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前期的学者大都在坚持“气一元论”的前提下,来谈人性问题,批判宋儒把“天地之性”与“气质之性”绝对对立起来的做法,尤其是发挥了性善论,把人性论的研究推向一个新高峰。
黄宗羲从“理气、心性”一元出发,阐述其“性善论”。他说:“夫大化之流行,只有一气,充周无间”,表现在人上,“为恻隐、羞恶、恭敬、是非之心,同此一气之流行也。圣人亦即从此秩然而不变者,名之为性。故理是有形之性,性是无形之理。”[73]在他看来,既然“在天为气者在人为心”,“在天为理者在人为性”,而“理气、心性”又统一于气,所以,必然合乎逻辑地推出“恻隐、羞恶、恭敬、是非之心,同此一气之流行”。作为气化流行产物的心,自然有仁义礼智四端之善,而与心名异实同的性,也当然是天生本善的。黄宗羲还说:“性之为善,合下如此,到底如此,扩充尽才,而非有所增也,即不加扩充尽才,而非有所减也。”[74]这显然比孟子的性善论进了一步,孟子所说的性善虽然主张四端与生俱来,但仍须人们逐步扩充,而黄宗羲所说的性善则指明“人之善性本然咸具”,无须扩充。
黄宗羲在肯定人的四个善端皆是气的流行而成、与生俱有、无须扩充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述“气质之善”的问题。他说:“夫气之流行,不能无过不及,故人之所禀,不能无偏。气质虽偏,而中正者未尝不在也。犹天之寒暑,虽过不及,而盈虚消息,卒归于太和。以此证气质之善,无待于变化。理不能离气以为理,心不能离身以为心,若气质必待变化,是心亦须变化也。”[75]在他看来,“气质”与“心性”是统一的,不能“判为二物”,如果承认“性善”,就等于肯定“气质之善”,肯定“气质”“无待变化”。但是,他又认为,如同气的流行常会出现偏颇一样,人性也会出现偏差,其根本原因在于人后天的习染。尽管如此,人性中“中正者未尝不在也”。
黄宗羲从上述观点出发,肯定现实的人都具有“各得自私,各得自利”的自然权利。他提出:“有生之初,人各自私也,人各自利也;天下有公利而莫或兴之,有公害而莫或除之。有人者出,不以一己之利为利,而使天下受其利;不以一己之害为害,而使天下释其害”,若“夫以千万倍之勤劳而己又不享其利,必非天下之人情所欲居也”[76]。这就是说,“各得自私,各得自利”是人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君主、国家的责任在于“使天下受其利”和“使天下释其害”,而“以千万倍之勤劳”为前提的“自私”、“自利”也是人之常情、合乎道理的。只要人们对社会尽义务,社会就必须给人们以权利。这是从他的人性论转变而来的一种崭新的政治伦理观念。
黄宗羲在人性论中,还痛斥了专制统治者以虚伪的“公”掩盖其一己之私利的行径。他指出,专制的君主“以为天下利害之权皆出于我,我以天下之利尽归于己,以天下之害尽归于人,亦无不可;使天下之人不敢自私,不敢自利,以我之大私为天下之大公”[77]。显然表明,专制统治者这种侵犯人们权利的“大私”与人们各得其正当的“自私”、“自利”是冰炭不相容的。前者违背“人道”,后者合乎“人性”。
黄宗羲的人性论,既是对个人勤劳所得权利的尊重,也是对独占天下之利的专制统治者的批判。
在人性论上,陈确对孟子的“性善论”作了大量的发挥,提出“性、情、才、气”四者皆善的论点。他认为,孔子言性相近与孟子言性善是一致的,孔子所说的“性相近”、性善之意,到了孟子那里就开始和盘托出。经孔、孟的指点,学者可以不再谈性,只要注意修身,事事为善就可以了。事事从善,虽不言性,但性已经包含在其中了。他又接着说:“夫子若曰:人之性,一而已,本相近也,皆善者也。乌有善不善之相近者乎?其所以有善有不善之相远者,习也,非性也。”[78]在陈确看来,孔孟在人性论上是相一致的,性与善不矛盾,至于存在不善并不是性所致,而是由后天的习染造成的。
