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创收政策演变脉络
(一)单一——微调时期(1978-1984年)
该时期,虽然高等教育经费仍然主要依靠政府投资,但伴随着高校数量和在校生人数的快速增长,教育经费出现明显不足,为了解决经费问题,中央有关部门开始鼓励高校在原有收入的基础上,依靠广大教职工艰苦创业、广开财源来发展学校生产,提供社会服务,获得一定收入。1980年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高等学校建立学校基金和奖励制度的试行办法》,该文件是改革开放后第一份有关高校创收的文件,允许了高校的创收行为,明确规定学校可以通过多种向社会提供服务的方式获得收入,建立学校基金。同年,河南省下发《河南省勤工俭学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对校办农场、校办企业的有关问题[1]进行了规定。1983年8月中共河南省委、省政府做出《关于加强和改革教育工作的决定》,其中第四条指出,从1983年开始,有关高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招收由集体单位负担学费和自交学费的学生。
这些文件的出台,打破了原来单一的财政拨款模式,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高校收入,为以后高校多渠道筹集经费提供了思路。
(二)增量——开放时期(1985-1992年)
该时期,政府赋予了高校开展创收活动的自主权,体现在1985年下发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其中提出高校后勤服务工作要实行社会化,并明确规定“高校有权具体安排国家拨发的基建投资和经费,有权利用自筹资金等”。
在该时期,河南省政府对学校的创收工作日益重视。1988年6月23日,下发《高等学校开展有偿社会服务的若干规定(试行)》文件,允许高校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开展有偿社会服务。同年10月19日,省教委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开展有偿服务及创收资金管理办法》,对高校开展社会有偿服务所得的纯收入和办班收入的使用进行了规定。同年11月,首届河南省高校、企业科技新成果交流贸易会在郑州市举行,会上签订了110项技术转让意向书和合同书,成交额及意向成交额达350万元。[2]
1991年10月4日,河南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快发展校办产业的意见》,提出到“八五”末,所有省属高校都要办起一个校办企业,产值、利润在1991年的基础上翻两番,20世纪90年代校办企业的年增长速度应达到30%以上,并对高校校办企业免征所得税。[3]
(三)多样——转型时期(1993-1998年)
高校掀起大办校办企业的热潮始于该时期,以1994年北京大学推倒南墙、破墙开店为标志。在1993年国家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指出“国家支持学校发展校办产业,对包括各类职业学校在内的校办产业仍继续实行减免税政策。国家对校办产业的政策性低息贷款将逐年增加。”1993年作为资本市场运作试点,容许高校创办的三家企业上市。
河南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非常重视和支持勤工俭学、校办产业工作,1993年省税务局下发《关于对高等院校校办产业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对高校的校办产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使得校办产业出现了快速发展的好势头。为保证校办产业的健康发展,1995年3月,省教委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下发了《关于对全省校办企业进行界定的通知》等文件,共确定2134户为当年界定合格的校办企业,由省教委颁发了《校办企业证书》。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颁布,高校创收行为作为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的方式之一,得到了进一步肯定。
(四)多元——发展时期(1999-2008年)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招生人数的急剧增长,经费需求日益扩大,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迫在眉睫。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正式实施,其中第六十三条规定:“国家对高等学校进口图书资料、教学科研设备以及校办产业实行优惠政策。高等学校所办产业或者转让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获得的收益,用于高等学校办学。”
2001年我国高校控股的上市公司为37家。高校的高新产业通过资本市场的融资渠道不仅使企业能够做得更大,而且对学校的支持力度也不断加大。
2004年,为了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其中对高校创收在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等方面做出了减免性的鼓励性规定。这些优惠措施为高校扩大创收、增加经费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撑。
2004年3月,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快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提出要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鼓励有条件的高校通过资产置换、结构调整、资产重组等方式盘活存量资源,改善办学条件,扩大学校规模。
2005年9月29日,河南省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高等学校老校区土地置换工作的意见》,提出通过对老校区土地进行置换或处理,来筹集建设资金,加快新校区建设。9月30日,河南省教育厅、国土资源厅、教育厅印发《关于高等学校老校区土地置换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要确保老校区土地出让所得资金上缴财政部分,于五日内,全额返还高校用于新校区建设。
2007年3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其中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为校办产业的税费减免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