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与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形成治国理政的强大合力,实现决策科学民主与执行规范高效的统一,最根本的一条就是要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一旦削弱人民民主专政,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不可能实现,党和国家的政策得不到有效地贯彻执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也就不可能顺利前进。
一、只有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才能坚持党的领导,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大的优势和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中国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这样一套制度安排,能够有效保证人民享有更加广泛、更加充实的权利和自由,保证人民广泛参加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能够有效调节国家政治关系,发展充满活力的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增强民族凝聚力,形成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有效促进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发展,促进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促进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能够有效维护国家独立自主,有力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福祉。”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根本的特征和保障。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与坚持党的领导是统一的,是不可分割的。1949年2月1日,毛泽东在西柏坡与苏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米高扬会谈时指出:中国革命胜利后新政权的性质是:“在工农联盟基础上的人民民主专政,而究其实质就是无产阶级专政。不过对我们这个国家来说,称为人民民主专政更为合适,更为合情合理。”新政府的组成“必须是联合的,有各党各派、社会知名人士参加的民主联合政府”。“但国家政权的领导权是在中国共产党手里的,这是确定不移的,丝毫不能动摇的。”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也多次强调,“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没有这样一个核心,社会主义事业就不能胜利。”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也离不开党的领导。邓小平指出,“中国由共产党领导,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由共产党领导,这个原则是不能动摇的;动摇了中国就要倒退到分裂和混乱,就不可能实现现代化。”1979年3月30日,邓小平在党的理论工作务虚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提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即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必须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就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也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离开了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专政就失去了正确的方向和应有的作用。离开了人民民主专政,党的领导作用就无法体现,党的执政地位就无法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就不可能巩固和发展。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环节和根本保障。依法治国的过程,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过程。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离不开党的领导,离不开人民民主专政。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才能真正代表人民、带领人民、组织人民,把人民的意志和要求变成党的政策并通过人大立法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从而赋予法的形式。宪法和法律是由党领导人民制定的,体现了党的正确主张与广大人民意志的统一,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才能确保宪法和法律的顺利实施。
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二、只有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才能真正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做到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
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最终依靠力量,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里面特别强调:“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江泽民指出:“依法治国,要贯彻两个原则:一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方向,二是必须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原则之一,也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所在。
只有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才能真正坚持人民主体地位。1949年6月30日,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的著名论文中指出:“人民是什么?在中国,在现阶段,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这些阶级在工人阶级和共产党的领导之下,团结起来,组成自己的国家,选举自己的政府,向着帝国主义的走狗即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及其帮凶们实行专政,……对于人民内部,则实行民主制度,人民有言论集会结社等项的自由权。选举权,只给人民,不给反动派。这两方面,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1949年8月28日,毛泽东在《为什么要讨论白皮书?》一文中指 出,“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府,对于人民内部来说,不是专政或独裁的,而是民主的。这个政府是人民自己的政府。这个政府的工作人员对于人民必须是恭恭敬敬地听话的。同时,他们又是人民的先生,用自我教育或自我批评的方法,教育人民。”无产阶级专政是无产阶级的阶级统治,无产阶级专政同时是无产阶级民主,即由最大多数人享有的民主。在我国,无产阶级专政就是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才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葛兰西认为,“党是群众这个不可遏止的运动的最高领导机关。党实行着最有效的专政,建立在威信基础上的专政,即建立在自觉自愿地承认这种对于保证事业的完全胜利所必需的威信基础上的专政。”党领导人民在建立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基础上,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抗日名将续范亭说过,“共产党失掉了群众就是一副干骨架,群众失掉了共产党就是一块被人宰割的骨肉,两者是相依为命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进一步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
