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以科学的标准规范问责过程
对不作为、乱作为的党员干部进行问责处理,可促使党员干部更负责、更科学地行使手中的权力,不断改善我们的政府形象、干群关系和决策效率。强化对党员干部的问责,不仅表明党和政府依法治国、严肃治吏、对人民高度负责的决心,也是从严治党、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必要举措。然而,不同的问题可能会导致不同的问责结果。例如,有些干部是因重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被免职,也有些干部是因为公文上写错了字被免职,还有些干部是因为在工作中与服务对象发生口角被免职。此外,一些官员被免职后就再也没有被重新启用,而有些官员在家休息几个月之后,又很快官复原职。更有甚者,虽然在原单位或部门被免职,但又动用关系“移情别恋”,去了别的单位或部门,依旧做官,还有的甚至官升一级。有些干部被问责后,没有处理完问题,留下一个烂摊子就走人了,这样的问责并没有使问题和矛盾得到丝毫的改善。
在这样的情形下,我们就不得不思考这样的问题:对领导干部问责到底要遵循什么标准?政府官员应该为自己的失误负起多大的责任?为了有效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推动问责制度落地生根,必须确定科学规范的标准和明确的法规条例作为问责的依据。
人人都有可能犯错,有错改之,善莫大焉。对出现错误者进行问责理所当然,但不能就此全盘否定他们曾经辛勤的工作和付出,更不可矫枉过正。问责制度如果设计不细致、规定不科学,不仅不能改变官场陋习,还会造成干部工作起来瞻前顾后,提心吊胆,放不开手脚。此外,问责制度如果没有全国范围内的统一规定,那么在执行过程中就很可能会发生相同案例只因地域不同而导致问责事由和处理结果的巨大差异。更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缺乏应有的标准和规范,问责主体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也存在着问责权力被滥用的风险。由此可见,如果问责制度没有明确的法律体系作依据,缺乏至关重要的程序公正与事实公平,就会有悖于问责制度出台的初衷,也难以有效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进程。
因此,必须尽快在全国范围内以完备的法律形式将问责制度的规范统一起来。干部失职有大有小,不同岗位也有不同的职责,承担的责任也应有所不同。追究什么样的责任?追究到哪一级哪些部门?这些都要有明确的规定。可见,问责不仅在于严格责罚到位,更要做到有法可依、程序规范、标准科学。只有做到这些,才能全面推进问责制度落地生根,才能让问责制产生实效。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