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捐赠政策演变脉络
(一)增量——开放时期(1985-1992年)
在高等教育投资政策的增量——开放时期(1985—1992年),我国高校接受社会捐赠的行为开始出现,主要是由境外团体或个人和港澳爱国人士对高校的捐助。其中较为典型的是香港爱国人士邵逸夫先生,他从1985年开始每年捐赠约一亿港元,用于高校建设。
(二)多样——转型时期(1993-1998年)
正式将社会捐赠作为一项筹集高等教育经费的政策是在多样——转型时期(1993—1998年),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第47条提出:“要逐步建立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辅之以征收用于教育的税费、收取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校办产业收入、社会捐资集资和设立教育基金等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第48条又进一步提出:“鼓励和提倡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根据自愿、量力原则捐资助学、集资办学,不计征税。欢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外籍团体和友好人士对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 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法律形式进一步确立了教育社会捐赠的合法性,其第60条提出:“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第61条提出:“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必须用于教育,不得挪用、克扣。”199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60条提出:“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教育投入。”第38条也提出:“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河南省高等教育接受社会捐赠始自高等教育投资政策的多样——转型时期,其中影响最大的是邵逸夫先生,先后向河南省高等教育事业捐款建设了以下项目:1993年捐赠200万港元用于河南大学图书馆工程的建设,1995年两次捐款共计900万港元用于郑州大学逸夫教学楼建设和全省10所中小学、一所师范学校的建设。[1]有关社会捐赠的政策主要是依据前述国家出台的几项纲领性文件和教育法律法规提出的宏观指导性意见,并未有专门的、具体的教育捐赠政策。
(三)多元——发展时期(1999-2008年)
该时期,国家有关社会捐赠的法律法规逐渐丰富和完善,1999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该法案将社会和个人、团体对教育事业的捐赠包含其中,除了对受赠人(或单位)在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等方面提出相关法律要求外,还给予捐赠人(或单位)在所得税以及各种增值税上给予减免等一系列优惠政策。[2]200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对进行教育捐赠的单位和个人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做出了规定。2007年3月,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对企业面向教育的捐助行为又进行了政策性引导。
河南省除了依据国家政策进行高等教育捐赠活动的组织、管理外,在2004年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快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中也明确提出“坚持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办学、捐资助学,并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