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地方政府高等教育财政责任的研究(1 / 1)

本研究中“地方政府”主要指省级政府。研究省级政府高等教育投资政策有效性,首先必须界定地方政府的高等教育财政责任,只有厘清各级政府的财政责任,才能明确省级政府的财政责任,也为判断其有效性提供前提和依据。关于政府财政责任的研究较少,主要从“高等教育财政投入主体”、“地方政府财政责任”、“以省为对象的相关研究”三方面进行综述。

(一)关于高等教育财政投入主体的研究

从投入的角度看,大多数学者认为,高等教育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因此,王善迈(2000)提出对高等教育的投资应该由政府、个人和社会来共同分担。[1]柯佑祥(1999)认为学费在高教事业发展中只能起弥补政府拨款不足的作用,不能代替政府拨款成为高校(民办高校除外)的主要经费来源。[2]闵维方(2002)认为,从受益的角度来看,教育投资不仅可以带来较高的社会收益,而且还具有较为显著的外溢收益,所以政府应该对教育进行投资;从公平的角度来看,如果教育仅由市场提供,那么由于受教育机会的不均而带来的收入分配的不公则会世代延续。[3]故而政府也有承担教育投入的内在要求。2003年,原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也在其《李岚清教育访谈录》一书第三部分明确表示,发展教育主要是政府的责任,高等教育经费主要靠政府投入,应逐步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教育成本分担机制。

此后,随着政府高等教育财政压力的不断增大,许多学者逐渐将注意力转移到了各级政府间高等教育财政责任的界定上来。王善迈、袁连生、刘泽云(2003)在《我国公共教育财政体制改革的进展、问题及对策》一文中,通过定性分析认为:政府应该起到教育投资的基础作用和资源配置的主导作用,提出中央和省级政府应承担更大的教育财政责任。[4]北京大学教育经济研究所“努力建设中国公共教育财政体制”课题组(2003)也对此进行了研究,认为应重新界定政府的教育投入范围,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间的责任分工。[5]朱锡平和陈英(2006)以受益范围为依据,提出高等教育具有较强的地方性事务特征,由地方政府负责本地区高校的财政责任则相对合理,中央和地方政府高等教育财政责任的划分不应以高校的行政隶属关系为依据,而应以具体的高等教育事务特征来划分。[6]曹淑江(2007)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证实了中央政府的高等教育投资对地方政府高等教育投资具有替代效应,会影响地方政府对高等教育投入的努力程度,提出中央政府的首要责任是解决地区之间教育非均衡发展的问题,促进实现教育机会的平等,把更多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农村和贫困地区的义务教育,发展高等教育的责任应该交给地方政府。[7]伍海泉等(2009)从教育收益区域性与外溢性的视角分析,认为教育收益具有天然的区域性和外溢性特点,提出了要强化地方责任,确立省级政府高等教育投资的主体地位。[8]

(二)关于地方政府财政责任的研究

关于高等教育财政责任的研究目前较少,关于地方政府高等教育财政责任的研究则更少,具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几个。

范先佐(2000)从政府组织行为学视角分析了政府的教育投资行为,认为政府的教育投资行为容易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各级政府和政府的各个部门之间存在着不同的利益诉求,使得其教育投资行为存在随意性和盲目性。这就需要建立完善的教育投资行为监督机制,规范政府的投资行为,以保证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与平衡。[9]

李碧红、柯佑祥(2006)通过相关数据列举对中央政府在高等教育发展中的财政责任进行分析,认为目前我国中央政府对高等教育履行职责不够,存在着直接和间接经费投入不足,资源配置低效与相关财政法律制度建设不完善的问题,提出中央政府应明确自己的责任范围。但是该研究主要探讨的是中央政府对高等教育的财政责任,没有讨论省级政府对本省高等教育的财政责任。而且对中央政府财政责任的讨论缺乏理论依据,同时也没有进行实证研究,对中央政府的责任定位缺乏事实支撑。[10]

郑磊(2007)基于中国省际面板数据,验证了财政分权、政府竞争对中国省级政府教育支出比重的影响。研究发现,以经济绩效为考核标准的官员晋升机制导致地方政府之间展开标尺竞争,这种竞争和财政分权制度结合在一起,共同对地方政府的教育支出比重产生了显著的负影响。而地方政府的财政自给度对教育支出比重具有正效应,经济发展水平、政府规模等则具有负效应。[11]

