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60年代以来,由于人力资本理论的出现,高等教育个人收益率实证研究的深入,以及高等教育大众化在各国的深入开展,掀起了世界性的增加高等教育投资的热潮。高等教育的成本迅速提高,又使高等教育越来越成为一个消耗巨大的事业。20世纪70年代以后,石油危机以及由此导致的世界性经济危机的发生,使得大多数国家的公共资金来源剧减,政府依赖国家财政承担高等教育投资的责任已是力不从心,削减高等教育开支的压力越来越大,高等教育机构出现了前所未有的财政危机。在这种背景下,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理论应运而生。
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理论最早是由美国学者D.B.约翰斯通提出的。1984年,时任美国纽约州立大学布罗分校校长的约翰斯通,在美国科罗拉多召开的“2000年议程”(An Agenda for the Year 2000)会议上第一次提出“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理论。1986年,他出版了《高等教育的成本分担:英国、德国、法国、瑞典和美国的学生资助》一书,对成本分担理论作了详尽的论述。随后,他又不断完善和发展了这一理论,并努力推进其理论应用于多国的高等教育投资政策改革。他在《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中的财政与政治:比较的视角》一文中探讨了全球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的趋势、成本分担的形式、成本分担的理论依据、成本补偿的抵制力量,并且对英国、荷兰、奥地利、澳大利亚、俄罗斯、拉丁美洲及亚洲国家—印度和中国进行了案例分析,最后提出了对成本分担的政治问题的一些思考。并在《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与高等教育公平:按收入比例还款型学生贷款的启示》一文中探讨了欧洲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的情况,以及2003年学生按收入比例还款型学生贷款利息的启示和意义,论述了助学贷款在高等教育政策制定中的作用。他还在《从理论与政治方面阐述:学费政策的国际比较》一文中从国际比较的视野看待在不同的财政、意识形态和政治背景中的学费问题,详细论述了学费在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中的作用。
(一)高等教育成本和成本分担的主体
根据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理论,“成本分担”中的成本是指高等教育成本,一般包括教学基本成本、科学研究成本、学生生活成本和学生的机会成本四类。其中,教学基本成本包括教职工工资、设备、图书、行政管理和基本学术研究等开支,以及其他资金如地租等,这些成本是高校完成其教学和基础研究或学术任务的支出,包括特别拨款或合同经费;科研成本包括用自有资金或拨款开展的联合研究或特别活动开支,这部分成本可能很高,但由资助者负担,对高校来说影响不大;学生生活成本指直接的个人费用,包括学费、其他教育费用、书籍、服装、交通费用等;机会成本是指学生因就学而失去就业机会必须放弃的收入,不易计算。
高等教育成本在任何国家都存在着三大问题:首先,国家总资源中有多少应该或能够用于高等教育。该问题可以转化为这样一个问题:任何年龄组中有多大比例的人口能够继续接受高等教育和能接受多长时间的高等教育,能获得多高的学位?其次,高等教育单位成本究竟应该是多少,即高校的生产效率应如何?最后,高等教育成本在成本分担各方之间应按什么样的比例分担?
