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实践的思维方式扬弃黑格尔的唯心主义概念辩证法,形成“合理形态”的辩证法,这是马克思唯物辩证法的根本标志。
马克思、恩格斯批判黑格尔概念辩证法的立足点,是人的思维“最本质最切近”的基础,即人的实践活动。人与世界、思维与存在的矛盾关系,以及这些矛盾关系的展开与发展,都植根于人类自己的实践活动及其历史发展之中。离开人类实践活动及其历史发展,仅仅从思维或存在出发去看待思维与存在的关系,就会像旧唯物主义那样不懂得思维在实践基础上所实现的对存在能动的、否定的统一,或者像唯心主义那样把思维对存在能动的、否定的统一描述为思维的抽象的自我运动。因此,只有从人的实践活动及其历史发展出发,达到对思维与存在关系的实践论批判,才能全面、合理地揭示出由现实的人对现实世界的否定性统一所决定的思维对存在的否定性统一关系,使辩证法获得合理形态。
旧唯物主义哲学和唯心主义哲学,分别从对立的两极去思考自然界与精神的关系问题,因而始终僵持于本原问题的自然本体与精神本体的抽象对立,并以还原论的思维方式去说明二者的统一。由于旧唯物论以自然为本体,只是从被动的观点去理解人与世界的关系,忽视了人的能动性,因此,它所坚持的是一种单纯的、自在的客体性原则;由于唯心论以精神为本体,只是从能动的观点去理解人与世界的关系,抽象地发展了人的能动性,因此,它所坚持的是一种单纯的、自为的主体性原则。这样,旧唯物论和唯心论就不仅固执于本原问题上的自然本体与精神本体的抽象对立,而且造成了思维方式上的客体性原则与主体性原则的互不相容。
德国古典哲学力图克服本原问题上的自然本体与精神本体的抽象对立,扬弃思维方式上的客体性原则与主体性原则的互不相容,以新的思维方式去开拓新的哲学道路。这种新的思维方式要求从主体的活动出发去体认自然与精神、客体与主体的交互作用,阐发其间的辩证转化。这种探索的最重要的理论成果,就是自觉形态的辩证法,即黑格尔的概念辩证法。
按照黑格尔的观点,概念是自在的客观世界对自为的主观世界的生成,即外部世界转化成思维规定;同时,概念又是自为的主观世界对自在的客观世界的生成,即以观念的形态构成思维中的客观世界。自在的自然与自为的精神、单纯的客观性与单纯的主观性统一于自在自为的概念世界中。作为自然与精神双向生成的中介,概念既是物的尺度与人的尺度的和解,又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首先是具有客观意义的主观目的性,即以“真”为根基的“善”的要求。这种“善”的要求是在思维中所达到的自然与精神、客观与主观的统一,它通过概念的外化、对象化即外部现实性活动而生成人所要求的世界。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列宁认为,在黑格尔的概念论辩证法中包含着历史唯物主义的胚芽。[9]之所以包含着历史唯物主义的“胚芽”,就在于黑格尔在对概念的实践理解中,具有把实践活动作为自然与精神、客观与主观统一的中介,并通过这个中介来说明世界对人的生成的“天才猜测”。
马克思认为,黑格尔把概念仅仅看作客观主观化和主观客观化的中介环节,以概念自身的生成和外化去实现思维与存在、主观与客观、真与善的统一,实际上是把概念发展变成了“无人身的理性”的自我对置、自我运动,从而也就把人与世界的现实关系神秘化了。“黑格尔认为,世界上过去发生的一切和现在还在发生的一切,就是他自己的思维中发生的一切。因此,历史的哲学仅仅是哲学的历史,即他自己的哲学的历史”,“他以为他是在通过思想的运动建设世界;其实,他只是根据绝对方法把所有人们头脑中的思想加以系统的改组和排列而已”[10]。这就必然实行辩证法的“实践转向”,即要求把被黑格尔哲学神秘化了的概念辩证法扬弃为实践辩证法的内在环节,不是用概念的辩证运动去说明人类的实践活动,而是用人类的实践活动去解释概念的辩证运动。完成这一“实践转向”的正是马克思。
规定作为实践的内在环节,概念规定既是实践主体对实践客体规律性认识的结晶,又是实践主体对实践客体目的性要求的体现,因而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正是在这种统一中,物的尺度与人的尺度才熔铸成人给自己构成的客观世界图景,升华出人在观念中所创造的、要求世界满足自己、对人说来是真善美相统一的新客体。所谓概念的外化、对象化,在其现实性上,只能是实践活动把观念中的新客体(概念规定)转化成现实的新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劳动产品)。因此,马克思不仅以实践范畴去扬弃旧哲学中的自然本体与精神本体、客体性原则与主体性原则的抽象对立,而且把实践活动本身视为人与世界对立统一的根据,用实践的观点去解决人与世界、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
