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学术标准的变奏与政府的干预(1 / 1)

“**”结束后,统一招生高考制度于1977年恢复,重建了依据学术标准(主要以通过考试体现出来的分数为判据)招录高校新生的原则。通过考试成绩体现出来的学术标准,取代了强制性的政治出身和政治表现,成为分配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重要依据。[9]它把获得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建立在依据个人的成绩和努力程度上,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所有阶层、所有群体进入高等院校提供了可能,避免了以政治出身、政治表现为分配标准所带来的对其他群体接受高等教育机会的绝对的剥夺。正因如此,1977年高考恢复被看作“伟大的转折”,使得“分数面前人人平等”成为一个划时代的新概念。[10]

学术标准的建立实际上是重建了一种分配社会身份和地位的机制。由于高等教育制度与社会地位、职业阶层、经济收入、晋升等各种个人利益直接相关。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高等院校是培养国家干部的机构,一旦获得高等教育机会,就意味着能够成为“国家干部”,获得各种福利和待遇。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情况虽有所改变,但是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已使得获得一定的高等教育机会成为个体向上流动的重要条件。因此,人人都想进入高等学校接受社会地位与社会身份的预分配。高考制度虽然在表层看来是大学入学机会的问题,但从社会深层意义看则是一种“选与被选”机制,是决定一个人一生在社会阶梯中的位置与资格的机制。在中国,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和城市的底层,社会流动空间相对狭小和封闭,获得高等教育还几乎是人们“唯一”向上流动的机会。这就强化了人们对学术标准(高考分数)的倚重。即使在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由于精英高校(研究型、综合型大学)学费低且对个人在未来的竞争更有利,因此,并没有减弱人们对高考分数的竞争。而这也一直成为教育改革,推进素质教育的难点问题。[11]

但是,学术标准是一种“非历史”性的分配标准,[12]它没有考虑个人过去的历史因素对资源、机会获得的影响,在保证人人表面平等的同时,却强化了个人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不平等。事实上,学术标准的建立还暗含着在整个教育资源的享受和教育机会的竞争性分配中存在着“适者生存”“优胜劣汰”的原则。[13]那些在竞争中处于不利的阶层和群体必然会被排除在高等院校的大门之外。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城乡、阶层、区域差异尽管原因复杂,但是他们之间的差异却能够通过学术能力的差异非常真实地体现出来。这是因为,个人的知识和能力不仅取决于个人的意愿和努力程度,而且还受制于其所处的社会条件、家庭背景等外在因素,甚至个人的意愿与努力程度本身也受这种外在因素的制约。

关于学术标准对我国不同群体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差异的影响已经有诸多的实证研究。研究的结果显示:中国社会阶层地位与子女高等教育机会成正比,即受教育者的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受到家庭社会地位的影响。较高社会地位的资源优势,使其在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获得过程中更容易成功,从而获得较多的高等教育机会;而来自于社会地位低的家庭的受教育者,实现高等教育机会的选择能力受到各种不利的影响,处于教育机会竞争的劣势地位,其受教育机会实现的比例较小。另外,研究表明,学生家庭职业所代表的社会地位,对其在学校分层系统中的机会选择具有一定的影响。教师、工人和公务员等家庭职业背景的学生,就读部属院校的机会要远远高于就读专科院校的机会,而农民子弟就读专科院校的机会却是就读部属院校的两倍。见图5-9。

图5-9 学生家庭职业背景在就读学校层次方面的分布情况(%)

同样,从农村学生获得高等教育机会的情况也可以得到进一步印证。(见表5-4)从下表可以看出,在三所学校中,农村学生占全体学生比重在1/4—1/3之间,所占份额与其人口构成极不相称。并且可以看出,在1999年后,这一比例还在逐步降低。而在唐山学院、华北煤炭学院等非重点大学,2002年农村学生的比例高达63.3%,比2001年增加7.9%。[14]

