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微调时期的高等教育投资政策以对旧体制的沿用,即投资渠道单一和管理手段单一为主要特征。因此,这一时期的高等教育投资政策主要就是政府财政投资政策。针对上述的特定政策问题和目标,政府就财政投资政策内容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和变革。
(一)财政投资政策
我国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制的改革引导着政府拨款政策不断发生变化。
1.拨款主体的变化
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高校有四种类型:教育部直属学校、中央业务部门直属学校、地方政府(省级)所属学校,以及地方业务部门所属学校。计划经济时期的高等教育投资体制一直是国家集中计划,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分别投资,导致大学条块分割、自成体系、自我封闭。1980年我国财政体制改革中,实行中央与地方财政“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体制,由以“条条为主”改为以“块块为主”,相应地,高等教育经费供给方式也进行了改革。198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教育部党组《关于实行新财政体制后教育经费安排问题的建议》,规定高等教育经费的核拨由中央和地方两级切块安排,改变了以往由中央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协商下达教育事业经费支出指标的管理体制。
2.拨款模式的变化
中央财政高等教育拨款包括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两部分。其中,事业费首先由财政部按照“基数加发展”的方法划拨给各部委,然后再由各部委拨付给所属各高校;基本建设投资额则由国家计委在核拨中央各部委基本建设投资总额时一揽子拨付,各部委再视需要决定其所属高校的基本建设拨款额。地方高等教育经费的分配基本上是中央一级的缩影,两者大同小异。在实行新的财政管理体制以后,地方政府在安排教育事业经费和基建投资时要体现中央关于要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教育事业,逐步增加教育经费的精神,予以妥善安排。财政经济条件较好的地方,还要尽可能地多安排一部分,以支持教育事业。对于教育部部属高校,1982年教育部专门颁布了《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试行办法》,提出部属高校财务工作应建立校(院)长领导下的总会计师为首的经济责任制,实行“一支笔”审批、财务开支的制度,并对部属高校的教育事业费实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自求平衡”的管理办法。部属高校年度财务计划要报经教育部批准执行,还必须接受所在省、市高教主管部门对学校财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3.重点投资,提高效率
1978年2月国务院转发教育部《关于恢复和办好全国重点高等学校的报告》,恢复“**”前的68所全国重点高校,并增加20所高校为重点大学,重新确定88所全国重点高校。1983年,在吸取了匡亚明、刘丹、李曙森、屈伯川等四位老教育家在《关于将50所左右高等学校列为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议》中的意见的基础上,中央决定,在北京、上海、广州三地重点装备五六所大学。国家计委、教育部提出将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西安交大、上海交大、北医大6所高校列入国家重点建设项目。1984年4月,国务院审批通过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将10所高等学校列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请示报告》,决定“七五”期间国家安排专项补助投资5亿元,作为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西安交通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国科技大学、北京医科大学7所大学的加速建设经费,列入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农业大学的加速建设投资,分别由有关部门在经管投资中调剂解决[3]。1984年9月和1985年1月,国家计委、教育部和国防科工委联合发文,经国务院批准将哈尔滨工业大学、国防科技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和西北工业大学列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这5所院校所需的基本建设投资,在国防科研工业基本建设投资中统筹解决,并分别列入年度计划和“七五”计划。
在政府的高等教育投资政策中比较重要的还有:一是1979年经财政部批准同意,恢复“**”期间中断了的高校科研经费,在教育事业费中增列“科学研究费”项目;二是中央有关部门开始鼓励高校在原有收入的基础上,在不增加国家财政开支和人员编制的前提下,依靠广大教职工艰苦创业、广开财源、增收节支、自力更生,改善教学、科研物质条件和发展学校生产,1980年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高等学校建立学校基金和奖励制度的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学校可以通过多种向社会提供服务的方式获得收入,建立学校基金;三是为丰富高等教育办学形式,加速培养四个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各种专门人才,1980年9月,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大力发展高等学校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的意见》,提出高校针对在职人员举办的函授教育和夜大的经费,由各院校统筹安排,纳入院校预算,一并报主管部门审批,按照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的统一规定,从有关项目中开支;四是在1982年10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这些政策的提出尽管在当时并未发挥显著作用,但在解决高等教育投资渠道单一的问题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二)学生收费政策(含资助政策)
我国高等教育在这一时期主要实行免费上学政策,并对大学生提供一定数量的助学金。1977年12月,教育部、财政部和国家劳动总局制定颁发了《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的办法》。其中对考入普通高校的国家职工和应届大学毕业生等不同对象实施差异化的助学金政策。例如,国家职工被录取为研究生和工龄满5年的国家职工考入普通高校的,在学习期间工资由原单位照发,而应届大学毕业生和其他人员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全部享受人民助学金。并对师范、体育和民族类学生给予助学金享受面上的照顾。普通高校人民助学金标准依照工资区类别不同,每人每月下发18元至24元不等的补助;少数民族学生另增加2元。
1979年8月教育部、财政部和国家劳动总局制定颁发了《关于工龄五年以上的国家职工考入普通高校后实行职工助学金制度规定》,将原来规定的由原单位发给工资和享受原单位其他待遇,改为由学校按月发给职工助学金。工龄满5年不满7年的国家职工,职工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月按工资区类别下发25元至33元不等;工龄满7年以上的国家职工,职工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月按工资区类别下发29元至37元不等。又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考入本专科学校的是否实行职工助学金制度,全国不作统一规定,由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办法。
助学金标准制定后,由于主要副食品销价提高,1979年10月财政部和教育部还规定高校学生的助学金要相应增加。此外,一部分高校于1981年还试行了奖学金制度。1983年又进一步改革,教育部、财政部颁发了新的人民助学金办法和实行奖学金的办法。[4]
(三)学校融资政策(社会资金及银行贷款)
为了加快高等教育的发展,1980年,我国在世界银行的席位恢复以后,首先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的项目就是高等教育。1981年4月,我国政府代表团赴美国与世界银行进行谈判,并与该行签订了我国与世界银行的第一笔贷款,共2亿多美元的协议。我国也安排了配套基建投资和费用约1.25亿元人民币,用于教育项目,该贷款由国家统借统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