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汉代的礼制建设(1 / 1)

一、叔孙通制朝仪

礼是中国古代社会经邦治国平天下的基本法度,是人伦的基本准则和人们行为的规范。先秦时期的许多思想家都对礼进行过深入论述,统治者也依此制定了很多礼仪,以约束人们的行为,使国家秩序规范化。据《礼记·曲礼》所载,礼的范围相当广泛,“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仪不行;祠祷禁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是以君子恭敬撙节退让以明礼”。可见,举凡国家的一系列典章制度、社会的生活习惯、个人的行为规范以及贯穿其间的思想观念,无不包含于礼。由此也可看出,礼在封建国家统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可是,汉代建立之初,礼制建设颇不完善,就连最能显示封建国家绝对权威的朝廷,都没有宫廷礼仪。皇宫之中,无上下之别、贵贱之分,每逢高祖刘邦宴会群臣,群臣便饮酒争功,酣醉狂叫,甚至拔剑击柱,一片吵闹。高祖刘邦对此大为苦恼,不知所措。那些起自布衣的农民英雄并未接受过任何礼仪教育,如果长此下去,宫廷内的正常秩序都无法建立,怎么谈得上全国的政局稳定呢?

就在刘邦犯愁之时,降汉的秦博士叔孙通建议高祖制定朝仪,并自告奋勇地担当此任。高祖欣然同意。叔孙通在秦时是博士,曾参预议政和顾问,熟悉典章制度。叔孙通为汉朝制定的礼仪有两个特点:其一,“礼者,因时世人情为之节文者也”,“采古礼与秦仪杂就之”[10];其二,易懂易行。吸收秦朝朝仪的部分内容,但废除其繁文缛节,使汉高祖和群臣都能学会并易于付诸实施。经过一段时间的演练,于高祖七年(前200年)十月,在长乐宫改修而成、诸侯朝臣皆来朝岁之际,叔孙通制定的朝仪开始正式实施。据《史记·刘敬叔孙通列传》记载,新朝仪的具体内容如下:

新朝仪严肃了宫廷气氛,再也没有人敢喧哗吵闹。君臣之礼建立了,刘邦自然感到了当皇帝的尊贵。叔孙通改革礼仪制度的成功,也使他的一百多名弟子都在朝廷当上了官,把各种礼仪制度推向全国。

汉惠帝时,因“先帝园陵寝庙,群臣莫习”,遂将叔孙通徙为太常,“定宗庙仪法”。叔孙通任太常期间,还制定了各种礼仪,所谓“稍定汉诸仪法,皆叔孙生为太常所论箸也”[11]。

叔孙通本着“因时世人情为之节文”的精神,为汉朝成功地制定了朝仪、宗庙仪法以及其他各种礼仪,规定了等级制度,将新生的汉皇朝纳入到有礼有序的儒家伦理范围内,对于汉初社会政治的稳定,应该说起了积极作用。

自叔孙通为汉朝制定礼仪之后,两汉历代帝王及有识之士都极为重视礼仪,出现了隆礼的思想观念。汉文帝时,贾谊论一定礼法,要求改变汉朝从秦朝承袭来的一切朝令及各项典章制度,重新兴制礼乐,并起草制定了各项礼法的仪式及方法。但因种种原因,贾谊的这些礼仪没能实行。到东汉章帝时,曹褒又根据叔孙通所定汉仪,参以《五经》谶记之文,重新条正各项礼仪,编撰上起天子、下至庶人的各种礼乐制度共150篇奏上。由于当时众人对制礼之事持论不一,故而章帝只接受了奏议,并未将其付诸实行。可以说,两汉朝仪基本一准叔孙通所定,没有大的改变,其他各种礼仪有所变动,但都不出先秦礼制的大框。

