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家企业被爆出做假账的丑闻时,负责对这家企业进行会计监察的监察法人也会一并遭到处罚。
2005年,负责对钟纺进行会计监察的中央青山监察法人的注册会计师就遭到了逮捕。逮捕的理由是,这名注册会计师在知道钟纺出现资不抵债(负债总额超过资产总额的状态)的情况下,仍然帮助其做假账隐瞒事实,严重违反了身为会计监察人的职业道德。
另外,在2015年爆出的东芝违法会计事件中,负责会计监察的新日本有限监察法人和直接进行会计监察的7名注册会计师也遭到金融厅的行政处罚。当时,他们没有对东芝提交的说明进行仔细审查,没有发现其中存在的违法会计处理内容。
上述事件的背后存在监察法人与被检查企业之间“相互勾结”,以及监察法人没能识破企业做假账的违法行为等问题。如果监察法人能够看出企业经营者的真正意图,并且督促其采取正确的会计处理方式,就能够避免类似的事件发生。
我在担任某制造业上市企业的经营管理顾问时,就发生了一件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事情。这家企业除了传统的销售事业之外,还打算新成立一个租赁事业部门。如果要想开展租赁事业,自身必须拥有用来租赁的产品,这些用于租赁的产品会被算作资产。
但是,正如第三章中说明的那样,自身资产增加会导致资本效率下降。这家企业的经营目标之一就是提高ROA和ROE,所以不想将租赁资产算在自己的B/S上。
于是,他们找监察法人商量,是否可以将产品卖给租赁公司,然后再从租赁公司租赁这些商品,以“出售再租回”的方式将租赁资产从B/S上去除。
监察法人对此的回答是,“不能将租赁回来的租赁事业的资产从B/S上去除”。关于租赁会计的详细内容,因为过于专业,本书不做介绍,但关于租赁资产是否应该算在B/S之上的判断,取决于借贷方是否实际上拥有这些资产。
在这个案例中,监察法人对该企业的交易进行分析后认为,租赁回来租赁事业的资产不应该被从B/S上去除。于是该企业再次询问监察法人,是否有其他将租赁资产从B/S上去除的方法,但不管如何改变条件,租赁回来的租赁事业的资产实际上就是该企业的资产,因此监察法人的回答都是不能。最终,该企业只能将租赁资产算在自己的B/S上。
虽然这只是我作为管理顾问经历过的一次事件,但在监察法人和接受监察的企业之间,类似这样的纠葛肯定时有发生吧。绝大多数纠葛都应该得到妥善的处理。
然而,哪怕只是微不足道的小事,如果没能及时发现客户企业的会计违法行为,这家企业的监察法人也会落得名誉扫地的下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监察法人在进行会计监察时,必须做到滴水不漏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