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构建基层干部法治能力提升长效机制_四、营造基层干部法治能力提升的社会氛围(1 / 1)

四、营造基层干部法治能力提升的社会氛围

没有现代法律观念,没有公民对法律的普遍信仰,公民的守法精神和良好的法治氛围就不能形成。2013年1月,习近平同志就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做出重要指示:“法律不能只是纸上的条文,而要写在公民的心中,使法治成为一种全民信仰。”并指出,“要在广大干部群众中树立法律的权威,使人们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形成全社会对法律的信仰,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这对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第一,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国的基础环节。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30多年,我国立法工作取得长足的进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成。然而,我国立法仍然存在许多问题。首先,从总体上看,立法工作存在一定的滞后现象,现实生活中许多急需的法律还没有及时制定出来,不可避免地出现经济关系中法律调控的“真空区”。其次,法律体系不完善,法律与法律之间、法律和法规之间还存在不协调、不一致、不配套的地方。按照现行立法体制,许多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起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司法解释,省级人大常委会、经授权的经济特区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省会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要经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职能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在起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制定司法解释、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过程中,一些部门和地方不适当地强化本部门和地方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各部门之间、各地方之间争管辖权、审批权、发证权、收费权、处罚权。结果导致有的法律、法规在相同规范上的规定不尽一致,甚至相互抵触或者相互矛盾。再次,立法技术有待提高,立法方法有待改进。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加之大规模立法时间又较短,这就容易导致立法过程中采取折中调和的办法,把那些一时拿不准的、或者容易引起争论的内容去掉,以政策名词代替法律术语,结果使制定出来的法律往往像是一个比较原则的政策宣言,或者是一个笼统的大纲框架,法律术语不准确。一些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具体、不规范、不严密,原则性条款、弹性条款和任意性条款过多,量刑、处罚的伸缩性过大,法律适用的具体条件、程序等规定欠缺或者过于笼统,规范性不明确,法律术语不准确,法律后果不具体,自由裁量权过大。在新的起点上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完善的内在要求。社会实践永无止境,法律体系也

要与时俱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同样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必须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不断向前推进。

第二,增强全体公民对法律的信任感。在法治国家,法律不仅是人们行为的模式,而且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必备知识和技能,是人们生活的基本准则。法律在所有的社会规则中是最基本、最重要的规则。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使整个社会和全体公民树立法律意识,自觉遵守和服从法律,自觉将法律作为指导和规范自身社会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能够有效地维护法律权威,从而可以使法律更有效地发挥控制社会行为,维持社会秩序的作用。良法为树立法律权威奠定了基础,而公众的法律观念则是树立法律权威的内在支撑力。因为真正的法律权威只能来自于人们自觉自愿的认同和推崇。法律要发生作用,全社会要信仰法律。如果一个社会大多数人对法律没有信任感,认为靠法律解决不了问题,还是要靠上访、信访,要靠找门路、托关系,甚至要采取聚众闹事等极端行为,那就不可能建成法治社会。当公众将法律规则和制度内化为一种内心的观念时,公众对法的认识就注入了理性的角色和力量,积极肯定法的意义,自觉认同和尊重法律的权威。这就促使公众自主意识的觉醒,以强烈的主人翁意识参与法治事业。法治也只有在社会公众积极主动参与的基础上才可能真正实现。可见,公众法治观念对于法治的实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既要引导人们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也要逐步在广大干部群众中树立法律的权威,使人们相信法不容情、法不阿贵,只要是合理合法的诉求,通过法律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因此要培养对法律的信任感,强化公民的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实现法律的社会化。

第三,创新普法教育工作。就我国国情而言,公众法治观念的提高除了市场经济的自身培育外,主要靠普法教育。今后在这方面的工作也需要改革,尤其是应转变法制教育导向,从单纯普及法律知识转到培养公民法律精神方面上来。从实践中看,我国普法教育多以守法教育形式为主,这固然可树立法律权威,使公民因畏惧法律而守法,但它却忽视了公众的主体性地位。这样就会导致一些社会成员把法看成是国家强加于自己的、限制和束缚自己的工具,从而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怎样在今后的法治教育工作中剔除那种口号式、标语式的空话、套话、大话比较多,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典型宣传人为拔高,脱离群众,实际执行中“大水漫灌”和“广种薄收”等格式化、形式化的问题?今后普法工作的重点应转向对公民法律精神的培养。这就要求在普

法教育中,以普及法律知识为基础,进行现代法律价值观念的教育,如刑法中的罪刑法定观念,刑罚目的观念,民法中的主体平等观念、契约自由观念等。在普法教育中,对于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层的法律价值观教育尤为重要。因为他们是法律的执行者和具体操作者,“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以自身的实际行动带动广大干部和群众,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用法的良好风气,为坚持依法治国打下坚实的基础。此外,普法工作的关键不能囿于让人们知法,更重要的是在于培养人们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并用这种观念规范和制约各级党委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促其依法办事。唯有如此,普法工作对培养法律至上的精神才是有效的。

第四,全面推进法治社会化。日本法学家川岛武宜认为,守法精神的形成关键在人要有守法的愿望和动机,而这种愿望和动机又缘于人们对法的信仰,他说,“说这种动机基础是人格因素的一个部分,绝不等于说它是天生就有的。它不过是通过灌输(社会学家所谓的社会化)被固定在个性之中的东西,因此,它如果没有灌输这种社会性的相互作用过程便得不到产生,而且这种灌输如果没有社会的人们期待和要求,这种动机基础的价值观也不可能得到实现。它如果在社会中得不到某种程度的普及,近代法就不能在现实中形成社会秩序并维持社会秩序”。研究表明,违法犯罪率与行为人受教育程度成反比,受教育程度低的人,由于知识面、视野阅历、认识水平、是非观念、法制观念、控制能力和自我约束能力等方面都较为欠缺,所以违法犯罪的比率较高。反之亦然。法治国家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实际上也是法律功能扩展的过程。法治国家要求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均纳入法律的轨道,接受法律的调控和处理。20世纪以来,社会的法治化成为时代的潮流。社会的法治化同时意味着法治社会化。法律将以整个社会为基点而日益扩张其功能,并且大规模地向社会结构的各个方面和层次渗透。法治社会化呈现出一种以法为手段来组织和改革社会的新趋势,法不再被看作是单纯的解决纠纷的手段,而逐渐被视为可用于创造新型社会的工具。

总之,基层干部法治能力提升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在这个过程中,需要经过认真的工作实践,在总结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将成型的内容和规则逐步深化,最后形成制度。新的规则和规范,也需要经过新一轮的实践,才能更加趋于合理和完善。此外,坚持依法治国,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正视法治道路上的问题,不逃避、不退缩,厘清矛盾、克服障碍,针对性解决,为全面深化改革、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奠定基础。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