王蓉、杨建芳(2008)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对我国地方政府教育财政支出行为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定量分析,考虑的影响因素包括经济发展水平、所有制结构、产业结构、人口因素、财政分权程度等。研究结果显示,经济发展水平与公共教育支出之间存在负相关;国有经济在经济总体中所占比重较大会削弱教育事业支出在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例;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第一产业产值比重较大的地区,财政教育支出比例和公共教育投入比例都比较低;省以下财政体制对于教育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存在显著影响。[12]

(三)以省为对象的相关研究

以省为对象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高等教育经费来源结构的相关研究

通过文献的查阅显示,各省对现行的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高等教育筹资体制虽有着强烈的共识,但在各省的实践中,该模式并未真正形成,多种筹措渠道中除事业收入(以学杂费为主)和预算内教育经费拨款两个主渠道外,其他渠道并不畅通,经费来源比例也尚未合理,结构性矛盾仍然比较突出,高等教育经费来源渠道并没有形成实质上的多元化。[13][14]高等教育经费来源过分依靠两种主渠道,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各省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

黄亲国等(2005)对江西省普通高等教育投资结构进行了研究,认为江西省高等教育投资结构存在着财政性高等教育经费投入不足、投资渠道相对狭窄、高校科研经费少、捐资收入量少且具有随机性和不确定性等问题,鉴于此,应该改革政府拨款机制,加大财政性高等教育经费的投入,探索多种渠道,增加高校科研经费,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发展校办科技企业,加强校银合作,开辟高校经费来源新渠道,营造良好氛围,积极鼓励社会捐赠;[15]刘立明、应若平(2007)对湖南省地方普通高校的教育投资结构进行了研究,认为该省高等教育投入的结构问题主要为财政性拨款不足、学杂费所占比重过大、校办企业和社会服务收入较少、捐资收入少且具随机性、科研经费较少,认为应加大省级财政对高等教育经费的投入,鼓励高校积极承担政府有关科研项目、咨询服务等任务,争取科研经费;[16]罗兵(2009)对贵州高等教育经费支出结构进行了分析,认为该省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比例较稳定,但重高等教育资金总量筹集、轻筹资结构安排的现状将加大财务风险;[17]赵晓兰、刘玉清、马宁(2006)对河北省高等教育的投资结构现状进行了分析,认为河北省高等教育学杂费所占事业收入的比例过高,生均教育经费仍然偏低,基建拨款逐年下滑,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投入严重不足,并提出了合理规划高校办学规模、强化财务筹资功能、寻求高等教育与经济社会均衡发展等对策建议。[18]于潇(2007)对黑龙江省普通高等教育投资来源与支出结构的研究表明:黑龙江省普通高等教育经费来源结构不合理,预算内教育经费比例下降十分迅速,而学费上升幅度较大;支出的层次结构中,高职高专规模偏小,本科层次比重较高。[19]

2.关于高等教育拨款体制的相关研究

韦进(2006)以浙江为例,认为浙江省现有的教育财政拨款体制虽取得了较大的改进,但主要以招生人数为绩效考核依据的拨款方式仍然过于简单和片面,由政府分配的发展性经费在分配中没有引入市场机制;[20]拨款制度方面,吴秋凤(2008)通过对黑龙江省进行个案分析,认为该省预算内拨款不足与预算外拨款随意的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政府拨款方式对高校间竞争机制的引入激励不足,只起到“输血”的作用,而对高校提高成本效益、提高自主融资能力的激励不够。同时,政府拨款制度未能较好地发挥其对高等教育非均衡发展的调节作用,应努力提高财政预算拨款比例和实行绩效拨款机制,并兼顾效率与公平。[21]

3.关于高等教育投入绩效的相关研究

吴秋凤(2008)以黑龙江省为例,对该省高等教育投入绩效进行了研究,认为该省高校教育投资效益不高,表现在教育资源利用不够充分、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方面效益较低、高校产学研结合不够紧密、高校科技成果多但产出率和转化率不高、高校缺乏科学的竞争机制与成本核算机制,建议应加强投资效益的跟踪,建立跟踪、问责机制。丁云祥(2000)认为,陕西省属高等教育存在较明显的效益外溢现象,陕西省的高等教育财政投入也在为全国提供公共产品,这种产品超过了各省区间互相提供的公共产品的平均水平,应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进一步规范来解决其成本补偿问题。[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