的,其他评价不能完全脱离开功利评价,当然它们对功利评价也起一定的约束作用。功利评价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主体在观念中把握利害、权衡利害、预测利害的过程,是寻找有利、更有利、最有利的目的,寻找最经济、最合算、最值得的途径和手段的过程。在功利评价的过程中和范围内,无论任何人、任何主体,都遵循着“唯利是图”的原则,而决不会去唯害是图。经济学设定的“经济人”,就是能够理智地分辨出利害并唯利是图的人,是能够精明地进行着各种利害计算的人。“唯利是图”这个词,平时人们都把它当作是一种贬义词,往往用来形容那些奸商、小人、忘恩负义者、不讲道德的人。实质上这种用法和看法,直接地看,是超出了功利评价范围来理解唯利是图;深层地看,是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中国传统社会耻言利、扬义抑利的特征,也主要是从道德教化的角度、从约束个人的角度来看待问题的。
其实,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阶级,在进行各种选择,决定各种政策时,首先考虑的都是利害关系,首先盘算的也是利益问题。个人当然也是如此。总之谁也不会去唯害是图,趋害避利。道德规范是调节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的,它最多只是规定了唯利是图的边界条件,形成了对它的一定限制,而不是对它的完全否定。从更深的层次看,道德规范也是为了群体整体的利益的,凡是具有道德价值的行为,也总是有利于整体的利益和整体的发展的。否则这种道德就缺乏了自己的根据。林则徐诗云,“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这里的祸福是对个人而言的祸福,只要有利于国家利益,个人祸福可以在所不计。所谓牺牲小我,为了大我,若无后者,前者就毫无意义。
功利评价是直接为主体设立目的和实现目的服务的。任何主体,主体的任何目的,都必须是也必然是他认为是有益的,有利于自己或自己所属群体的生存和发展的,是他当时觉得实现了自己的综合利益最大化的。这里说的“综合利益”,就是对各种利益的综合形式,是全面地考虑、算计、权衡了这些利益的结果。马克思说:“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恩格斯也曾指出:“每一既定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2]总之,人们奋斗的目的都首先是为了利益,人们的行动都围绕着利益而旋转,利益形成了目的的主要内容。而利益又不是单一的,各种利益之间也会存在一定的矛盾,如长远利益和目前利益之间、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之间就经常会出现矛盾,需要进行综合的盘算。主体确立自己的目的的过程,主要就是一个对各种功利价值进行综合评价的过程,是力图形成一个能最大地实现自己的利益的目标的过程。目的一经确立,就成为一种标准和尺度,由此来评价各种手段、方法、方案的价值,来评价各种环境因素和主体的各种因素,将之分为有利的、有益的或者是不利的、有害的。
功利评价的最大的问题最大的困难,不是是否要唯利是图,而是如何分清这些利害。在这里,各种知识的价值就显示出来了。对对象的情况了解得越清楚,对事物发展的规律把握得越准确,对主体的各种需要及其关系体认得越明白,一般说来对利害的判断也就越合理,越恰当。真理都是有用的,因为只有真理性的知识才能使人们有效地掌握各种事实,进而分清各种利害,而不至于以害为利,或为了小利而获大害,为了眼前的利而获长远的害。
功利评价根本上是一种比较评价,是在分清各种利害的基础上而比较这些利害、权衡这些利害而作出的评价。一些功利评价直接看上去是一个判断、一个定性判断,比如说某个对象对我们是有利的,是好的,但它是建立在比较的基础上通过比较利害而得出的。利害相连,有利就有害,利中有害,害中有利,要得其利就得受其害,不受其害无以得其利,自古皆然。所以只能权衡,利大者取之,害大者弃之。这是比较、权衡、选择的基本原则,也是其基本情况。定性判断就是建立在这种基础上的,是比较的结果。
