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发展离不开人的自由。人追求自由的过程,也就是人的发展过程;自由的不断实现,也就是人的不断发展。要推进人的发展,必须正确处理自由与必然的关系。
自由,就其一般意义而言,意指从限制、束缚中解放出来。物与物之间没有什么自由问题,动物与自然环境之间也谈不到自由。自由是标示人的活动状态的范畴。对于人的自由来说,外在的约制性主要在于客观必然性。必然是指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存在的自然和社会发展所固有的规律。客观世界的运动变化有其固有的规律,而客观世界的规律同时也是支配人自身的规律。规律作为一种客观必然性,对人的活动具有强制性。自由与必然的关系贯穿于人类存在和发展的始终,并成为人类存在和发展的本原性和永恒性的矛盾。这一矛盾是由人类特有的生活方式和存在的双重属性决定的。
人的生活面对的是两个世界,即“现实世界”与“理想世界”。“人作为自然存在物,而且作为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一方面具有自然力、生命力,是能动的自然存在物;这些力量作为天赋和才能、作为欲望存在于人身上;另一方面,人作为自然的、肉体的、感性的、对象性的存在物,和动植物一样,是受动的、受制约的和受限制的存在物。”[1]
这就是说,人生活在现实世界中,不可能离开自然界来生存和发展,尽管这样的自然界是不断被人化的自然界。人虽然不能离开自然世界来生活,但又不能仅仅满足于自然世界的生活,而要追求一种更高的理想,并用某种理想引导自己的生活。这就形成了另外一个生活世界,即理想世界。两种世界存在的规律是不同的。在现实的自然世界,自然必然性是其基本规律;在理想世界,自由则是其支配性的规律。人既然面对并生活于两个世界,而两个世界存在的规律不同,这就自然会产生自由与必然的关系问题。人不能离开现实世界,当然会像其他自然存在物一样受制于自然必然性;人不满足于现实世界而指向理想世界,又不能不同时受自由的引导与激励。这样,自然必然性与自由就成为人类存在和发展的永恒性矛盾。
人的存在具有双重属性,即现实性与超越性。人的存在,无疑是人的“生命存在”。但是,人的生命存在并不仅仅是自然肉体的存在,还有其更为重要的方面,这就是生命意义的存在,即人要不断追求自身的发展与完善。从某种意义上说,后者更深刻地标识和体现了人的生命存在的真正内涵。这是因为,与动物不同,人的存在与活动并不是本能的,作为一种有意识的存在物,人不会把自己的自然存在当作自己生命存在的全部,总是要在维持自然生存的基础上有所追求,力求实现自由和人生价值,从而使自己的生命存在达到更加完满的状态。
因此,完整的生命存在并不仅仅是自然性的存在,同时也是超越自然性的存在。作为自然存在物,人不可能离开自然界和社会,其活动肯定要受制于自然必然性和社会必然性,必须服从客观规律。作为超越性的存在物,人又不会满足现有的生存条件,不会完全屈从于现有自然、社会条件的限制,而是力求获得思想和行动的自由。人既不能脱离现实,又不能没有精神追求,这就不能不产生自由与必然的矛盾。只要有人类存在和发展,这一矛盾就不会消除。
自由与必然的矛盾是在人的实践活动中形成的。自由总是首先借助于一定的理想、追求和选择而在观念中确立起来的,但人不是仅仅满足于这种观念的自由、精神的自由,而且还要追求一种实际的自由,使自己的理想真正得以实现。而要实现这样的自由,就必须付诸行动。为了使行动能够达到预想的目的,那就不能只按愿望行事,必须服从和遵循活动对象的客观规律。这就使人的活动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自由与必然的两极,并使其形成为矛盾关系。
自由与必然的矛盾并不会随着人类活动能力的提高而消除,而只能是随着实践活动的发展而发展。只要有人类实践活动,就有一个内在目的性与外在规律性的矛盾问题,自由与必然的矛盾就是这一矛盾的反映和表现。人类活动能力的提高并不是对这一矛盾的摆脱,而是使这一矛盾得到进一步的深化和发展。伴随实践的发展,人们会在更大程度和更高水平上有了新的自由,与此同时,人们也在更大程度和更深层次上遇到了新的必然,自由与必然的矛盾运动就是与人的实践活动紧紧地交织在一起的。
因此,自由与必然的矛盾就成为人类存在和发展的本原性和永恒性的矛盾。
自由与必然既是人类存在和发展的本原性和永恒性的矛盾,也是人类存在和发展的永恒动力。人类就是在不断追求自由中完善自己的,就是在不断解决自由与必然的矛盾过程中实现自己的发展的。自由与必然原有矛盾的解决,新的矛盾的产生和提出,促使人们不断探索创新,由此提高了自身的素质和能力,实现和提升了自身的价值。与此同时,借助于自由的扩展和人的发展,社会也在加速发展与进步。从一定意义上说,社会发展过程就是人类不断向自由迈进的过程。
古往今来,众多哲学家对自由问题均给予高度关注并做了大量探索,但在其理解上却存在着严重分歧。大致说来,在看待自由及其实现的问题上,主要有两种不同的思维方式:一种是否定人的主体性,倡导消极地顺应自然来获得自由;另一种是否定客观必然性,片面强调主体性来获得自由。与这两种思维方式不同,马克思主义哲学从人的实践活动出发理解自由,认为人类认识和改造客体的实践活动既是自由的基础,也是实现自由的条件。人的自由就是人在活动中通过认识和利用必然所表现出的一种自觉、自为、自主的状态。自由实现的程度同人的认识与实践水平是相一致的。
自由首先是对必然的认识。人不能摆脱必然性的制约,超出必然性所限定的范围去寻求自由。这是人的自由的限度。然而,必然既是自由的限度,同时也是自由的根据。正因为事物运动有必然性可循,人的判断才有可靠性,人的意识才有预见性,人的行为才有主动性;正因为必然性要通过偶然性表现出来,并通过偶然性为自己开辟道路,人才有选择的可能性,才能通过实践将可能变为现实。人的自由不在于摆脱必然性,而在于正确地认识和把握必然性。人们一旦认识了必然性,掌握了规律,就能比较准确地判断事物,确定行动计划,把握和利用这种必然性为自己的目的服务。
