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学领导层的职业化及财政制度改革(1 / 1)

随着法国大学自治改革的推进,大学校长的执行权及校行政委员会的审议决策权得以不断加强。自1968年“富尔法”颁布以来,政府为了消解旧制学院的影响,避免“教学与研究单位”负责人的权力膨胀,大学校长的遴选条件、程序及职权界定成为自治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2007年“大学自治法”赋予校长在人事、财政、教学等方面的更大的权力,使法国大学迎来了真正的“校长治校”的时代。

作为“教师与学生团体”的发源地,传统法国大学中教授选举同行作为领导人的标准多是依据其学术能力和学术表现,大学校长应当是“同行中的佼佼者”(primus inter pares)。而今天,法国大学的校长逐渐朝着“职业经理人”的方向发展,人们已经习惯于以管理能力和行政业绩(是否曾经在实验室负责人、学院领导、副校长等岗位上有过出色的工作表现),甚至是候选人在竞选中的表现作为选举校长的标准。法国高等教育部长贝克莱斯明确指出,未来法国大学的命运将与大学校长的魅力和执行力紧密相连。

一些欧洲国家在改革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时候,设立了一些类似于美国董事会的管理委员会,比如挪威和德国。这些委员会的成员全部来自校外,特别是以工业经济界领域的代表为主,他们负责制定大学的发展战略及相关的财务预算政策。但是这种委员会在法国是不存在的。2003年,时任教育部长费里曾经推出“大学现代化”规划法,设想设立此类机构,但在众多大学教师及学生的强烈反对下最终未能实施。法国大学最重要的审议决策机构一直都是大学行政委员会,特别是2007年“大学自治法”将过去三个校委员会联合遴选校长的权力交由大学行政委员会单独执行,同时还赋予行政委员会设立及撤销“教学与研究单位”的权力,行政委员会的职权得以加强同时也变得更为开放且有效。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校行政委员会中各方代表比例的调整与变化。虽然教授代表的比例出现下滑,但是教授的意志在大学事务的决策中,特别是人事问题的决策上仍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1984年的高教法和2007年“大学自治法”都增加了校外人员代表在行政委员会中的比例,特别是在2007年法国将校外人员比例提高到近1/3。这一做法的初衷明显是将大学发展的驱动力与经济市场相结合,同时督促大学在创新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中承担责任。但是,这种变化对于教授治校的传统会产生怎样的影响,至今尚无法估量。法国学者奥利弗·波(Olivier Beaud)就认为,大学校长和行政委员会权力的加强,外部人士对大学管理的广泛介入,无疑增加了大学自治的能力,然而,大学自治并不意味着会促进学术自由,人们甚至担心学术自由会受到侵害。另外,学生在大学决策中的地位远未达到法律中规定的重要性,事实上,学生在大学现实生活中本已较弱的地位还可能会继续下滑。

财务管理模式是最能体现大学自治改革深度的一项内容。长期以来,中央政府把持着高等教育的预算与分配,直到20世纪80年代随着分权运动和合同制的推行,过去那种垂直管理的非竞争性的经费分配方式才出现了松动。地方对于大学的支持呈现逐年上升的态势,同时大学还通过与企业订立研究合同增加了财源。2001年法国出台了新的财政预算法,允许大学根据本校情况在经费总额范围之内改变款项的使用性质,这一点在此前对于大学是不可想象的。而2007年“大学自治法”则将包括教职员工工资在内的全部预算交由大学自主管理,政府不仅允许改革后的自治大学通过建立基金会等方式自筹资金,而且将逐步把掌管的大学的固定资产转移为大学所有。