还有更加复杂的情况。几种方案,各有利弊,此方案之长,正是彼方案之短,此因素之利,正是彼因素之害,错综杂陈,分清既已属不易,权衡更是困难。功利评价就在于要通过对各个方面的各种利害的比较,确定一个最有利的目的,找出最有利的方案,找出最经济、最划算的路径。这是一个将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通盘考虑,寻求最合适的结合点的过程,是将成本(包括实际成本、机会成本、风险成本)和收益、现实的利益和可能的利益、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等全面比较,将各种不利因素都考虑进去,寻求最大利益最大收益的过程。很显然,这是一个需要非常理智地进行各种比较各种计算的过程,兴趣、偏好等因素在其中也起作用,但与在其他评价中的作用大小是很不相同的,也是受着理智因素的限定的。所谓要防止感情用事,就是这个道理。
道德评价 道德评价是对人的行为和动机的道德价值的评估、评判、断定、确认。一般说来,道德评价只是对人的评价,对人的行为和动机的评价,是对这些动机和行为在道德上意义的评价。其他的东西不发生道德价值的问题,不能作为道德评价的对象。即使是人的行为和动机,对个人和社会都有多方面的意义,而道德评价只涉及其道德意义。一些人把道德评价等同于对人的价值评价,显然是有问题的。
如前所述,道德价值是一种规范性价值,是社会的文化的规定的价值。道德评价的标准就是道德规范,这是一种社会规定的标准,是个人所认同的社会标准。这些规范起源于生活中的习惯和禁忌,是社会群体为了其整体利益而约束个体行为的,在这一点上道德和法律是同样的,在人类社会早期二者也没有分别。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道德和法律分开了,道德规范是一种软规范,是借助于舆论的他律和行为者的自律而起作用的规范,法律规范则是一种硬规范,是靠一定暴力机构来维护的规范。
另一个不同,是道德规范具有双面性,既包括惩戒也包括激励,法律规范则只是从负面从禁止的方面规定人们的行为。当然,二者的侧重点也不同,道德侧重的是“教化”,是通过使个体形成善恶、荣辱观念而主要规范人们的动机,或者说是从动机这一头开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而法律则主要是以罚立威,从禁止行为这一头来影响人们。道德注重的是应该和不应该,法律则侧重的是效果,是从功利方面从实际利害方面对人们形成一种威慑,使其“不敢”。法律可以影响思想,但它不能以动机定罪、以思想定罪。以思想论罪的法都是恶法,是专制制度不尊重人权的产物。
道德评价主要是通过个人而进行的,但它本质上却属于一种社会性评价,因为这是使用社会规定的标准而进行的评价。人们进行道德评价,一是评价别人的行为动机是否符合通行的道德规范,评价别人的人品、品质是否善良;二是评价自己的动机、行为、品质是否合适,是否道德。在前者,众多的个人评价就形成一种舆论,在后者,是自己对自己的道德审查,形成的是一种自律。无论怎样,使用的都是社会性的评价标准,是自己认同的社会标准,不管自己是否意识到这一点,自己都是站在一定群体社会的立场上来进行着这种评价的。人们直接使用的是善、恶、应该、不应该这些道德语言,其实表现的是这些行为、这些动机、这些品质是否合乎社会道德的要求,符合的就觉得是好的,就认为是道德的,反之就觉得是坏的,是不道德的。自己的行为、动机、品质符合了这些要求,得到了别人的赞许和表扬,自己就觉得是一种光荣,受到了别人的批评,自己就觉得是一种羞耻。这些体验的多次重复,就使得来自别人的批评和表扬的他律,转化为一种自律。即使自己最隐秘的动机和欲念,也会受到自己的道德意识的审查,自觉地按照道德规范来思考来行事,按照这种道德的要求来设计自己的人生理想和人格理想。到了这个程度,道德就变成了个人精神生活的一种因素、一种素质、一种精神需要,只有按照这些要求行事,自己才能觉得心安理得,才觉得尽到了自己的义务,甚至才觉得按照真正的人的方式在活着。
道德评价具有一定的超功利性,即是说它总是在一定程度上对功利评价、功利价值的限制和超越,表现为在一定程度上不涉及或是把亲疏关系、情感好恶、利害得失放在一边,专门就一定的动机和行为是否合乎道德规范而进行的评价。一个人在道德上所达到的境界,在一定意义上就取决于他在道德评价中摆脱功利评价和个人功利价值的程度,取决于道德优先于功利的程度。“正其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讲的就是这个意思。
一般说来,一个人越是与他所属的群体和社会认同,越是能够把自己的小我变成一个大我,就越是能够以群体需要为自己的需要,群体利益为自己的利益,也就越是能按照群体和社会的标准来要求自己,越是能够按照群体和社会的道德规范来思考和行事,表现为道德上的高尚。一个人越是能意识到自己是一个类存在物,越是能把其他的人当作是与自己一样的人来对待,他就越是具有较高的道德胸襟和人道情怀。道德评价的超功利性,在一定意义上说,也就是指道德评价的相对独立性,并且是对个人功利评价和个人功利价值的限制和超越。看不到这一点,否认道德评价的超功利性,把一切都看作是功利价值和功利评价,把道德价值还原为功利价值,如狭隘功利主义者那样,或是把道德评价看作是个人情绪和情感的表现,像逻辑实证主义那样,都是不符合人类生活的实际情况的。