在黑格尔哲学中,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是以概念自身为中介的“无人身的理性”与其“逻辑规定”的关系。对此,费尔巴哈明确指出,“要理解思维和存在、精神和物质、人和自然界的统一,不应该从观念出发,而应该从有感觉的人和自然界出发;精神应能在物质中找到自己的位置,而物质在精神中却找不到自己的位置;人及其思维、感觉和需要应是这种统一的有机反映”[11]。这样,在费尔巴哈哲学中,思维与存在的关系就转变成“抽象的个人”与其“感性的直观”的关系。
在马克思哲学所实现的“实践转向”中,思维与存在的关系,则转变为“现实的人”以“感性活动”为基础的与“现实世界”的关系问题。所谓现实的人,就是从事实践活动并在实践活动中发展自身的人;“感性活动”,就是这种“现实的人”所进行的社会实践活动;“现实世界”,则是“现实的人”的“感性活动”的对象。这样,贯穿于全部哲学史的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就在马克思主义哲学所实现的“实践转向”中获得了现实性: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就是以实践为基础的人与世界之间历史地发展着的关系问题。
思维与存在的关系最切近、最本质的基础是人类自己的实践活动,思维与存在的关系所蕴含的全部矛盾关系,都植根于人类的存在方式——实践活动——的辩证本性,都展开于人的实践活动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因此,只有从现实的人及其历史发展出发,达到对思维与存在关系问题的实践论理解,才能合理地解答这一问题的“真实内容”和“真实意义”。
以实践论的观点去看待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就会发现,在人的实践活动及其历史发展的过程中,思维反映存在而又创造存在,思维肯定存在而又否定存在,从而使思维与存在的统一表现为动态中的统一、发展中的统一。因此,哲学自身也是动态的而不是静止的、发展的而不是凝固的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的统一。马克思主义哲学所实现的“实践转向”,既是以肯定存在对思维的本原性为前提,以唯物主义为基础去解释思维与存在关系的发展,又是以肯定思维对存在的能动性为前提,以辩证法为内容去解释思维与存在的历史的统一。正是由于马克思主义哲学在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这一哲学基本问题上实现了唯物论基础与辩证法内容的统一,它才成为科学的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
马克思主义哲学所实现的“实践转向”以实践自身的矛盾性为基础,深刻地揭示了现实世界的二重化、人类自身的二重性和社会历史的二象性,从而真正地建立了恩格斯所说的“关于现实的人及其历史发展”的哲学,构成了“合理形态”的辩证法,即实践辩证法。
从实践的观点去看待人及其与世界的关系,就会发现,人类是在自己的实践活动中,首先是在自己的生产劳动中,把自身提升为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主体,从而把整个自然变成认识和改造的对象即客体。这样,人类的实践活动就否定了世界的单纯的自在性,而使之变成人化自然、属人自然,变成人类生活的文化世界。这就是由于人类实践活动所造成的现实世界的二重化,即自在世界与自为世界、自然世界与属人世界、客观世界与主观世界的分裂与对立。
同时,在人类实践活动及其历史发展过程中,人不断地使自己的目的、理想和要求转化为现实,使世界变成自己所憧憬的世界,即实现被实践活动二重化的世界的新的统一。人类的实践活动既造成世界的自我分裂(分裂为自在世界与自为世界、自然世界与属人世界),又实现二重化的世界的历史性统一。因此,人的实践活动蕴含并展开人与世界之间的全部矛盾,从而在人的自我意识中构成以实践为基础的人与世界关系的辩证法。马克思主义哲学以实践的思维方式理解人与世界之间的关系,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就是实践辩证法。
