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选举制度(1 / 1)

选举才德之士进入统治阶层,是维护封建专制统治的一项重要手段。对此,历代统治者都给予了极大关注。春秋以前,官吏的任用是和分封制、宗法制紧密相连的“世卿世禄”制,“士大夫以上皆世族,不在选举也,选举使乡主之”[40],士大夫以上是世官,不由选举,选举只限于士以下。具体情况虽已不详,但大略如此。春秋以降,礼贤下士之风甚盛,选拔人才的形式也开始多样化。秦汉时期,选举制度开始逐步发展和完备起来,这不但对后世选举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深深地影响了这一时期的教育。

一、秦朝选举制度

秦朝是一个短命皇朝,由于资料缺乏,有关这个皇朝的不少制度,都难得其详。对于秦的选举制度,我们通过深入发掘研究,仍能窥其崖略。

综合现有资料,秦朝选举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任举

春秋时期,王室衰微,诸侯力政,世官制逐步衰落,各国纷纷用新的方法选官,以期通过贤能之士的帮助成就功业。秦国也不例外,自穆公时就实行荐举之法。据《左传》记载:“君子是以知秦穆之为君也,举人之周也,与人之壹也;孟明之臣也,其不解(懈)也,能惧思也;子桑之忠也,其知人也,能举善也”[41],清楚地反映出荐举选士的情况。商鞅变法以后,荐举制发展为“任举”制,一直实行到秦亡,“任举”,实际上就是保举,这是一种自下而上举荐贤才的方法。从文献记载看,秦朝的“任举”已较普遍和完备,如“昭王十三年,穰侯相秦,举任鄙以为汉中守”[42]。再如“白起拔楚之郢,秦置南郡,乃封白起为武安君。白起者,穰侯之所任举也”[43]。又如“李斯至秦,乃求为秦相文信侯吕不韦舍人,不韦贤之,任以为郎”[44]。大臣保举,可以发现更多的人才进入统治阶层,但由于种种原因,也可能会出现荐举不实的情况,对此,秦代法律有规定,凡被保举者不能胜任或犯罪,保举者要连坐,反之,保举者犯罪,被保举者也要受株连,只有被保举者迁官之后,才不再追究保举者的责任。如《史记·范雎列传》载:“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云梦秦简》也有这方面的材料:“任人为丞,丞已免,后为令,令初任者有罪,令当免不当?不当免。”[45]也就是说,保举他人为丞,丞已免职,事后本人为令,如原来保举过的那个人有罪,令应否免职?不应免职。这样的法律规定,可以使保举者在荐举人才时更加慎重,有效杜绝徇私舞弊等情况,但同时也束缚了保举者的手脚,把很多人才拒斥在统治圈之外。

(二)征召

“征召”是由上而下求贤的办法,这种办法见于史实的,全在秦统一后,足见这种办法在秦统一后最为盛行。如“叔孙通,薛人也。秦时以文学征”[46]。“(萧)何乃给泗水卒史事,第一。秦御史欲入言征何,何因请,得毋行。”[47]“周贞实,零陵人也,居淡山石室中。始皇下诏征之,三征,皆不就。”[48]“王次仲少有异志,年及弱冠,变仓颉旧文为今隶书。秦始皇时,官务烦多,以次仲所易文,简便于事要,奇而召之。三征而辄不至。”[49]“秦末,沈逞征为丞相,不就。”[50]可见,秦在征召方面已有征召为丞相、征召为博士、征一般处士等多种形式。