陈确从肯定性与善统一出发,批判了宋儒“分性为二”的观点。他说:“后儒妄生分别,谓孔子所言,气质之性也;孟子所言,本然之性也;本然之性无不善,而气质之性有善有不善。支离如此。夫有善有不善,是相远,非相近也,是告子之说也。如是言性,可不复言习矣。”[79]这是说,宋儒把人性分为“气质之性”与“本然之性”,认为“本然之性”无不善,而“气质之性”则不纯,使人在“性未成”时的“善恶混”,是很荒谬的。他还认为,宋儒“分本体与气质为二”、“又分气质之性与义理之性为二”的观点,不仅违背孔孟之道,而且由于空谈本然之性,最终流于佛老。
陈确在“性一元论”的基础上,提出他的“性、情、才、气”皆善论。他说:“一性也,推本言之曰天命,推广言之曰气、情、才,岂有二哉!由性之流露而言谓之情,由性之运用而言谓之才,由性之充周而言谓之气,一而已矣。”[80]这里的“天命”不是指有意志的天所支配的命运,而是指由自然之气所规定的人性本体。在他看来,人的情、才、气,都是人性良能的体现,由此推出,天命有善而无恶,人性同样有善无恶;人性有善无恶,其情、才、气也有善无恶。所以,“践形即是复性,养气即是养性,尽心、尽才即是尽性,非有二也”[81]。反对宋儒说“气质之性皆有不善”,强调人性之“善”也就体现在气质之性之中。
陈确承认人的气质有差异,即“气禀”有不同。但他认为人的“气禀”是先天的自然属性,人的“善恶”是后天的道德属性,二者不可混为一谈。如果说“变化习气”还可以,若“变化气质”则是说不通的,因为变化气质就是改变人性。他坚决反对宋儒以“气禀清浊分善恶”的说法,主张气禀清浊有不同,只是对于人的资质有影响,而与人性之善恶无关;如果有善恶的分别,也只是人后天习染的结果,“无论气清气浊,习于善则善,习于恶则恶矣”[82]。
陈确的“性善论”系统地批评了宋明理学对人性的割裂,否定人性由于“气禀”不同而分成不同等级的观点。他把人性看作纯粹的自然属性,肯定“气质之性”的“善”,提倡人人都是生而平等的。同时认为后天的修养也是极为重要的。
在人性论问题上,顾炎武继承并发挥孔子“性相近”的思想,认为孔子的“性相近”之说就是孟子的“性善论”。他先从“性”字的来源上进行证明,说:“性之一字,始见于《商书》,曰惟皇上帝降衷于下民若有恒性,恒即相近之义。相近近于善也,相远远于善也。故夫子曰:人之生也直,罔之生也幸而免。”[83]这里“相近近于善”是指“性本善”,“相远远于善”是指“习相远”。他肯定孔子所说的“人之生也直”与孟子所谓“性善”是一致的。顾炎武继续论证这种善的人性,认为它是由“天命”、“命定”决定的,即是由自然生成的必然性所决定的。他说:“民受天地之中以生。所谓命也,是以有动作礼义威仪之则以命定也”,而“子之孝,臣之忠,夫之贞,妇之信,此天之所命而人受之为性者也。故曰天命之谓性。”[84]这样,他把人的孝、忠、贞、信等社会道德行为,也说成是“天命”、“命定”,忽视了“习相远”的作用,而陷入自然人性论的窠臼。
顾炎武把“性善”与“怀私”统一起来,认为人之怀私属于道德行为,是完全合乎情理的现象。他说:“天下之人各怀其家,各私其子,其常情也。为天子为百姓之心,必不如其自为”,“于是有效死勿去之守,于是有合从缔交之拒,非为天子也,为其私也。为其私,所以为天子也。故天下之私,天子之公也。公则说,信则人任焉。”[85]若“合天下之私,以成天下之公,此所以为王政也”[86]。顾炎武把“人情怀私”视为人生正当的“常情”,而“天下之私”、“天子之公”也都是以“人情怀私”为依据的。就好比天子关心百姓,不如关心自己那样周全,臣民“效死”的行为,也不是为君王而是为自身的私利一样,人人都有自私自利之心。如果帝王能够考虑到百姓皆有其私,而且能够顺应和利用这种“怀私”,并“合天下之私为天下之公”,国家就大治了。
顾炎武“合私成公”的思想,实质上是对旧道德说教虚伪性和荒谬性的一种揭露。他认为,口头上宣扬“以公灭私”,行动上却在“以恤其私”,是口是心非、骗人的。在关于个人之私与天下之公的关系上,他与黄宗羲一样,具有肯定自私、尊重个性、崇尚自由的思想萌芽。
