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4 法治建设中的一字之变(1 / 1)

1994年12月9日,中共中央第一次法制讲座在中南海举行,江泽民主持讲座并发表了重要讲话。当天的新闻如此评价这场讲座:中南海怀仁堂——党和国家重要的议事场所,今天成了中央领导同志学习法律知识的课堂。

江泽民在讲座开始前的讲话中首次提出“以法治国”。他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实行以法治国,是为了把我们国家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1996年2月8日下午,中共中央举行的第三次法制讲座,又是一次非同寻常的讲座。正是在这一次讲座的总结讲话中,江泽民把“以法治国”的提法改为“依法治国”,并对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进行了全面深刻的阐述。一个多月后,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一条基本方针,写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

这个时期,除了把“以法治国”改为“依法治国”这样的一字之变,还有一个重大变化就是从“刀”制到“水”治的变化。“法制”与“法治”曾是理论界争论的焦点。1996年3月,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主要文件用的还是“法制国家”,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中, “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变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中央在起草政治报告时认真研究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尤其是法律实务界和法律界专家学者意见后决策的结果。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正式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制”和“治”看起来只是一字之差,其实是一次伟大的观念变革,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表明中国不仅仅要加强法律制度建设,而且要从治国方式上根本抛弃“人治”的传统。

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正式写入了宪法修正案。从此,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总目标,并作出全面战略部署。从“以法治国”到“依法治国”,二者都强调法律的权威地位,但这一字之差所包含的内容彰显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完善我国治理体系的重要意义。

“以法治国”注重法律的工具理性,强调使用法律治理国家,但统治者自身往往不受法律的限制,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自身权利。工具理性更为突出的表现是古代法律的立法权归属于统治者,政府负责实施,而百姓只能遵从。这造成法律的制定者、实施者和遵从者相互脱离,法律只作用于部分人。

“依法治国”强调的是法律的价值理性,将法治与民主相结合,提倡依照法律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不因任何人而改变,充分体现法律至上的基本原则,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主权。同时,在“依法治国”的法治体系中,人民享有参与立法的权利,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基本立法平台,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人民的意志通过各级人大代表转换为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使人民既参与立法又受制于法。可见,仅从含义上看,这一字之差便可折射出法律价值理性与政治民主性的差异,若要了解这一转变对中国法治进程的意义,就必须对其转变过程进行剖析。

“以法治国”与“依法治国”的一字之差并非凭空产生,而是社会环境变化和文化传承、交流的必然结果。“以法治国,法为治具”的主张始于春秋战乱之际,在富国强兵方面效果甚佳,各代皇帝为稳定国家统治都积极立法建制,如北魏孝文帝亲掌立法、唐高宗制定《永徽律》、朱元璋修撰《大明律》等,但法律发挥治国作用的同时弊端也逐步显现。法律一旦被昏君利用,将被随意践踏,造成社会动**,如隋文帝晚年肆意更改法律,仅因“盗贼繁多”,便把处罚改为“命盗一钱以上皆弃市,或三人盗一瓜,事发即死”,造成“官人不以违法为意”的局面, “以法治国”逐步走向极权主义。随后,儒家学说取代法家学说成为主流意识形态。直到19世纪中叶,梁启超将法家思想与西方法治思想相结合提出法治主义。这一思想将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主张与西方法治思想中的主权在民、人人平等及司法与行政划分等思想相结合,提高法律的价值理性,出现了依法治国理论与实践的萌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1954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推进我国立法进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强调: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①“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的提出和实施,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大进步。此时虽还未明确提出“依法治国”,但为依法治国的思想和实践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和现实基础。

20世纪末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市场的作用愈发凸显,国家行政减少对经济干预的同时要想营造自由平等、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必然要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出新要求。在此国际和社会背景下,“依法治国”的理念呼之欲出。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首次提出将“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于1999年将其写入宪法,此后中国迈入了依法治国的新征程。随着人民物质和精神生活需求不断提高,我国的法治建设在严格性、规范性和透明性等方面暴露出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中共中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并对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展开部署,进一步提高了“依法治国”在推进我国现代化治理能力中的重要性。

从“以”到“依”,一字之差反映出的不仅是中国法治进程和国民法治观念的进步,更是法律理念的升华与民主政治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在文化传承和交流中实现了蕴含中国智慧的法治创新,推动我国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更好地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