(三)考试

秦之取吏,除以上办法外,还有考试之法,这主要是针对17岁以上学僮的。许慎《说文·叙》引汉《尉律》云:“学僮十七已上,始试,讽籀书九千字,乃得为吏。又以八体试之郡,移太史并课最者以为尚书史。”关于“始试”,段玉裁注:“谓始应考试也。”反映了秦以考试取官的情况,从《睡虎地秦墓竹简》中也可找到这方面的佐证,如“今(指秦始皇)……三年……八月,喜揄史”[51],据解释,“揄史”当为进用为史之意,该年喜19岁,被进用为史,与《尉律》“学僮十七已上始试”的规定完全吻合。由于从学僮里选拔的主要是从事文书职务的员吏,所以其考试主要是“讽”和“写”。《说文》将“讽”与“诵”互释,故“讽”即“诵”。《战国策·秦策五》记异人见秦王后,“王使子诵,子曰:‘少弃捐在外,尝无师傅所教学,不习于诵。’”足见“讽”乃秦时进行人事考察之常法。“写”就是试写各种字体,一般需会八体之书才有可能为吏。经过以上考试,成绩优异者即可为官。

(四)军功和辟田

秦在商鞅变法后,即实行奖励耕战的政策,这一政策影响选举制度,就是重视军功和辟田,以此作为入仕之途。从文献记载看,秦因军功而受爵者很多,确实体现了《史记·商君列传》中所说“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的基本精神。秦代官爵合一,爵大于官,受爵即为受官。秦因辟田而被推举的记载不多,但纳粟拜爵的现象在《史记·秦始皇本纪》中有记载。

(五)通法

秦以法治国,凡事皆断于法,因此通晓法令者便极受重用,成为选举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项。据《史记·蒙恬列传》,赵高就是因为“通于狱法”,被秦王举为中车府令的。秦这种在选举中重法的思想,到秦始皇时则直接演变为“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几乎垄断了整个选举制度。

(六)世官

秦是较早打破“世卿世禄”制而量功选举的国家,但是,新的选举制度的产生并没有使原来的世官制得以彻底根除。有秦一代,一直存在世官制。这主要表现在这么几个方面:其一,“葆子”的存在。“葆子”是云梦秦简中的一个词,据释为“任子”,与汉代的任子制原则相同。其二,有些特殊官职,如史官、太卜官等始终是世袭的。其三,有不少人因家世而得官,如“蒙恬因家世得为秦将”[52],王翦之子王贲、孙子王离,亦“因家世”而世代为官[53],等等。

另外,秦在选举方面还有一些限制条件,如家产、操行、年龄等。韩信“始为布衣时,贫无行,不得推择为吏”[54]。韩信因家贫、操行不佳而得不到推举。《睡虎地秦墓竹简》则规定“除佐必当壮以上”[55],不到壮年者不能荐举。

从以上考察可以看出,秦在选举制度上虽还比较原始,但它已经具有了两汉选举的各种雏形,并对两汉选举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

二、两汉选举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利弊得失

两汉选举制度较之秦朝更为完备和严密,其主要内容有察举、征辟、考试、任子、纳赀等。

(一)察举

汉高祖刘邦是一位有作为的皇帝,他在建立汉朝不久,就把选拔人才提到了议事日程上,于公元前196年下求贤诏,希望诸侯王、大臣推荐具有治国才能的“贤士大夫”,虽然这种做法仍旧带有战国时期“亲士”的色彩,但就令郡国荐举人才这一点而论,实际上是开了西汉察举制的先河。

真正严格意义上的察举之产生,是从汉文帝开始的。文帝曾两次下诏,要求诸侯王、公卿、郡守推举“贤良能直言极谏者”,并亲自策问,评定高下,区别授官。这些步骤正体现了察举制的最基本特征,而且还包含着后来科举取士的雏形。

但是,察举制度完全确立,并成为两汉选举制度的主体,还是汉武帝时的事情。首先,这时对于察举人才的标准有了明确的新规定。《汉书·武帝纪》载:“建元元年冬十月,诏丞相、御史、列侯、中二千石、二千石、诸侯相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丞相(卫)绾奏‘所举贤良或治申、商、韩非、苏秦、张仪之言,乱国政,请皆罢’,奏可。”明确罢去治申、商、韩非、苏秦、张仪之言者,不仅树立了儒家在中国学术思想史上的正统地位,而且也开创了主要以儒术取士的察举制度。其次,察举的范围扩大,科目增加。除“贤良”外,又增加了“孝廉”、“秀才”等新科目。最后,也是特别重要的,这时产生了岁举性的科目,即“岁举孝廉”。这样,察举就以选官常制的姿态登上了汉代选举的舞台。