从实践的观点去看待人及其与世界的关系,还会发现,实践活动不仅造成了现实世界的二重化,也造成了人类自身的二重性。人类作为物质世界链条上的特定环节,是自在的或自然的存在;人类作为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主体,则是自为的或自觉的存在。这就是人类自身的二重性。在实践活动中,人以自身的“物质自然”、“感性存在”,并通过“感性活动”的中介,去改变“感性存在”的世界。但是,无论是人的“感性存在”、“感性活动”,还是“感性活动”的对象,都是人类自己实践活动的产物。这就是人对自然的超越性。人对自然的依赖性和超越性,人类存在的现实性与理想性,人类生活的个体性与整体性,构成了人类自身存在的矛盾性,构成了人与世界关系的矛盾性,构成了人类自我意识到的人与世界关系的辩证法。正是从实践的观点去看待人及其与世界的关系,马克思主义哲学揭示了现实的人及其历史发展的辩证法。
更重要的是,从实践的观点去看待人及其与世界的关系,合理地解答了历史的二象性问题。人是历史的主体,“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12]。然而,人们创造历史的活动又不是随心所欲的,不是在他们选定的条件下进行的,因此,历史又表现为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历史过程,呈现为制约和规范人们创造活动的历史规律。正是在历史的二象性问题上,不仅是唯心主义哲学,而且全部旧唯物主义哲学包括费尔巴哈哲学,都陷入了无法解脱的“二律背反”,并作出了唯心主义历史观的回答,即用意识解释人们的社会存在。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当费尔巴哈是一个唯物主义者的时候,历史在他的视野之外;当他去探讨历史的时候,他不是一个唯物主义者。在他那里,唯物主义和历史是彼此完全脱离的”[13]。正是在旧唯物主义陷入“二律背反”并由此而导向历史唯心主义的地方,马克思主义哲学以实践的观点作出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回答,为辩证法提供了最为丰厚的理论内容。
从人类的现实存在及其历史发展出发,马克思提出:“人的存在是有机生命所经历的前一个过程的结果。只是在这个过程的一定阶段上,人才成为人。但是一旦人已经存在,人,作为人类历史的经常前提,也是人类历史的经常的产物和结果,而人只有作为自己本身的产物和结果才成为前提。”[14]在这里,马克思针对困扰以往哲学家的“二律背反”,深刻地阐发了人作为历史的“前提”和“结果”的辩证关系。
作为“历史的经常前提”,人总是“前一个过程的结果”,他们的历史活动总是决定于在他们以前已经存在、不是由他们创立而是由前一代人创立的历史条件。因此,人们的历史活动并不是随心所欲的,人们历史活动的结果表现为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规律。作为“人类历史的经常的产物和结果”,人获得了创造历史的现实条件和现实力量,并凭借这种现实条件和现实力量去改变自己和自己的生存环境,实现社会进步,并为下一代创造新的历史条件。因此,人们又是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历史就是追求自己的目的的人的活动过程。现实的人既是历史的前提,又是历史的结果。作为历史的结果,人构成新的历史前提,作为历史的前提,人又构成新的历史结果。人作为历史的前提与结果的辩证运动,就是人及其历史的辩证法。
人的实践的存在方式,构成了人与世界之间独特的否定性的统一关系。这种人与世界之间否定性的统一关系,构成了世界的二重化和历史的二象性,体现了人类自身的二重性。人在否定现实世界的历史活动中创建自己所要求的理想世界,这就是人与世界、思维与存在对立统一的辩证法,是实践活动的辩证法,是人类自我发展的辩证法。马克思主义哲学所实现的“实践转向”从“现实的人及其历史发展”出发建构了“合理形态”的辩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