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碳市场与中国碳金融创新(1 / 1)

经过数月筹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于2021年7月16日正式启动上线。纳入首批重点排放单位的市场主体包含2000多家电力行业企业,其所覆盖的碳排放量约40亿吨,几乎涵盖了全国碳排放量的30%—40%,而后续在陆续纳入其他高排放行业企业后,将使中国超越欧盟,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碳市场以及国际低碳减排领域的中坚力量。

全国碳市场的建立和正式运行具备历史性的重要战略意义,不仅有助于在长期内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阶段性实现,更有利于推动“十四五”期间的污染排放权合理定价工作,以实现绿色金融的价格发现功能。尤其重要的是,全国碳市场的建立对于纳入碳排放的企业以及其他机构投资者而言将带来重大投融资机遇,且与碳排放交易有关的各项碳金融服务具备不可忽视的业务前景。

一、全国碳市场建设的现状、潜力与不足

第一,碳市场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启动准备,屡次延期后仓促上线,在细节上需不断完善。

在2030年碳达峰紧迫目标下,企业开展碳减排任务刻不容缓,2021年上半年原计划全国碳市场在6月上线,但最终推迟至7月16日,这可能与多方面原因有关:例如,上海环交所和湖北武汉登记所两大机构的建设工作较为复杂,环交所的交易规则直到6月才正式初步公布;在生态环境部此前所制定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相关规定印发后,多地的地方政府、发改委、金融监管部门等亦存在一些具体意见反馈和讨论;此外,省级地方主管部门在碳市场正式启动前开展的初始配额分配需要反复思考与衡量。

碳市场上线较为仓促,而在初期则需要重视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根据欧洲碳市场近期对于配额计划的缩紧,目前我国碳市场上线后碳价初期在更大程度上受政策影响较大,应重视相关政策制定对于碳市场的初期走势与发展的影响。当前碳市场主体还是以纳入交易的电力企业为主,相关的各类投资机构还没有引入市场交易,也避免了初期热点投机跟风。按比例计算,电力行业整体温室气体排放约40亿—50亿吨,其他行业按“成熟一个纳入一个”的计划逐步进入碳市场交易后,最终可以实现全国50%以上的碳排放总量控制。根据较大的覆盖范围以及政策影响,自碳市场上线后,企业购买配额的需求将会更高,将推动碳价短期内趋向于上涨。

另一方面,对纳入碳交易的企业开展核查数据的难度和挑战非常大,目前面向重点排污单位的核查工作只是省级主管部门随机抽取而非普查,同时相关数据的认定、排放因子的规范取值等也需要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则,应重视核查数据以及碳市场上线后的交易数据基础建设工作,以推动第一个履约周期时间范围和配额分配的制定。

第二,碳市场上线后短期内存在碳价波动风险隐患,有关部门需重点防范。

2021年5月19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三项具体规定,将作为碳市场交易和履约的重要参考规则,而在碳排放权登记和交易机构成立前,相关服务依然分别由此前的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和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负责运行和维护。

碳市场登记、交易、结算规定的出台表明应着重防范初期碳价波动风险,具体可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在登记规则上提出了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规定的机构和个人都是登记主体,说明其他参与者包括个人都有机会参与到碳市场当中,账户开立的审核流程也较为方便高效,同时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亦可以用来抵消配额清缴;其次,在碳交易规则方面,增加了碳市场启动初期风险管理的考虑,强调了风险防范机制,交易机构将按照市场风险调整单笔买卖的申报数量上下限,以及公开市场操作、风险准备金、异常监控等调节保护机制,还规定了涨跌幅限制制度和T+1制度,防止投机交易;最后,在结算规则方面,规定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统一结算,谁负责开户谁负责结算,也着重强调了关于风险防范的监督措施,包括专岗专人、分级审核、信息保密等。由此可见,生态环境部三大文件的重要核心之一是自碳市场启动后,初期在规范性的基础上加强风险管理,交易所和相关部门防范风险的能力将决定碳市场能否尽快进入健康发展的进程中,真正做到为碳减排相关工作提供重要支持,避免成为投机场所。

