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主体—客体理论[1](1 / 1)

主体和客体问题是贯穿马克思哲学思想的主线之一。马克思酝酿和建构科学的实践观就是从主体和客体的关系起步的,它构成了科学实践观的核心。马克思不仅揭示了主体和客体的社会的历史的规定性,而且分析了主客体关系的不同层次和方面,确立了主体和客体范畴在认识论和历史唯物论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当前,主体和客体的关系问题已经成为哲学斗争中带有根本性的问题之一。因此,探究马克思本人对这一问题的基本观点,对于捍卫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马克思对旧哲学中主体—客体理论的批判和改造

主体和客体在哲学史上是认识论中的一对范畴。由于以往对主客体关系的理解是建立在唯心主义或感性直观的理论传统之上的,所以它的内容和功能特征可以用一句话来表述:它仅仅是一种解释世界的理论。无产阶级要改造旧世界,不仅要诉诸武器的批判,而且要有能够指导这一斗争的思想武器。马克思的伟大贡献在于他把握了无产阶级这一新型主体的时代要求,继承并突破了德国古典哲学的理论思维传统,创立了以改造世界为宗旨的主体—客体理论。

众所周知,在黑格尔的理论体系中,无所不包的主体是精神或理念,从事现实活动的人只是理念的形式或工具。黑格尔不是把自我意识当作主体的特性,而是把主体的特性等同于主体,这样他就把人的本质归结为纯主观的东西。他不仅把自我意识看作主体的本质,并进而把“抽象的意识”作为客体的本质。在他看来,主体的对象只是一种思想客体,即精神主体的变体,对象是精神的纯粹创造物。所以,马克思认为,黑格尔的主体实际上是“非对象性的、唯灵论的存在物”[2],主体的能动性只能是抽象的精神的能动性。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详细地考察了主体和客体、意识和对象的关系,但是他对这一关系的理解具有神秘主义的性质。主体和客体的相互作用,表现为精神主体把自己设定为客体又扬弃这一客体复归自身的过程。黑格尔说:“精神就是这种自己变成他物、或变成它自己的对象和扬弃这个对象的运动。”[3]马克思指出,在黑格尔的主客体理论中,“主词和宾词之间的关系被绝对地相互颠倒了:这就是神秘的主体—客体,或笼罩在客体上的主体性”[4]。马克思的这一论述是对黑格尔的主体—客体理论的实质性的概括。

费尔巴哈首先在主体问题上恢复了唯物主义的理解。他认为,主体既不是先验的“自我”,也不是客观精神,而是“实在的完整的人”[5]。为了证明主体的实在性,他提出了“主体—客体”这一公式。他认为,我自己作为主体的实在性要以客体——“你”的现实存在为前提,主体只有同时又是另一主体的客体时才是现实的,因而任何主体同时又是客体,即“主体—客体”[6]。费尔巴哈立足于研究跟思想客体确实不同的感性客体。他认为,自然界并不是意识的抽象产物,客体的实在性在于它“不仅是人的对象,而且是在人以外的实体的对象”[7]。因此,他主张划清“对象与我们的对象”之间的区别。这就是说,对象不仅有其认识论的意义,与主体相关联而存在,而且有其本体论的意义:它与他物的关系不以我们的意识为转移。这一见解是深刻的。在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上,他认为,主体“不仅是某种能动的东西,而且也是受动的东西”,“主体把客体的本质作为自己意志的极限,我们对客体所能做的既与我们的能力有关,在同样程度上也与客体的能力有关”,由于客体同样是能动的,“所以,在同一程度上所谓客体就是客体—主体,正如所谓主体实质上是不可分割的主体—客体一样”[8]。费尔巴哈虽然提出了很有见地的思想,但他的主客体理论是以人本学为其理论原则的。他用活生生的人来代替黑格尔的自为的理念,但他所理解的人始终是自然界的、生物学上的人,并不是历史活动的主体。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人的能动性,但却把人的能动性和客体的能动性等量齐观。他对主客体关系的理解本质上是自然主义的。

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在这一问题上的神秘主义和费尔巴哈的自然主义,从而建立了科学的主体与客体关系的理论。