王夫之从其气一元论的宇宙观出发,对以往的人性论作了批判和综合。他提出“性者生理也”的命题。“生理”是指人类整个生命、气质所包含的理。在他看来,不管是物还是人,其本质都是由气规定的,因此,理不能离开气,性即气即理:“夫性即理也,理者理乎气而为气之理也,是岂于气之外别有一理以游行气中者乎?”[87]这是说,性是气及气的理,没有离开气的纯理,也没有离开气的纯乎理的性。王夫之进一步认为,所谓性,是由气化生成的具体形质之性,因此又不可以离开形质而言性,因为“质者,性之府也;性者,气之纪也;气者,质之充而习之所能御者也。然则气效于习,以生化乎质,而与性为体,故可言气质中之性,而非本然之性以外,别有一气质之性也。”[88]这表明气质中的性与本然中的性是相一致的。他针对程朱气质之性的论点批评道:“所谓‘气质之性’者,犹言气质中之性也。质是人之形质,范围著秆生理在内:形质之内,则气充之。而盈天地间,人身以内人身以外,无非气者,故亦无非理者。理行乎气之中,而与气为主持分剂者也。故质以函气,而气以函理”,“是气质中之性,依然一本然之性也”[89]。在这里不难看出,王夫之虽然沿用程朱关于“性即理也”、“气质之性”等旧命题和范畴,但都给予了新的诠释,注入了气一元论的内容,明确否定宋儒关于“气之外别有一理”和气质之外另有一“本然之性”的谬论。尤其是他提出,大而言之,虚空皆气,离气更无他物;而质者为气之凝,理者乃质之所然,性者则气之理也;就天而言,曰道;就人物而言,曰性;就天授以人而言,曰命等主张,从而把气、质、性、命、道、理看成是一个事物相互联系的几个方面,则是十分精辟的。
王夫之又论述了人性的双重属性,其一是人的自然生理、心理以及本能、欲望等活动,其二是人具有区别于禽兽的道德观念和判断善恶的能力,指出人性是自然和道德双重属性的统一体。他说:“天以其阴阳五行之气生人,理即寓焉而凝之为性。故有声色臭味以厚其生,有仁义礼智以正其德,莫非理之所宜。声色臭味,顺其道则与仁义礼智不相悖害,合两者而互为体也。”[90]在人性的两个属性中,道德观念、判断善恶的能力则是主要的属性,因为人的仁义礼智之心,才是指导和支配人的生理、心理及知觉、思维等活动的重要因素,否则就难以与禽兽相区别了。
王夫之还强调后天习养对人性不断发展的作用,认为“受命于天”的人性“成型”后,还须要在“人日受命于天”的过程中继续善养,因为“善养其气,至于久而‘质’且为之改也”,“是故气随习易,而习且与性成也”[95]。从而把受先天客观之“气”影响的人性与人后天实践活动的“习”统一起来。在此基础上,提出“继善成性”的命题。他说:“继之为功于天人乎!天以此显其成能,人以此绍其生理者也”,“不继不能成天人相绍之际”,“继之则善矣,不继则不善矣。天无所不继,故善不穷;人有所不继,则恶兴焉。”[96]这是说,“继善成性”为人所特有的自觉能动性的体现。“继”与“不继”,就在于人是否发挥“作圣之功”。他认为,人可以“行而后知有道,道犹路也;得而后见有德,德犹得也”[97]。人的品性德行是在后天习养中不断得到完善和提高的,所以“‘习与性成’者,习成而性与成也”[98]。
王夫之不仅认为性与命、天与人是密切相连的,人性的形成是“受命于天”由“阴阳二气”所规定的,而且主张人性在后天“日生日成”的过程中,通过“继善”、“习养”才能不断完善和发展。这种“性日生而日成”、“继善成性”的人性论,既考虑到了自然因素和社会影响,同时也充分估计到了主体自律和道德自觉,与以往的人性论学说相比,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颜元在人性论问题上,针对程朱把性分为“义理之性”与“气质之性”,并视前者为纯善,后者为恶源的谬论,提出“非品质无以为性,非气质无以见性”的思想;认为,天生万物与人,既以一气凝之形,又以一理赋之性;因人独得天地之全,为万物之秀,故理气、形性在人的身上是合二而一的。他论证说:“夫性者据形求之,尽性者于形尽之,赋其形,赋其性矣”,又“心性非精,气质非粗,不惟气质非吾性之累害,而且舍气质无以存心养性”[99]。这是说,形体气质不但不是“义理之性”的累赘、障碍,而且是人存心养性的基础,若离开具体的形体气质去谈存心养性,则是一句空话。颜元不同意宋儒所说的“性善气恶”,认为“若谓气恶,则理亦恶;若谓理善,则气亦善。盖气即理之气,理即气之理,乌得谓理纯一善而气质偏有恶哉!”[100]从而批驳了理学家割裂理气的做法。