二、宗庙迭毁之议

从礼的起源看,它渊源于久远的宗教祭祀活动,后来转变为基本的国家治术。但它依然与古代社会的宗法血缘结构丝丝入扣,而充分体现这种宗法血缘关系的礼制则是宗庙祭祀制度。秦朝在宗庙制度上承袭周人,置七庙以祭。西汉建立后,高祖刘邦令诸侯王皆立太上皇庙。惠帝时尊高祖庙为太祖庙,景帝时尊孝文庙为太宗庙,郡国也各立太祖、太宗庙。到宣帝本始二年(前72年),又尊孝武庙为世宗庙,所行幸诸郡国也立世宗庙。这样,68个郡国中就有祖宗庙167所。而京城“自高祖下至宣帝,与太上皇、悼皇考(皇帝之父)各自居陵旁立庙”[12]。与诸郡国所立祖宗庙合计起来竟达到176所。全国各地有这么多祖宗庙,这在以前是没有过的。

宗庙为宗族祖先之庙,其建立及祭祀有严格规定。如果准之古礼,汉代宗庙制度多不合法度。这首先表现在,宗庙制度与宗法制度是密不可分的,先秦大小宗法意义上的“尊祖”,是通过“敬宗”来实现的,因为只有大宗才有主祭始祖的特权,小宗不能祭始祖,只能通过敬大宗来尊祖,所谓“支子不祭,祭必告于宗子”[13]。但汉代各郡国都设置祖宗庙,供奉太上皇、高祖、太宗(文帝)、世宗(武帝)诸神主。这种诸侯上祭天子、支子祖祢先君的情况,显然与宗庙制不相符。其次,汉家宗庙没有迭毁之制,昭穆不序,与天子七庙、诸侯五庙、大夫三庙之制颇为不符。再次,汉代天子宗庙不建于京师而建于陵墓附近,“居陵旁立庙”,与西周古制也颇为不同。再者,汉代宗庙祭祀极其复杂,耗费巨大,所谓“日祭于寝,月祭于庙,时祭于便殿。寝,日四上食;庙,岁二十五祠;便殿,岁四祠。又月一游衣冠。而昭灵后、武哀王、昭哀后、孝文太后、孝昭太后、卫思后、戾太子、戾后各有寝园,与诸帝合,凡三十所。一岁祠,上食二万四千四百五十五,用卫士四万五千一百二十九人,祝宰乐人万二千一百四十七人,养牺牲卒不在数中”[14]。

鉴于这种宗庙礼制的混乱,汉元帝时,君臣对宗庙礼制问题进行了讨论。首先提出问题的是贡禹。贡禹认为,古者天子七庙,如今惠帝、景帝庙皆亲尽,宜毁。郡国所立祖宗庙和古礼不合,应当刊定。元帝很赞成他的意见,但没及实行贡禹就去世了。永光四年(前40年),元帝下诏议罢郡国庙,丞相韦玄成、御史大夫郑弘、太子太傅严彭祖、少府欧阳地余、谏大夫尹更始等70人援引《春秋》之义,认为“父不祭于支庶之宅,君不祭于臣仆之家,王不祭于下土诸侯”[15],请求罢去郡国所立祖宗庙。元帝欣然同意,郡国之庙得以罢除。

罢郡国庙后月余,元帝下诏群臣议宗庙迭毁。韦玄成等44人认为高祖受命定天下,宜为帝者太祖之庙,世世不毁。太上皇、惠帝、文帝、景帝庙皆亲尽宜毁。并于太祖庙中依古礼序昭穆。韦玄成等人所议引起了一场争论,车骑将军许嘉等29人认为文帝除诽谤,去肉刑,躬节俭,宾赐长老,收恤孤独,应立帝者太宗之庙。廷尉尹忠则认为武帝改正朔,易服色,攘四夷,应立世宗之庙。

众人意见不一,元帝不知所从。一年后,又诏议迭毁。韦玄成等提出高祖为太祖,文帝为太宗,景帝为昭,武帝为穆,昭帝与宣帝是祖孙,皆为昭。皇考庙亲未尽。太上皇、惠帝皆亲尽,宜毁。这一提议得到元帝许可。

汉哀帝时,光禄勋彭宣、詹事满昌、博士左咸等53人再次提出继祖以下,五庙而迭毁。后虽有贤君,也不能与祖宗并列。因此,武帝虽有功业,其庙亲尽亦宜毁。但太仆王舜、中垒校尉刘歆则认为武帝庙不宜毁。哀帝同意刘歆等人的看法。其后,王莽以复兴西周古制为名,策动了对汉家郊庙制度的全面改革。将自元帝以来时议时毁的宗庙禘袷之礼付诸实施。根据“祖有功,宗有德”的原则,确立庙主及昭穆之序。想恢复西周古制。