汉代察举的科目很多,主要有孝廉、茂才、贤良方正与文学以及明经、明法、尤异、治剧、兵法等特科。察举的标准主要有四条,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按章覆问”,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56]。四科取士,起西汉迄东汉,大体未改。下面我们看一下察举各主要科目的情况。

孝廉 孝廉即孝子廉吏,原为察举二科,武帝元光元年(前134年)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即举孝举廉各一人。然而在通常情况下,孝廉则是连称而混为一科的,这样的记载在两《汉书》中不下百余人。从孝廉的资历看,多是州郡属吏或通晓经书的儒生,从任用情况看,在中央以郎署为主,再迁为尚书、侍御史、侍中、中郎将等。在地方则为令、长、丞,再迁为太守、刺史。足见孝廉乃清流之目,为官吏进身的正途。孝廉为岁举,各郡国每年都要向中央推荐人才,而且有人数限定。东汉和帝时,还对边郡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优惠政策。

茂才 西汉称秀才,东汉时避光武帝刘秀讳改为茂才,或写作茂材。西汉时察举茂才,为特举而非岁举,东汉后才变为岁举常制。茂才与孝廉同为两汉重要的察举科目,所不同者,孝廉多属于郡举,而茂才多是州举。茂才的数量较孝廉要少,而且多为已仕官吏和孝廉。从任用上看,茂才多被任用为县令或相当于县令一级的官职,而孝廉则多拜为郎。东汉官制,县令为千石官,三署郎最高不过600石,所以茂才比孝廉任用为重。

贤良方正与文学 和孝廉与茂才不同,贤良方正与贤良文学属于察举的常见特科。贤良指才干出众、德高望重,方正指正直无私,作风淳正,文学在当时与经学为同一概念。两汉诸帝都曾颁布过推举贤良方正的诏令,而且大多是在遇到日食、地震以及各种自然灾害后,因为当时有一种观念,认为灾异是上天对人间帝王的谴告,一旦上天降灾,皇帝就得下诏罪己,并招纳贤才,广开直言之路,以匡正过失。贤良方正作为举目,形式变化较多,后面常连言“直言极谏”、“可亲民者”、“有道术达于政化”等词。贤良方正及文学经过对策,高第者所授官职基本都秩比六百石以上,如县令、中大夫、谏大夫、议郎等,个别特殊者,起家即为九卿。

其他特科 上述贤良、文学虽非岁举,但较为常见。另外,还有一些偶尔一举或数举的科目,如明经,即通晓经学;明法,即通晓法律;尤异、治剧,即治绩甚好;勇猛知兵法,阴阳灾异等,这些都是临时特定的科目,随形势变化及人主好恶而变动。

由上可知,两汉察举名目繁多,除岁举常制外,还有特举,使各方面的人才都能不断迁升,为巩固封建专制统治提供了基本保证。

(二)征辟

征辟是一种自上而下的选举制度,即采取特征和聘召的方式,选拔品学兼优的人士,或备顾问,或委以政事。汉代征辟主要有皇帝征聘与公府、州郡辟除两种方式。

汉代皇帝征聘沿袭了秦朝征召的成例,并有所发展。对于德高望重的老年学者,特予优待,安车蒲轮,迎入朝廷。如申公、枚乘、韩康等,都是这样迎征的。而一般被征之士,赴朝廷就职须自备车马。如元帝征贡禹就是如此。皇帝征聘为汉代最尊荣的仕途。被征者去就自由,朝廷不能强制。东西汉相较,东汉征聘之风更盛,由于当时崇尚名节,许多人也竞相以不应征召为荣,以至在东汉历史上出现了许多“节士”。当然,皇帝征聘是针对个别人而言的,故而不如察举范围广泛。

