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基本内涵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四种形态”为纪律尺子准确标出了刻度,清晰地划出了四道防线。
第一种形态,即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第一种形态旨在通过恢复正常的党内关系,经常性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来教育和监督全体党员尤其是党员干部。一旦党员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党组织要及时咬耳扯袖、提醒,指出问题,进行教育,将可能出现的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同时,要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让广大党员尤其是党员干部红脸出汗,及早意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并在组织的督促下积极整改。第一种形态就是要通过努力推动党内关系正常化、批评与自我批评经常化,开展真诚坦荡的咬耳扯袖,实现心悦诚服的红脸出汗,从而管住大多数党员。
第二种形态,即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第二种形态旨在通过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对问题性质不太严重、轻微违纪的党员给予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及时解决轻微问题,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对于大多数党员,要做到有病就马上治,发现问题就及时处理,不能养痈遗患。同时,要将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在给予相应惩治的同时,要引导党员认识到错误的危害性和产生的原因,并及时帮助他们改正错误。
第三种形态,即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第三种形态旨在通过对问题性质严重的党员给予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做到有病快治,避免党员滑向阶下囚的深渊。对于少数严重违纪的党员,要把纪律挺在前面,做到谁违反纪律,谁就会受到纪律的惩戒,不留情面、不搞例外。同时,又要立足于关心和爱护党员,强化警示教育、监督管理,及时将踩到纪律红线的党员拉回正轨。要严明党的纪律,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通过惩戒有问题的党员,努力实现受到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党员成为少数,警示、教育和挽救大批党员。
第四种形态,即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第四种形态旨在通过对严重违纪涉嫌违
法的党员依纪进行严厉惩处,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及时清除党内毒瘤,保持党的肌体健康。对于“关键少数”,要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不变、猛药去疴的决心不减、严厉惩处的尺度不松,做到重病严治、刮骨疗毒。要坚决查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依法依纪严惩腐败分子,既维护党纪国法的权威,又警示、遏制、震慑大多数,最终实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党员成为极少数。同时,对于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人,要想得到从宽处理,必须自己主动争取,向组织讲清问题,及时纠错整改,重建对党的忠诚。
“四种形态”就是四道防线,各形态之间环环相扣、层层递进,形成严密的监督执纪体系。常态、大多数、少数、极少数是相对比例关系,不是机械的绝对数字概念。依纪监督是纪委作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的日常工作,具体违纪行为应该按哪种形态处理,必须依据党规党纪,综合考虑违纪性质和情节、造成的后果和影响、认错悔错态度以及配合组织审查等情况,确保错责相当、宽严相济。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辩证的有机体,存在着量变与质变、整体与部分、当前与长远的关系。
一是“四种形态”中量变与质变关系的体现。无数案例表明,党员“破法”都是从“破纪”开始的,大问题都是从小毛病发端,进而发展成质的变化,演变成破坏纪律甚至破坏法律的行为。“四种形态”中,从第一种形态到第四种形态,其违纪程度是逐渐加深的。从第一种形态所对应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到第二种形态的轻微违纪问题,再到第三种形态的严重违纪问题,直至第四种形态的严重违纪涉嫌违法问题,反映了量变逐渐引起质变的过程。可以说,从好同志到阶下囚是有一段演变过程的,体现了量变到一定程度会引起质变的规律。因此,在把握运用“四种形态”时,可以依据质量互变规律,注重落实第一种形态,关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对党员开展批评教育、提醒谈话,对其咬耳扯袖,让其红脸出汗,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不断减少量的积累,阻止量变(即违纪)发展到一定程度引起质变(即违法)。
二是“四种形态”中整体与部分关系的体现。“四种形态”的划分体现了对党的整体与部分辩证关系的把握。“四种形态”中的整体与部分关系,主要表现为“四种形态”从全局着眼,对全体党员这片“森林”进行整体地认识和评价,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等方式,实现“森林”整体上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
革新和自我提高;同时,对少数党员等“树木”进行深入了解、准确分析和科学判断,通过党纪轻处分、重处分或者移交司法等形式,对少数“树木”进行及时处理,真正做到纪在法前、违纪必究。“四种形态”体现了对大多数党员的爱护,要求以纪律为尺子衡量“树木”和“森林”,决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决不能用处理“少数”问题党员来代替对“多数”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监督管理;同时,又重点关注“关键少数”,通过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根”,达到护住“森林”这一整体的目的。
三是“四种形态”中当前与长远关系的体现。“四种形态”之间体现的当前与长远的关系,主要表现在“四种形态”立足于当前,准确把握新形势下违纪问题发生的规律,以纪律作为管党治党的尺子,紧扣当前监督执纪问责的主要任务,把握重点严肃查处各种顶风违纪问题,努力落实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的当前任务要求,着力减少腐败存量;同时,又着眼于长远,要求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经常性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决不放过轻微违纪行为,发现违纪行为就要严肃处理,把纪律建设放在管党治党大局中进行思考和谋划、放到事关党的建设的长远大计上来,力求实现构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的长远目标,遏制腐败增量,取得正风反腐的最好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可以说,“四种形态”体现了阶段性任务与战略性目标的有机统一。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工作原则,也是应当掌握的政策和具体操作的方法。“四种形态”立足于常态、大多数,而不仅仅是少数,更不仅仅是惩治严重违纪违法的极少数,实现对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监督全覆盖,体现全面从严治党的本质要求,是从严的具体和深化。“四种形态”对党员干部的违纪违规行为,无论是苗头性问题还是轻微违纪乃至重大违纪违法,都提出相应处理纪律要求,其核心就是用严明的纪律管住全体党员,助推全面从严治党严到实里、严到细处。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化。纪律审查要从以往的法律思维转到纪律思维上。转变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不适应,在处理具体情况时会面临如何运用好、把握好、操作好的问题。要加强学习、深入研究、勤于思考、善于总结。只有事事出以公心,才能确保“四种形态”用好、出效果,避免出现以纪代法的情况,更不能做选择、搞变通,存私心、谋私利。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