第三,碳市场交易量较少,参与主体的活跃度较低,其积极性有待提升。

自2021年7月16日至8月中旬,在碳市场上线累计满一个月后,相关数据显示:配额收盘价从上线时的48元/吨已涨至52元/吨,累计成交额达3.55亿元,表明碳价首月涨幅较大,且未来也具备一定的上涨空间和潜力。但是从成交量看,目前累计成交量仅为702万吨,在过去的一个月内逐渐走低,且部分交易日单日交易量甚至仅有2万吨,与全部排放主体近40亿吨的年度总排放量规模相比不甚匹配。

在碳市场建立初期,交易量不活跃的原因与多方面因素有关:首先,目前纳入首批碳市场的电力企业仅有1600多家(约占80%)完成了开户工作,有更多比例的企业尚未正式入市;其次,大多数企业没有参与过地方碳交易试点,甚至有部分企业所在地没有开展碳市场,从而对于碳交易相关流程和操作不够熟悉,缺乏相关交易经验;再次,自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出后,很多企业管理者尚未意识到低碳发展的必要性以及碳排放权交易在碳中和进程中的重要性与碳业务的前景,从而缺乏参与碳市场交易的主观意愿与积极性;最后,当前从防范风险的角度,尚没有大量合格机构投资者,使得碳市场缺少流动性,而交易所也在计划时机成熟时会尽快将相关投资者纳入全国碳市场。

第四,中国碳市场具备自身特色,需有选择、有条件地借鉴欧盟经验。

在中国碳市场开市之前,欧盟碳市场是全球最大的碳排放交易市场,2020年的成交额占全球交易所总成交金额的88%,近1800亿欧元,并且欧盟建立了唯一的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从交易量上看,欧盟碳交易量占全球的77%,约70亿吨,并且欧盟碳市场以期货为主,有80%左右的交易量为碳排放权期货。

欧盟的碳市场早在2005年就开始启动,应辩证参考、有选择和有条件地借鉴欧盟经验,这对于我国碳市场未来建设具有一定的意义。

从碳价上,欧盟碳市场的碳价在2020年涨幅达到了50%,2021年欧盟又收紧了碳排放配额的分配,受欧盟提高2030年气候减排目标带来的企业对碳排放配额需求提升,以及投资者参与度提高的综合影响,2021年5月碳价已经突破了56欧元/吨。对比我国碳市场,在全国碳市场开市之前,地方碳价较低,试点碳排放交易的碳价大概在每吨十几元到四十元不等,全国碳市场开始后也仅有48元/吨,虽然远低于欧盟水平,但对于电厂而言,初期较低,随长期减排目标平稳上涨,避免波动才是合理和稳妥的,因为欧盟碳市场初期(2—3年)碳价波动较大是最需要避免的风险问题。

第五,在发展全国碳市场的同时也不应忽视地方碳市场交易业务。

2021年,全国碳交易市场成交量达到2.5亿吨,约为2020年七个省市试点交易总量的3倍,成交金额达60亿元。碳市场不仅将碳排放外部性问题内部化,也具备政府减排量的目标导向性。但对于地区而言,地区性碳市场对于省级或市级的减排工作也具有重要支持作用,且地区性的碳减排工作进展与碳市场发展形势各不相同,碳价的地方差异也非常明显。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线后应继续推动地方碳市场与全国碳市场纵向并行,推动“多层次碳市场体系”的建设工作,积极开展地方碳市场建设,为地区碳减排工作提供支持,避免全国碳市场对地区碳市场建设产生挤压。

具体来看,首先,地区性的碳市场应在企业与行业准入门槛上具备地方特色,根据各地区碳排放行业构成陆续将相关行业纳入碳市场,同时对于排放量门槛也可以进行自由调整;其次,企业在交易上应具备自主选择自由,没有纳入全国碳市场交易的企业(第一

批纳入年排放2.6万吨以上的2000多家电力企业)可考虑投入地方碳交易;最后,全国碳市场与地方碳市场之间、不同地方碳市场之间,在排放权的交易量上可考虑做到广泛互认和相互对接,提高市场活力和碳资产的流动性。

二、开展碳市场金融服务的必要性

第一,开展碳金融业务有助于从侧面提高绿色金融服务水平。

在碳达峰、碳中和进程中,规模以上企业,尤其是已经或将要纳入碳交易的高排放企业,逐渐产生了越来越多与碳资产、碳交易相关的金融业务服务需求,拓宽了绿色金融的服务范围,而广泛发展碳金融业务亦将从以下多个方面提高绿色金融的服务水平:

首先,碳金融业务有助于发展面向企业的碳计量基础数据服务,承担碳中和数据体系的前期基础工作,一方面是在下游为企业提供正确的碳排放参考;另一方面在上游建立碳计量基础数据的整合服务,便于顶层减排的统筹工作,以及接入相应的环境信息披露工作,加强绿色金融业务在各环节的联系并提高连贯性。没有基础数据就无法安排碳达峰前期的阶段性减排任务,阶段性任务将通过分解以确定每个时间点的减排目标。当碳金融业务逐渐具备规模性,将形成日渐成熟的行业标准,并维持相关行业的独立性,在碳计量基础数据的搜集、统计和数据库建设上提供专业服务。

其次,碳金融业务有利于在碳交易活动上提供金融服务创新,例如,用类似证券公司的营业模式,为企业在武汉碳登记市场和上海碳交易市场的账户开立、资产交易、价格结算等方面提供支持;用类似会计事务所的业务方式,为企业碳资产账户的核算和项目登记等提供审计服务并出具相关报告;其他方面也包括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等。碳金融服务将逐渐和传统金融业务区分开来,建立自身独特的服务模式、操作流程和相关标准,并在碳中和时期达到与传统金融服务同等级别的规模。

最后,碳金融业务有助于在企业开展绿色业务的信贷融资方面发挥与银行之间的桥梁作用,从专业角度帮助开展申请绿色信贷的流程操作,指导企业提供怎样的申请信息以便于更顺利地开展绿色投融资活动,助力企业减排与国家双碳目标的进程。

第二,碳金融业务将为金融机构带来业务增长和创新机遇。

碳市场上线后,碳金融业务将为金融机构带来机遇,中国实现碳中和目标或需投入数百万亿元资金,这离不开碳市场和碳定价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以及绿色金融的改革和升级。在各国应对气候变化实现绿色复苏政策和行动推动下,世界将迎来一场绿色低碳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这对金融体系和金融机构而言,蕴藏着极为丰富的投资和市场机遇,其中就包括碳市场与碳金融。

目前,部分地区已意识到相关前景,例如,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和保险同业公会已发布《践行绿色金融助力碳达峰碳中和行动倡议书》,涉及银行信贷、发债、资管、资产证券化等方面。对于碳排放权融资,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参与碳市场,要“积极参与全国用能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创新碳排放配额抵质押融资、掉期和远期交易、配额证券化、碳场外掉期、碳债券等碳市场交易品种”,为金融机构提供业务指引。

在此背景下,各大商业银行也陆续开始积极布局碳金融市场,例如,建行和一些股份制银行先后开发了对于持有或托管CCER(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企业或资产管理公司可通过碳排放权质押融资获得再度用于减排项目的3年期或5年期贷款产品,融资授信超过千万级别,利率低于普通产品。在碳市场上线后,商业银行有望继续在碳交易的配额履约、交易、增值等方面开展碳金融产品和业务的创新,包括履约担保、组合质押等,并且需要提高其流动性以易于风险管理。碳金融是商业银行在下一步金融支持碳中和目标的必争之地,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也正在考虑如何跟进,例如,CDM清洁发展机制的财务顾问、法律咨询等业务,以及相关的证券市场产品研究创新等。此外,碳排放权相关的融资业务和金融业务仍离不开完善的制度保障,以及政府的合理引导。

三、碳金融体系新阶段的创新方式探索

第一,高排放企业可探索自身碳资产管理业务新模式。

2021年6月,为更好地满足碳市场业务发展需求,豫能控股计划将采用5000万元自有资金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河南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目前,全国范围内的碳资产管理公司已有多家,有独立开展碳资产业务的方式,包括碳金融、碳足迹、碳交易、技术转让授权等业务,也有母公司出资或合资设立的方式,例如,林业集团、低碳科技公司等,以母公司业务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相关的业务体系,例如,为林业发展提供投融资渠道,以及开展林业碳汇相关的碳金融服务业务,还包含碳汇抵质押融资等,表明高排放企业可以自己探索和发展碳资产管理业务,以自身需求为导向参与碳交易。