对主体社会本质的揭示是马克思建构主客体理论的起点。马克思认为,作为主体的人首先是自然的、感性的存在物,不是某种无人身的理性;但是,人不仅是自然存在物,而且是社会历史的存在物。因此,既不能把人的本质归结为纯主观的东西,也不能把人的本质等同于他的自然属性。“因为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社会联系”,因此“有没有这种社会联系,是不以人为转移的”[9]。人不仅以外部世界作为自己生存和活动的前提,而且人只有改造外部世界才能取得自身需要的物品,人在改造无机自然的过程中就改造了自身的自然。这样马克思就阐明了主体的社会性和实践本质。马克思批判了费尔巴哈的人本学,指出他把人只看作是“感性的对象”,而不是“感性的活动”,费尔巴哈只是从抽象的人性出发去理解主体的本质,实际上,人只有作为自己本身的产物和结果才成为历史的前提。这正是费尔巴哈在方法论上的失足之处。

在考察客体时,马克思在方法论上同他的前辈迥然不同。黑格尔从抽象出发,费尔巴哈从直观出发,马克思则从实践的角度来规定客体,揭示了实践对象的客观实在性、历史性和社会性,建立了全新的客体理论。

马克思认为,感性的自然界是人类实践活动的普遍的物质条件。没有感性的外部世界,人就什么也不能创造。物质自然界是人类从事实践活动的永恒的绝对的客体,无论人的实践活动怎样发展,自然界无论在何种程度上被改造为“人化”的形态,外部自然界的优先地位仍然保持着。这是因为,“人并没有创造物质本身。甚至人创造物质的这种或那种生产能力,也只是在物质本身预先存在的条件下才能进行。”[10]人的活动的对象化在任何时候都不仅仅是主体能力的外化,它同时也是自然物质及其规律性的表现。人的劳动产品总是人类劳动和自然物质的结合。马克思关于实践客体的论述包含着唯物主义的一般前提。西方马克思学者从“人化自然”这一提法引申出马克思主张世界的本原是实践而不是物质,这是对马克思的客体概念的明显曲解。

马克思不仅阐明了客体的本体论意义,而且辩证地考察了客体的具体历史性。马克思认为,从人类总体实践及其发展来看,“人的普遍性正表现在把整个自然界……变成人的无机的身体”[11]。但是从人们的具体实践过程来看,直接与人的活动相关的并不是整个自然界,而只是一种“特殊的自然物质”。马克思指出:“对象如何对他说来成为他的对象,这取决于对象的性质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本质力量的性质;因为正是这种关系的规定性形成一种特殊的、现实的肯定方式。”[12]这就是说,尽管外部自然界的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但它的某一部分要成为认识和改造的对象,则要取决于人们的实践能力和认识水平。人们发现物的多种属性及其使用方式,总是历史的事情。马克思关于客体历史性的论述表明,人与自然的统一是以实践为基础的逐步实现的历史过程。

人们活动的客体是客观世界中同主体活动有功能联系而被具体指向的对象。事物的对象性或客体性是它在主体活动中表现出来的属性,因而是一种社会属性。它表明该事物由自然联系进入同社会主体的联系、由自在之物向为我之物过渡、由自然界的物质变换环节进入社会物质变换领域。事物的客体属性并不包含在它的自然属性之中,而只是以自然属性为基础。事物的自然属性是最基本的属性,它的客观实在性并不取决于人们的活动是否指向它。在主体活动之外的自然物虽然不具有客体属性,但它的客观实在性一丝一毫也没有减少。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认为,人的实践活动只能创造“对象世界”,而不能创造物质世界,即人们的实践活动只能使某物成为改造的对象,而不能创造和取消它的客观实在性。事物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是有机统一的,客体范畴的本体论意义和认识论意义是相辅相成的,不能只承认客体的认识论意义(主客体的相关性),否认客体的本体论意义;如果把客体的认识论意义绝对化,必然导致唯心主义。

马克思在对主体、客体作出科学规定的基础上,建立了自己的主客体关系的理论。我们认为,这一理论的建立标志着马克思的实践观的成熟。

马克思认为,人作为社会的存在物,是能动的存在物。人的社会能动性同其他物质形态的能动性有质的区别。人的能动性首先表现为他的活动是有目的的。人的目的性使劳动活动不同于一般的自然过程,在自然界中,物物之间的关系表现为一种盲目的、随机选择的关系;而在劳动中,不仅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选择依从于劳动的目的,而且目的还作为规则决定着劳动的方式和方法。当人按照目的来安排自己的活动方式时,就保证了物质的形式变化符合人的目的。其次,人的能动性集中体现在主客体关系的工具化结构中。在劳动中,人直接掌握的东西,是劳动工具。以手段为中介是主体与客体关系结构的特点。物质手段是人的体外器官,它作为物化的智力本质上是人的社会的器官。人正是运用这种社会性器官使客体听命于人的目的。自觉的目的性和活动的工具化结构是人同动物的根本区别,也是主体能动地改造客体的主客观条件。