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政治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评价一个国家政治制度是不是民主的、有效的,主要看国家领导层能否依法有序更替,全体人民能否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人民群众能否畅通表达利益要求,社会各方面能否有效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国家决策能否实现科学化、民主化,各方面人才能否通过公平竞争进入国家领导和管理体系,执政党能否依照宪法法律规定实现对国家事务的领导,权力运用能否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我国人民在长期奋斗和探索中选择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制度保证,也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基本实践形式。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核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
三、只有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才能真正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与专政的统一,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对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毛泽东指出,“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对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这两个方面是分不开的,把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就是无产阶级专政,或者叫人民民主专政。我们的口号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无产阶级怎样实行领导呢?经过共产党来领导。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先进部队。无产阶级团结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阶级和阶层,对反动阶级,或者说,对反动阶级的残余,实行专政。在我们国内,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经济基础已经消灭,现在反动阶级已经没有过去那么厉害了,……但是,对于这个残余,千万不可轻视,必须继续同他们作斗争。已经被推翻的反动阶级,还企图复辟。在社会主义社会,还会产生新的资产阶级分子。整个社会主义阶段,存在着阶级和阶级斗争。这种阶级斗争是长期的、复杂的,有时甚至是很激烈的。我们的专政工具不能削弱,还应当加强。”邓小平特别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仍然有反革命分子,有敌特分子,有各种破坏社会主义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和其他坏分子,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新剥削分子,并且这种现象在长时期内不可能完全消灭。同他们的斗争不同于过去历史上的阶级对阶级的斗争(他们不可能形成一个公开的完整的阶级),但仍然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或者说是历史上的阶级斗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特殊形式的遗留。”绝对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来都是不存在的。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与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不矛盾的。只有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才能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只有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才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国家各项政策有效贯彻实施。邓小平明确指出,运用人民民主专政的力量,巩固人民的政权,是正义的事情,没有什么输理的地方。2001年4月,在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上,江泽民强调:“我们很多同志,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比较重视,但是对社会主义政权的专政职能,认识就不那么清楚了,在工作中注意得不够,抓得也不够。总觉得现在还讲专政,是不是过时了?这种想法不仅是错误的,而且是十分有害的。有的人甚至把人民民主专政和依法治国方针对立起来。这也是错误的。从本质上说,人民民主专政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人民民主的基础上,由国家机构来行使专政的职能,两者是统一的,而不是相互对立的。”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有利于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有利于反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现象,有利于有效地把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落到实处。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反对特权、促进遵纪守法的有力武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特别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各级领导干部是党和国家的精华。法国著名作家罗曼·罗兰认为,“组成国家精华的精英人物不应该脱离国家,因为精英人物的真正作用就在于养活国家,与国家融为一体。精英人物不应该为自己攫取荣誉、福利和金钱的特权。”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模范守法,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才能带动全社会形成遵纪守法的良好风尚。
四、只有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才能促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江泽民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要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我们不仅需要法治,而且也需要德治,使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人民民主专政,坚持惩办和宽大相结合、劳动改造和思想教育相结合的政策。1959年9月14日,毛泽东在《关于特赦一批罪犯的建议》中指出,“我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已经取得了伟大胜利。我们的祖国欣欣向荣,生产建设蓬勃发展,人民生活日益改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空前巩固和强大。全国人民的政治觉悟和组织程度空前提高。国家的政治经济情况极为良好。党和人民政府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罪犯实行的惩办和宽大相结合、劳动改造和思想教育相结合的政策,已经获得伟大的成绩。在押各种罪犯中的多数已经得到不同程度的改造,有不少人确实已经改恶从善。根据这种情况,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认为,在庆祝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十周年的时候,对于一批确实已经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宣布实行特赦是适宜的。采取这个措施,将更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对于这些罪犯和其他在押罪犯的继续改造,都有重大的教育作用。这将使他们感到在我们伟大的社会主义制度下,只要改恶从善,都有自己的前途。”2003年3月,胡锦涛在党的十六届二中全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坚持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
政,不能削弱和放弃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本质上就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比资本主义政治文明更高的文明。