在全国碳市场背景下,纳入首批交易的2000多家电力企业将对于碳金融服务具备大量新业务需求,特别是碳排放权作为重要的资产,需要开展资产管理工作,当前现有传统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和服务还没有能完全覆盖这些业务的要求,金融机构相关业务亦处于探索阶段,而以碳金融业务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目前也正在起步。为更好地参与全国碳市场,能源行业自己设立碳资产子公司,包括大型企业独资和中等规模企业合资,相关经验将得到推广并被不断参考借鉴。

由此可见,一方面电力行业,包括其他各种即将纳入碳市场的高排放行业,在碳市场上线后需防范碳价风险,具有风险管理需求,也有自身行业特色碳业务需求,设立碳资产管理业务部门或者子公司,以整合各类碳资产并开展业务有助于降低相应的成本,将碳金融业务细分,并加强与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业的联系。另一方面,高排放行业在碳达峰、碳中和时代应开启转型,不仅需要进行生产方式上的清洁低碳转型,也可以探索向能源综合绿色服务提供者的方向进行升级,但不能偏离正常方向,以安然集团成立安然资本开展金融创新为前车之鉴。

第二,应积极探索碳金融相关衍生品创新开发工作。

2021年6月,证监会提出要在条件成熟时研究推出碳排放权相关的期货品种,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7月上线后,相应碳金融衍生品开发和上市也在加快进程。

我国碳排放期货的开发和上市工作预计将由广州期货交易所开展,广州期货交易所正在加快碳期货步伐,自2020年开始筹备之时,就事先确定以“绿色”和“碳排放”为主要的金融服务和发展方向,作为一家混合所有制的交易所,股东由我国四大交易所(上海、郑州、大连、中金所各持股15%)以及其他几家民营单位共同组成,跟四大交易所呈现优势互补的关系。2021年4月,广州期货交易所正式挂牌成立,但碳排放权期货并没有成为首个上市品种,其中有多种原因:首先,2020年5月生态环境部表示碳期货推出时机还不成熟,建议广州期货交易所设立方案中删除碳排放权期货相关表述;其次,碳排放权现货市场直到2021年7月才正式上线,开展碳期货市场还不具备完善的条件和环境,需先稳定现货碳价,再逐步研究推出碳期货;最后,目前碳排放的相关核算和统计标准还没有统一和完善,这是碳现货和碳期货市场正常运行的基础。

从国际上看,已在期货交易所上市的碳排放权期货交易并不活跃,中国碳市场上线后整体交易量和活跃度并不高,碳现货交易缺乏积极性和规模,且国内碳价相对较低的情况下抢先推出碳期货缺乏实质意义。为此,广期所在观察碳市场上线后前几个月的碳价和交易情况后,制定详细的期货产品条款和交易规则将有助于碳市场的长期健康稳定发展,并逐渐推广到其他品种的碳排放权交易工具,最终建立以碳排放权为标的资产的现货、期货、远期、期权多层次碳金融衍生品市场。

第三,重视林业碳汇的发展前景,完善碳汇价值实现机制。

2021年4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加快推动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8月20日,国家林草局提出了“十四五”期间将采取六大举措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进程,其中就包括扩大林草面积以提升碳汇增量、提高森林质量以增强碳汇能力,努力满足2020年气候雄心峰会上提出的目标(2030年森林蓄积量比2005年增加60亿立方米)。目前,我国森林覆盖率在2020年已达到23.04%,蓄积量达到175亿立方米,自然保护区以及各类自然保护地面积占陆域国土面积的18%。