但在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看到,道德规范和道德评价的超功利性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把道德和功利决然对立,像宋明理学那样,认为二者是天理人欲的关系,少一分人欲就多一分天理,克尽人欲才能天理澄明、道德完满;或者如康德那样,认为只要一沾染功利考虑就是不道德的表现,这就走向了另一个极端。
道德规范本来是规范社会众人的行为动机的,是调节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群体之间的关系的,人之不同各如其面,所以它有一个从低到高的广泛的领域,有着不同的层次。同样,人们对道德的认同,也是有层次的。大部分的人只认同较低的层次,做一个一般的好人,少数人则达到了较高的境界。这样,不仅在自律方面有严和宽的差别,在评价别人的时候也相差很大。问题还不在这里,而在于统治阶级、一些掌管着社会意识形态权力和教育权力的人,总觉得全社会之人都应以那些高境界的人为榜样,认为这种境界才是道德应该达到的境界,把本来是道德规范的上限当作是它的下限。
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出于对于实际操作的考虑,使道德规范简单化,简单地分为好和坏、善和恶、高尚和卑鄙等,取消了大量的中间环节。两方面结合,就把大量的本来属于并非恶的动机和行为划归到恶的方面,把目标定位为道德上的圣人、完人。这就使得“善人”成了一种高不可攀的、不食人间烟火的完人,理论上宣传和要求的境界与实际上人们所能达到的境界相差太远,使得许多人都成了伪君子,而遵守一些基本的道德规范好像都成了小节和小事。
当道德修养不是被作为修身之本,不是被当作一种完善个人人格的修养功夫,而是成了一种愚弄、欺骗人们的手段,变成了一些人获取名誉的工具时,道德就异化了。中国传统的道德在相当程度上就是一种圣人道德,也是一种异化了的道德。“五四”时期讲旧道德以理杀人、礼教吃人,就是对这种异化的道德的批判。社会主义道德是一种新型的道德,它继承传统道德中一些合理的规范,但克服了传统道德的异化性质,它以尊重人的权利为基础,以人的幸福和培养全面发展的人为目的。社会主义道德分为家庭道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等几个方面,是协调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个人关系的各种规范和原则的总和,它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为基本原则,是领域广泛的分层次的,既照顾到了普适性,又照顾到了先进性。在社会主义社会,道德评价是形成社会正气的重要动力,也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团结的重要力量。
审美评价 审美评价是对一定客体的审美价值的感受、评估、判定、比较。从价值论的角度看,美是一种精神价值,是审美客体的形态、色彩、节奏、韵律、线条、情节、意蕴等感性形式对人的审美需要的满足。所谓美感,就是由于这种满足而引起的一种特殊的快感。审美活动是一种很复杂的心理活动,但无论如何,美感的形成总是审美活动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审美评价不同于道德评价的地方,一是它的对象遍及一切领域。审美对象不限于艺术品,任何对象,天上的云彩、星空、朝霞、夕阳,地上的山水、花鸟、森林、沙漠,等等,都可以成为审美对象。
二是与道德评价主要是运用社会性标准不同,审美的标准主要是个人性的,个人主体性很强,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审美趣味。俗话说,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人人都爱美,人人都在进行着审美评价,差别的只是水平不同而已。一定民族、一定时代的审美趣味和情趣有一定的共同性,但这只是许多个性中表现出来的共性,而不是由谁来规定了统一标准的结果。任何文化当然都包括审美文化,它对于人们形成一定的审美趣味审美能力有着重要的作用,社会风尚也影响着人们的审美习惯和审美趣味,这些都是没有问题的,但这种影响不像对道德评价的影响那样,从来也不可能规定统一的标准。社会可以教人们应该如何审美,应该有什么样的审美趣味,但这最多是就审美的一般性原则和共性来进行以提升审美能力的活动,而绝不能是强行规定只能如何如何,否则就会受到批判和谴责。艺术家们的审美范式往往只适用于极小的范围,不同群体、不同派别、不同流派,都有自己的独特风格和独特的审美标准。所以说审美标准主要是个人性的。