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的核心思想,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推进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根本保证。“共产主义是一种最出色的原则,从某种程度上说,我们每一个人都是共产主义者,甚至包括那些对之闻风丧胆的人。”人民民主专政就是维护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唤起人民对社会主义法律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精神的力量是伟大的。达尔文研究古代部落的成果表明,“一个部落如果包含有许多这样的成员:他们由于高度具有爱国精神、忠诚、服从、勇敢以及同情而永远彼此相助,并为公共利益不惜牺牲自己,那末这个部落就会战胜大多数其他部落;这大概就是自然选择。某些部落取代了其他部落,遍及全世界,无论何时都是如此;因为道德是他们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道德标准和禀赋优良的人们的数量这样就会到处有提高和增加的倾向。”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认为,“正如心理学研究现在已经证明的那样,确保遵从规则的因素如信任,公正,可靠性和归属感,远较强制力更为重要。法律只在受到信任,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强制力制裁的时候,才是有效的;依法统治者无须处处都仰赖警察。……总之,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又植根于一种深切而热烈的信念之中,那就是,法律不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还是生活终极目的和意义的一部分。”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形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强大合力。
当然,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不是所谓的“大民主”式的无政府主义状态。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就提出:“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促进社会健康有序发展。
五、只有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才能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共产党从中国实际出发领导中国人民的伟大历史创造。1948年6月1日,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重印〈左派幼稚病〉第二章前言》之中。《前言》写道:“列宁在本书中所说的,是无产阶级专政。今天在我们中国,则不是建立无产阶级专政,而是建立人民民主专政。这种人民民主专政的内容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内容的历史区别,就是:我们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大众的、反帝反封建反官僚资本的新民主主义革命,这种革命的社会性质,不是推翻一般资本主义,乃是建立新民主主义的社会与建立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国家;而无产阶级专政则是推翻资本主义,建设社会主义。”1951年10月23日,毛泽东在全国政协一届三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一切事实都证明: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制度,较之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具有极大的优越性。在这种制度的基础上,我国人民能够发挥其无穷无尽的力量。这种力量,是任何敌人所不能战胜的。”1957年3月12日,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给我国的经济和文化的迅速发展开辟了道路。我们的政权的建立还不过短短几年,人们可以看到,不论在经济方面,在文化、教育、科学方面,都已经出现了空前繁荣的局面。”邓小平强调,“我们搞社会主义才几十年,还处在初级阶段。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还需要一个很长的历史阶段,需要我们几代人、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坚持不懈地努力奋斗,决不能掉以轻心。”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我们才能不断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经验,确保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顺利进行。
阶级斗争必然导致无产阶级专政,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有人说,“建立在专政基础上的社会主义亦即共产主义是没有可能与自由主义互动的。”这倒是说中了。其实,连西方社会党人也承认,“社会阶级问题是马克思主义的关键问题。它是左翼观念中的中心问题,也是1848年至今众多争论中的核心问题。”当前,国际领域内的阶级斗争是不可能熄灭的,国内的阶级斗争也是不可能熄灭的。有人说,“现实中,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斗争根本不存在,阶级斗争理论是通过以偏概全的方式捏造出来的。”有人认为,“人民民主专政多年都不讲了,我们不是照样发展的很好,现在还提它干什么?”这些观点都是错误的。众所周知,我们平时不大去注意阳光、空气的存在,但是我们又须臾离不开它们。
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须臾不可离开的法宝。1991年7月1日,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七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就强调:“我们所以强调人民政权专政职能的重要性,是因为国内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国际上还存在妄图颠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势力。”2001年4月,在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上,江泽民强调,西方国家不但有专政职能,而且很厉害,有些职能是对着我们的。“在西方,资产阶级统治了几百年,他们深知国家的专政职能的重要性,掌握得牢牢的,从来就没有放弃和放松过。西方国家的政府、法院、警察和军队,也都要运用法律、行政和先进的技术手段,履行专政职能。……在这方面,我们千万不可天真啊!千万不要因为忙于繁重的经济工作,而忽视了政治这个极端重要的问题。不然,哪一天我们的政权丢了,还不知道是怎么丢的!”面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形势,面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任务,面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我们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不能削弱和放弃。
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特色的无产阶级专政,它不但与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相联系,也深深植根于中国历史文化传统。传统是“现存的过去,但它又与任何新事物一样,是现在的一部分”。中华法律文化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在中国,礼仪、善意、正直的概念一向比强制与惩罚更受重视,和睦与调节的思想一向被认为应优于诉讼中的主观权利思想。……在法的问题上并无真理可言,每个国家依照各自的传统自定制度与规范是适当的。”中国法律传统内容十分庞杂,其中包含着许多优秀成分,同时也包含着很多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糟粕。因此,我们必须加强中华法系历史研究,将传统中的那些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落后成分彻底抛弃,并对那些礼法兼治、法不阿贵、尊老恤弱、倡导和谐的优秀成分继承下来,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加以综合创造,形成新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点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保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到实处,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发展。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