林草局的举措表明碳汇在碳达峰、碳中和时期具备三个方面的发展前景:首先,林草局提出要完善碳汇计量监测体系,提高科技支撑能力,最终目标是建立全国林草碳汇数据库。碳汇数据库的建立有助于在后续开展林草碳汇支持碳中和相关研究的过程中提供基础数据,以及开发相应的林草碳汇关键技术,并且对于地区碳达峰、碳中和进程的相关信息服务工作具有积极意义。其次,将探索碳汇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推进林草碳汇交易并积极参与全国碳市场,尤其是表示将探索建立林草碳汇减排交易平台,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林草碳汇减排行动。因此,碳汇交易平台的设立,有助于后续与全国碳交易市场的交易对接与标准互认,并从地区性的试点开始,与不纳入全国碳市场的区域碳交易市场和相关企业主体深入合作,探索从碳汇生产到与减排企业开展抵消交易的贯通多个业务链条的价值实现方式。此外,在发展人工造林碳汇资源业务的基础上,还需要进一步考虑原始林业碳汇资源如何实现价值转化。最后,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实现方式之一是将生态价值转化为经济价值和经济效益,能列入资产负债表中,也要具备流动性和可证券化。生态产品价值需要通过一定的机制才能实现可交易性:在碳汇交易上,对不同生态系统功能建立相应的价值核算体系,确定碳汇价值,并建立地区生态产品总值的统计制度,有助于最终实现将地区基础核算数据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之中,甚至考虑纳入国家资产负债表之中。在关于排污权交易的扩展上,逐渐健全排污权的有偿使用制度,有助于拓展排污权交易的污染物交易的种类范围和地区方位,探索建立用能权交易机制,推动负外部性转化为企业成本。此前,“十四五”规划提出了关于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的市场化体系建设,“十四五”期间将继续提高资源消耗权与污染排放权的市场化水平和标准化水平工作,推动开展多层次绿色交易市场。

在政策指导下,社会各界也逐渐重视林业碳汇的创新发展前景,在碳市场启动后把握好林业碳汇的发展机遇。例如,包括山西、福建等地已陆续开展多个森林经营碳汇项目,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在2021年7月4日透露,福建已经实现林业碳汇成交量275万吨,成交额4055万元,带动碳汇金融投资达5000多万元,形成了基本的林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我国林业碳汇交易始于浙江省(2011年11月),除福建以外,十年间多地均相继有林业碳汇交易试点建设工作。根据目前各地对于碳市场背景下林业碳汇业务的重视,可以看出其存在的前景机遇和问题挑战:首先,在机遇方面,一是林业碳汇本身的业务前景,比如,福建的“森林生态银行”试点,把分散的森林资源整合起来,并推广国际FSC森林认证和造林经营等活动,为碳汇项目提供资源支持。二是林业碳汇的融资能力,比如,基于林业碳汇的金融产品,以碳汇远期收益权作为抵质押标的开展回购交易,或金融机构为碳汇项目提供初期直接融资支持,并获取未来碳汇收益现金流,以及2021年6月底广东首单碳汇保险落地,保险机构对碳汇造林项目提供风险保障亦属于林业碳汇方法学的实践应用。其次,在挑战方面,林业碳汇作为CCER纳入碳市场后,企业购买后只能用于抵消不超过5%的实际排放量,考虑到首次纳入碳市场的电力行业占据约40亿吨的碳排放量,那么计算后CCER的需求最高约为2亿吨左右,从而林业碳汇的最高需求量将在1亿—2亿吨,且CCER中的林业碳汇来源并不包括天然森林和经济林。同时在此背景下,林业碳汇项目融资的未来支付偿还能力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受碳市场具体发展情况和相关配额政策的调整所影响。

各界对碳汇前景的重视和探索也表明了生态系统碳汇将为碳达峰、碳中和进程提供重要支持。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未来应广泛接入林业碳汇交易,除了高排放的电力企业以外,鼓励更多的林业公司入局。我国林业碳汇市场规模可能达到千亿级别,根据各方机构的测算,中国陆地生态系统总碳汇大概在每年8亿—12亿吨二氧化碳,约能覆盖总二氧化碳排放量的7%—10%。在此基础上,依据碳交易的价格以及未来碳期货正式推出后保证金交易的特性,市场规模有达到千亿级别的可能。与此同时,推动“西部绿色开发”也可以在林业产业获取林业产品收益的同时,以较低的成本获取林业碳汇收入。

我国林业碳汇业务应考虑从生产端、中间端、消费端建立一条综合服务链:首先,在碳汇生产端,林业生产者可建立碳汇合作联盟,开发规模化、集中化、标准化的林业碳汇供应服务;其次,在中间服务端,要提高金融机构挖掘林业碳汇项目的积极性,目前有部分金融机构和从业者已陆续主动与林业局和林业公司开展碳汇交易项目合作,未来应广泛提供碳汇交易的账户开立、交易委托、资金结算、法律资讯等第三方碳汇金融服务,推动碳汇金融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最后,在碳汇消费端,污染排放企业可积极与林业企业和农户开展一对一的碳汇专项合作协议,促进新型减排模式的建立。