公府和州郡辟除是高级官员选用属吏的一种制度。公府指丞相(或司徒)、御史大夫(司空)、太尉(司马)三公府,公府可以自辟掾属,又须遵敕令辟召。西汉时,辟除之权以丞相为最大,东汉时,相权削弱,情况变得复杂。从两《汉书》的记载看,被公府辟除者的成分比较复杂,有处士、有州郡吏、有郎等。其被辟后出仕大约有二:一是由辟主私人荐举,一是经各种察举科目,进而出补中央官或外主州郡。州郡辟除掾属,在西汉时已成通制,西汉的王尊、东汉的任文公、李郃等,都曾为州郡辟除。州郡辟除后的升途也主要有二:一是察举,一是再辟公府。

公府州郡辟除选举了一些人才,同时,由于公卿牧守可以自行辟除,他们为发展个人势力,竞相笼络士人;士人为了做官,也不得不依托权门。所谓“名公巨卿,以能致贤才为高;而英才俊士,以得所依秉为重”[57],这样便发展为一种私恩的结合,用人之权更多地转移到私人之手,成了中央集权的离心力量。东汉末年分裂割据局面的形成,与此不无关系。

(三)考试

考试是汉代选举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这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察举征辟以后,所选是否得人,要进行考试。另一类是先经学校育才,然后通过考试而选举贤能,主要是博士弟子的考试。第一类中,凡属诏令特举的,皇帝往往亲加策试,如汉武帝时公孙弘、严助、董仲舒等,都以善对策拜官。凡是郡国岁举的孝廉、茂才,到京师后,由公府加以考试,考试内容主要是“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58]。后来又“增孝悌及能从政者为四科”[59]。东汉中叶以后,公府州郡辟除不实现象严重,清浊混淆,良莠不齐。左雄为尚书令,为革除其弊,奏请举吏皆先试之公府,又覆之于端门,创复试制度,效果甚佳,“十余年间,称为得人”[60]。

博士弟子考试是经由学校培育,然后从中选才的一个重要手段。秦时有试学僮之制,这在前面已有探讨,汉时将这一方法扩大,在各级学校,尤其是太学中普遍使用,选取了很多人才。有关博士弟子的课试情况,我们在本章第二节中已有介绍,此不赘述。需要说明的是,博士弟子课试进一步将培养人才与选拔人才结合起来,开了后世选举与教育相结合的先河。但它与察举相比,毕竟没有在汉代选举中居于主体地位,因此它对整个两汉选举制度的影响,也就不像察举那样具有决定性意义。

(四)任子、纳赀及其他

任子就是依靠前辈的地位(官位)、功劳保任后代为官的制度。汉之任子制是沿袭秦之葆子制而来的,是世官制的一种遗存形式。两汉任子制的基本形式有父任、兄任、外戚任、宗家任等多种,任子有一定条件限制,即必须是“二千石以上”的官吏和“视事满三年”者,任子的数目为“一人”,而实际上,很多人都冲破了这种限制,秩不满二千石,任子二人、多人都屡见不鲜。由于任子不是德选,全由父兄荫庇而得官,故随着汉代察举制的不断发展,越来越遭到人们的反对。可以说,两汉任子制度,是一种照顾大官僚利益的变态世袭制,后世种种庇荫制度,从某种角度讲,可以说都是任子制的继续和发展。

