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改革的初步探索阶段(1978~1992年)_第六节 利改税和利税分流(1 / 1)

第六节 利改税和利税分流

在计划经济年代的改革初期,企业盈利要全部上缴国家。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究竟企业要留多少利润,政府希望用制度来解决这个问题,这就产生了“利改税”和“税利分流”的改革。

“利改税”可以看做是改革国家与国营企业利润分配关系的一项重大措施。核心内容就是将所得税引入国营企业利润分配领域,把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改为缴纳税金,税后利润全部留归企业。

从1980年起,国家先后在18个省市的几百户国营企业中进行了征收所得税即利改税的试点工作,并在总结经验基础上全面推行。1983年和1984年,政府分两步进行“利润改税收”为内容的工商税制改革。1983年6月1日推行第一步利改税,第一步利改税仍采用税利两种形式上交企业利润,按照国务院1983年4月24日批准颁发的《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第一步利改税实施一年多后,价格不合理形成利润水平悬殊所带来的企业之间苦乐不均问题仍未能解决;几种利润上缴形式的上缴比例和数额很难定得科学合理。因此,1984年10月1日在全国全面实施第二步利改税,将国营企业应当上缴国家财政的收入,主要通过税收的形式上缴国家,也就是由“税利并存”逐步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税后利润归企业自行安排使用,使企业逐步做到“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后来国家与企

业的分配关系又经过了多次改革,从内资企业33%的所得税到内外资企业25%的统一所得税,从完全以税代利到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实行税利分流,改革不断走向深入,分配关系日益理顺。

前两阶段国企改革的现状表明,如果利益分配没有明确界定,即使企业的生产积极性被暂时释放了出来,它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矛盾也不会得到缓解,而且可能愈演愈烈,首钢与北京市财政局等许多纠纷事件在全国不断地上演。同时,利润留成很难规范,在处理政府和企业的分配关系上随意性较大,容易出现“苦乐不均”“鞭打快牛”的现象。为了解决这些问题,1983年6月,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同意把执行多年的利润上缴方式,改成有比例的纳税制,即“利改税”。以武汉锅炉厂为例,利改税后的经济效益增长迅速。1983年初,湖北省机械工业厅下达给该厂的年度工业产值计划4200万元,利润计划812万元。实行利改税以后,为了使职工奖金不低于2.5个月的工资水平,企业主动将产值提高到4700万元,利润提高了862万元。全年实际完成工业总产值5028万元,只用了一年的时间就超越了企业“六五”规划后3年要达到年产值5000万元的目标。

利改税是国营企业向现代公司治理制度改革的第一个重要举措,它把企业从主管部门的大包大揽中解放了出来,客观上调动了企业的积极性,某种程度

上也缓解了企业与主管部门的紧张关系。据统计,到1983年底,实行利改税的国营工业企业共有26500户,为盈利企业总户数的94.2%。

不过,利改税的潜在问题也暴露了出来:税种过于单一,难以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税后利润的分配仍然比较复杂,企业开始出现“苦乐不均”的现象,企业的业绩不仅由企业负责人和职工的积极性所决定,还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企业的外部环境,如上下游的价格情况。政府在第二步“利改税”的方式,造成企业经营得越好,利润越多,政府调节税的比例就会越高。于是,干得越好,被政府拿走得也越多,且具有任意性等。更重要的是,它没有涉及企业一旦出现风险和亏损时,责任如何界定,并且没有完全根除“大锅饭”的缺点。久而久之,企业的积极性也就减弱了。

利改税搞了4年,结果连续20多个月企业上缴财政任务完不成。到1986年底,财政收入上不来,企业交不上税。在1983年开始推行利改税改革之后的大约两年时间里,国有企业的总体利润水平在持续下降。

在这种情况下,理论界和改革的主导者及专家学者们认为,企业经营机制形成和转换取决于两个关键问题:一是处理好企业与外部环境的关系,二是企业内部行为方式的改变,并据此形成了多种改革思路。但最后承包经营制作为“在公有制基础上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方式,被选定为改革的一种新模式。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