自元帝时兴起的宗庙迭毁之议,是以西周庙制为标准的,有浓重的复古意味,很多是胶柱鼓瑟之论。秦汉时期,宗法下移,随着春秋战国以来世卿世禄分封制的破坏,与之相协调的以大小宗法为原则的严格等级的宗庙祭祀制当然也就相应地有了变化。当时,无论是天子,还是庶人,都采取了墓祭的方式。王充曾说:“古礼庙祭,今俗墓祀”[16],汉天子宗庙不建在京师而建在陵墓附近,就是明证。墓祭最重要的特征就是不反映宗子的主祭权,不区分大小宗之别,使宗法活动更加广泛化。这本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如仅仅以西周古礼相衡量,当然会生出种种议论。对于汉代祖宗之制的变化,班固倒有较为通达的看法,他说:“祖宗之制因时施宜”,对于元帝以后诸儒对宗庙之制的纷纭不定的看法,班固觉得这是因为“礼文缺微,古今异制”所致[17],绝不能执一偏之词而成定论。

三、以孝治天下

和制朝仪、论宗庙一样,汉代特别重视孝道。“汉以孝治天下”,孝的观念对汉代人间伦理及社会政治都产生了很大影响。

孝在汉代有一个发展演变过程。汉初,承秦之弊,社会秩序极为混乱,为了免蹈亡秦覆辙,建立新的社会秩序,汉代统治者在各方面都作了努力。其中孝便是汉代统治者对汉代社会伦理所进行的理论设计。汉初思想家受《孝经》“夫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观念的影响,从理论上把孝从家庭道德观念向社会道德观念推进,用孝的内容解释忠的意义,使忠孝合一。如陆贾曾说:“在朝者忠于君,在家者孝于亲。”[18]严助也说:“臣事君,犹子事父母也。”[19]这种“忠孝一体”的思想,就为“汉以孝治天下”找到了理论基点。西汉中期,董仲舒又将孝与其神秘的哲学体系相联系,对孝的观念进行理论上的深化,用阴阳五行的方法解释孝的观念,使之固定化和神秘化,到了东汉时期,《白虎通义》又把《孝经》视为治国安民的法典,更注重作为道德实践的孝的理论的阐发。由于谶纬神学的影响,这一时期孝的观念中迷信的内容增加,因不孝而屋室遭天火,家中出怪异之类的记载多见之于《后汉书》。而且,孝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师弟子关系亦用父子关系解释,并遵循父子之礼行事,为孝的观念增加了新的内容。

汉代重视孝道,孝制约着人们的社会行为,影响着社会政治。

孝的精神渗透到汉的统治政策中,提倡孝道、褒奖孝悌是汉孝治天下最明显的标志。两汉时期,全国性的褒奖孝悌达几十次,至于地方性的褒奖则更多。皇帝巡幸各地,常有褒奖孝悌之事。对于有名的孝子,皇帝更加重视,将其作为弘扬孝道的榜样和工具。后汉江革因孝受到皇帝表彰,被称为“江巨孝”,就是一例。汉代宣扬孝道,褒奖孝悌,目的是按照孝的精神,建立新的社会伦理秩序。

汉代士民入仕,“孝廉”一科是重要的仕进途径之一,孝道成为人们能否入仕的一个重要评衡标准。举孝廉的官员在仕进前已具备孝的德行,仕进之后自然就成为实行孝治的推行者。汉代地方官注重推行孝悌的记载屡见于两《汉书》,说明统治者已将以孝入仕作为建立新的社会伦理秩序的重要步骤,对维护汉皇朝长治久安起了重要作用。

汉在统治思想上强调孝的观念,孝亦成为汉代教育的重要内容。《孝经》是统治者的必读之书,汉代统治者都把《孝经》当作培养太子的基本教材。不仅如此,汉代学校也将孝道教育放在首位,官方学校置《孝经》师以相授受,私学也是如此,诵读《孝经》《论语》是学生的必修课。另外,汉代统治者还将孝的教育推向社会,东汉明帝时,期门、羽林、介胄之士也要通读《孝经》。一般平民更是如此,《四民月令》说:“十一月,研水冻,命幼童读《孝经》、《论语》篇章。”依赖教育手段,使孝的观念渗透到人们的精神生活中。人们受血亲纽带的紧紧束缚,对于汉代统治的稳固当然有利。