第四,碳市场发展过程中应探索碳金融相关金融指数的应用。

在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市场上线交易启动后,中央结算公司和全国碳排放权市场的参与机构联合发布了中债中国碳排放配额系列价格指数,是首次发布的碳排放权价格指数,包含“现货报价指数”与“现货综合价格指数”。现货综合价格指数已发布,结合盘前报价和当日结算价格综合计算编制,基点为1000,基期为开市日7月16日。而现货报价指数计划在后续择机发布,原因在于碳市场初期纳入的企业只有电力企业,且参与交易的是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主体,还未更进一步全面开放投资,交易量和交易额的增长需循序渐进,因以防范碳价波动风险为初期重要任务,在后期碳市场逐渐成熟之后再进一步推进现货报价指数等工作。

碳市场金融指数的创新探索存在多方面的前景:首先,在碳市场启动后上线价格指数,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碳市场建设初期就充分考虑了其金融属性,将金融市场的逻辑和方法充分应用到碳市场之中,有助于不断提高碳市场的国际化水平和标准化程度;其次,碳市场价格指数的初期意义在于反映碳市场上线后全国范围内碳价变动的走势趋势和碳市场运行情况,有助于为排放企业和投资者提供

第一手参考资料,也有助于监管部门发现并防范碳价波动风险,碳市场初期是需要有政府干预投机炒作的;再次,碳市场价格指数目前虽然只是提供趋势参考,但相关可交易的金融产品的设立将是后续工作的切入点,有助于督促各金融机构积极跟进,并提高碳排放权相关交易活动的活跃度,拓宽碳市场的功能范围;最后,碳市场价格指数较早推出也有利于反映碳市场与其他市场之间的联动效应,令投资者判断哪些与应对气候变化高度相关的市场可以借助碳市场的产品来防范气候转型风险。

四、中国碳市场的未来:一场碳金融革命

随着碳达峰、碳中和进程逐渐获得政府、企业、个人等全社会范围内各大主体的高度重视,以推动行业减排为主要导向的全国碳市场将成为助力双碳目标实现的重要支柱。而随着双碳目标的不断推进,碳价将不断升高,碳交易规模稳步扩大,企业参与的积极性陆续提升,最终推动各类碳金融相关业务的蓬勃发展。为此,国内各大高排放企业与金融机构都应积极把握双碳目标建设阶段的碳市场金融业务机遇,广泛开展投融资合作与碳金融创新。针对上线不久的全国碳市场,本书具体提出以下四方面举措建议:

第一,全国碳市场应重点加强风险管理问题,尤其以防范碳价波动与投机炒作为主,应加强市场交易量和交易涨跌幅的控制,严格加大投资者准入的审批门槛,控制碳排放权交易的中介风险和对手方风险。虽然碳市场上线初期交易量较小、卖盘偏少、碳价远低于国际水平,但碳市场是一个应当正常运行数十年的长期市场,其交易量和价格应保持循序渐进式的稳定增长,推动稳定与创新并存,加强政府干预与制度保障。

第二,碳市场交易与相关金融业务应不断提高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长远切合性,使得碳市场的业务和碳价水平走势与双碳目标的进度相符合,配合各类碳核查、碳监测、信息服务、碳市场数据服务等。而企业也应将碳市场视为长期发展的机遇而非阻碍,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不仅事关新阶段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更关系到每一个企业与个人的可持续发展。积极参与碳市场业务与推进双碳工作,与企业开展长远经营发展布局是目标一致的。

第三,碳金融将成为金融机构必争之地,应以双碳目标为导向稳步开展碳市场金融体系创新,包含工具、服务和业务等方面的创新。例如,将碳足迹与碳市场融资工具挂钩;或为高排放企业提供

更低利率的碳排放权抵押质押融资产品(借碳交易、买入回购等),并将资金再度投入企业绿色减排领域;或积极探索碳金融的现货、远期等产品,支持碳基金、碳债券、碳保险、碳信托等工具的设计与发行。

第四,重视碳汇的金融前景与机遇,广泛开展林草等各类碳汇的抵押投融资业务,虽然我国森林覆盖率与林业碳汇总量并不能抵消全部的碳排放实现碳中和,但开展碳汇金融创新有助于建立林业多功能产业金融体系并打造多层次碳金融市场和多元化绿色金融产品体系,最终推动生态价值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