审美评价具有突出的超功利性,这与审美价值本身的超功利性特点直接相关。只有摆脱了功利的考虑,审美主体的心灵才能达到较高的自由状态,才能尽情享受和体验对象给自己带来的审美愉悦。反之,如果审美主体总是考虑到各种功利和利害,受着一定的道德规范的约束,那是难以保持心灵的自由状态的。马克思说:“忧心忡忡的穷人甚至对最美丽的景色都没有什么感觉;贩卖矿物的商人只看到矿物的商业价值,而看不到矿物的美和特性;他没有矿物学的感觉。”[3]穷人之所以对最美丽的景色无动于衷,就因为他的心思全被对生活的忧虑所占据,商人之所以欣赏不到矿物的美,是因为他满脑子都是赚钱的念头。前面我们在讲审美价值时所说的“距离”,也就是审美评价超功利性的一种表现。只有保持了这一定的“距离”,才可能获得较充分的审美享受。
审美评价作为超功利性的个人性的活动,是以个人的审美趣味、审美情趣为转移的。与一般的兴趣相比,审美趣味和情趣表现为一种高级的情感现象,但也同兴趣一样,有时作为一种精神需要,作为审美需要而起作用,有时则作为审美能力和审美标准而起作用。正是这种二重性,使得审美价值和审美评价的关系更为密切,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直接同一:你觉得某个对象美,它对你来说就是美,它对你是美,就体现在它给你带来了一种审美愉悦。也就是说,你的审美感觉、审美能力不仅只是在把握审美价值,而且直接参与了创造审美价值,审美评价的过程有时同时就是形成审美关系审美价值的过程。正是这种特殊性,使得一些人认为美是主观的,并用这种例子证明价值全是主观的。
在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看来,个人的审美能力、审美情趣的形成是一个社会性的过程。审美心理的产生离不开文化的积淀作用,同时一定的审美价值客体与审美价值主体的契合性也不是全依审美评价为转移的,审美价值同样具有客观性的品格。审美评价和对美的享受、欣赏具有比较突出的个人主体性;但另一方面也要看到,个人作为类存在物,他是个人和类的一种统一。人类达到的水平,人类意识到的美,作为人类在审美领域的代表的那些艺术家们意识到的美,即使一个人还不能欣赏、还不会欣赏,他只能认为是自己的能力不够,却不能认为这不是美。这犹如科学家作为人类在认知领域的代表,他们达到的认识代表人类认识的水平,我作为一个个人,可能理解不了这些科学成果,但我只能认为这是我的水平不够,而决不敢说这些认识是胡说八道,决不敢否认这些认识的真理性。
审美评价有欣赏性评价和鉴赏性评价之分。前者主要取决于评价者个人的审美情趣和习惯,趣味无争辩,也主要是针对欣赏来说的。后者则是对一定的艺术品的审美价值的社会性评估,评价者进行评价时所使用的也是一些社会公认的艺术标准或规范。前者任何人都可以进行,后者则需要有相当艺术修养和专门知识的专家才行。一般人大致只能作为艺术品的欣赏者,他的意见也只是欣赏性评价;一些艺术家则既可以作欣赏评价,也可以作鉴赏性评价,但应该将二者适当地区分开来。在前者,艺术家是作为一个欣赏者发表评论的,在很大程度上是受个人的审美情趣、爱好和习惯来决定的;而在后者,这个艺术家就是作为鉴赏者来进行评价,你自己不喜欢的艺术品,具有别样的风格的艺术品,你也得按照公认的一些艺术标准予以评价。自古以来就有文人相轻的现象,恐怕这与文人们没有自觉地意识到欣赏和鉴赏的这种区别有很大关联。这种鉴赏性评价也就是文艺批评、艺术评论,它对于艺术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对于提高人们的审美能力也有很大的帮助。
学术评价 学术评价是对一定的学术论文、著作、观点、方法的学术价值的评估、评定、确认和预测。学术价值是指这些学术性产品对于人类在求知方面的意义和作用,学术评价就是评估、确定这些意义的活动。学术评价对于学术观点和理论的传播、扩散具有重要作用,也是学术进步的重要动力。
学术评价的一个突出特点,既在于其评价对象只限于学术成果,也在于这种评价只能由少数的专家和学术机构来进行,而不是像其他评价那样人人都可以进行的。原因无他,就在于这些学术研究学术成果具有很强的专门性,是一般人所不懂得的,也是不会和不敢进行评价的。学术评价评估和确定的是这些学术成果的学术价值,而不是社会价值,所以只有那些从事这种研究的专家们才懂得它们在学术上的意义。