但是,人的能动性并不是绝对的。这是因为,人作为对象性的存在物,其活动总要受到对象的属性和规律的限制。马克思认为,人的实践活动不是从无到无的运动。在客观世界中,物质是一切变化的主体,一切变化都可以归结为物质形态的变化。人的实践活动本质上是“赋予形式的活动”[13],人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实际上是形式变换。物质及其运动规律的不可创造是人的能动性无法逾越的界碑。在实践中,不仅表现为主体按一定的目的改造对象、赋予对象以新的形式,而且表现为对象以自身的属性和规律规定着主体的活动性质和方式。人是能动地改造自然的主体,但由于他本身来自自然,他的活动就要遵循自然的规律。他的活动不仅受到“客体的自然”的限制,而且还受到“主体的自然”(即心理的自然和生理的自然)的限制,实践活动的发展既是对无机自然改造的深入,又是对“人本身的自然力”的统治的充分发展。[14]人的能动性正是在认识自然、遵循自然的规律性的基础上实现的。在这个意义上,人的一切能力都归结为变换了形式的自然力。

马克思关于主体与客体的理论告诉我们,实践既是改造对象的一种活动,又是依赖于和从属于对象固有规律的一种活动,人们可以使世界在形式变化上服从人的需要,而人的活动方式则要服从世界的规律,这就是本来意义上的人与自然的统一。

二、马克思对主体与客体关系的不同层次的研究

在马克思看来,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是社会主体同进入社会领域的其他物质存在形式的关系,因而它们之间是一种社会关系。主体和客体的关系不同于动植物和外部环境的关系,在动植物有机体同环境的相互作用中主导的方面属于环境。动物对环境的关系是自然的、本能的,它不能以主观的形式认识和评价这种关系。人作为自觉活动的主体,不仅能认识对象,而且还能认识自己,因此他也就能认识自身和客体的关系,并利用这种认识来调节和控制自己的活动。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多方面地发展了人的能力,主体和客体的关系就显现出层次性。按照马克思的理解,人类主体对客观外界的关系不仅包括实践关系和认识关系,而且包括价值关系。三者的统一才构成人的完整的对象性的活动。

马克思认为,历史的发源地在尘世的粗糙的物质生产中,人对外部世界的实践关系是一切现实关系的基础。马克思批判阿·瓦格纳关于人对自然的关系首先并不是实践的关系、而是理论的关系的论点时,强调指出:“人们决不是首先‘处在这种对外界物的理论关系中’……而是积极地活动,通过活动来取得一定的外界物,从而满足自己的需要。(因而,他们是从生产开始的。)”[15]马克思认为,主体和客体的实践关系是人同外部世界的物质的、客观的联系,但是这种联系有主观的方面。实践活动的客观性同自然过程的客观性有质的不同,实践活动是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统一。人为了在实践上征服自然,就要从理论上把握自然的规律,仅从这个意义上说,实践活动的产物都是物化的智力。人类改造外部世界取得自由的程度归根结底取决于实践过程的条件“在多么大的程度上受到一般智力的控制并按照这种智力得到改造”[16]。主体对客体的认识关系是在人同外部世界的物质的相互作用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反过来又成为实践活动的条件,没有这个条件,主体对客体的物质改造就不能顺利完成。

马克思揭示了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同需要和利益的相关性。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这样,马克思就同那些仅仅以思想而不是以需要来解释人们的行为的唯心史观划清了界限。马克思认为,反映在人们头脑中的需要和利益首先存在于现实之中。活动的对象就是人的利益的现实客体,主体同客体的这种利益关系就是价值关系。马克思指出:“‘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17]人们的价值观念是对主客体之间客观价值关系的反映。价值关系是人们对客观现实的特定的关系,这一特定的关系通过实践活动的内化,使人们对外部世界的观念把握区分出两个层次,即认识的和评价的。马克思认为,人对外部世界的抽象概念的把握(认识)不同于实践精神的把握(价值),它们是人的反映的不同形式。[18]人的反映形式的二重性揭示了社会主体反映外部世界的本质特点,即在人的认识活动中总是渗透着价值因素。这一点是判断某物(包括所谓的智能机器)是否成为认识主体的分度尺。

马克思把需要、利益范畴引入主客体的关系,揭示了主体与客体的价值关系,为我们理解实践关系和认识关系的本质提供了钥匙。马克思认为,劳动是生产使用价值的、以与一定的需要相应的方式占有自然物质的活动。人们的任何实践活动本质上都是实现某种价值成果的活动。追求某种价值目标不仅是实践活动的目的,它也是理论认识的最终目的,马克思指出,人们“对自然界的独立规律的理论认识本身不过表现为狡猾,其目的是使自然界(不管是作为消费品,还是作为生产资料)服从于人的需要”[19]。这样,马克思就证明了价值关系是实践和认识活动的原动力。