表5-4 1990年以来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新生中农村学生的比例(%)

不过,由于我国的高校招生计划分配体制沿袭了20世纪50年代建立起来的统一招生分配制度,具有高度的计划性。现在执行的高等学校招生制度是1996年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计划管理意见》中所规定的“分省定额、划线录取”的办法,国家根据经济、社会需求、毕业生就业趋势及普通高等学校办学条件、基础教育发展程度以及国家宏观政策(西部开发战略、对少数民族地区给予扶植)等因素,综合研究确定各省市、部门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模。由于各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以及教育资源存在很大差异,导致“分数面前人人平等”这一高校招录原则在一定程度上被“扭曲”,各地之间录取率、录取分数线存在着极大差异。(见表5-5)高等教育资源发达的地区如直辖市,以及基础教育比较落后而被安排较多招生计划的地区,如西部和边远地区省份一般分数线低且录取率高。最为典型的如海南省,2006年、2007年的录取率分别为88.00%、85.10%,[15]位居全国之首。

表5-5 历年三类地区普通本科分批次录取分数线

正是由于不同地区的高考存在“分数差”和不同的录取率,导致“高考移民”现象的出现。[16]这一现象的出现促使人们“拷问”现存的招生计划分配制度。批评者指出,这一制度带有典型的计划性特征。他们质疑,同等水平的两个考生,只因为属地不同,甲学生可以上名牌大学,乙学生只能上专科学校,这是不是一种教育机会不公?现代高等教育只能以考察学生的能力为本位,而不应给它添加对某一类人必须额外照顾的属性,在真正公平的意义上,它应当对所有的学生一视同仁。[17]不过,如果把现在的招生计划分配制度看作对学术标准“非历史”性的修正的话,那么它的合理性就能得到辩护。公共政策的目的并不仅仅是为了多数人的利益,处境不利群体的利益必须得到政府的有效保护。在我国,考试公平与区域公平之间长期存在着两难选择。高考实行分省区定额录取的模式,从自由竞争的角度来看,与考试的公平原则有矛盾之处,但从调动边远省区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促进当地人文教育水平的提升的角度来看,则有其合理之处。[18]

为了解决“高考移民”问题,目前的政策举措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是“堵”。2005年,教育部公安部联合严查高考移民现象。凭虚假材料报名、在不同省份重复报名或通过办理非正常户口迁移手续后报名的考生,经查实后将被取消考试或录取资格,已入学的将被取消学籍。[19]其二是“疏”。日前,教育部下发《关于下达2008年部属高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指出,为缩小区域间高等教育发展差距,促进入学机会公平,各校要积极扩大面向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升学率较低的西部、民族和边疆地区以及中部生源数量较大省份的招生规模。各校2008年面向中西部地区的招生计划不得低于2007年,增量全部要投放到上述中西部地区,在属地的招生计划比例一律不得提高,超过30%的应逐步回调至30%以内。当然,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包括人才投人与财力投入,提高教育水平,促进区域教育的均衡发展才是最为根本的解决之道。但这一目标的实现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与此相关的问题是中央部属院校招生的本地化倾向。这种基于教育资源分布状况而进行的入学机会分配方式,同样会导致“高考分数线的倾斜”,加剧地区和城乡之间原已存在的教育机会不平等。据统计,2006年,同济大学、上海交大、复旦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在上海市的招生比例分别是40.7%、44.2%、49.7%,48.9%;南开大学和天津大学在天津的招生比例分别是23.3%、27.1%;浙江大学在浙江的招生比例为47.1%;山东大学在山东的招生比例为54.6%;武汉大学和华中科技大学在湖北的招生比例分别为40.2%、46.3%;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在北京的招生比例分别为9.8%、9.3%、8.4%、5.9%。[20]