学术评价首先是鉴定性的,即评鉴这些成果达到的水准,是不是真理或是否逼近了真理。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是从哲学的高度、从人类实践总体的角度来说的,而在具体的鉴定一项学术成果时,情况往往要复杂得多,或者说实践标准的具体运用也是十分复杂的。学术鉴定有一套学术规范,既要看这些待鉴定的成果的逻辑理由,也要看它的实验证据,看这些理由和证据是否充分、是否合适。其次是对这些学术成果的意义的评估和预测,看这些成果对促进学术研究有什么作用,包括启发作用、借鉴作用、推动作用等。科学史研究中有一句名言:提出一个问题比解决这个问题更有意义。提出了问题,或是提出了一种新的方法,这本身不存在是不是真理的问题,但它们都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因为它们促进了新的学术研究领域的开辟,促进了人类认识的发展。学术探索中的一些错误,一些属于谬误的理论,从鉴定性的角度说,已经被判定为谬误,是需要抛弃的,但这些谬误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和启发意义。
学术评价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同行评价;一种是学术机构的评价。所谓同行评价,就是学术同行们或同行专家就一定学术成果达到的水平和意义的评价,这是学术评价的基本形式和主要形式。如前所说,由于学术研究、学术成果的专业性、专门性,一般人对其内容和意义都不很了解,所以无法进行评价,只有同行专家才能胜任对之进行评价的任务,也只有同行专家的评价才具有相应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这里应该指出的是,随着科学的分化,学科门类越来越多,分工越来越细,研究的问题越来越专门,在一定意义上说,“行”的范围也就越来越小。比如,同样是数学研究,就分出了众多的专业,众多个门类,各个门类和专业,都形成了一个“行”,如数论或群论,全世界或许也就只有几十个人从事这方面的研究,只有这几十个人才是同行。笼统地把研究数学的都叫作“同行”,恐怕就不合适,因为研究数学的其他方面其他专业的学者,对这一行的成果就可能并不很了解,也就是所谓的“外行”了。如此说来,“同行”这个词实际是有着两种意思、两种用法,一是大同行,一是小同行。研究数学的相对于研究物理的和化学的,应该说是都是“同行”,但这是大同行;只有那几十个人才是小同行,也即是严格意义上的同行。只有小同行的评价才算是严格意义的同行评价。自然科学是如此,社会科学也是如此,只不过分化的程度不如自然科学明显,小同行的“行”的界限不那么分明就是了。我们现在搞的专家评审制度,一个重要的不足,就是往往不分大同行和小同行,这样就难以保证学术评价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所谓机构评价,是一定的学术机构对一定的学术成果进行的评价。学术机构包括各种专业杂志、学术组织如各种协会、各学科各门类的评奖委员会,等等。在一般人的心目中,机构评价比起同行评价更加具有权威性,这当然也有一定的道理。同行之间或存在相轻相嫉,或是有门户之见,一些评价未见得客观公正,而作为社会性的学术机构,则可能超越这些门户之见。但也必须看到,机构本身并不会进行评价,它最终还是依赖于同行专家们的评价,只不过在挑选专家时有所侧重有所平衡而已。
学术评价专注于一定成果的学术价值,一定的研究成果一旦面世,就成为一种社会化了的公共产品,其对于学术的发展有什么意义,是意义巨大还是较大或较小,基本上就成为一种具有客观性的事体,而学术评价则是对这些意义的确认和评定。所以,对于真正的学术评价来说,研究者本身的地位和名声,在这里并不起什么作用,或者说不予考虑,现在通行的专家匿名评审制度,实际上就是解决这个问题的。而我们现在面临的最大问题,学术腐败之所以屡禁不止,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就在于匿名评审并不能做到真正的匿名,一遇到评审项目、评审成果,各种请托、行贿也就大面积发生,使得学术评价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大打折扣。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18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20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12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