纳赀是用资财和金钱买官,西汉武帝时广泛运用,东汉灵帝时达到汉朝的高峰。纳赀进仕严重败坏了吏治,为识者所不齿。

此外,两汉选举制度中还有几种较特殊的选举办法,即上书拜官,以材力为官,以方伎为官等形式。

从上述内容看,两汉选举制度主要以察举和征辟为主,其余均为补充手段。另外,两汉在选举制度上还有比较严格的规章可以遵循:首先,它继承了秦朝选举不实,选举人应治罪的方法,规定选举不实,举者坐罪,选举得人,举者嘉奖。从两《汉书》的记载看,因选举不实而被治罪的不在少数。其次,对被选举人的家庭出身、秩位、年龄、资历、才能、学识、体格等也都有具体规定。如“市井子孙不得仕宦为吏”[61],“视事三岁以上,皆得察举”[62],等等。最后,对选举人的资历和地位,也有一些规定。当然,这些规定并非一成不变,在很多情况下是不断变化的。

汉代选举制度实行400年之久,可以说利弊并存,得失兼有。有汉一代,选举制度在大部分时间内都起了积极作用,促进了两汉人才辈出、功业兴盛的局面。可以说汉皇朝能够作为中国历史上的一个十分强盛皇朝,在当时的世界上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是与两汉统治者重视选用人才并有一套比较完整的选举制度分不开的。汉代选举制度的成功之处在于对人才高度重视;适时改变人才观念,由重军功、法吏改为重儒生;建立了较严格的察举法规。当然,汉代选举制度也存在不少弊端,选拔人才的大权为少数权要所把持,在选举制度实施的过程中,始终存在着权门请托、贵戚书命、行贿作弊等腐败现象,虽多次明令禁止,但仍层出不穷,到东汉后期愈演愈烈。两汉提倡孝道,故而选举时不能做到德才兼备,而是重德轻才。另外,在察举诸科外,汉代选举还有公府州郡辟除、任子、纳赀等形式。这就保留了高级官吏可以任用属员的特权,也使士人养成依托权门的恶习。察举的目的是任人唯贤,但任人唯亲,直到终汉之世也没有得到解决。

三、两汉选举制度和教育

选举制度与教育是密不可分的。国家通过选士来确定人才的标准,并以功名利禄奖励学有所成者,对教育产生积极的影响。

两汉选举制度的日益完善,在太学有一套较完整的考试选拔制度,而地方官学、私学的学生也可以通过各科察举的途径获得做官的机会,这就势必激发士人学习的积极性。张霸为会稽太守,选拔擢用有学业和德行者,于是郡中习经者达上千人,到处都可听到诵经之声。这种踊跃学习的风气正是在功名利禄的诱导下发展起来的。班固曾说:“一经说至百余万言,大师众至千余人,盖禄利之路然也。”[63]汉代广为流传着这样的俗谚:“遗子黄金满籝,不如一经。”[64]十分形象地刻画出读经的巨大功利价值。察举制对汉代经学教育的昌盛起了促进作用,而大批经术人才被培养出来,又势必会扩大选士的社会基础,使选举制度也得到进一步发展。

察举有明确的考察选拔标准,其中的一些内容成为教育活动所遵循的准则。汉代经学重视师法家法的继承性,举孝廉也要考察家法,因此一些学生株守家法而不敢他徙,严重限制了自己的发展。另外,两汉在察举征辟中存在着严重的营私舞弊、趋炎附势现象,士人受此影响,为获得主举者的推荐,弄虚作假、请托贿赂,从而严重败坏了学风和士风。

尽管两汉选举制度会对教育产生重大影响,但也不能不看到,它和唐宋以后相比,两汉选举与学校教育的结合并不紧密。例如西汉一代,在任丞相或相当这一职务的47人之中,经由官府学校教育者只有4人,仅占8.5%。由此可见,当时选用人才,不像后世那样,绝大多数都经过学校的培养。当然,东汉时太学规模之大、人数之多,都蔚然可观,但不难看到,博士弟子课试之途,毕竟只是当时选举方式之一,而非唯一,与察举相比,它显然不算是最重要的仕途,因此它对整个两汉选举制度的影响,就不像察举那样具有决定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