因此,从外在限制转化为自由,始于人们对必然的认识。对必然性的认识越全面、越深刻,对事物的判断就越准确,行动就越主动,自由的程度就越高。“自由不在于幻想中摆脱自然规律而独立,而在于认识这些规律,从而能够有计划地使自然规律为一定的目的服务……自由就在于根据对自然界的必然性的认识来支配我们自己和外部自然。”[2]
自由又是根据对必然的认识而对世界的改造。认识必然只是取得自由的前提。认识了必然并不等于实际上达到自由,只有利用了必然改造世界,达到了预想的目的,才是真正得到了自由。因此,从必然的限制走向自由,必须是在认识了这种必然之后,自觉地在实践活动中利用它来能动地改造世界,从改造的成果中获得实际的自由。毛泽东指出:“欧洲的旧哲学家,已经懂得‘自由是必然的认识’这个真理。马克思的贡献,不是否认这个真理,而是在承认这个真理之后补充了它的不足,加上了根据对必然的认识而‘改造世界’这个真理。‘自由是必然的认识’——这是旧哲学家的命题。‘自由是必然的认识和世界的改造’——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命题。”[3]
对必然的认识和对客观世界的改造并不是分离的,而是统一于人的实践创造过程之中。从实践过程来看,任何具体的实践总是按照一定的意图在一定的认识指导下进行的。问题是,作为实践开端的认识究竟是怎么形成的,或者说,究竟是什么动因驱使人们产生这样的认识并据此从事实践活动的。这就不能仅仅停留在认识关系之中,必须寻求认识之外的原因。实际上,推动认识的产生和发展的不是别的,就是主体对客体的强烈价值需求。正是为了满足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唤起了人们认识对象的热情,进而根据认识的成果对对象进行积极的改造或新的创造。实践的目的一旦达到,又会产生新的需要,从而驱使人们进行新的认识和探索,并通过新的实践创造来满足其需要。对必然的认识和对世界的改造就是这样在人的实践创造过程中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所以,不能把对必然的认识游离于人的实践创造过程之外。
由于自由及其实现程度是由认识水平和实践能力决定的,因而人的自由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任何实践都是一定历史阶段的具体实践,由这样的实践所制约的自由也必然是历史的、具体的,超越实践能力与实践发展水平所允许范围的自由是不可能实现的。但实践是发展的,因而自由也是发展的,实践不会停留在一个水平上,自由及其实现程度也不会停留在一个水平上。
人不能超越必然的制约,但人决不只是必然的奴隶。我们所讲的必然性并不是机械的因果决定论意义上的必然性,而是一种通过大量偶然性表现出来的发展趋势,因而必然性所规定的可能性范围是比较广阔的,其具体的实现形式和途径也是多样的。这样,人的活动尽管要受到客观必然性的限制,但人在必然性所规定的可能性范围内仍能根据自己的需要作出一定的抉择,并通过实践将其可能变为现实,从而获得相应的自由。此外,人虽不能超越必然的制约,但人在必然所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超越对象、客体对人的限制。规律是不可改变的,是不能随意摆脱的,但人能够根据对规律的认识,改造具体对象,摆脱具体对象对人的限制,使其更好地满足人的需求。如人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能源,但它不一定受某种具体能源的限制,一种能源枯竭了或者被淘汰了,可以通过认识、探索,发现、生产、利用新的能源。
在对待自由与必然的关系问题上,应当注意处理好这样两个关系:
首先是自由与选择的关系。自由总是和选择联系在一起的,没有选择就没有自由。人的选择不同于动物的选择。动物也会选择,但动物的选择是本能的,说到底是盲目的。而人的选择则是有意识、有目的的自觉行为,人能够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判断,有意识地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对象、手段、途径和行为方式进行活动。选择表现和确证着人的自由。但是,并非所有的选择都是绝对自由的。选择是有条件的,受到必然和各种因素的制约。一个人“如果他要进行选择,他也总是必须在他的生活范围里面、在绝不由他的独自性所造成的一定的事物中间去进行选择的”[4]。真正能够体现自由的选择是理性的选择、尊重必然的选择。人要在自然领域和社会领域实现自由,其选择决不能脱离条件,违背必然。
其次是主体尺度与客体尺度的关系。主体尺度是一种突出主体性、要求客体服务和满足主体需要的尺度;客体尺度是一种突出客观性、要求主体服从客体自身规律的尺度。自由无疑要突出主体性,使客体的改造能够体现主体的意愿和目的。就此而言,自由就意味着主体性的高扬。但是,主体性的发挥又不能轻视或无视客观性,主体内在尺度的运用必须以客体外在尺度为基础。只有尊重和认识事物的客观必然性,才能把握主体内在尺度可能运用的范围。恩格斯指出:“人对一定问题的判断越是自由,这个判断的内容所具有的必然性就越大。”[5]同样,越是包含必然性的判断,就越是自由的判断。自由的判断就体现了主体尺度与客体尺度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