颜元在“理气统一”、“气质为善”的基础上,进一步批判朱熹将“天命之性”与“气质之性”分割为二的观点。他针对朱熹以纸喻气质,以光喻性,以水清喻天性,以水浊喻气质等命题,给予驳斥,说:“此纸原是罩灯火者,欲灯火明,必拆去纸。气质则不然。气质拘此性,即以此气质明此性,还用此气质发用此性,何为拆去?”[101]又“水流未远而浊,是水出泉即遇易亏之土,水全无与也,水亦无如何也。人之自幼而恶,是本身气质偏驳,易于引蔽习染,人与有责也,人可自力也,如何可伦”[102]。在他看来,人的形、性与灯的纸、光,水的清浊完全是两回事,不能以纸光喻形性,以清浊喻善恶。特别是他强调形性及气质的关系,主张离开形就无以为性,非气质则无以见性,“即以此气质明此性”,性和气质是统一的。驳斥理学家离开“气质之性”空谈“天命之性”是“无作用之虚理”,与佛教的“幻觉之性”相类似。
颜元也注意到人性有恶的一面,但他认为,人性之恶,并非是来自先天的气质,而是由于后天的“引蔽习染”,即环境、习性的影响,才有恶的品性。颜元这种把“恶”看成是后天“习染引蔽”,并从人的环境中寻找恶的根源的观点,比起宋儒把“恶”归诸于先验的气质的说法,要合理、进步得多。
戴震在气一元论的基础上,调和孟子与荀子的人性学说,比较完整地揭示了人性的内涵。他先提出“气化人物,分而成性”的论点,认为宇宙间的人和物都是阴阳二气化生而成的,所以,性是气化为人为物的本始。他说:“天道,五行阴阳而已矣,分而有之以成性。由其所分,限于一曲,惟人得之也全。曲与全之数,判之于初生。人虽得乎全,其间则有明暗厚薄,亦往往限于一曲,而其曲可全。此人性与物性异也。”这是说,尽管“人性”、“物性”皆为五行阴阳所化成,二者有共性;但是由于人、物“初生”时,所得五行阴阳之气的“曲与全之数”不同,故使人性与物性的表现有区别。这种差异的表现在于:“五行阴阳者,天地之事能也,是以人之事能与天地之德协。事与天地之德协,而其见于动也亦易。与天地之德违,则遂己之欲,伤于仁而为之;从己之欲,伤于礼义而为之。”[103]在戴震看来,人类最大的特点,就是对于“天地之常”有能动作用,人既能使自己的欲望与自然规律相一致,遵循仁义礼,“与天地之德协”;又能放纵欲望,背离自然法则,伤害仁义礼,“与天地之德违”。
戴震又提出“血气心知,性之实体”的观点。他把“阴阳五行”看作是“道之实体”,而把“血气心知”又视为“性之实体”,论述了“道”与“性”的关系;说:“《大戴礼记》曰:‘分于道谓之命,形于一谓之性。’言分于阴阳五行以有人物,而人物各限于所分以成其性。阴阳五行,道之实体也;血气心知,性之实体也。”[104]阴阳五行气化流行,就是宇宙的道,人和物分于道而各成其性。阴阳五行之气是道的实体,人从阴阳五行之气分得的血气心知,就是性的实体。血气心知属于气禀气质,以血气心知为性,也就是以气质为性,故气禀气质是“人之为人”的标准。他主张以气质为性,是为了反对理学家把性分为本然之性和气质两截的看法。
戴震在血气心知是性之实体的基础上,进而认为人性中包含着欲、情、知三个方面。他说:“人生而后有欲、有情、有知,三者,血气心知之自然也。给于欲者,声色臭味也,而因有爱畏;发乎情者,喜怒哀乐也,而因有惨舒;辨于知者,美丑是非也,而因有好恶。”[105]这是说,人生以后,为了生存保养,就有了声色臭味的欲望;在人与人相接触的社会关系中,就形成了喜怒哀乐的情感;能够通晓天地万物之变化,就具备了辨别美丑是非的思维能力。表明他由此揭示了人性具有自然、社会和思维等多种属性的统一。当然,他又进一步指出:“喜怒哀乐之情,声色臭味之欲,是非美恶之知,皆根于性而原于天。”[106]这三者是相互区别、相互联系、不可分离的。“惟有欲有情而又有知,然后欲得遂也,情得达也。”[107]强调知与情、欲并非绝对对立,“知”是“欲得遂”、“情得达”的基础,也是人之异于禽兽的标志。