从主体的方面来考察,人的实践的产物是人的实践能力、科学认识和价值追求的对象化,是主体对客体三方面关系的统一。马克思深入而全面地阐述了这三方面是如何统一的。人的科学认识和价值意识统一于实践活动是通过目的范畴揭示出来的。马克思关于人运用“两个尺度”改造对象的思想对于我们理解目的的内部结构及其本质有直接的指导意义,他说:“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20]按照马克思的理解,动物仅仅在肉体直接需要的支配下进行生产,它只是以自身所属的种的尺度去消费对象,在这个意义上说,一窝蜜蜂实质上只是一只蜜蜂,它们都生产同一种东西。人由于劳动使自己从动物界中提升出来,把自己变成社会的存在物,意味着他摆脱了某一特定物种尺度的限制。人能够认识各种客观对象(物种)的属性和规律并利用它们来改造对象。但是,人按照物种的尺度改造对象并没有把人的目的性本质包括无遗。人的自觉活动不仅表现为人能以符合对象尺度的方式作用于对象,而且人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这种内在的尺度不是对象自身的尺度,而是人的需要、价值尺度。马克思这样表述人的实践的本质:“他不仅使自然物发生形式变化,同时他还在自然物中实现自己的目的。”[21]目的是物种尺度和人的内在尺度的统一,因而它就是科学认识和价值意识的统一。

从认识方面看,目的是对客观对象发展规律的反映,它是主体在客观因果关系的基础上对事物发展进程的预见。从价值方面看,目的又是人对价值成果的自觉追求。目的作为主体活动的价值目标,客体的未来的价值属性已经被主体观念地肯定。一般说来,当主体仅仅在理论形态上把握了客体的属性和规律时,还不能具体形成满足主体需要的对象的模型,只有当主体从需要出发对客体的某种属性作出肯定的评价时,主体才有意识地建立起活动的价值模型。

目的作为物种尺度和人的内在尺度、科学认识和价值意识的有机统一表明:目的范畴不仅表征着人的活动的自觉性和指向性,而且表征着人进行活动的意义和必要性,是自觉性(表现为科学认识)和必要性(表现为价值意识)的统一,也就是真与善的统一。如果说,真与善是目的的内容,那么人按照目的去改造对象并赋予对象以新的形式,这个体现目的的客观形式就是美。当人按照自觉的目的改造对象时,本质上就是“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

三、马克思对主体与客体关系异化的分析

马克思认为,主体和客体的关系不仅要以实践为基础,而且要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中介。马克思从历史唯物主义的一般原理出发,深入地探讨了一定的社会形式对主客体关系的影响。

马克思认为,任何生产都是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社会形式并不是活动的外在的形式,而是主体从事活动的不可缺少的条件,它赋予主体与客体具体历史的规定性,并有机地体现在主体与客体的关系结构中。

马克思认为,活动的主体总是具体生产关系的体现者,这是主体的社会规定性。他在批判蒲鲁东把社会形式抽象化的错误时指出:“有人说: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并不存在奴隶和公民;两者都是人。其实正相反,在社会之外他们才是人。是奴隶或是公民,这是A这个人和B这个人的一定的社会存在方式。A这个人本身并不是奴隶,他在他所隶属的社会里并通过社会才成为奴隶。成为奴隶和成为公民,这是社会的规定。”[22]因此,不能把“主体一般”误认为是游离于社会关系之外的抽象的人。马克思认为,同主体相对应的客体并不单是狭义的自然界,它还应当包括人们直接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物质环境,即人化的自然。对于社会主体来说,社会物质环境无疑是整个物质世界中最为重要的构成部分。由于社会物质环境是人们实践活动的产物,因而在社会历史领域内,主客体的一般关系就表现为主体同社会生活条件、人同他的活动产物的关系。人们活动的产物不同于一般的自然物,它是人和人发生社会关系的中介,或者说它本身就体现着一定的社会关系。马克思认为,人们的社会关系并不是某种虚无的东西,“这种社会关系同时作为一种可感觉的外在对象而存在着”。对象所具有的社会规定性是“个人借以互相发生交往关系的规定,是他们的社会职能或彼此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指示器”[23]。马克思关于客体具有社会规定性的思想以及关于社会关系客观性概念的提出,为我们理解异化问题指明了方向。