中央部属院校招生的本地化倾向有很多原因,既是历史的沿袭,也有现实的困境。根据对1963—1964年招生计划的统计,可发现当时部属高校招生本地化的倾向就非常明显:例如:复旦大学1964年在上海招生比例72%,华东师范大学为63%,南开大学在河北招生比例为44%,南京大学在江苏招生比例为68%,中山大学在广东招生比例为77%。并且,部属高校招生呈现明显区域化的特征。例如四川大学主要在西南地区招生,兰州大学的招生计划则主要集中在西北地区等。[21]这主要与当时的计划体制安排有关。而现在,部属院校招生本地化的问题除了历史原因外,还在于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高等院校的“共建、合并”。一方面,由于部属院校通过“共建”获得地方政府在土地、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必然要对地方政府扩大本地招生计划分配的要求做出回应;另一方面,由于部属院校与当地院校合并,它们也必然被要求承担起被兼并的地方院校在本地的招生任务。这就导致部属院校在招生中存在所谓“地域性歧视”,使得其所在地考生与其他地区考生形成“不平等”的竞争。例如,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报告得出,北京考生上北大的概率是河南考生的60倍。[22]

作为主要由中央财政支持的部属院校,自然被呼吁消除“地域性歧视”,面向全国择优“平等”招考,但这事实上涉及如何协调中央和地方利益的问题。作为中央政府,负有统筹协调的责任和义务,作为地方政府则同样需要维护自身的利益。这就需要在两者之间寻求平衡。教育部在刚刚颁布的《关于下达2008年部属高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中提出的属地招生计划比例一律不得超过30%的要求,就是均衡双方利益的选择。

除了中央政府的直接干预外,高校自主招生也是消除“地域性歧视”的主要手段之一。这是因为,高等学校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自主招生”,只要它是在追求自身的合理利益(如对高校自主权的诉求,对优秀人才的选拔),就无需顾及地域的限制,也无需关乎“公平”的考虑。但前提是高校自身的利益需要得到尊重。2003年教育部办公厅发出《关于做好高等学校自主招生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北大、清华等22所高校被赋予5%的自主招生权。2006年,自主招生的高校扩大到了53所。[23]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对过去一直把教育看作政治、经济的工具的修正,也是对高校自身利益的一种认可。

但是,高校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必须平衡它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如果其自身陷入“谁有黄金,谁统治”的境地的话,那么,与其说是它在通过自主权实现了自身的利益,不如说它是通过自主权而导致自身的“沦落”。例如,招生本地化倾向和学校为弥补办学经费短缺而招收的“议价生”在一定意义上都不是高校自身利益的“真正”的“有效”的实现。尽管它通过招收“议价生”,招收“本地学生”能够改善学校的财政状况,但却既违反了“社会公平原则”,又与国家的利益相悖,不仅不利于改进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均衡,而且加剧了三者利益之间的紧张和冲突。

高校的自主招生应当坚持两个基本原则:其一是独立性,即高校自身的利益不应当受到外在的影响,如来自地方政府的压力,以及来自国家对公平问题的追求;[24]其二是公平性,这一公平性是基于学校自身利益的立场,即根据“分数—能力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选择适合自己的学生,不应当屈服于办学经费的压力。不过,在受到诸多利益缠绕和诸多限制的情况下,这仅仅是一种理想化的预设。另外,高校自主招生在实施过程中仍然面临诸多问题:一方面,5%的招生名额并不能实现高校选拔“特殊人才”的初衷,也不会从根本上改变“地域性歧视”的问题;另一方面,社会诚信制度的不完善,招录过程的高成本也使得高校对于这一“自主权”左右为难。[25]学校自主权的实现、自主招生政策的完善,以及通过自主招生实现消除“地域性歧视”问题仍需假以时日。

如果说“分省定额录取”和部属院校招生“本地化”所导致的“分数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被“扭曲”,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其“合理性”进行辩护的话,那么因高考舞弊和教育腐败(如特长生、保送生、定向生、调剂生等特殊政策在现实中已逐渐变质)导致的“扭曲”则应该从根本上进行治理和铲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