关于第三个问题,约翰斯通认为高等教育是有投资、有收益的活动,满足了多个主体的需要,根据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谁收益谁付款,高等教育的成本必须由这些主体分担。具体而言,首先,高等教育为社会培养了各种有用的人才,并且高等教育本身也承担着一定的社会政治和思想文化功能,因此,从整个社会来说,政府应支付教育部分经费;其次,学生接受高等教育参加工作后,可以得到较高的收入,并且提高了社会地位,作为受益者,学生应支付学费和杂费;第三,除政府和学生之外直接或间接受益的企业和社会公众,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因此就有了来自企业的投入和社会的捐赠等。这一思想指导下的高等教育投资是一种多元模式,学校的办学费用来自多种渠道,对高等教育成本实行分担。成本分担的主要形式有高等教育收费、学生贷款和毕业生税等。[14]
(二)成本分担的原则
成本分担各方应按什么样的比例和原则来分担高等教育成本呢?约翰斯通提出了“利益获得”(受益)原则与“能力”原则。
利益获得原则即根据社会和个人收益的大小来确定各自分担的成本份额。高等教育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兼有社会收益和个人利益。因此,在确定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标准时,以投入与收入相对应,这就要求受教育者分担教育成本的主要部分,社会只需分担较少部分。由于高校的级别、类型和专业不同,社会和受教育者个人获得的收益也不相同,这要求在确定具体的成本分担份额时要区别对待。
能力原则即以分担能力作为确定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标准的依据。在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下,教育成本分担的能力取决于财力分配格局,即财力在政府与个人之间的集中与分散程度。所以,财力分配结构决定了社会和个人对教育成本分担的能力结构,从而也决定了各自的成本分担份额。财力分配的集中与分散程度,是由一个国家的分配政策所决定的,主要表现在财力分配中财政集中率的高低。在一定的财力分配格局下,教育成本分担的能力结构还取决于各自的支出水平和支出结构。
(三)效率与公平目标下的学生资助
成本分担理论已成为各国高等教育实行收费制度的依据,正如世界银行著名经济学家萨卡洛普罗斯在一篇名为《欧洲的教育私营化》的书评中所指出的:“日益增强的教育私营化的欧洲将是不可避免的……高等教育的受益者将比纳税人负担更高的教育成本之比例……缴纳学费同学生贷款的结合将是下个世纪即使不是全世界,也是欧洲高等教育财政中占优势的方法。”[15]实行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机制,扩大了高等教育资源,为更多的人提供了享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从这一层面上来说,这种机制促进了教育公平。但是,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比例过高,对贫困家庭来说却是一项沉重的负担。与学费水平的逐年提高相伴随的是,高等教育学生中来自低收入家庭学生的比重的下降。另外,这种影响还不可避免地会波及贫困家庭子女接受初等和中等教育的积极性。因此,约翰斯通认为没有一个国家愿意在不采取措施保证入学的情况下将成本转移给学生和家庭,因而保障措施成为增加非政府投入改革的一部分。在实施收学费的政策时,必须考虑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教育成本补偿的负担能力,并辅之以学生资助政策,使每个社会成员有公平的受教育机会。
高等教育成本的转移对个人来说,在某种程度上是由家庭来承担的,因此,客观准确地测算“家庭经济状况”就成为有效资助的前提。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法国等国家经常在经济调查的基础上确知家庭非常困难的学生,以提供贷款或其他方式补偿其教育成本。助学贷款由于不同于无偿资助,既可以把它看作是一种学生资助,也可以把它看作是一种延迟性成本补偿措施,所以它具有促进公平和成本分担的双重效应,成为政府教育筹资的重要选择。这种针对贫困学生的贷款政策,目的是通过保证学生不因财政障碍而不能接受高等教育,以促进教育机会的均等。国家助学贷款已经成为大多数国家高校学生资助的重要形式。从约翰斯通有关助学贷款与高等教育公平的观点中,可以将助学贷款的目的概括为以下五种:第一,弥补了高等教育财政不足;第二,扩展了高等教育;第三,增加了贫困家庭子女上大学的机会以促进入学机会的公平;第四,满足了特殊领域、特殊地区劳动力的需求;第五,减轻了学生的经济负担。
[1] 樊纲,李杨,周振华等.走向市场1978-1993[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5.
[2] 王零,蒋学模,伍柏麟等.高等学校与生产力[J].红旗,1979(8).
[3] 肖灼基.应该把教育看作生产部门[N].人民日报,1980-02-02.
[4] 孟明义.试论教育投资的性质、特点和来源[J].教育研究,1983(12).
[5] 董相岩.试论教育劳动产品的商品化[J].南开经济研究,1988(2).
[6] 薛焕玉.引入竞争机制,将高等学校作为产业来管理[J].高等教育研究,1988(1).
[7] 靳希斌.教育经济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5:35-36.
[8] 樊纲,李杨,周振华等.走向市场1978-1993[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266.
[9] [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42.
[10] [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75.
[11] 苗苏菲.高等教育实现收费制度与教育公平[J].高等教育研究,1996(1).
[12] 贺忠厚.公共财政学[M].西安: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3.
[13] 许云霄.公共选择理论[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274.
[14] D.B.约翰斯通.高等教育财政:问题与出路[M]. 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4.
[15] G.萨卡洛普罗斯.欧洲的教育私营化[J].教育研究信息,199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