汉代的养老活动,也是统治者孝治天下的一个重要形式。社会养老是家庭孝养的扩大。“尊养三老,视孝也。”[20]汉代养老活动开始甚早,汉高祖西入关中时,就“存问父老,置酒”[21]。嗣后养老成为汉代统治者的一项重要政策。文帝时,“老者非帛不煖,非肉不饱,今岁首,不时使人存问长老,又无布帛酒肉之赐,将何以佐天下子孙孝养其亲?今闻吏禀当受鬻者,或以陈粟,岂称养老之意哉!具为令。有司请令县道,年八十以上,赐米人月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其九十以上,又赐帛人二匹,絮三斤。”[22]显然,这时养老已有了专项规定。东汉光武帝刘秀也曾下诏:“命郡国有谷者,给禀高年鳏寡孤独及笃癃无家属贫不能自存者,如律。”[23]这里的律,与文帝时的令,都是对养老所进行的各项规定。汉代因孝的观念兴盛,所以老人在家庭与社会上地位很高,是家庭宗族中举足轻重的人物。汉代老人又可以做“三老”,三老多是“有修行,能帅众为善”的高年之人[24],其任务是“掌教化,凡有孝子顺孙,贞女义妇,让财救患,及学士为民法式者,皆扁表其门,以兴善行”[25]。可见,“三老”是帮助汉代统治者实行教化、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人物。

汉代的法律制度也体现出了孝的精神,汉代对不孝的惩罚十分严厉,规定对不孝要“斩首枭之”。在汉代法律上,掩盖父母的过错在原则上可以得到保护。西汉宣帝曾下诏:“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26]相反,不为父母隐,反要受到惩罚。西汉衡山王太子坐告父不孝,弃市。汉代罪人的子孙兄弟可以请求代刑,遇到这种情况,政府往往酌情减刑或赦免其罪。代刑实际上就是缘于重孝的观念。汉代为父母报仇而杀人者也常常可以得到政府的宽宥。如东汉申屠蟠“同郡缑氏女玉为父报仇,杀夫氏之党,吏执玉以告外黄令梁配,配欲论杀玉。蟠年十五,为诸生,进谏曰:‘玉之节义,足以感无耻之孙,激忍辱之子,不遭明时,尚当表旌庐墓,况在清听,而不加哀矜。’配善其言,乃为谳得减死论,乡人称美之。”[27]这样的事例见于两《汉书》者甚多。对于这种复仇,汉政府出于孝治天下的考虑,一般都予以减刑或免刑。“建初中,有人辱人父者,而其子杀之,肃宗贳其死刑而降宥之。自后因以为比,是时遂定时议,以为轻侮法。”[28]这项法令后因张敏的建议取消,但是它却反映了孝的观念对汉代法律设施的影响。

两汉皇朝延续400年之久,同其以孝为核心建立的新型的社会伦理秩序有密切的关系。孝的观念与社会秩序结合一起,使家庭血亲关系扩大至社会,这对于协调社会各阶层之间关系、缓和社会矛盾,起到了一定作用。而且,它还为小农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一个相对安定的发展环境,促进了小农经济的发展。西汉时期小农经济出现繁荣局面,户口激增,就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汉继亡秦以后所确立的以孝为中心的新型社会秩序基本上是成功的,并为后来各代建立其社会秩序提供了一般模式。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用血亲关系解释和强调人们家庭和社会义务的孝,具有欺骗性与麻痹性。孝的观念的影响,不但使个人人格独立相对丧失,而且使人在主观上偏向于保守和复古。孔子论孝有言:“父在观其志,父没观其行,三年无改于父之道,可谓孝矣。”[29]《孝经》也说:“非先王之法服不敢服,非先王之法言不敢道,非先王之德行不敢行。是故非法不言,非道不行,口无择言,身无择行,言满天下无口过,行满天下无怨恶。”[30]在汉代,就有人用“孝子无改于父之道”的理论攻击社会改革,成为牵制社会发展的惰性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