戴震还从人性的“心知”高于禽兽的角度出发,论证人性的善。他对人和物的心理作了十分详细的观察和分析:“凡有生,即不隔于天地之气化。阴阳五行之运而不已,天地之气化也,人物之生生本乎是”,而“气之自然潜运,飞潜动植皆同,此生生之机肖乎天地者也”。故“气运而形不动者,卉木是也;凡有血气者,皆形能动者也”,又“知觉云者,如寐而寤曰‘觉’,心之所通曰‘知’。百体皆能觉,而心之知觉为大。”[108]人和草木虽然都是气化的产物,但由于所分阴阳五行之气各殊,其性也各不相同。花草树木是只有气的运行而不能移动其形体,禽兽与人都有知觉运动,但其知觉的程度皆有差别。因此,他说:“专言乎血气之伦,不独气类各殊,而知觉亦殊。人以有礼义,异于禽兽,实人之知觉大远乎物则然,此孟子所谓性善。”人区别于物和禽兽的重要标志,是人的知觉即认识包括礼义道德,远远高出于禽兽及物之上。又说:“人之心知,于人伦日用,随在而知恻隐,知羞恶,知恭敬辞让,知是非,端绪可举,此之谓性善。”[109]在戴震看来,人性中的“心知”,具有知理知义、辨别善恶是非的能力,这就是人性善的所在;人的认识可以把握客观事物的法则条理,而禽兽不能,这也是人性善的根据。
戴震的人性学说,否定程朱的天命之性说,主张人性根于血气,注重人性的道德属性,强调人类之理性超过一切物性,从多方面论述了人性的内容,在理论上是有所创新的。
龚自珍在人性论上,提出“天赋人性自私论”,论证了无论是圣帝哲后,还是忠臣孝子,以及节妇贞女,他们的天性都是自私的。他认为,自私出于自然,如同日月经天,江河行地;私是自然的开始。他说:“天有闰月,以处盈缩之度,气盈朔虚,夏有凉风,冬有燠日,天有私也;地有畸零华离,为附庸闲田,地有私也:日月不照人床闼之内,日月有私也。”[110]天地日月等自然现象无不有私,人伦日用等社会现象也皆有私。所以他又说:“圣帝哲后,明诏大号,劬劳于在原,咨嗟于在庙,史臣书之。究其所为之实,亦不过曰:庇我子孙,保我国家而已。何以不爱他人之国家,而爱其国家?何以不庇他人之子孙,而庇其子孙?”历史上的帝王治国,都是为了自己的统治和庇护其子孙后代,是自私的。以此类推,所谓忠臣孝子,节妇贞女实也皆为其私,“且夫忠臣忧悲,孝子涕泪,寡妻守雌,扞门户,保家世,圣哲之所哀,古今之所懿,史册之所纪,诗歌之所作。忠臣何以不忠他人之君,而忠其君?孝子何以不慈他人之亲,而慈其亲?寡妻贞妇何以不公此身于都市,乃私自贞私自葆也?”[111]他认为不仅普天下的百姓皆有私,而且连圣帝哲后、忠臣孝子、节妇贞女这些宗法道德的典范们也都有私。那种抽象的“大公无私”是不合乎自然和人性的。这对统治者只强调专制时的“公”而排斥、禁止个体自至自为的“私”,以沉重一击。
龚自珍还认为这种“天赋自私”的人性是无善无恶的。他不相信孟子的性善论,也不同意荀子的性恶论,唯独服膺告子“性无善恶”的观点。自谓:“龚氏之言性也,则宗无善无不善而已矣,善恶皆后起者。夫无善矣,则可以为桀矣;无不善也,则可以为尧矣。知尧之本不异桀,荀卿氏之言起矣;知桀之本不异尧,孟氏之辩兴矣。为尧矣,性不加菀:为桀矣,性不加枯。”又因无善无恶的性与后天所表现的行为是两回事,有私的人性是永恒的客观存在,所以“治人耳,曾不治人之性;有功于教耳,无功于性”[112]。对人性来说,任何教化都是无能为力的。
由上可见,龚自珍的这种“天赋人性自私论”具有肯定个人权利,即肯定人的生命、财产和追求幸福权利的新时代内容。
清前期人性论的特点在于,以气一元论为前提,批判以往旧的人性论,否定程朱理学“分性为二”的观点,肯定性与善的统一,从多重角度对人性进行深刻的阐述,张扬了人的主体性和道德自觉性,注入了近代式的个人权利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