马克思认为,劳动产品对劳动者的异己关系根源于社会的经济制度。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由于人们在生产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其实际需要和利益不同,同一客体对不同的主体来说就具有不同的,或完全相反的利益关系。因此,主客体关系的异化实际上是主客体价值关系的颠倒,即在一般劳动过程中产品对劳动者的肯定关系在资本主义的特殊劳动过程中变成了一种否定关系。马克思深入地考察了主客体关系异化的种种表现。他认为,私有制的经济关系不仅使人与物的关系发生异化,而且必然导致人自身的异化,人的自我异化是人同物的关系异化的直接结果。

应当指出的是,黑格尔是多少触及劳动的异化问题的,这一点是同他掌握了资产阶级经济科学的先进成就分不开的。但是,黑格尔不仅借鉴了古典经济学的成就,也承袭了它的局限性。他和古典经济学家一样,把生产劳动的资本主义形式看作是永世长存的形式。这样,他就把异化看作是人类劳动的固有属性。当他从哲学上概括古典经济学的成果时,把作为特殊历史现象的劳动的异化同人类劳动的一般本质“对象化”等同起来。在黑格尔看来,劳动的对象化就是劳动的异化。由于黑格尔无力解决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的对象化和异化的现实矛盾,他就只能由现实退缩到精神领域,把人的劳动看作是抽象的精神劳动,企图在纯粹思维的领域,通过绝对精神的自我异化及其扬弃来解决这个矛盾。这样,黑格尔就不可能从异化理论中得出任何革命的结论。

马克思首先区分了劳动的对象化和劳动的异化这样两个概念。马克思认为,劳动的本质是主体在活动中借助于一定的手段改造客体把自己的需要和目的对象化。所以,劳动的对象化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客观表现。劳动的对象化转化为异化的客观前提是:人的对象性活动不仅把人的主观能力对象化,而且连同能力一起实现对象化的还有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马克思指出:“任何生产都是个人的物化。但是,在货币(交换价值)上,个人的物化不是个人在其自然规定性上的物化,而是个人在一种社会规定(关系)上的物化,同时这种规定对个人来说又是外在的。”[24]

马克思用大量的事实证明了,物之所以具有支配人、奴役人的社会权力,正是人的活动所赋予它的社会规定性。因此,主客体关系的异化既不是上帝的旨意,也不是物天生具有捉弄人的属性,造成这一结果的正是人本身的活动。物对人的统治不过是人对人统治的特定形式。马克思认为,物对人的统治是在一定历史阶段上才出现的现象。在资本主义社会以前,人与人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人对人的依赖关系,人受物的力量的支配还不显著。随着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追求抽象财富日益成为生产的绝对目的,这样人也就日益把自己的希望、意志和权力移交给物(货币)。当交换关系成为支配一切的关系时,“人的社会关系转化为物的社会关系,人的能力转化为物的能力”的现象就出现了,物作为社会关系的体现者就确立了它对人的统治地位。货币对人的统治是主客体关系异化的极端形式。货币之所以具有统治一切的力量,在于它不是某一个人而是整个社会力量的物化。处于自由竞争中的个人在客体化的社会力量面前是无能为力的,只能听从它的摆布。基于这种理解,马克思认为人同物的分离和对立同时必然表现为个人和社会、个体和类的抗争。

如上所述,马克思从主客体关系的异化入手,分析了资本主义劳动自身的矛盾,这一矛盾实际上就是劳动的物质内容(生产力)和社会形式(生产关系)的矛盾。这一客观分析揭示了资本主义私有制决不是生产劳动的绝对形式,而只是一种暂时的历史的形式。异化劳动发展到一定阶段,内容就要冲破形式,建立新的符合劳动本质的社会形式。这一矛盾解决的自觉表现就是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这一理论最终导致了社会主义革命在一系列国家的胜利实现。

总而言之,马克思关于主体与客体关系的理论体系可以使我们得出如下结论:人与外部世界的关系是双重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人与社会的关系。在人的自身发展过程中,人不仅受到自然对象物种尺度的限制,而且受到社会关系的制约。所以,人的解放的含义也是双重的:物种关系上的解放和社会关系上的解放。主体和客体关系的发展及其统一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当人通过一般生产劳动在物种关系方面把自己从动物界中解放出来以后,在较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人们仍然为不可控制的社会力量所左右。只有当建立了公有制,即分裂的社会主体组成统一的自由联合体时,人们才有能力把这种物化的社会力量置于自觉的控制之下,使人从异己的社会关系中解放出来。这就是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社会主义作为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它是由人类的前史向正史阶段转化的过渡时期,是共产主义的现实运动,我们现在的一切努力,都是朝向这个大目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